在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以下简称“3·15”)活动中,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以下简称质检协会)再次组织开展“3·15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充分发挥质量检验行业社团组织和质量专业社团机构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和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方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助力消费者买得更放心、吃得更安心、用得更舒心。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诚信是企业的立身之本,质量诚信承诺是企业的责任与担当。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是企业对消费者和社会的郑重承诺,是消费环境优化和放心消费的关键。质检协会自2000年起,持续组织开展“3·15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通过树立质量标杆、弘扬质量先进,带动更多企业重视质量发展,推进质量社会共治和消费维权多元共治。

提振消费,保护消费者权益,共筑质量诚信,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需要社会各界多方面同向发力、协同共治。2000多家企业积极响应参与2026年“3·15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不仅促进了经营者的质量诚信意识,还提升了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助力提振消费信心。

消费既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因素,也是经济的“晴雨表”,更是经济增长的“主引擎”、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民生福祉的“温度计”。保护消费者权益,必须督促引导经营主体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放在首位。营造安全放心、公平公正、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也是实现人民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保障。质量既关乎消费者的生命、也关乎企业的生命,如果罔顾质量,不仅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也会损害企业的发展。在本次活动中,质检协会通过向企业提供3·15质量诚信溯源和防伪验证等专用标识服务,切实帮助消费者做出科学理性选择,更好满足消费者高品质消费需求。这些标识不仅可以科普防伪和质量知识,还能激励企业关注消费者对其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关切,畅通线上线下诉求渠道,协助企业提质升级。通过这种方式,质检协会进一步完善了质量信号传递反馈机制,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让消费者直观感受到质量保障,解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切实助力提振消费,推进消费环境持续优化。

质量不仅是竞争力,也是生产力,还是高质量发展的底线要求,更是其价值追求。我国质量工作由上世纪90年代的质量振兴到本世纪初的质量发展,再到当下的质量强国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凝聚着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企业的苦心孤诣和勤劳奉献。质检协会组织广大企业开展“3·15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就是要充分发挥企业在高质量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强化企业的质量主体责任,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进行监督,合力构建质量社会共治、消费维权多元共治格局。

侵害消费者权益就是侵害市场需求,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是保护市场活力。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支持企业提供更加优质、更具特色的产品”“促进商品消费扩容升级”“实施服务消费提质惠民行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清理消费领域不合理限制措施”,“十五五”规划纲要也明确要求“大力提振消费”“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清晰体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长期重视。让人民群众敢消费、愿消费,绝不是一句简单的政策口号,更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惠及人民群众的现实路径。今后,质检协会将继续发挥其在质量检验领域的专业优势,着力为企业和消费者搭建信任桥梁,切实为消费者营造更加放心、舒心、安心的消费环境,推动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唱响消费维权多元共治的好声音。

质量提升是人类社会的不懈追求,质量既表现为产品质量,也表现为服务质量,产品质量是企业应该履行的基本社会责任,服务质量是产品质量的延伸。质量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和前提,没有信用就没有市场,就没有经济活动存在与扩大的基础,就没有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秩序。确保质量诚信既是承担质量主体责任的企业应该切实履行的法律和社会责任,也是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的关键因素,还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证,更是企业必须要对消费者的必然承诺。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诚信不仅决定着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存发展空间,而且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利益。提振消费信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必须要建立健全以法治为基础、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多元共治机制,才能凝聚起向质量强国目标迈进的强大合力。

质量是强国之基、利民之举、强国之策,诚实守信是每一个企业应负的社会责任。“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助力优秀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是质检协会作为第三方全国性质量检验专业社团组织的职能优势。质量的品质决定了效率和动力的提升潜力,质量变革是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的必然选择。质检协会组织开展“3·15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传播质量知识、推动提升消费维权多元共治水平,为全方位提振消费、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助力,就是要讲好中国质量故事,唱响质量社会共治、消费维权多元共治共享、助力提振消费信心的最强音,用实际行动去证明质量创造的价值,让消费者对质量更满意、让消费者对服务更满意、让消费者对消费环境更满意,进而提振消费信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为者常成,行者常至。质检协会组织2000余家企业共同开展的2026年“3·15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专题活动,吹响“提升消费品质,提振消费信心”的号角,唱响“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的最强音,不仅是对质量和消费社会共治的切实助力,更是对消费者放心消费、提升消费品质的同心共鸣。

编者按:原文刊发于《中国质量报》3月20日2版。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的公告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公告?2026年第19号)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质量检验领域的相关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与质量检验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社会各界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登记机关为民政部,行业管理部门为市场监管总局。

3月15日作为国际消费者联盟1983年确定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3·15始终都是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消费者高度关注的焦点。人人都是消费者,广大人民群众对消费环境、消费需求、消费决策、消费信心的更高要求,对消费品质、消费服务、消费维权的更高期望,是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体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指出:建立和完善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督促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

《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部署:推动质量社会共治;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建立健全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质量披露制度,鼓励企业实施质量承诺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及消费者组织等的桥梁纽带作用,推进行业质量诚信自律;引导消费者树立绿色健康安全消费理念,主动参与质量促进、社会监督等活动。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建设质量强国是我国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中的必然选择。本协会自2000年开始就持续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中组织开展“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充分结合质量发展实际,不断创新活动内容,积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和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督促引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树立质量标杆、弘扬质量先进,在宣传传递质量信任和推介引导质量消费与质量、消费、维权知识普及并提高消费者的主体意识、依法维权能力等方面一直发挥着应有的积极作用,对于激发质量提升动能、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合力推进质量和消费维权社会共治、营造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着力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在新时代迈上新台阶作出了不可或缺的努力和积极贡献。

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大力提振消费”“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坚持内需主导,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列为今年经济工作重点任务;“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明确要求,“加快建设质量强国”“大力提振消费”“持续改善消费环境”;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还指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支持企业提供更加优质、更具特色的产品”“培育‘中国服务’品牌”。在“十五五”开局的关键时期,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质量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中的作用,督促引导企业强化质量主体责任,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凝聚社会共识,积极推进消费维权社会共治,切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品质生活需求,推动消费环境优化,营造优质放心的消费环境,助力提振消费政策落实见效,以高品质消费助推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支撑,并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能,本协会理应且必须发挥质量检验行业社团组织的专业力量。

高质量发展应该是能够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发展,同时是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发展。消费维权事业是践行人民至上理念的具体行动,为努力开创质量专业社团组织在新时代的新作用,当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践行者、高质量发展的推进者、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格局的参与者,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凝聚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引导企业提高质量诚信自律能力,大力督促企业承诺产品和服务质量主体责任,强化引领企业履行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切实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并进一步充分发挥质量检验行业社团组织和质量专业社团机构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新质生产力培育方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增强消费维权社会合力,本协会决定按照章程赋予的职能职责,在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中组织广大重质量、讲诚信的优秀企业开展“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

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是人民美好生活的基本需要。质量工作的目标追求,就是不断满足人民需要。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实际上是需要消费者权益的彰显才能实现,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建立良好的消费环境,既需要有关部门的科学有效监管,也需要包括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在内的全社会共同努力。本协会在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中对广大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进行广泛宣传,主旨就是要凝聚社会力量、推动社会共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引领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企业走质量效益型发展之路,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诚信意识、坚持质量第一、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完善服务质量水平,通过企业对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作出客观、科学、规范的诚信承诺,为消费者维权、社会监督提供依据,助推完善消费维权长效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协会现就组织开展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活动组织开展原则

“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是本协会作为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职能特点,“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是本协会作为质量领域专业机构的服务定位。在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组织开展中,本协会坚持以“切实为企业提供自愿参与的相关服务工作,不乱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影响公平竞争,不干扰营商环境,不扰乱市场秩序,不干扰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正常生产生活,也不涉嫌评比达标表彰,并绝不以授予称号、颁授奖章、发布排行榜等形式涉嫌变相评比达标表彰,更不借活动名义向企业摊派收费”为原则,充分发挥企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主体作用,广泛动员广大企业自愿参加本次活动,全力为广大企业做好宣传服务工作,着力为广大企业提供相关的免费专项服务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二、提供质量诚信承诺专题公告

在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中,本协会对企业确保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诚信承诺(具体应包括:企业以“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为主旨的自我诚信承诺,客观、科学、规范地对遵守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要求的承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档案的承诺,严格关键过程质量控制、严格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履行质量担保责任及缺陷产品召回等法定义务的质量责任承诺,维护公平竞争、依法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承诺及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等内容)、主要产品、服务电话等相关内容在《中国质量报》《中国消费者报》和中国经济网、k8凯发一触即发旗舰等平面和网络媒体进行宣传公告,着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大力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

三、提供网络媒体广泛宣传

本协会对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诚信承诺、企业概况、产品介绍、企业形象等内容在本协会官方网站k8凯发一触即发旗舰和中国经济网等质量、经济、消费领域专业权威网站和权威新闻网络媒体中以专栏的形式进行图文并茂的在线展示宣传,大力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

四、提供3·15质量诚信溯源和防伪验证等专用标识服务

本协会提供的3·15质量诚信溯源和防伪验证等专用标识,不仅可以对产品防伪知识等识假技能进行科普,营造抵制假冒伪劣的良好社会氛围,助力形成多方参与的假冒伪劣治理局面,同时能够有效传播企业资讯,畅通线上线下诉求渠道,而且可以协助企业提升品牌形象,切实赢得消费者对企业品牌和产品更多的信任,建立完善质量信号传递反馈机制,进一步增强消费者安心消费、放心消费的信心,为广大消费者营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提高优质产品的销量和市场占有率,增强产品质量优质安全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消费者主体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五、提供“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调查汇总等专项服务

为切实协助2026年3·15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企业通过“质量检验独有的比较优势”去形成独有的比较优势而进一步赢得消费者更多的信任,本协会按照组织开展“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调查汇总和质量信誉承诺公告的工作要求,向参加2026年3·15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的企业免费提供“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的调查汇总和质量信誉承诺公告服务,并免费向企业提供“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调查汇总和质量信誉承诺公告的证明,同时提供企业自愿选择的“全国质检稳定合格产品”质量诚信溯源和防伪验证专用标识应用服务,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监督作用,引导消费者选择高标准高质量产品,全力营造质量诚信社会共治的社会环境。

六、提供3·15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公告证明等增值服务

本协会免费为参与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的企业提供质量检验、质量管理、产品质量申诉(投诉)、产品质量仲裁和鉴定等方面的专项咨询服务,并免费为企业提供质量资讯传播、在线访谈等宣传服务。

同时,质量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企业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活力源泉,优化营商环境是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和重大举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在“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中特别要求: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发挥公众和舆论监督作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所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也就“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诚信建设活动”进行了强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还明确指出:鼓励各类媒体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深入报道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对失信行为和事件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倡导诚实守信;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政策,积极回应各界关切,强化正面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本协会在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中,按照有关部门关于“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和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引导信用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引导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守信践诺”“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等部署,为了引导企业强化质量主体责任,切实方便企业在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所作出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进行自我声明的公告宣传并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监督,将质量价值有效传递给市场、传递给消费者,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着力推动构建法治保障、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的消费维权多元共治格局,免费向企业出具“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企业(2026年‘3·15’承诺公告)”的公告证明(备注:本协会出具的公告证明,仅系对企业主动公开发布产品和服务质量专项承诺与企业主动向社会作出质量信誉承诺公告的证明,不涉及评比达标表彰;同时,本协会出具的公告证明均不含授予称号、颁发奖章、发布排行榜等变相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的内容)。

本协会组织开展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服务的工作,一律以本协会官方网站k8凯发一触即发旗舰和中国经济网“质量经济”频道发布为准,谨请广大企业和社会各界监督。

特此公告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

2026年3月15日

习近平:让愿担当、敢担当、善担当蔚然成风

实干兴邦,空谈误国。这个道理,我们都要牢记在心。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做到讲实话、干实事,敢作为、勇担当,言必信、行必果。

——2012年12月15日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用人得当,就要坚持全面、历史、辩证看干部,注重一贯表现和全部工作。对那些勇担当、有本事、坚持原则、不怕得罪人、个性鲜明的干部,往往会出现认识不尽一致的情况,组织上一定要为他们说公道话。如何考准考实干部政绩,也是一个难点。要改进考核方法手段,既看发展又看基础,既看显绩又看潜绩,把民生改善、社会进步、生态效益等指标和实绩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再也不能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来论英雄了。一些干部惯于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蛮干,然后拍屁股走人,留下一屁股烂账,最后官照当照升,不负任何责任。这是不行的。我说过了,对这种问题要实行责任制,而且要终身追究。

——2013年6月28日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为官避事平生耻。”干部就要有担当,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不能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县一级领导要谋几十万、上百万人的改革发展稳定大计,管千头万绪的事务,这个舞台足够大,刚才你们也说到了,是“芝麻官”千钧担。党把干部放在这样一个岗位上是信任,是重托,要意气风发、满腔热情干好,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不能干一年、两年、三年还是涛声依旧,全县发展面貌没有变化,每年都是重复昨天的故事。

——2015年1月12日在中央党校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会上的讲话

要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既要求干部自觉履行组织赋予的各项职责,严格按照党的原则、纪律、规矩办事,不滥用权力、违纪违法,又对干部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让广大干部安心、安身、安业,推动广大干部心情舒畅、充满信心,积极作为、敢于担当。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他们更好带领群众干事创业,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断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2016年1月18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新征程上,不可能都是平坦的大道,我们将会面对许多重大挑战、重大风险、重大阻力、重大矛盾,领导干部必须有强烈的担当精神。领导干部不仅要有担当的宽肩膀,还得有成事的真本领。既要大胆讲政治,又要善于讲政治;既要矢志抓发展,又要善于抓发展;既要勇于抓改革,又要善于抓改革;既要敢于直面矛盾和问题,又要善于化解矛盾和问题;既要有想干事、真干事的自觉,又要有会干事、干成事的本领。

——2017年10月27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建立崇尚实干、带动担当、加油鼓劲的正向激励体系。干部干部,要干字当头。这既是职责要求,也是从政本分。前不久,党中央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反响很好,要抓好落实。“善用人者,必使有材者竭其力,有识者竭其谋。”对干部最大的激励是正确用人导向,用好一个人能激励一大片。对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要及时大胆用起来,让干部看到只要真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组织上是不会埋没的。对不作为的干部,坚决果断调下去,不让那些做样子、混日子、要位子的“官油子”得势得利。

——2018年7月3日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干部敢于担当作为,这既是政治品格,也是从政本分。党的干部要以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的政治担当,以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责任担当,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要在选人用人上体现讲担当、重担当的鲜明导向,把敢不敢扛事、愿不愿做事、能不能干事作为识别干部、评判优劣、奖惩升降的重要标准,把干部干了什么事、干了多少事、干的事组织和群众认不认可作为选拔干部的根本依据,选拔任用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2018年11月26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组织敢于担当,干部才会有底气。要在强化责任约束的同时鼓励创新、宽容失误。探索就有可能失误,做事就有可能出错,洗碗越多摔碗的几率就会越大。我们要正确把握失误的性质和影响,坚持我讲的“三个区分开来”,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2018年11月26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必须正确处理干净和担当的关系,决不能把反腐败当成不担当、不作为的借口。只有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才能确保既想干事、能干事,又干成事、不出事。要把干净和担当、勤政和廉政统一起来,勇于挑重担子、啃硬骨头、接烫手山芋。要践行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不做政治麻木、办事糊涂的昏官,不做饱食终日、无所用心的懒官,不做推诿扯皮、不思进取的庸官,不做以权谋私、蜕化变质的贪官。

——2019年7月9日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现在,在一些党员、干部中,不愿担当、不敢担当、不会担当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做“老好人”、“太平官”、“墙头草”,顾虑“洗碗越多,摔碗越多”,信奉“多栽花少种刺,遇到困难不伸手”,“为了不出事,宁可不干事”,“只想争功不想揽过,只想出彩不想出力”;有的是“庙里的泥菩萨,经不起风雨”,遇到矛盾惊慌失措,遇见斗争直打摆子。这哪还有共产党人的样子?!不担当不作为,不仅成不了事,而且注定坏事、贻误大事。

温室里长不出参天大树,懈怠者干不成宏图伟业。广大党员、干部要在经风雨、见世面中长才干、壮筋骨,练就担当作为的硬脊梁、铁肩膀、真本事,敢字为先、干字当头,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在有效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中冲锋在前、建功立业。

——2020年1月8日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大会上的讲话

担当和作为是一体的,不作为就是不担当,有作为就要有担当。做事总是有风险的,天底下哪有那么多四平八稳、顺风顺水的事。正因为有风险,才需要担当。如果工作都那么好干,谁上去都能干,那还要什么担当呢?事物往往就是这样,越怕事越容易出事,越想绕道走矛盾就越堵着道。相反,只有豁得出去、敢闯敢干,下定“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决心,真刀真枪干,矛盾和困难才可能得到解决。

——2021年9月1日在2021年秋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2022年10月16日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全面从严治党和鼓励担当作为是内在统一的,不是彼此对立的。严并不是要把大家管死,使人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搞成暮气沉沉、无所作为的一潭死水,而是要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形成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营造有利于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进一步调动全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2022年10月23日在党的二十届一中全会上的讲话

把党的二十大描绘的宏伟蓝图变成美好现实,需要各级领导干部担当作为。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许党、夙夜在公,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积极担当作为的精气神为党和人民履好职、尽好责。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敢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善于发现、培养、使用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着力消除妨碍干部担当作为的各种因素,让愿担当、敢担当、善担当蔚然成风。

——2022年12月26日、27日在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上的讲话

党的纪律既有教育约束功能,又有保障激励作用。党的纪律和干事创业是内在统一的。纪律既明确了不能触碰的底线和边界,也为党员、干部干净干事、大胆干事提供了行动准绳。遵规守纪,就会拥有干事创业的充分自由和广阔空间。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树标杆、作示范,不仅要成为遵规守纪、干事创业的模范,而且要树立鲜明导向,为敢于担当作为者撑腰鼓劲,推动形成锐意进取、奋勇争先的生动局面。

——2024年12月26日、27日在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上的讲话

“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必须以打攻坚战、持久战的决心和恒心,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以优良作风凝心聚力、真抓实干,不断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要增强作风教育针对性实效性,突出新提拔干部、年轻干部、关键岗位干部的教育引导。要建立健全经常性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机制,动真格整改整治,持续释放一抓到底、一严到底的强烈信号。要强化监督执纪,抓实党组织日常监督,有效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顶风违纪的速查严处。要落实作风建设政治责任,严负其责、严管所辖,以铁规矩锻造好作风,推动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为民造福。

——2025年8月对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的指示

党的自我革命和经济社会发展是紧密相联、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通过党的自我革命,弘扬新风正气、纠治顽瘴痼疾,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凝聚民心民力,就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源源不断注入正能量。

——2025年10月23日在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领导干部要勇于担当,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在职责范围内主动担重、担难。要正视困难矛盾、风险隐患,迎难而上、攻坚克难。要坚持党性原则,是非分明、敢于斗争,在重大问题、原则问题上旗帜鲜明。

——2025年12月25日、26日在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上的讲话

编者按:上述内容是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2月至2025年12月期间有关让愿担当、敢担当、善担当蔚然成风重要论述的节录;来源于《求是》2026年第5期。

《学习时报》刊发罗文署名文章:

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谋划推动市场监管工作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准确把握“十五五”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历史方位,对未来五年发展作出了顶层设计和战略擘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深刻分析了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明确了2026年经济工作的指导方针和重点任务。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做好今年经济工作的战略部署上来,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谋划推动市场监管工作,不断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贡献更大力量。

坚持既“放得活”又“管得好”,推动建设强大国内市场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我国经济发展外部环境变化影响加深,国内供强需弱矛盾突出,必须充分挖掘经济潜能,坚定信心、用好优势、应对挑战,不断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我们深刻认识到,拥有超大规模且极具增长潜力的市场,是我国发展的巨大优势和应对变局的坚实依托。在大国博弈和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解决好一系列内外叠加的矛盾问题,归集到一点就是要苦练内功,坚定不移办好自己的事,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以自身发展的确定性应对外部风险冲击的不确定性。市场监管部门要更好统筹活力与秩序的关系,做到既“放得活”又“管得好”,不断放大我国市场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在更大范围内深化分工协作、促进充分竞争,实现市场整体运行效率的提升。

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着力破除市场准入退出、企业跨区域迁移等方面障碍壁垒,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防止不当行政干预,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优胜劣汰功能。同时,也要通过正确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来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竞争生态,推动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推动政策支持和改革创新协同发力。注重强化监管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的一致性,聚焦产业发展需要优化监管措施,避免出台带来收缩效应的政策,为新技术新模式留足发展空间。同时,也要通过改革创新优化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更加精准高效防范化解风险。

推动优化供给和扩大需求相互促进。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和政策引导,推动提升产品质量、优化服务品质、加强品牌建设,以高质量供给创造有效需求。同时,要通过优化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培育新型消费场景等方式,充分释放内需潜力,牵引和催生优质供给,实现供需两侧协同发力、动态平衡。

充分运用质量技术基础手段,持续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2026年经济工作的思路、任务、政策。我们深刻认识到,新质生产力的形成有赖于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现代化产业体系正是完成这一过程的重要依托和载体,而市场监管部门主管的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技术工具,贯通产业发展全过程,是推动技术迭代和产业链高端化、提升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的重要支撑要素,对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进而更好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市场监管部门要以“质量三强一基”为抓手,深入落实质量强国战略、持续提升质量治理能力,以高水平质量基础设施更好适配新质生产力需求。

发挥质量在促进企业做强做大中的作用,深入推进质量强企。加大对领军标杆企业的培育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加强质量创新投入,构建以提质增效为导向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强化质量控制等,提高产品质量先进性和可靠性。鼓励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广应用先进质量体系认证,健全企业首席质量官等制度,推进质量管理全流程数智化,带动企业质量水平全面提升。

发挥质量在支撑产业建圈强链中的作用,深入推进质量强链。持续实施质量强链重大标志性项目,聚焦产业链技术迭代和质量升级堵点难点,开展先进共性技术研发攻关和应用验证,增强产业链韧性和核心竞争力。组建质量技术创新联合体,推动构建质量管理协同、质量资源共享、技术优势互补的良好产业生态。

发挥质量在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深入推进质量强县。推动县级城市立足自身定位和资源要素优势,制定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健全质量促进政策措施,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导入全面质量管理方法,推动城市管理理念、方法、模式创新,促进城市精细化、品质化、智能化发展,增强区域质量发展新优势。

发挥质量在保障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构建高水平质量基础设施。大力实施计量强基工程,建立一批高准确性、高稳定性的新一代国家计量基准。深化国家标准化发展和改革,以高水平标准助力技术创新、引领产业发展。加快提升检验检测和认证能力,为优质产品供给提供坚实技术基础。加快建设质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和市场提供一站式、一体化服务,推动计量溯源、检测认证等先进质量要素向培育新质生产力聚集。

充分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不断巩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微观基础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坚持积极务实的目标导向,着力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在质的有效提升上取得更大突破,增强居民和企业的获得感。我们深刻认识到,经营主体是市场机制运行的微观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和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其活力的有效激发、发展动力的充分释放,对于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场监管部门要着眼于经营主体的全生命周期,多措并举引导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更好激发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不断提高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常态化开展经营主体发展质量评价,全面反映和客观评价经营主体发展状况,引导和激励各类经营主体坚定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配套法律法规,推动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提升内部管理水平。注重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扎实推进“小个专”党建工作。

有效减轻经营主体负担。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设立收费项目,强化乱收费行为惩戒曝光,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坚持强化执法监督和优化监管方式并重,深化双随机监管与跨部门综合监管等监管模式有效结合,大力推行服务型执法。健全完善政企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进一步畅通经营主体问题反映渠道,及时推动解决经营活动中面临的实际困难特别是制度性障碍。

持续加大助企帮扶力度。精准滴灌企业需求,不断健全完善全生命周期政策措施靠前服务体系。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做大做优个体工商户服务平台,强化各地区各部门协调联动,不断完善个体工商户发展服务体系。加力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大力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不断提高市场准入准营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提升政务服务效率。

着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安全风险,坚决守牢“三品一特”安全底线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重点领域风险隐患较多,要坚持守牢底线,积极稳妥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我们深刻认识到,安全是有成本的。面对经济下行压力,一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容易出现安全支出减少、管理投入下降等问题,导致制度规定不落实、保障措施不到位、设备维护不及时、产品质量不合格,甚至不惜以非法手段牟取利益。因此,越是在经济发展面临挑战的情况下,越是需要我们坚持严的基调、筑牢严的底线,下大气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树牢底线思维,将守牢食品、药品、重点工业产品、特种设备安全底线,作为市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下最大气力抓紧抓实抓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坚持源头严防。严把经营主体许可准入关,加大现场核查和实质性审查力度,常态化开展证后抽查,确保获证主体持续保持许可条件。严把产品市场准入关,持续做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将重点高风险品种纳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标准、强制性认证管理,从源头防范劣质产品流入市场。

坚持过程严管。综合运用日常巡查、体系检查、飞行检查等手段,强化对重点品类、重点企业的监督约束。推动风险清单化管理,全面排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关键点位,督促经营主体严格做好过程控制。持续提升抽检监测靶向性和覆盖面,确保将风险有效纳入监管视野。

坚持责任严抓。完善责任体系,全面梳理“三品一特”安全监管制度机制,加快补齐空白短板,避免职责模糊、职能交叉、责任落空。强化责任监督,用足用好风险提示、约谈、挂牌督办等手段,加强常态化提醒和督促调度,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严肃责任追究,推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坚持违法严惩。加大案件查处和曝光力度,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大案要案,曝光一批打击效果显著、社会反响良好的典型案例。统筹用好处罚到人、吊销证照、从业禁止、惩罚性赔偿等措施,多措并举提高违法成本。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强化联合惩戒、行刑衔接,进一步放大震慑效果。

深化市场监管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坚持对外开放,推动多领域合作共赢,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我们深刻认识到,着力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是我国主动运筹国际空间、塑造于我有利外部环境的重要举措。当前,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计量、标准、合格评定等技术性贸易措施,以及市场准入、竞争规则、知识产权等监管政策,已日益成为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关键内容,在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市场监管部门要更加积极主动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有序推进市场监管规则同国际先进水平深度对接,推动形成开放透明、公平包容和非歧视性的国际经贸环境,为我国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提供强有力制度保障。

强化规则标准“软联通”。持续健全完善“软联通”机制平台,加快推进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对接。依托我国优势产业和技术,务实推进一批援外合作项目,按照“一国一策”原则积极推动我国计量、标准和合格评定等走出去,建设中国标准海外应用试点。强化部门、地方、企业联动,着力构建多方协同的“软联通”工作格局。

充实监管政策“工具箱”。持续健全境外反垄断风险预警防范处置机制,强化与主要司法辖区执法机构沟通协调,稳妥有序推进涉外垄断问题线索核查。进一步健全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体系,主动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国际规则研判和安全性评估,及时反映我国关切,减少潜在不利影响。

拓展国际组织“朋友圈”。强化在重要国际组织中的规则制定能力、议程设置能力、统筹协调能力,积极争取更多国家支持我国提案。持续深化与欧美国家合作,推动与非洲、拉美和周边国家新签署一批合作协议,拓展竞争规则、合格评定、标准化等领域伙伴关系网络。

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久久为功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研究制定好“十五五”规划,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如期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具有重大意义。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按照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建议》编制国家和地方“十五五”规划及专项规划,推动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我们深刻认识到,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确定奋斗目标,一以贯之锚定目标团结奋进,是我们党的一个鲜明特点和独特优势。当前,与超大规模市场的监管需求相比,我们在能力建设方面还有一些短板和不足,编制五年规划有利于在跨年度的中长期周期内,前瞻性系统性谋划实施打基础利长远的建设任务。市场监管部门要将规划编制实施作为夯实监管根基、提升治理效能的重要抓手,认真谋划“十五五”时期市场监管领域重大任务、重大改革、重大项目,以高质量规划引领市场综合监管能力水平实现系统性提升。

进一步提高法治监管能力水平。加快重点领域立法进程,尽快补足法律短板空白,确保各项工作有法可依、于法有据。根据市场发展变化和监管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废止不合理条款,提升法律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大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持续加强执法条件保障,提升依法履职能力水平。

进一步提高信用监管能力水平。加快推进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加大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力度,健全信用激励惩戒措施,引导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守信践诺。强化经营主体信用合规管理,科学开展信用评价,深入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高监管执法针对性、靶向性。持续优化信用修复机制,助力经营主体便捷高效重塑信用。

进一步提高智慧监管能力水平。加快推动实施“互联网+AI监管”,加强对重点业态、重点企业远程实时监测,增强非现场监管风险识别能力。加强重要领域全国统一信息系统建设,开展登记、信用、股权、交易等多维数据深度挖掘、智能分析和动态关联,增强穿透式监管深度和精度。加大智慧监管基础设施投入,提升数据存储、运算和安全防护能力。

(编者按:本文刊发于《学习时报》2026年2月2日第1版,本文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罗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
对市场监管工作的部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主要阐明国家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规范社会主体行为,是“十五五”时期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蓝图,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以下是《纲要》里与市场监管工作有关的内容。

(一)

在第一篇第一章第一节,《纲要》指出,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宏观经济治理效能进一步提升。

在第二章第二节,《纲要》指出,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经济秩序。

在第二章第二节,《纲要》指出,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在发展中固安全,在安全中谋发展,强化底线思维,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增强经济和社会韧性,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在第三章,《纲要》指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纵深推进,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持续显现。

(二)

在第二篇,《纲要》指出,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坚持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保持制造业合理比重,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在第二篇第四章,《纲要》指出,强化国家标准引领、数智绿色技术赋能、环保安全制度约束,巩固提升我国产业在全球分工中的地位和竞争力。

在第四章第一节,《纲要》指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深入实施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增强质量技术基础能力。推进标准更新升级,严格安全、环保、能效、质量等规范管理,促进市场化兼并重组,推动落后低效产能有序退出。

在第四章第三节,《纲要》指出,健全产能监测预警机制,采取规划引导、产能调控、价格治理、行业自律等措施,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

在第五章第二节,《纲要》指出,探索多元技术路线、典型应用场景、可行商业模式、市场监管规则。

在第五章第三节,《纲要》指出,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和技术交易服务平台网络,实施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

在第五章第三节,《纲要》指出,建立适应新业态发展的高效便捷准入机制,探索“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

在第六章第一节,《纲要》指出,大力发展科技服务,提升研发设计、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能力。

在第六章第二节,《纲要》指出,推动品牌化标准化发展。

在第六章第三节,《纲要》指出,放宽服务领域准入,扩大优质经营主体,深化监管改革,健全适应业态融合的跨部门跨行业审批监管模式。

在第六章第三节,《纲要》指出,加快养老、托育等重点领域服务标准建设,推行优质服务承诺、认证与标识制度。

(三)

在第三篇第八章第一节,《纲要》指出,强化以用促攻、攻用结合,一体推进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研制、产业培育。

在第十章第三节,《纲要》指出,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优化专利商标审查政策,全面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四)

在第四篇第十四章,《纲要》指出,坚持促进发展和规范管理相统筹,加强数据基础制度规则建设和人工智能治理,营造有益、安全、公平的发展环境。

在第十四章第一节,《纲要》指出,建立健全数据产权、流通利用、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完善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建设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加快完善数据流通交易规则和标准,优化数据交易机构布局,规范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建立数据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探索兼顾各方利益的数据收益分配机制。完善数据领域法律法规,健全数据采集、存储、流通、使用管理规则。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提升数据安全保护能力。

在第十四章第二节,《纲要》指出,健全新技术新业态安全监管框架,构建技术标准研制调整、技术应用分级管理机制,推进多元协同共治。完善人工智能领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健全算法备案、透明度管理、安全评估等制度,探索建立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利归属和开发者经营者使用者权责认定规则。推动建立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安全监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的风险防控体系。

在第四篇第十四章第二节,《纲要》指出,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加强平台企业数据、算法、流量和规则监管,促进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共赢发展。依法打击数据滥用、深度伪造、泄露隐私等行为。

(五)

在第五篇第十五章第一节,《纲要》指出,持续改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环境。

在第十五章第三节,《纲要》指出,强化品牌引领、标准升级、新技术应用。

在第十五章第四节,《纲要》指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畅通消费者投诉和维权渠道,规范网络销售、直播带货等经营活动,健全预付式消费监管模式。

在第十六章第二节,《纲要》指出,完善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铁路、核电、水电、供水等领域项目建设,推动具备条件的项目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持股比例。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投资力度,推动新兴领域应用场景向民营企业开放。依法保障民营企业投资运营合法权益,平等保障用地、融资等要素需求。

在第十七章,《纲要》指出,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顺畅流动。

在第十七章第一节,《纲要》指出,推进适应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信息披露、社会信用、兼并重组、市场退出等制度建设。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制定重点领域商业秘密保护规则指引。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动态修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环境等信息披露制度规则。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功能,深入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信用应用拓展,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健全企业破产制度,探索建立覆盖所有经营主体的简易退出机制。完善有利于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统计、财税、考核制度,推广经营主体活动发生地统计,优化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生产地和消费地利益分享。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

在第十七章第二节,《纲要》指出,推动市场监管规则完善、基准统一、能力提升,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制定重点领域公平竞争合规指引,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消除要素获取、资质认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壁垒。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制定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鼓励和禁止事项清单,加强招商引资信息披露。完善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事项清单动态更新和通报问责制度。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制定重点领域反垄断指南指引。完善协调统一的国家标准体系,扩大强制性国家标准覆盖面,推进新兴产业标准建设,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推进检验检测认证资源共享、资质互认和结果通用。统一市场监管执法,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进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健全综合执法体制机制,优化监管事项层级设置,提高基层执法效能。

在第十七章第三节,《纲要》指出,健全一体衔接的流通规则和标准,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加强多式联运设施、标准建设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招标投标和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进人工智能应用和大数据监管,实现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

(六)

在第六篇第十八章,《纲要》指出,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在第六篇第十八章第二节,《纲要》指出,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完善配套法规政策制度体系,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持续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民营企业公平开放。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推进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公共研发平台进一步向民营企业开放。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发挥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作用,健全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和增信制度。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推动大中小企业协同融通发展。创新发展“晋江经验”,健全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体系,完善政企常态化沟通交流和问题解决机制。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健全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

在第十八章第三节,《纲要》指出,持续推进营商环境改进提升,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完善为企服务体系,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常态化推进机制,推行惠企政策全程网办、直达快享,推广信用承诺制。深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推进“综合查一次”等联合执法方式。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建立健全清理拖欠企业账款长效机制,畅通政府违约失信投诉渠道。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更多世界一流企业。

在第十九章第二节,《纲要》指出,完善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价格机制,加强和改进价格治理。加快健全适应新型能源体系的价格机制,分品种、有节奏推进各类电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完善成品油定价机制,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煤炭价格区间调控政策,加强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深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健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公用事业价格机制,优化居民阶梯水价、电价、气价制度。深化公共服务价格改革,完善养老等服务收费政策。探索构建新型生产要素价格形成机制。

(七)

在第七篇第二十一章第一节,《纲要》指出,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加强负面清单修订与开放试点联动。

在第二十一章第二节,《纲要》指出,构建与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和监管体系。健全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探索扩大商标保护范围,优化版权保护机制,拓展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渠道。推动重点产品能效、水效、碳足迹等规则标准国际互认。

在第二十二章第一节,《纲要》指出,推动外贸产品标准与合格评定、检验检疫国际合作。深化内外贸标准认证改革。

在第二十二章第二节,《纲要》指出,全面落实外资企业国民待遇,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文件法规,落实好“准入又准营”。精心打造“投资中国”品牌。

(八)

在第十三篇第四十七章第一节,《纲要》指出,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发布重点产品碳排放限额标准,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

(九)

在第十四篇第五十三章第一节,《纲要》指出,健全食品药品全链条全过程监管机制,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加强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监管,强化风险源头管控,提高协同监管和智慧监管水平,深化重点问题农产品药残治理。完善严格高效的药品监管,深入实施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强化高风险产品抽检抽查。提高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质效,加强上市后临床使用数据监测。落实行业监管、属地管理、企业主体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加大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力度。严格生物技术研发应用监管,提升生物数据资源存储和安全管理能力。

在第五十四章第二节,《纲要》指出,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的建设,进一步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加强和改进对各类社会群体的政治引领和服务管理。提升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质量,加强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分类指导,突出抓好商圈楼宇和园区党建工作。加强社会组织培育管理,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加强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完善激励褒奖机制,发展志愿服务。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和关心关爱。

在第五十四章第三节,《纲要》指出,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

(编者按:本文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
对检验检测认证工作的部署

新华社受权于13日全文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纲要共分为18篇,谨此将其中质量、认证、检验检测等相关的内容摘编如下。

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坚持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保持制造业合理比重,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深入实施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增强质量技术基础能力。

推进标准更新升级,严格安全、环保、能效、质量等规范管理,促进市场化兼并重组,推动落后低效产能有序退出。

大力发展科技服务,提升研发设计、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能力,培育具有国际水准的工业设计中心,依托产业集群布局一批行业共性技术平台、中试验证平台和集成高效质量基础设施。

做强做优商务服务,发展高水平第三方专业机构,提高公信力和国际认可度。

加快养老、托育等重点领域服务标准建设,推行优质服务承诺、认证与标识制度。

完善数据标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加快建设人工智能语料库,面向能源、交通、制造、教育、健康、金融等领域建设高质量数据集,建立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合理使用制度。

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环境等信息披露制度规则。

制定重点领域公平竞争合规指引,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消除要素获取、资质认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壁垒。

完善协调统一的国家标准体系,扩大强制性国家标准覆盖面,推进新兴产业标准建设,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

推进检验检测认证资源共享、资质互认和结果通用。

推进通关、税务、外汇等监管创新,推动外贸产品标准与合格评定、检验检疫国际合作。

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深化内外贸标准认证改革。

大力发展银发经济,丰富适老化产品和老年服务供给,培育银发经济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探索建立银发产品认证制度,完善银发经济统计。

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发布重点产品碳排放限额标准,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微信公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
对质量工作的强调

“十五五”规划纲要中的“质量”

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坚持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保持制造业合理比重,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在结构优化和质量提升基础上,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

绿色低碳转型步伐加快,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扩大轻工、纺织等优质产品供给。

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深入实施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增强质量技术基础能力。

推进标准更新升级,严格安全、环保、能效、质量等规范管理,促进市场化兼并重组,推动落后低效产能有序退出。

实施服务业扩能提质行动,深化服务领域改革开放,完善支持政策体系,全面提升服务业质量效率和竞争力,更好发挥服务业支撑产业升级、满足民生需要、带动就业扩容的作用。

大力发展科技服务,提升研发设计、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能力,培育具有国际水准的工业设计中心,依托产业集群布局一批行业共性技术平台、中试验证平台和集成高效质量基础设施。

提高家政、物业、快递等服务质量,创新社区集成服务模式,推动品牌化标准化发展。

完善数据标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加快建设人工智能语料库,面向能源、交通、制造、教育、健康、金融等领域建设高质量数据集,建立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合理使用制度。

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环境等信息披露制度规则。

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优化发行上市、信息披露、并购重组、退市等基础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建立增强内在稳定性长效机制。

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

统筹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把农业建成现代化大产业。

提高永久基本农田质量。

持续提高城镇化质量。

完善旅游公共服务,全链条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实施托育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提高托育服务安全性和规范性。

统筹推进“双减”和教育教学质量提升。

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提高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和吸引力。

提高中药质量,做大做强中医药产业。

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实施房屋品质提升工程和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

推动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和全流程治理,制定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和油品质量标准。

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以更高标准改善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

更新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标准,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

推进森林质量精准提升。

完善严格高效的药品监管,深入实施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强化高风险产品抽检抽查。

提高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质效。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中国质量报》。)

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市场监管工作新部署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3月5日上午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强作政府工作报告。对于市场监管工作,政府工作报告摘编中有哪些部署?一起速览!

着力建设强大国内市场

深入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激发居民消费内生动力和促消费政策并举,推动消费持续增长。制定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在促进低收入群体增收、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完善薪酬和社保制度等方面推出一批务实举措。促进商品消费扩容升级,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2500亿元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优化政策实施机制。设立1000亿元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专项资金,组合运用贷款贴息、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扩大内需。扩大个人消费贷款和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支持领域,提高贴息上限,延长实施期限。实施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实施服务消费提质惠民行动,打造一批带动面广、显示度高的消费新场景,加快培育消费新增长点。活跃线下消费,激发下沉市场消费活力。清理消费领域不合理限制措施,释放文旅、赛事、康养等领域消费潜力。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推广中小学春秋假,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制度。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优化入境消费环境,打造“购在中国”品牌。

加紧培育壮大新动能

优化提升传统产业。持续推进重点产业提质升级,新部署一批重大技术改造升级项目,安排2000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实施新一轮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强化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打造一批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推行普惠性“上云用数赋智”服务,持续加大对中小企业数智化转型的支持。拓展智能制造,新建设一批智能工厂和智慧供应链。发展智能建造,培育现代化建筑产业链。加快推进标准升级,强化质量监督和品牌建设,支持企业提供更加优质、更具特色的产品。

扩能提质服务业。深化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壮大科技服务市场,促进软件服务价值提升。发展金融、现代物流、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促进生活性服务业高品质、多样化、便利化发展。有序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扩大重点领域服务业投资。健全服务业国家标准,培育“中国服务”品牌。

持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

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完善统计、财税、考核等制度,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出台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鼓励和禁止事项清单,规范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深化招标投标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综合运用产能调控、标准引领、价格执法、质量监管等手段,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生态。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地区纳入试点范围。稳步推进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价格改革。

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制定和实施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方案,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完善民营经济促进法配套法规政策,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促进年轻一代企业家健康成长。推动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共赢发展。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个体工商户发展。下更大力气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更好支持企业安心经营、高质量发展。

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和安全能力建设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加强重点领域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强化公共安全治理,提升重要基础设施本质安全水平,持续夯实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基层基础,全面完成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加强气象、水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加快补齐北方地区防洪排涝抗灾基础设施、应急处置等短板。加快建设现代化水网。健全巨灾保险保障体系。严格食品、药品、重点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安全监管。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人道救助、志愿服务、公益慈善等健康发展,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社区治理,推进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加强社会心理疏导。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集中化解信访问题。深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加大预防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毒品犯罪等力度,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新华社、新华网。)

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检验检测和标准工作新部署

3月5日,李强总理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我们谨此对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检验检测、标准、碳足迹管理体系等相关工作的部署整理如下:

优化提升传统产业

持续推进重点产业提质升级,新部署一批重大技术改造升级项目,安排2000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实施新一轮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强化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打造一批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推行普惠性“上云用数赋智”服务,持续加大对中小企业数智化转型的支持。拓展智能制造,新建设一批智能工厂和智慧供应链。发展智能建造,培育现代化建筑产业链。加快推进标准升级,强化质量监督和品牌建设,支持企业提供更加优质、更具特色的产品。

扩能提质服务业

深化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壮大科技服务市场,促进软件服务价值提升。发展金融、现代物流、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促进生活性服务业高品质、多样化、便利化发展。有序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扩大重点领域服务业投资。健全服务业国家标准,培育“中国服务”品牌。

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完善统计、财税、考核等制度,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出台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鼓励和禁止事项清单,规范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深化招标投标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综合运用产能调控、标准引领、价格执法、质量监管等手段,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生态。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地区纳入试点范围。稳步推进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价格改革。

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碳足迹管理体系,进一步扩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制定能源强国建设规划纲要。着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智能电网建设,发展新型储能,扩大绿电应用。加强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加强重点领域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强化公共安全治理,提升重要基础设施本质安全水平,持续夯实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基层基础,全面完成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加强气象、水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加快补齐北方地区防洪排涝抗灾基础设施、应急处置等短板。加快建设现代化水网。健全巨灾保险保障体系。严格食品、药品、重点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安全监管。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人道救助、志愿服务、公益慈善等健康发展,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社区治理,推进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加强社会心理疏导。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集中化解信访问题。深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加大预防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毒品犯罪等力度,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编者按:本文来源新华社。)

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全国质量强企经验交流现场推进会

3月18日,全国质量强企经验交流现场推进会在海南文昌召开。会议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认真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要求,总结交流质量强企实践经验,研究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罗文出席会议并讲话,海南省委副书记、省长刘小明出席会议并致辞,市场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国家标准委主任邓志勇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

企业是质量强国建设的主力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中坚力量。质量强企不仅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内在要求,更是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市场监管系统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开展质量强企工作,引导企业不断提升产品品质,坚定不移地走以质取胜的发展道路。

会议强调

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深入实施质量强国战略,扎实推进质量强企行动,加快质量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助力质量技术创新突破,推动质量管理转型升级,加大质量品牌培育力度,完善质量人才培育体系,提升质量安全水平,全力支持和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

会上,市场监管总局总工程师刘敏通报了质量强企工作进展情况,北京、陕西、海南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同志交流了质量强企工作经验,有关企业介绍了实践做法。总局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有关部委代表,质量强国建设领军企业代表参加会议。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2026年两会释放提振消费强信号

3月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京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强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引人关注,提振消费迅速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高频热词。从政府工作报告审议到各场新闻发布会举行,再到会场内外建言,聚焦“激发居民消费内生动力和促消费政策”的共识正在形成。

3月6日至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相继举行经济主题记者会和民生主题记者会。会上介绍,刚刚过去的春节9天长假期间,全国重点零售和餐饮企业日均销售额同比增长5.7%,实体零售增速反超网上零售3.9个百分点;国内出游5.96亿人次、出游总花费8034.83亿元,均创下历史新高。这组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彰显出国内消费市场的新变化和强大活力。在此基础上,各有关部门将坚持惠民生和促消费相结合,坚持“政策+活动”双轮驱动,深入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全力促消费、扩内需。

消费是经济增长的“主引擎”,也是民生幸福的“晴雨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均将扩内需作为今年重点任务之首。3月4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娄勤俭表示:“今年将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大力提振消费,推进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娄勤俭介绍,扩大优质消费品和服务供给,包括实施服务消费提质惠民行动,优化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打造国际化消费环境等;坚持惠民生和促消费紧密结合,包括促进高质量就业,制定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等。

提振消费的决心,不仅体现在政策部署中,也涌动在各个代表驻地的热议与建言里。3月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海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向中外媒体开放。距离会议开始还有近1小时,不少中外记者就已经赶到会场抢占“有利地形”,在媒体区架起一排排“长枪短炮”,而大家关注的话题之一就是提振消费。“着力扩大内需,这是上海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支撑。”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龚正答记者问时表示,聚焦实现“十五五”开门红,将强化内需主导作用,努力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为全国发展挑大梁、作贡献。同时,将深入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持续放大文商旅体展融合效应。

以春为始,以新破题。正如国务院研究室主任沈丹阳在国新办吹风会上所言:“今年居民消费增长的良好势头在前两个月已经有所显现,这从一个侧面印证出全年我国消费市场有望展现出强劲的内生动力。”“十五五”时期是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期,也是转型升级、决胜攻坚的重要阶段。可以预见,以提振消费为引领,全国范围必将迅速行动、乘势而上,以昂扬姿态开局起步,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报》。)

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消费者投诉举报呈现十大特点

2025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全国12315平台、电话等渠道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咨询4386.6万件(投诉举报2646万件,同比增长9.8%),其中投诉2036.6万件,同比增长9.3%;举报609.4万件,同比增长11.4%;咨询1740.6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3.5亿元,有力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呈现十大特点:

一、消费投诉首次超2000万件,售后服务、合同问题较为突出

2025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受理投诉2036.6万件,同比增长9.3%,投诉总量首次突破2000万件,消费者维权意识持续增强。从投诉问题来看,售后服务(534.7万件)、质量问题(397.2万件)、食品安全问题(238.5万件)、合同问题(210.2万件)等问题相对突出,分别占投诉总量的26.3%、19.5%、11.7%、10.3%。售后服务投诉量已连续三年排在问题首位,凸显出部分商家对售后保障的重视程度不足,未能满足消费者的基础服务诉求。从增速看,合同问题同比增长40.3%,是投诉量增长最快的核心问题,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退款难、合同条款不透明、格式合同暗藏“霸王条款”、商家未按约定履约、宣传承诺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等。

二、举报量破600万件,商标违法行为降幅明显

2025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核查举报609.4万件,同比增长11.4%。从举报问题来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130.3万件)、不正当竞争行为(90.8万件)、广告违法行为(90.5万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73.9万件)、产品质量违法行为(49.8万件),合计占举报总量的七成,构成当前市场监管中的主要举报焦点。从增长态势来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增速较快,分别同比增长31.4%、25.8%、16.4%。商标违法行为(17.5万件)降幅较大,同比下降9.4%,这一变化直观反映出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持续强化。

三、日常消费品诉求集中,服务投诉增速领先

2025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商品投诉1320万件,同比增长8.1%,占受理投诉总量的64.8%。受理服务投诉716.6万件,同比增长11.7%,占受理投诉总量的35.2%,服务消费领域投诉增长态势明显。商品投诉中,食品(344.6万件)、服装鞋帽(168.5万件)、家居用品(120万件)、交通工具(71.3万件)、通讯产品(70.8万件)投诉量排名靠前,分别占比26.1%、12.8%、9.1%、5.4%、5.4%;投诉量超过50万件的商品中,通讯产品、计算机产品(51.7万件)、交通工具、家居用品、家用电器(67.1万件)增速较快,分别同比增长26.2%、24.1%、22.2%、18.8%、13.7%。

服务投诉中,餐饮住宿服务(119.1万件)、销售服务(76.2万件)、互联网服务(69.7万件)、教育培训服务(65.2万件)、文化娱乐体育服务(63.5万件)投诉量排名靠前,分别占比16.6%、10.6%、9.7%、9.1%、8.9%;投诉量超过10万件的服务中,租赁服务(19.8万件)、中介服务(12.2万件)、制作保养修理服务(21.6万件)、互联网服务、销售服务增速较快,分别同比增长31.6%、30.6%、24%、24%、19.2%。

四、网购诉求呈现新特点,挽回经济损失超10亿元

2025年,全国12315平台共接收网购投诉举报1506.7万件,同比增长14.3%,占投诉举报总量的56.9%。其中投诉1144.7万件,举报362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7亿元,占总挽回经济损失的24.6%。网购诉求表现出三方面特点:

(一)网购诉求地域分布呈现新特征。

从地域分布看,被投诉举报人主要集中在浙江(246.6万件)、广东(237.1万件)、上海(228.6万件)、北京(157.4万件)、江苏(81.5万件),合计占网购总投诉举报量的63.1%。这与上述地区电商产业发达、线上消费活跃度高的经济特征直接相关,网购消费维权诉求呈现“东部集中、长尾分布”的格局。从增速看,广西(12.4万件)、吉林(12万件)、四川(39.1万件)、重庆(15万件)增速较快,分别同比增长35.8%、29.8%、28.6%、28.6%,呈现出“东部集中、西部提速”的地域分布新态势。

(二)消费维权集中在“后半程体验”。

从问题看,网购售后服务与质量问题是消费者反映最集中的两大领域,投诉举报量分别为348.6万件、288.6万件,合计占比为42.3%,远超其他问题类别,尽管电商平台在交易便利性和商品丰富度上持续提升,但购物后的履约保障与商品质量仍是当前线上消费的短板。售后服务问题高度集中在服装鞋帽、食品、文化娱乐体育服务、家居用品和互联网服务这五大领域,合计占售后服务问题的41.5%。质量问题中,服装鞋帽、家居用品、家用电器、通讯产品和化妆品是主要投诉举报对象,合计占质量问题的54.6%。两类问题中,服装鞋帽投诉举报占比最高,售后服务方面主要表现为退换货困难、尺码描述不准确等,反映出线上购物在“试穿”环节的体验缺失与售后响应机制不健全;质量问题则集中体现为面料劣质、做工粗糙、褪色起球等。此外,质量问题与售后服务之间存在较强的衍生关系,许多质量争议最终转化为售后纠纷。

(三)电商购物节价格纠纷突出。

近年来,为抢占市场先机、拉长销售窗口,“6·18”“双十一”等核心电商购物节普遍采用“超长周期”模式,将原本集中于一天的活动提前至近一个月,并划分为开门红、专场期、高潮期、返场期、品类日等多个阶段。这种模式在创造销售额新高的同时,也因其周期长、规则复杂、价格动态变化等特点,导致价格纠纷频发。2025年电商购物节期间,同一商品的价格频繁波动成为焦点,“6·18”期间全国12315平台接收价格投诉举报10万件,环比增长11.8%、同比增长11.9%,其中涉及保价投诉举报2.1万件,环比增长2.5倍、同比增长15.6%;“双十一”期间价格投诉举报9.9万件,环比增长17.4%、同比增长9.5%,其中涉及保价投诉举报2.2万件,环比增长3.3倍。核心矛盾集中在:消费者在预售期支付定金后,发现尾款阶段或活动高潮期商品价格反而更低。尽管平台提供价保服务,但消费者申请价保时,常因商品链接变更、优惠券类型不同等理由被拒绝。

五、企业集聚效应显著,四类业务领域诉求突出

2025年,全国12315平台接收的诉求中,被投诉举报量排名前100的企业共涉及诉求467.9万件,占平台诉求总量的17.7%,反映出消费者维权诉求主要集中在规模较大、服务覆盖面较广的平台与企业。从业务领域看,综合电商平台、本地生活服务、内容社交娱乐、消费电子与智能硬件四类业务领域投诉举报量相对集中,合计占排名前100企业投诉举报总量的九成,金融科技与支付、品牌零售及物流等业务领域投诉举报量占比较小,但这类诉求多涉及资金安全、交易信用与履约保障,消费纠纷解决期待高,其社会影响与关注度较为突出。

六、维权意识持续增强,部分品类维权痛点仍需关注

2025年,全国投诉量同比增长9.3%,而累计争议金额235亿元,同比下降4.5%。这一反差反映出消费者维权意识持续增强、维权渠道进一步畅通,同时也凸显小额消费纠纷呈增长态势。在投诉量超10万件的商品服务中,两类问题较为突出:一方面,传统高价值品类仍是维权难点,交通工具、装修建材、首饰、制作保养和修理服务、中介服务的单件争议平均金额排名靠前,分别为6950元、3101元、2531元、2284元、2104元,虽部分品类同比有所回落,但维权成本基数依然突出;另一方面,部分新兴和基础商品服务领域争议金额快速攀升,电信服务(558元)、宠物及宠物用品(890元)、药品(1080元)、交通运输服务(477元)、互联网服务(736元)的单件争议平均金额分别同比增长2.3倍、1.6倍、88.2%、82.1%、51.1%。

七、外卖诉求量波动明显,行业竞争需回归理性

随着线上线下加速融合,即时零售赛道竞争越发激烈,外卖“内卷式”竞争问题引发社会关注。2025年,平台接收外卖投诉举报50.5万件,同比增长14.1%。从主要问题来看,食品安全问题(26.2万件)、售后服务问题(6.3万件)、合同问题(2.4万件)、不正当竞争问题(2.3万件)、质量问题(1.9万件)排名靠前,合计占比近八成。第三季度,各大平台“补贴大战”持续引流,订单量激增的同时,服务保障能力未能同步跟上,导致诉求水涨船高,平台接收投诉举报量同比增长23.8%、环比增长19.2%,成为全年诉求增幅最大的时期。而进入第四季度,随着补贴政策退潮、市场逐步“降温”,诉求量也同步回落,环比三季度下降22.8%。整体来看,外卖行业消费诉求量随市场波动呈现阶段性变化,行业竞争需向更加理性与可持续的方向转变。

八、“充电焦虑”诉求攀升,服务体验亟待升级

随着社会数字化与电动化进程加速,电力续航已成为支撑公众移动生活与绿色出行的基础需求。然而,与之相伴的“充电焦虑”并未缓解,反而从手机延伸至车辆,成为贯穿日常消费与出行体验的痛点。2025年,平台接收充电宝相关投诉举报15.6万件,同比增长62.5%,具体问题集中在产品质量问题、退货纠纷、共享充电宝好借难还、异常计费等方面。与此同时,在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快速提升、充电基础设施规模持续扩大的背景下,充电设施服务质量短板日益凸显。2025年,平台接收涉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投诉举报为6.1万件,同比增长47.8%。具体问题集中在充值余额退费困难、部分充电桩运营公司“跑路”失联、收费标准不透明、人工客服形同虚设等方面。整体看,无论是充电宝这类贴近日常消费的小型充电设备,还是支撑新能源汽车出行的大型充电基础设施,其产品质量和服务品质的提升速度与市场规模扩张速度存在较大差距,亟待相关运营主体强化合规管理、优化服务流程,从根本上消解消费者的“充电焦虑”,切实提升消费与出行体验。

九、首饰消费升级,黄金玉石成诉求核心领域

随着首饰消费市场的蓬勃发展,尤其是年轻群体对个性化、日常化饰品的需求激增,一个规模庞大的时尚饰品市场已然形成。然而,市场的繁荣也伴随着显著的消费痛点。2025年,平台接收首饰投诉举报38万件,同比增长16.4%。其中,黄金首饰(14.2万件)与天然玉石(10.2万件)成为核心诉求领域,与白银首饰(4.5万件)、合金首饰(2.8万件)、天然宝石(1.7万件)合计占首饰总投诉举报量的87.9%。从增速看,黄金诉求量增幅不明显,天然玉石增速最快,同比增长35.6%,其次是白银首饰、天然宝石,分别为34.2%、25.1%。从消费者反映的问题看,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部分产品存在贵金属纯度不足,玉石以次充好,饰品有害物质超标等;二是“一口价”黄金饰品未明确标示克重,实际单价远超市场金价,隐瞒置换限制条件等;三是电商渠道销售问题突出,相关诉求占首饰投诉举报总量的六成,涉及虚假宣传、货不对板及“定制不退”等问题。

十、智能消费快速兴起,功能宣传与用户感知脱节

当前消费市场已迈入智能消费时代,智能化成为众多商家的核心营销卖点。一批技术成熟、功能实用的智能产品,切实为消费者提供了便捷高效的使用体验,有效优化了消费生活品质。然而,市场中也存在部分产品功能与宣传不符、体验不佳等问题,消费纠纷频发。2025年,全国12315平台接收智能设备投诉举报15.2万件,同比增长26.6%。其中,智能手表(5万件)、智能家居(2.9万件)、无人机(1.9万件)、智能配饰(1.8万件)、智能机器人(1.7万件)投诉举报量排名靠前,合计占总量的87.5%;从增速看,无人机、智能手环(1万件)、智能眼镜(3235件)增幅较大,分别同比增长45.5%、39.4%、37.7%。从问题看,售后服务(5.1万件)、质量问题(5.1万件)、侵害消费者权益(1.2万件)投诉举报较为集中。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主要聚焦在:一是部分产品过度宣传“智能”标签,实际功能却局限于基础联网或简单遥控,未能解决真实痛点,导致消费者预期落差大;二是系统升级失败、App闪退、兼容性差、数据同步故障等软件问题与硬件故障交织出现;三是新兴智能设备领域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售后体系不健全,退换货门槛高等问题凸显。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12315在行动

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大力提振消费信心

2025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优化消费环境作为提振消费和监管为民的重要抓手,一体推进消费供给提质、消费秩序优化、消费维权提效,持续增强消费者获得感,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实施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

经国务院同意,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统筹30个部门推进149项细化措施、部署48个地区试点17项重点任务,破解消费维权堵点,带动消费环境整体优化。

各地引导经营者亮诺践诺,创新信用激励、金融赋能和数字支撑,培育了一大批放心消费商店、网店、餐饮店和放心消费市场、商圈、景区,提升消费品质、改善消费体验、形成规模效应和品牌效应,让放心消费走进千家万户。

联合12部门开展全国“优化消费环境月”活动,组织重点活动131项、主题活动3200余次,组织全国性行业协会发起放心消费倡议,直接参与经营主体56万余家、消费者1327万人次,让消费者可感可及。

点亮便民服务12315品牌

修订出台《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健全统一权威、科学高效、便民利企的投诉举报处理体系。优化投诉管辖、压实平台责任,完善行政调解、强化消费维权,优化举报程序、提升处理效能,规制恶意索赔、防止制度滥用。

提升消费纠纷解决质效。2025年全国12315平台接收投诉举报2646万件,12315热线平均接通率提升至92.5%,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3.5亿元。推动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机制扩面增效,累计发展企业27.9万家,源头处理消费纠纷1232.5万件,消费维权更省心。

强化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全国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平台已集中公示2624.5万条投诉,全国公示率上升至98.4%。多地探索把投诉公示在消费第一线,让交易更透明,让消费更放心,引导经营者向上向善竞争。

创新消费纠纷多元化解体系

联合司法部深入推进消费纠纷化解工作,督促经营者落实首问负责和赔偿先付,统筹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消协调解、行业调解作用,奏响多元化解“交响乐”。

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线下异地异店退换货倡议,中消协上线“消费查”平台,已汇聚线下无理由退换货承诺企业超过21.4万家,实现无理由退货线上可查、线下可感,让“放心消费就上‘消费查’”深入人心。

指导杭州、成都、厦门、南宁、太原、兰州等地探索线下消费“一键和解”新模式,将消费维权嵌入移动支付流程,重塑信任纽带,让消费者离店无忧、放心消费。

市场监管总局将深入推进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广泛培育放心消费主体,着力解决消费者急难愁盼,让放心消费成为护航民生、提振消费的金字品牌。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在行动

检验检测监管打出“组合拳” 治理效能跃上新台阶

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扎实推进检验检测行业系统治理,一手抓打假治乱,强化执法震慑;一手抓制度创新,提升监管效能。全年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共检查从业机构2.39万家,查处违法机构4221家,撤销、注销机构资质574家,罚没款4004.64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203起。一组组数据背后,是检验检测监管从“被动应对”向“主动治理”的深层转型。

监管提效:从“单兵作战”到“协同共治”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公安部、生态环境部等八部门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检查等工作机制,问题发现、处置与案件查办效能显著提升。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发布机动车排放检验、产品质量检验造假情节严重判定标准,为基层执法提供明确裁量基准。聚焦机动车检验、珠宝玉石检测、室内环境监测等消费痛点,组织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进行整治,查处并曝光中首检(深圳)珠宝检测有限公司、遵义顺畅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一批严重违法典型案例,检验检测领域案件纳入总局“铁拳”行动案例发布,形成强烈震慑效应。

信用赋能:从“常规抽查”到“精准画像”

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范及配套指标体系,将机构按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类,实行差异化监管。福建对机构监督抽查问题发现率由分类管理前16.9%提升至30.8%,监管精准度大幅提高;云南、北京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计分制动态管理;广西将能力验证不合格的机构纳入诚信档案,让失信者处处受限、守信者降本减负。检验检测领域信用监管首次纳入2025年中央质量、食品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考核范畴,从“软约束”走向“硬约束”。

技术革新:从“人海战术”到“算法监管”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智慧监管攻坚行动,推动各地积极探索试点,构建“无感监管、无处不在”的新型监管模式。湖北上线“灵醒”AI大模型,执法人员通过语音指令即可快速生成笔录等执法文书,现场检查时间缩短40%;江苏运用熵权法构建风险刻度尺,实现机构精准分级,高风险机构自动进入高频监管名单;浙江利用AI“秒读”数万份检测报告,精准锁定异常并触发核查,问题发现效率大幅提升。

结构优化:从“量减缩身”到“提质增效”

2024年度检验检测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共实现营收4875.97亿元,同比增长4.41%;机构总量5.3万家,同比下降1.44%,首次出现机构数量下降拐点。户均营收增加51.51万元。“规上”机构7972家,以15%的数量贡献81%的营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6025家,占行业11.36%,是全国企业平均占比的14.95倍;国产仪器设备数量占比突破93%,自主可控能力持续增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经济圈检验检测营收占比达55.24%,集聚效应显现,集约化发展迈出实质性步伐。

制度筑基:从“点状突破”到“系统集成”

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推动制修订检验检测监管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9项,“立柱架梁”力度空前,检验检测行业监管制度体系正在加速成型。修订《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大幅提高检验检测造假违法成本;推动《生态环境监测条例》颁布施行,明确环境监测领域资质认定法律依据,首次规定排放单位明示、暗示监测数据造假的法律责任,强化“谁使用,谁管理”的监管原则,从源头上压实数据质量责任;制定机动车排放检验、产品质量检验造假情节严重判定标准,将执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情节严重”转化为可量化、可操作的裁量基准,有效解决各地尺度不一、同案不同罚的难题;发布珠宝首饰类产品检验检测监管执法工作指引,破解“一物一证”“批量发证”等监管难题;出台《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填补“管机构不管人”的制度空白,推动监管触角从机构主体向人员主体延伸;河南、江苏、安徽、宁夏等地相继出台地方性法规文件,强化属地监管能力。

2025年,检验检测监管走过了从“治标”向“治本”延伸的关键一年。市场监管部门将协同推进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坚决守护客观公正诚信的“生命线”,夯实检验检测的质量技术基础,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在行动

全力守护产品质量安全,让放心消费触手可及

产品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坚持“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工作总思路,着力深化改革、强化监管、优化服务,以务实举措牢牢守住产品质量安全底线,为优化消费环境提供有力支撑,让“买得安心、用得放心”成为每一名消费者实实在在的感受。

严把准入关口,夯实质量基础。修订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24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让审批更规范、指引更清晰,企业申领更便捷。开展省级发证工作实地督查和线上巡查,督促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规范高效审批,涉及企业3373家。全国生产销售单位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170.5万人,比上年增长14.4%,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出台《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突破性制度,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填补网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空白。

聚焦重点领域,强化监管效能。持续发挥监督抽查利剑作用,加大对风险隐患突出、舆情反映强烈、社会民生关切产品抽查力度,2025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查22.5万家企业、109.7万批次产品,处置不合格产品9万批次,网售产品监督抽查批次大幅增加。扎实推进电动自行车、充电宝、燃气用具、儿童和学生用品、羽绒服、建筑保温材料、消防产品等重点产品专项整治行动。首次联合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13个部门,部署开展网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部门协同,合力攻坚,向网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突出问题“亮剑”。

创新监管机制,提升治理水平。以涉安全的产品为重点,组织对充电宝、安全帽、童鞋等10种产品开展赋码核验工作,10家电商平台联合发起倡议,协同构建源头赋码、平台验码亮码、消费者识码用码的全链条穿透式监管模式。截至目前,累计拦截“三无”、无证生产等问题产品1.2万款。纵深推进电线电缆、电动自行车等9种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创新推进质量技术帮扶,开展“你点我帮”活动,累计帮扶企业12.9万家,覆盖集中产区2243个,助力企业增加工业产值420.4亿元,以质量提升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在行动

“近视防控”系列活动守护青少年清晰“视”界

市场监管总局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契机,围绕“近视防控 计量在行动”主题,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计量监管、科普宣传、便民服务等系列活动,推动验光配镜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筑牢青少年视力健康的“计量防线”。

强化监管,把好验光配镜“计量关”。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眼镜制配场所计量监管,确保验光仪、焦度计、验光镜片箱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量值准确、依法送检。江苏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近三年累计检查眼镜制配场所2500家,开展计量能力提升服务,培训从业人员1500人次;山东以学校周边眼镜店为重点,检查场所900余家,并将配装眼镜、照明光源等产品纳入重点监管目录;广东制定《眼镜验配企业诚信计量管理规范》等地方标准,推动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眼镜店达3876家;甘肃深入医疗机构开展计量服务,推动计量检定直达临床一线。各地通过严格执法和常态化监管,从源头守护配镜安全。

科普宣传,增强全民计量意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广泛开展“计量进社区”等活动,普及验光配镜计量知识。吉林发布《致全省家长、师生的一封信》,倡导“20-20-20”护眼法、正确坐姿等科学用眼习惯;浙江制作卡通宣传图,生动讲解焦度计、验光仪、验光镜片箱的计量作用;山西举办第二届验光与配镜职业技能竞赛,以赛促学、促练、促干,为行业选拔高技能人才;四川开展计量科普讲座30余场,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有效提升了公众对计量精准度的认知,营造全社会关注近视防控的良好氛围。

便民服务,让计量成果惠及民生。各地秉持“计量惠民”理念,组织技术力量深入社区、学校、广场等地开展便民服务。河北为儿童提供视力筛查、检测镜片度数等服务,累计服务数千人次;江西创新推行眼镜制配计量器具“每月一县区、一时期、一场所”集中检定模式,在南昌等地设立计量服务点,为市民免费开展清洗眼镜、检测度数等服务;云南在社区人流集中区域开展眼镜“体检”、镜片清洗、镜架调校等惠民活动,用精准计量传递暖心服务。

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深化计量监管、技能培训、科普宣传,推动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近视防控计量治理格局,让每一副眼镜都精准可依,保障儿童青少年“视”界更加清晰明亮。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在行动

铁拳出击护消费,严格执法保民生

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持续组织推动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共查办案件120.24万件,涉案货值金额68.4亿元,有效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切实增强群众消费安全感和获得感,护航高品质生活和高质量发展。

守护民生福祉,深入推进“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聚焦儿童玩具、学生用品质量安全,羽绒服和羊绒衫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电商领域商标侵权、“霸王条款”,制售伪劣燃气具,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消费者反映强烈、社会危害突出的违法行为,扎实有序开展专项行动。发布食品非法添加、“幽灵外卖”、违法出具检测报告、违规更改加油站计量器具等多批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铁拳行动以监管利剑斩断侵权乱象,用执法温度筑牢民生防线,让群众消费更安心、更放心、更舒心。

规范市场秩序,深化质量、计量、检验检测领域执法。印发《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劣质拖拉机等农机产品专项整治、网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三年行动、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三年行动、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就网售产品质量问题,先后3次对电商平台头部企业进行行政指导和约谈,要求网络平台加强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审核,关停相关问题产品网络链接,下架问题产品。组织开展两轮打击加油站作弊区域集中执法行动,重点对计量作弊的80家加油站开展集中执法检查。推动成立检验检测领域诚信自律同盟。2025年,共查办相关案件8万余件。通过系列执法整治,质量安全底线持续筑牢,计量公平保障能力显著提升,检验检测行业公信力不断增强。

护航创新发展,统筹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深化“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采用“总局统一指挥+全国同步行动”联动执法模式,查处“莆田来啦”商标侵权、假冒“吉利”汽车配件等大案要案。举办“守护品牌—政企面对面”活动,健全打击侵权假冒新格局。2025年,共查办商标专利等领域案件3.72万件。发布《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年度报告(2024)》。组织开展2025年侵权假冒伪劣商品全国统一销毁行动,26个省(区、市)同步销毁侵权假冒伪劣商品3683吨、货值4.3亿元。举办第八届虹桥国际经济论坛“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假冒国际合作”分论坛和知识产权执法国际交流大会,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全球治理水平,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

筑牢安全底线,强化食品安全执法。加强政媒协作,根据央视提供线索,对西安瑞福油脂等8家生产企业涉嫌生产经营掺杂掺假食用植物油案提级调查,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8张。2025年,共查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46.28万件,挂牌督办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96件,以铁腕执法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发布11种高风险物质的检验方法及有毒有害性认定意见,为宣称减肥、壮阳、治痛风等功能食品的行政定性裁量、刑事定罪量刑提供技术支持。开展科普宣传,发布二十四节气特刊之新春话糕点和春节谈饺子、警惕“功能食品”的非法添加等视频,普及消费常识,增强科学消费意识。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在行动

铁拳出击护消费,严格执法保民生

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持续组织推动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共查办案件120.24万件,涉案货值金额68.4亿元,有效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切实增强群众消费安全感和获得感,护航高品质生活和高质量发展。

守护民生福祉,深入推进“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聚焦儿童玩具、学生用品质量安全,羽绒服和羊绒衫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电商领域商标侵权、“霸王条款”,制售伪劣燃气具,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消费者反映强烈、社会危害突出的违法行为,扎实有序开展专项行动。发布食品非法添加、“幽灵外卖”、违法出具检测报告、违规更改加油站计量器具等多批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铁拳行动以监管利剑斩断侵权乱象,用执法温度筑牢民生防线,让群众消费更安心、更放心、更舒心。

规范市场秩序,深化质量、计量、检验检测领域执法。印发《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劣质拖拉机等农机产品专项整治、网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三年行动、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三年行动、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就网售产品质量问题,先后3次对电商平台头部企业进行行政指导和约谈,要求网络平台加强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审核,关停相关问题产品网络链接,下架问题产品。组织开展两轮打击加油站作弊区域集中执法行动,重点对计量作弊的80家加油站开展集中执法检查。推动成立检验检测领域诚信自律同盟。2025年,共查办相关案件8万余件。通过系列执法整治,质量安全底线持续筑牢,计量公平保障能力显著提升,检验检测行业公信力不断增强。

护航创新发展,统筹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深化“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采用“总局统一指挥+全国同步行动”联动执法模式,查处“莆田来啦”商标侵权、假冒“吉利”汽车配件等大案要案。举办“守护品牌—政企面对面”活动,健全打击侵权假冒新格局。2025年,共查办商标专利等领域案件3.72万件。发布《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年度报告(2024)》。组织开展2025年侵权假冒伪劣商品全国统一销毁行动,26个省(区、市)同步销毁侵权假冒伪劣商品3683吨、货值4.3亿元。举办第八届虹桥国际经济论坛“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假冒国际合作”分论坛和知识产权执法国际交流大会,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全球治理水平,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

筑牢安全底线,强化食品安全执法。加强政媒协作,根据央视提供线索,对西安瑞福油脂等8家生产企业涉嫌生产经营掺杂掺假食用植物油案提级调查,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8张。2025年,共查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46.28万件,挂牌督办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96件,以铁腕执法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发布11种高风险物质的检验方法及有毒有害性认定意见,为宣称减肥、壮阳、治痛风等功能食品的行政定性裁量、刑事定罪量刑提供技术支持。开展科普宣传,发布二十四节气特刊之新春话糕点和春节谈饺子、警惕“功能食品”的非法添加等视频,普及消费常识,增强科学消费意识。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在行动

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有效提振消费信心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优化消费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石。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务院食安委工作安排,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健全制度机制、深化专项整治、创新智慧监管、强化社会共治,以扎实举措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强化顶层设计,筑牢法治根基。以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为主线,强化政策解读、细化任务分工、完善调度机制,推动各项部署落地见效。推动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以法律形式明确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出台《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等13部规章,制定集中用餐单位、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网络餐饮、网络销售、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管规定,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等系列文件,织密织牢全链条制度防护网。

坚持问题导向,深化专项整治。紧盯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精准发力,强化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以“零容忍”态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排查并督促整改问题隐患75.58万个;以无堂食外卖为重点,组织开展平台外卖监督检查,发现并督促整改问题33.7万个。圆满完成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5年行动,累计办案2.4万件。部署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食用植物油突出问题、食品添加剂滥用等专项整治,全年查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46.3万件,形成强力震慑。

创新监管模式,释放智慧效能。积极运用智慧化手段赋能监管,破解基层监管力量不足难题。全面推进“互联网+AI监管”,在食品生产经营环节推广“互联网+可视化监管”,在餐饮服务领域深化“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实现风险智能研判,推动监管模式从“人海战术”向“智慧赋能”、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转变,提升监管精准性和穿透力。

推动社会共治,营造良好氛围。联合27个部门和单位成功举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累计开展各类主题活动15万余场,线上线下覆盖超6.4亿人次。上线开通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12315平台全年受理食品类投诉举报573.7万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全国范围开展“你点我检惠民生”活动,点百姓之所系,检群众之所盼,发布问卷5217次,840.6万人次参与点选。公开曝光多起非法添加、掺杂掺假、多批次不合格等违法行为恶劣的核查处置典型案例。常态化召开食品安全专题新闻发布会,用好国务院食安办“两微一号”,发布权威信息4000余条,阅读量超2800万人次,及时通报监管动态、主动回应社会期盼。

聚焦民生关切、严守安全底线、勇于担当作为、护航放心消费,守护“舌尖”安全,我们持续在行动。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认证在行动

助力放心、优选、盲选消费

质量认证是国际通行的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安排、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质量认证作用也越发凸显,成为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的重要推动力,助力消费者放心、优选、盲选消费。

在我们身边,就有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绿色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等质量认证手段为优化消费环境保驾护航。截至2025年底,我国共颁发有效认证证书438万余张、获证组织115万余家,为营造安全、优质的放心消费环境提供了切实保障。

守牢安全底线助力放心消费

聚焦消费者关注痛点,强化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署要求,完善CCC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将安全风险较高产品纳入CCC认证管理。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任务,完善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2025年共实施CCC认证产品电商平台联网核查5亿余次,拦截无证商品信息2700万余次,有效发挥强制性认证“保安全底线”作用。

拉升质量高线助力“优选”消费

以促进消费品质和体验提升为目的,推动认证制度与合格评定标准更新升级,做好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质量认证服务保障,鼓励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发高于通行标准和技术要求的高端品质认证,大力推广有机产品、绿色产品、智能家电、智能网联汽车、无障碍环境、健康宜居产品、助残适老产品和服务等高端品质认证项目,促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发展,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

强化监管手段助力“盲选”消费

加大监管力度,提升违法痛感,严格开展认证从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及认证机构资质符合性现场核查,2025年撤销、注销认证机构资质26家,暂停、撤销认证人员资质121人。通过严格监管和有力整治,切实保障质量认证结果可信,为“盲选”消费提供坚实信用保障。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质量认证作为“市场信用工具”的需求逐步增强,作为“质量管理工具”的需求不断深化,作为“贸易便利工具”的需求日益突显,将更充分地发挥“传递信任、服务发展”本质作用,强化信用赋能、效率赋能、质量赋能,为每一位消费者放心、优选、盲选消费提供支撑保障。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管在行动

着力整顿规范网络市场秩序 共促网络消费信心提升

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监管规范与促进发展并重,突出问题导向,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打出系列务实有力的“组合拳”,平台生态治理取得重要进展,网络消费环境持续优化。

重拳出击,净化网络消费“大环境”

针对直播电商乱象及外卖行业非理性竞争等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坚持监管执法与引导自律双管齐下。组织开展直播电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成都快购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案件,分四批公布30件典型案例,引导形成“违法必究”的市场预期。多次约谈主要外卖平台,要求平台企业严格遵守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切实扛起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做到合法规范经营、公平有序竞争。

建章立制,明确平台经济“高压线”

制定出台《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明确各方权责边界,推动平台经济从争流量向优质量转变。制定印发《关于推动网络交易平台企业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指导平台完善合规管理制度,当好网络市场“守门人”。发布《外卖平台服务管理基本要求》等国家标准,以标准化引领行业规范发展。

数字赋能,打造智慧监管“指挥部”

大力推进监管数字化转型升级,完善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功能,扎实推进直播电商“一库一码一系统”建设,初步建成直播电商主体库,协同开展10类网售重点产品质量安全赋码核验试点,建设直播电商监测系统,加强对高风险直播活动的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置违法违规线索。动态更新网络禁限售商品关键词库,扩大网售商品“黑名单”系统应用范围和影响力,加速形成网络市场秩序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优化服务,激发网络市场“新活力”

修订《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推动打造一批创新活跃、治理完善、辐射带动强的高质量发展地区样板,为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环境。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制修订与推广工作,2025年合同示范文本库总搜索量超938万次,下载量290万余次,成为广大消费者防范交易风险、维护自身权益的“实用工具包”。

网络市场是促消费、稳增长、保就业、惠民生的重要渠道。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网络消费新业态、新问题,持续深化监管创新与法治保障,不断提升网络交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持续营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网络市场环境,让每一名消费者都能安心享受美好生活。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在行动

强化广告监管 守护消费安全

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切实强化广告监管执法,细化完善广告监管规则,扎实开展广告合规助企行动,全年共查处广告违法案件4.45万件,罚没金额2.52亿元,有力维护了广告市场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强化广告导向监管,筑牢商业营销宣传领域意识形态安全屏障

广告导向正确与否,既影响消费者观看广告的感受,更事关社会风尚和国家尊严。市场监管部门始终把广告导向监管摆在广告监管工作的首要位置,紧盯群众深恶痛绝的“三俗”问题,重点整治广告中存在的软色情、利用焦虑贩卖畸形审美、恶俗炒作、恶搞经典、突破社会道德底线、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等违法行为,全年查办违法导向广告案件247件,以“零容忍”态度守住政治红线、价值底线、文化防线,维护清朗文明的广告市场环境。

聚焦重点民生领域,着力破解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紧盯医疗、药品、保健食品、教育培训、金融理财等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重点领域,严厉打击“神医神药”夸大疗效、食品宣传治病功效、教育培训虚假承诺、金融广告保本保收益等突出乱象。针对互联网、直播电商、AI生成广告等新业态,实施全链条监管,依法从严整治达人直播虚假广告代言、AI换脸违法广告、软文变相发布违法广告、弹窗广告无法一键关闭等消费者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加大案件曝光力度,集中曝光4批次40起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

完善广告监管规则,提升精准执法效能

持续完善广告监管规则,总局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和指南(二),进一步厘清商业广告的特性与边界,明确广告案件管辖规范,助力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更好地识别和监管日益复杂多变的广告活动。发布《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医疗广告认定指南》,对医疗广告监管执法、医疗广告认定作出细化规定,进一步划清医疗广告与医疗科普宣传的界线,为整治利用科普形式变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则支撑。

深化广告合规助企,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

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践行服务型执法理念,组织开展合规助企行动,推动广告监管从“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延伸。通过政策宣讲、典型案例宣传等方式,帮助企业明晰法律边界,主动摒弃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违规商业营销手段,实现以合规促发展、以监管助振兴。

守护消费安全,监管永不止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坚持监管规范与促进发展并重,在广告市场秩序整治、监管规则完善、严查违法广告等方面持续发力,以实实在在的监管成效守护群众“钱袋子”、守护社会公信力,为放心消费、公平竞争、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在行动

守护“银发”安康 稳住节日“烟火气”

市场监管总局始终牢记职责使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民生关切,围绕守护老年人消费安全和保障重要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两大领域,精准发力,重拳出击,全力营造安全放心、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

重拳整治涉老虚假宣传,守护“银发族”消费安全

老年人是社会关爱的重要群体,但往往也成为不法分子虚假宣传的重点目标,尤其药品、保健品领域成为重灾区。针对这一痛点,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年部署开展专项整治。

严打坑老骗老违法行为。重点打击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破坏养老服务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全国共查办违法案件6175件,罚没金额约1.04亿元,责令4908家主体整改。

强化私域直播全链条执法。针对保健品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向私域直播领域蔓延发展、规避监管的趋势开展靶向治理,对相关私域直播平台进行起底核查,对违法违规的平台、直播间、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等违法主体实现全链条打击。

贴近民生拓宽线索渠道。指导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你拍我查”社会共治活动。企业和群众通过公众号、视频号、小程序、二维码等公开方式共反映违法问题线索9268条。各地依据线索快查快办、从严处理、及时曝光,形成有力震慑。

织密节日价格“监管网”,保障市场秩序平稳有序

2025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统筹部署节假日市场价格监管工作,重点加强对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必需品、节日特色商品、交通旅游、餐饮住宿、商贸零售、线上线下平台等领域的价格监管,确保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强化价格监测预警。密切跟踪重要商品和服务的线上线下价格动态,综合运用行政指导、提醒告诫、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督促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

严惩价格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完善节日市场价格监管应急制度,确保在突发价格异动事件时能够快速响应、有效处置。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市场监管总局将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践行“监管为民”核心理念,聚焦主责主业,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事事落实到位”的执行力,在打击涉老虚假宣传、维护节日市场价格秩序等方面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同时,呼吁广大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环境。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共筑诚信放心的消费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化在行动

强化标准引领赋能 推动消费提质惠民

2025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加快以高质量标准供给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消费需求,发布消费品和服务相关国家标准660多项,扎实推进标准提质升级,持续发挥标准在保障消费安全、提升服务品质、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

强化涉及安全标准供给,筑牢消费安全新防线。发布《小型游乐设施安全规范》《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等2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一步严格游乐设施、校车、人造板、电子产品等重点产品安全技术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强化数智化、个性化标准供给,激发品质消费新活力。发布《智能床》《数字化试衣 系统性能评估 第2部分:虚拟服装表示》《家用电器产品个性化定制 需求侧管理》等27项国家标准,系统规范智能产品、数字化和个性化产品的技术要求和评价方法,以标准为牵引推动供给创新、体验升级和质量提升,持续释放消费潜力。

强化“适老宜小”标准供给,构建老幼友好新环境。发布《适老家具 设计指南》《智能多媒体终端适老化技术要求》《养老机构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指南》等36项老年用品和服务国家标准,助力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发布《儿童用品通用安全要求》《玩具安全》系列等8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婴童用品 游泳运动配套用品通用技术要求》《中小学生午休课桌椅通用技术要求》等25项推荐性国家标准,织密织牢儿童用品标准体系,守护儿童健康成长。

强化循环利用标准供给,引领绿色低碳新发展。发布《废旧家用电器回收服务评价规范》《家具循环利用技术规范》《二手电子产品可用程度分级规范》等17项国家标准,聚焦废旧产品回收、二手商品流通、循环利用管理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循环消费标准体系,畅通消费品更新换代与资源循环利用链条。

强化服务标准供给,拓展服务消费新蓝海。聚焦消费保障、优质服务、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共享经济等领域,发布《消费品售后服务方法与要求》《优质服务 用户体验评估模型与方法》等近百项服务消费相关国家标准,以标准促进服务业升级,支撑服务消费扩容提质。发布《外卖平台服务管理基本要求》等2项国家标准,从平台价格行为管理、商家管理、配送员权益保障等方面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

严查直播带货和网售食品

为进一步压实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及入网经营者主体责任,即日起,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网络食品安全合规提质系列行动。

系列行动重点解决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三大问题:一是严管直播带货乱象,督促直播平台、直播间、主播严格执行自3月20日正式施行的《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厘清职责边界,落实禁售清单,严防“营销话术”误导消费。二是严查入网食品资质,督促平台严格履行实质性审查义务,严防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资质、使用虚假资质或冒用他人资质等生产经营的食品入网销售。三是严惩虚假宣传行为,督促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展示食品产地、成分、功能等信息,严防使用疾病预防、治疗等不当用语欺骗消费者。

行动期间,将针对直播带货食品、网售食品、保健食品、网红食品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对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问题食品的监管执法力度,推动网络交易平台联合签署自律公约,强化跨区域、线上线下协同监管,实现食品安全源头可追、风险可溯。市场监管总局将以最严格的监管,督促平台企业增强合规管理能力、提升质量安全水平,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食品消费环境,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

曝光一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集中曝光一批因生产不合格产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营主体,旨在通过公开曝光震慑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良好市场秩序。

一、广东省梅州市市场监管局将生产不合格“3C”认证电器产品的广东怡旺电器有限公司、广东立新电器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自2020年以来,广东怡旺电器有限公司、广东立新电器有限公司作为“三角牌”品牌授权的生产企业,其生产的电磁炉、电热水壶等产品在监督抽查中多次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产品多次在“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关键安全指标上不达标,存在显著安全隐患。在市场监管部门多次进行行政处罚,并约谈两家企业,对其提出了一系列整改措施后,企业仍未有效整改,属于典型的“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

2025年5月,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对上述两家企业依法从重处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依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将使用过期食品作为食品原料的天津嘉喜来比萨餐饮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天津嘉喜来比萨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披萨店故意采购过期的冷冻培根、鸡肉、奶酪条、芝士碎等食品原料用于加工制售食品,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0月依法对当事人给予从重处罚,没收涉案的过期食品、罚款并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法治观念淡薄,故意采购过期食品原料用于加工制售食品,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5年内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及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依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市场监管局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小白同学(襄阳)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5年5月,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小白同学(襄阳)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多次电话骚扰消费者要求退钱删除差评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抖音商城经营红薯销售网店期间,通过支付服务费,委托第三方诱导消费者进行虚假退货操作,以此删除商品差评、提升评价得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行为,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金额、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为提升网店评价得分、误导潜在消费者,刻意采取虚假退货删差评的违规手段,破坏网络交易公平竞争环境,损害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情节严重。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依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

严查酒类产品五大违法违规行为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酒类产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打击酒类产品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消费权益。

此次综合治理,重点聚焦五个方面突出问题:一是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生产假酒,在黑窝点黑作坊制售假酒,售卖包装材料参与造假,醇基液体燃料管理不当致使误饮中毒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使用食用酒精勾兑后冒充固态法白酒及原酒、葡萄酒、果酒、黄酒等产品,以葡萄汁冒充无醇葡萄酒,以薯类、糖蜜等食用酒精冒充谷物食用酒精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白酒、葡萄酒等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养生酒等配制酒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啤酒等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侵犯注册商标、地理标志权,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产品产地、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违规行为;五是产品标签虚假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假借“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产品作虚假广告或虚假商业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全面加强生产加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宣传营销等全过程各环节监管执法,综合运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抽检监测、执法稽查等手段,严厉查处一批重点案件、清理一批黑窝点黑作坊、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同时,将强化标准引领和技术支撑,引导企业提升产品品质,促进酒类产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广大消费者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和12315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发现的酒类产品问题线索。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

大宗食品抽检合格率连续四年超过99%

2025年,全国米、面、油、肉、蛋、奶等大宗食品监督抽检合格率99.37%,连续4年稳定在99%以上,食品安全总体水平持续向好。全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115.5万名,配备食品安全员949.2万名,规模以上食品企业覆盖率达100%,实现责任到人到岗、风险精准防控。

国务院食安办持续推进学校“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目前,全国中小学自营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达99%,校外供餐单位覆盖率达100%,有力提升了校园食品安全治理效能。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

整治“文字游戏”式广告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强化广告中提示性用语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对相关广告乱象开展为期半年的清理整治工作。

《通知》确定了整治“误导性大小字”广告、依法查处未显著标明提示性用语的广告、依法查处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加强引证广告监管、强化广告主自证广告内容监管、强化对主要广告发布媒介监管等六方面重点任务,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大对“大字吸睛、小字免责”“随意宣称第一、首创、最佳”“萝卜坑式引证”以及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信息等营销乱象的清理整治力度,坚决依法查处严重欺骗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广告违法行为,积极推动优质广告资源与高品质产品对接,缓解广告主“营销焦虑”,引导广告活动各方经营者主动摈弃“文字游戏”式广告。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出台13部规章持续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制度体系

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制度体系,推动食品安全治理提质增效。推动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以法律形式确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有效防范运输环节“二次污染”;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为婴幼儿饮食安全再添一道“安全锁”。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标签辨识难、网络餐饮“幽灵外卖”等顽疾,市场监管总局出台13部规章,覆盖生产经营、标识标注、集中用餐、网络交易等多个领域。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压实了集中用餐单位及承包经营企业首负责任,健全风险排查与应急处置机制,赋予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风险否决权,重点守护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饮食安全。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推动连锁经营总部履行统一管理、全程管控职责,破解跨区域、多门店监管难题,实现传统业态与连锁模式责任标准统一、监管尺度一致。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直击标签“看不清、找不到、算不清”突出问题,强制要求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独立区域标注、高对比显示、字号显著提升,直接标注到期日无需换算;同时规范特殊食品标识,强化“蓝帽子”“小蓝花”专属标志与警示用语,禁止“特供”“专供”等虚假宣传,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让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清晰界定委托方与受托方责任,重点规范贴牌生产、商标许可等常见行为,强化双方质量管控与标签标注要求,严防“只贴牌、不管理、不担责”乱象,从源头规范委托生产行为,推动食品生产领域良性发展。

《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全面覆盖平台、直播间、主播、服务机构等各参与方,明确资质核验、培训上岗、禁售清单、行为禁令等刚性要求,建立全链条责任闭环,严厉打击虚假宣传、销售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让直播带货“管得住、信得过”,切实守护线上消费安全。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进一步明确平台与入网经营者的责任边界,推动线上与线下监管协同发力、违法行为查处有力,构建起覆盖网络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全流程监管体系。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

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已接入超百万家主体

2025年,国务院食安办、市场监管总局牵头,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推动食品安全治理实现系统性升级,全国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继续在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大力推广“互联网+可视化监管”,在餐饮服务领域深化“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指导各地分期分批安装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装置,并分层分级与省级智慧监管平台连通。全国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加快建设中,目前,市场监管总局智慧监管指挥调度中心已接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102.6万家,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实现风险智能研判,将有效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及时性和穿透力,让监管更加“耳聪目明”。同时,正式上线的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已经接收举报1800余件,12315平台全年受理食品类投诉举报573.7万件,有效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据统计,2025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外卖乱象,以无堂食外卖为重点组织监督检查,发现并督促整改问题33.7万个,推动网络餐饮环境持续改善。部署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食品添加剂滥用等专项整治,全年查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46.3万件。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五年行动圆满收官,累计办案2.4万件,市场秩序明显规范。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与现行《办法》相比,新《办法》有四大亮点,全面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和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对加强食品召回监管明确新要求。

一是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规定食品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配合召回义务。

二是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职责。按照提级管理的原则,明确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和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召回和处理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许可、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召回和处理进行监督管理。同时,明确市场监管总局可以直接负责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召回和处理工作。

三是完善召回等级分级情形。综合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专家等的意见,以食品安全危害程度、需要实施召回的紧急程度等为依据,明确三级召回情形,并差别化设置各级召回启动时限,将召回的启动时限由24、48、72小时调整为24、36、48小时,提高针对性风险防控效果,增强食品召回的可操作性。

四是加大惩戒力度。增加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相关经营者不配合开展召回的处罚条款,加大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一批重要国家标准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一批重要国家标准,涉及新兴领域、产业发展、安全生产、农业高质量发展、百姓生活等方面,本批标准发布后将在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在新兴领域方面

发布半导体器件、机器人、量子通信、仿生结构、数字孪生等24项国家标准,助推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规模发展。发布声学、光学及器件等13项国家标准,推动声光技术的广泛应用。发布电器和电子设备、虚拟电厂、光伏发电等29项电器电子领域国家标准,加强电气安全和能源利用水平。发布电子文件、信息技术元数据等5项国家标准,推进数据标准化建设。

在产业发展方面

发布铸造机械落砂除芯设备、铸造机械型砂制备与砂再生设备、起重机械等28项国家标准,助力装备制造产业转型升级。发布陶瓷砖试验方法、树脂型人造石化学成分分析方法、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等30项国家标准,推动材料分析检测行业规范发展。发布室内照明用LED产品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国家标准,推动照明行业高质量和绿色低碳发展。发布智能功能安全设计国家标准,降低工业设计中因实现智能功能而带来的安全风险。

在安全生产方面

发布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消防吸水管等5项消防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更新升级产品性能要求,引领产品技术进步。发布煤矿防灭火技术规范、煤矿压风自救系统技术要求等4项煤矿安全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保障矿山安全治理向系统防御跃升。发布危险化学品企业工艺平稳性、危险化学品企业设备完整性等4项危化品管理领域国家标准,提升危化品企业过程安全管理水平。

在农业高质量发展方面

发布玉米种子、家畜遗传资源保种场、种畜禽及鱼类种质检验等43项种业领域国家标准,促进动植物品种保护、鉴定与选育,助力种业振兴。发布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等54项农药领域国家标准以及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农作物病害防治等25项动植物疫病防控领域国家标准,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发布粮油、水果、蔬菜、肉类等47项国家标准,规范产品质量及检测,促进农产品质量提升。

在百姓生活方面

发布洗面奶、个人用特种清洁剂等3项国家标准,推动洗护用品质量提档升级。发布漆器通用技术要求、地毯毯面外观变化评价等3项国家标准,以标准引领家居生活品质提升。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启动检验检测智慧监管能力提升攻坚行动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检验检测智慧监管能力提升攻坚行动方案》,明确到2027年底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检验检测智慧监管平台,全面推动检验检测监管业务与数智化技术深度融合。

《行动方案》围绕夯实数据基础、筑牢应用底座、强化数智赋能、鼓励示范引领四个方面部署了12项重点任务。将全面打通总局与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渠道,制定统一数据规范,建设全国统一智慧监管平台;建立检验检测报告统一赋码验证系统,为每份报告赋予全国唯一“身份标识”;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构建机构画像分析与风险预警系统,并开展监管AI大模型研究,实现“一网统管”“一码通查”和穿透式监管,切实提升检验检测行业现代化治理水平。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验光配镜计量消费提示和经营者合规提示

3月,正值全国近视防控宣传教育月。为加强眼镜制配环节的计量监管,从源头上保障消费者视力健康,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验光配镜计量消费提示与眼镜制配经营者计量合规提示。两份提示分别面向消费者与经营者,旨在引导消费者科学选配眼镜、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督促从业者强化计量管理意识、规范眼镜制配计量行为。通过双向发力,共同维护公平、准确、安全的眼镜制配市场环境,守护清晰“视”界。

验光配镜计量消费提示如下:

一、查看经营资质,正规门店更可靠。

消费者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管理规范的眼镜制配场所。门店应明示营业执照等相关经营资质,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从业能力的验光配镜人员,服务流程规范、质量有保障。消费时可主动查看门店资质公示情况,了解其专业服务能力。对于资质不全、经营场所简陋、流程不规范的门店,建议谨慎选择。

二、查验计量器具,验光数据有保障。

计量器具的准确性是验光配镜的关键要素。消费者在选择眼镜店时,可留意和查验店内使用的验光仪、焦度计、验光镜片箱等计量器具是否经检定合格。根据规定,验光仪、焦度计、验光镜片箱等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消费者可查看设备是否张贴有效期内的“强制检定合格”标识,无检定合格证或超期可拨打举报电话12315,并另选其他门店。

三、核对眼镜参数,确保镜片质量。

取镜时,消费者需检查眼镜外观是否有瑕疵,眼镜镜片与镜圈装配后有无隙缝,核对镜片品牌、折射率、膜层等信息是否与订单约定相符,也可与商家协商使用焦度计现场测量成品眼镜的参数,确认装配完成的眼镜符合国家装配眼镜相关要求。

四、索要配镜凭证,依法维权有依据。

配镜完成后,请妥善保管验光处方单、配镜订单、发票或收据等消费凭证。

眼镜制配经营者计量合规提示如下:

一、在落实主体责任方面,眼镜制配经营者要严格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眼镜制配的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完善计量保证体系,依法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计量监督。

二、在人员配备方面,眼镜制配经营者要配备经计量业务知识培训合格的专(兼)职计量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眼镜制配的计量工作,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三、在计量器具管理方面,眼镜制配经营者要建立计量器具台账,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四、在计量单位使用方面,眼镜制配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定计量单位使用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五、在生产设备配备方面,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要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六、在销售验配方面,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验配的经营者要建立完善的进出货计量检测验收制度;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光心距、顶焦度、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从事角膜接触镜验配的经营者还应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三部门联合部署
检查紧盯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近日,国务院食安办、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中小学、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着力巩固深化“校园餐”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提升校园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坚决防止问题反弹。

本次监督检查范围覆盖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及校外供餐单位,并明确对涉及的大宗食材供应商进行检查,聚焦校长(园长)负责制落实、陪餐制度及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机制落实、食品安全总监和安全员配备履职,以及食品原料控制、加工过程控制、餐饮具清洗消毒、场所环境卫生等,全面检查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深入排查风险、及时消除隐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方案》要求各地结合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安全风险特点,紧盯薄弱环节,积极运用“互联网+AI监管”等多种手段,不断强化部门协同协作,提升监管执法质效,确保校园食品安全各项工作力度不减、尺度不松、标准不降,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2026年全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会议召开

1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北京召开2026年全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会议。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部署,总结2025年和“十四五”时期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谋划“十五五”时期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部署2026年重点任务。市场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罗文出席会议并讲话。市场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国家认监委主任束为作工作报告。生态环境部副部长李高、海关总署总检验师倪大航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充分肯定“十四五”时期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成效。五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政治引领、强化使命担当、积极履职尽责,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深化改革持续推进,发展活力有效释放;国际影响逐步扩大,开放格局进一步拓展;专业能力显著增强,服务成效日益彰显;发展质量稳步提升,行业结构趋于优化;行业治理明显加强,市场秩序不断规范。

会议强调:谋划和推进“十五五”时期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要深刻领会、坚决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部署要求,把握好事关行业发展的根本性、战略性、全局性问题,统筹好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发展和安全等重大关系,推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改革发展取得新突破。要围绕提升行业公信力,打造国家统一权威的合格评定体系,提升认证检测机构准入门槛,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建立违法严惩制度,培育诚信行业生态。要围绕强化高质量发展支撑力,强化对现代化产业体系、提振国内消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绿色转型发展、保障安全的支撑。要围绕扩大国际影响力,主动参与和引领国际合格评定规则制定,拓展深化多双边合作互认,提升合格评定服务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从业机构国际化发展。要围绕增强品牌竞争力,提升机构和从业人员能力,优化行业发展环境。要围绕提高行业治理能力,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法律规范,创新监管方式,强化认可约束,推动行业自律。要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队伍,锤炼过硬作风,强化担当作为,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提供坚强队伍保障。

会议指出:2026年作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规范与发展年”,要加强党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的全面领导,着力深化改革创新,切实提升服务能力;着力加大整治力度,全面规范行业发展;着力扩大国际合作,不断拓展开放格局。

福建、湖北、广东、广西等4个省(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作交流发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同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总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总局有关司局、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负责同志及有关行业代表参加会议。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召开质量发展工作座谈会

1月22日至23日,全国市场监管系统质量发展工作座谈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召开。会议总结2025年和“十四五”时期质量工作,准确把握新时期质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部署2026年各项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国家标准委主任邓志勇出席会议并讲话。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曹志强出席会议并致辞。

会议指出:2025年和“十四五”时期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推动修订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调整设立国家质量强国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质量工作实现从“立柱架梁”到“积厚成势”的重要转变。创造性实施质量强企强链强县,选树首批34家质量领军企业,累计实施质量强链项目1856个,推动1500个城市开展质量强县培育建设,全国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稳步提升至85.86,生活性服务、公共服务质量满意度跨入“满意”区间。推动全国32万家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36所高校开设质量专业学科,在14个地方开展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试点。成功举办两届中国质量大会,搭建国家质量强国专家论坛新平台,创新实施质量融资增信政策措施,完善汽车、消费品、无人机等召回管理制度,5年来实施汽车召回3803.52万辆、消费品召回4040.19万件,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会议强调: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推动质量发展工作在新征程起好步至关重要。全国质量发展工作要以《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为统领,聚焦“质量三强一基”部署,完善质量工作统筹协调机制,纵深推进质量强企强链强县,加快现代化质量基础设施、质量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质量技术基础能力,提升质量治理效能,加快质量强国建设,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质量根基。

市场监管总局总工程师刘敏主持会议。天津、山西、湖南、广西、陕西5个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同志作交流发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同志,总局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严查质量检验机构“造假”

为依法严肃查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统一执法尺度,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五类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因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是两年内因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三是在儿童用品、道路机动车辆、电动自行车、消防产品、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建筑保温材料、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等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领域,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2份以上,或在各类产品质量检验领域出具虚假报告10份以上的;

四是造成重大、特大质量安全事件,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是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违法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并按规定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加大检验检测领域监管力度,严肃查处检验检测机构“造假”行为。2025年查办违法案件4221起,撤销(吊销)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403张。此次《意见》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违法情节的认定尺度,为执法工作提供了清晰、统一的裁量指引,有助于提升监管执法的规范性、精准度与威慑力。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发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发布《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是我国首次对绿色产品认证活动系统性作出全面、统一规范,标志着我国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从单一标识管理向认证全链条监管的重大转变。

此次修订发布的《管理办法》立足“统一产品目录、统一评价标准、统一认证规则、统一产品标识”原则,聚焦绿色产品认证活动全过程监管,明确体系分级分类管理思路,清晰界定绿色产品全项认证与分项认证的适用场景。同时,《管理办法》对认证实施、证书管理、标识使用以及监督责任等内容作出细化规定,明确各相关方的主体责任,为相关工作提供明确指引。

截至目前,绿色产品认证目录共覆盖包括电子电器、家具、建材、快递包装、纺织品等在内的122种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产品,有效认证证书近4万张,涉及获证企业8000余家。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完善绿色转型支持政策,健全市场化机制,不断厚植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底色,为我国绿色产品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认证力量。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主办首届国家质量强国专家论坛

12月30日,由市场监管总局主办的首届国家质量强国专家论坛在北京举办。论坛以“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质量强国”为主题,汇聚政产学研企各界力量,深入探讨质量强国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质量支撑。市场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国家认监委主任束为出席论坛并致辞,市场监管总局总工程师刘敏主持论坛。

论坛指出: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加快建设质量强国作出重要部署,质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正日益凸显。市场监管总局与有关部门携手加强质量治理,截至目前已推动组建质量创新联合体1420个,解决质量堵点问题2.5万个,超过1500个城市开展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全国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达85.86。

论坛上,中国工程院院士林忠钦、中国科学院院士潘建伟分别围绕质量强国背景下的优质制造、量子信息科技质量体系建设作主题演讲;中国工程院院士彭寿分享了首期质量强国建设战略咨询项目研究成果;海康威视和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代表分别从企业和城市角度,交流了加强质量建设实践和思考;论坛上还解读了全国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和公共服务质量指数有关情况。

国家质量强国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代表,院士专家,企业、城市、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不同领域的120名代表参加论坛,共同构建起跨领域、多层次的质量对话格局,为加快建设质量强国建言献策、贡献力量。

市场监管总局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以质量强企、强链、强县和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为抓手,加快推进质量强国建设,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安全、高品质生活。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专家解读:标签中的“食品安全”的认定标准

摘要:食品标签对于披露食品信息、保障消费者选择权和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相较于其他类型的食品安全问题,标签问题更易被发现和举证,使得以此为由提起的诉讼成本更低,再加上以标签问题为由的惩罚性赔偿诉讼的高回报特点,实践中因标签问题引起的惩罚性赔偿纠纷数量逐年增加。人民法院在认定涉案标签问题是否足以引起食品安全问题时,存在较大裁判分歧,使得司法裁判难以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此,人民法院有必要对标签问题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类处置,特别是要对食品标签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采取实质审查,并在个案中结合食品类型、食品成分、食品检验报告等多重因素对涉案标签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风险作综合判定,以统一类案裁判标准,有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关键词:食品标签;判断标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

食品标签纠纷的请求权基础主要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以下称“惩罚性赔偿条款”)。2015年以前,大量案件中食品标签并未达到《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法院经常以此为由支持消费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这明显背离了《食品安全法》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初衷,即规范、威慑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行为。

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针对惩罚性赔偿条款增加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的规定(以下称“标签瑕疵除外条款”),致力于抑制人民法院此前轻易判赔的做法。由于食品标签属于食品外包装上的信息,不会对食品成分产生直接影响,且《食品安全法》并未对惩罚性赔偿条款中的“食品安全标准”做进一步解释,人民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判断涉案标签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问题时仍然表现出了明显的裁判分歧。类案裁判标准的不统一,不仅常常难以让当事人信服裁判结果,而且也不利于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导消费者合理维权、生产经营者合规制售安全食品的应有作用。

有鉴于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中的裁判文书信息统计及代表性案例,就如何在涉食品标签问题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中科学设定和把握“安全”判断标准,予以系统评述。

一、标签问题所致食品安全问题的裁判分歧

(一)食品标签纠纷情况概述。

笔者以“食品安全”“食品标签”“惩罚性赔偿”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将案由限定为“民事案由”,截至2025年5月21日,共检索到7767件案例(见图1)。可以看出,食品标签纠纷的数量从2014年开始呈逐年上升趋势,2017年达到峰值(1792件),2017年之后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2024年发生的食品标签纠纷数量仅为278件。食品标签纠纷数量下降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我国在法律政策方面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市场上流通食品的安全性逐渐得到保障;二是《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标签问题引起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标准日益严格,有效规制了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正常秩序。

为了更全面地了解食品标签纠纷的发生规律,笔者对该类纠纷在不同地区的分布情况进行了统计(见图2)。可以看出,食品标签纠纷的分布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经济发展水平更高、人口分布更密集的地区,案件发生数量明显较多。其中,重庆、广东和北京分别以1077件、955件和945件案件量居全国前三位,而青海、新疆等地所处地理位置较为偏远,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在2014年至2024年间发生的食品标签纠纷案件数量不足10件。

尽管食品标签纠纷的数量确有下降,但实务中对标签问题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判断仍然存在分歧。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食药惩罚性赔偿解释》)正式施行,对食品标签纠纷的处理作出专门规定。

(二)标签问题所致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分歧。

法院的认识分歧主要体现在对食品标签与食品安全关联性的理解上。如在一起针对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的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最终将其认定为不适合进入市场流通并需要进行销毁的不安全食品。二审和再审法院却认为,中文标签缺失并非导致食品有毒有害或实质性不安全的充分且必要条件,最终将涉案食品认定为安全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列明的各项内容,其中预包装食品的生产商、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配料表等信息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而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净含量、产品标准代号等信息则与食品安全关系不大。可以说,“一刀切”地认为食品外包装的标签问题会对食品安全造成影响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根据食品标签问题的具体内容判断是否会对食品安全造成实质影响。

(三)食品标签问题所致食品安全问题的论证分歧。

在论证涉案食品标签是否与食品安全存在实质性关联时,人民法院在多个层面的论证理由上也存在明显分歧。

一是法院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解释路径不统一。惩罚性赔偿条款对不安全食品的表述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由于“食品安全标准”尚无规范定义,法院或根据“食品安全”的定义抑或根据食品安全标准的具体内容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和2016年发布的两个公报案例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理解就先后采取了前述两种解释路径:在“苏向前案”中,法院认为涉案食品的标签冒用他人产品标识,构成提供虚假信息,但以原告未证明涉案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最终认定涉案食品不存在安全问题;在“奥康案”中,法院认为由于涉案标签标示内容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政部门有权依法对相关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笔者认为,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含义在形式层面的争议只是一种表象,采取功能主义的解释方法更符合《食品安全法》设置惩罚性赔偿条款以规范食品行业、保障公众健康的立法期待。

二是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证明责任分配不统一。在食品标签纠纷审理中,一般是由消费者举证证明涉案食品标签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再由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提供相反证明材料进行抗辩,最后由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举证情况综合判断标签问题是否会对食品安全造成影响。在具体操作中,法院在一些案件中过度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原告或被告一方科加过重的证明责任,以达到支持或否定原告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的目的。如在一起案件中,在原告举证证明涉案标签存在明显问题后(配料表标识有反式脂肪酸,而营养成分表中未标明反式脂肪酸含量),法院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认定涉案食品为安全食品(法院并未对证据不足作具体论证);在另一起案件中,原告证明的标签问题与前案相同,法院却以被告未能证明涉案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未能举证尽到进货检验义务为由,最终认定涉案食品为不安全食品。

可以说,关于标签问题是否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当属法院说理论证的重点内容。法院简单地声称原告或被告未能尽到证明责任,并以此为由认定涉案食品安全或不安全,有违基本的证明责任分配和认定准则,使得裁判结果难以让当事人信服,不利于司法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发挥。

二、标签问题所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判断依据

(一)食品标签问题的主要形式。

实践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标签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未按《食品安全法》要求标明相关事项。“三无食品”属于典型的“未标”类型,即通常指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这类食品大多由小作坊加工制造而成,食品安全性无法得到保证。消费者也无法通过食品标签判断这类食品是否适宜食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食品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对这类“未标”行为设置了明确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实践中还有另外两种常见的“未标”情形:一是食品标签标示添加了一种(或多种)特殊成分,但在配料表中未标示该类成分的具体含量。如在某食用油标签上标示添加了“橄榄油”,但在成分表中未标明橄榄油的具体含量。二是标签标示了一种(或多种)成分含量较低或含量为零,但是在配料表中未标示该类成分的具体含量。例如,在某饮料标签上强调“低糖”“零糖”,但在成分表中未标明糖的具体含量。

二是错误标注《食品安全法》要求的必须标明的事项。“错标”是指生产经营者在食品标签上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或故意标注虚假信息的行为,包括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食品过期后更换生产日期或保质期进行二次销售、食品配料表标示的成分实际未添加或是未标示的成分实际有添加、标示虚假质量等级或有机认证标志等。相较于“未标”类型,“错标”类型更加隐蔽,普通消费者因不具备与标签相关的专业知识往往更难识别,其合法权益更易造成损害。

(二)基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判断依据。

为了解决前述实践案例表现出的明显裁判分歧,法院有必要紧扣食品安全标准,以此为依据判断涉案标签是否存在实质性的食品安全问题。

1.食品安全标准作为判断依据的正当性。《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对“不安全食品”采取的表述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得“食品安全标准”与作为《食品安全法》立法目标的“食品安全”在法律用语上存在一定错位。学术界也因此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理解存在一定争议。有学者认为,法院对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具体条款进行审查是一种“越俎代庖的行为”,采取形式审查原则更具实操性;也有学者提出,严格以食品安全标准的具体条款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判断,是以公法规则取代私法中的弹性化概念,排除了法官司法裁量权的行使空间。

笔者认为,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是判断食品是否安全的核心要件,但不是唯一要件。在食品标签纠纷中,若完全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理解惩罚性赔偿条款中的“食品安全标准”,将与标准内容不一致的食品一律认定为不安全食品,难免使法官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判断过于机械化,不利于应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所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反之,若完全抛弃现行食品安全标准,由法官对“食品安全”作自由认定,又会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为此,法官应当结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和食品安全的法定含义判断涉案标签是否引起食品安全问题。

2.《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实质审查原则的采纳。在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之下,与食品标签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要包括《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以下简称《食品标签通则(2011)》)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以下简称《营养标签通则(2011)》)。实践中,消费者常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标签通则(2011)》第4.1.4.1条或第4.1.4.2条为由请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消费者以涉案食用油标签标示橄榄油但未标示其含量为由提起诉讼,是一种典型做法。

笔者认为,“橄榄油”添加与否不影响食用油本身的安全性,至多影响食用油的品质(质量),不应仅以未标示橄榄油含量为由将涉案食品认定为不安全食品。反之,食品中诸如含盐量(钠)、含糖量、含油量等与人体健康尤其是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有密切联系的成分未根据《食品标签通则(2011)》的规定予以标示的,易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安全风险,应将该类食品认定为不安全食品。

3.《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实质审查原则的采纳。营养标签本身是食品标签的一部分,包括强制标示和选择标示的内容。例如,《营养标签通则(2011)》对于营养成分表标示反式脂肪酸作了强制性规定。实践中,法院针对该类标签问题是否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判断存在争议。在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配料表显示含氢化食用植物油但成分表未标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违反了《营养标签通则(2011)》的规定。因此,涉案食品属不安全食品。但在另一起案件中,法院却认为,尽管涉案食品(月饼)未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但属于特定节日的少量食用产品,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明显不利影响,最终将涉案食品认定为安全食品。

笔者认为,科学研究已经证实反式脂肪酸摄入过多有增加心血管疾病且易引起超重肥胖的风险,食品成分添加了氢化油但营养成分表未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的,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其选购食品的安全性产生误解,应被认定为不安全食品。需要注意的是,食品的营养状况除了与食品安全相关,也与食品品质高低有关。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营养成分高的食品往往品质更好、价格更贵。法院应当注意区分“食品安全”中的“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和日常用语所称的“营养价值”两者间的语义差异:“应当有的营养要求”是指缺少该种营养成分就会对食品安全造成实质危害,如缺少必要蛋白质含量的婴幼儿奶粉;“营养价值”一般用“高低”进行判断,如通常认为“牛奶”比“乳味饮料”的营养价值更高,但两者在正常情形下都是安全食品。因此,法院在审理纠纷时,需要判断营养标签标示的信息是与食品安全有关,还是仅对食品营养价值的高低产生影响,不应仅以涉案标签标示的内容与《营养标签通则(2011)》规定不一致就认定涉案食品为不安全食品。

(三)食品检验报告对食品安全认定的影响。

食品检验报告是由食品检验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供的食品检验报告,应当重点审查检验机构的专业资质、检验项目、检验依据,以及检验结论与食品安全的相关性。实务中,被告提供食品检验报告是一种常见的抗辩策略。

笔者认为,食品检验报告是检验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出具的证明文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食品的安全性,可以作为一项考量因素。法院既不能以检验报告的结论作为判断涉案食品安全与否的唯一依据,也不能不顾专业机构的意见对涉案食品的安全性任意作出认定。

三、标签问题所致食品安全问题的类型化区分

“标签瑕疵除外条款”对于排除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的两个限定条件分别为“不影响食品安全”和“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基于前述分析,笔者将标签问题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划分为三种类型:造成实质安全问题的标签缺陷、仅造成消费误导的标签缺陷和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造成消费误导的标签瑕疵,并在此基础上评述每一类标签问题将面临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差异与倍数差异。

(一)造成实质安全问题的标签缺陷。

造成实质安全问题的标签缺陷是指未标明或错误标注对食品安全产生实质影响的信息,主要包括生产日期信息、生产者信息、成分信息等方面的标签缺陷。实践中,要科学区分食品安全问题构成实质性缺陷的标签问题与构成非实质性缺陷的问题。

一是未标或错标生产日期信息,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尽管生产日期信息通常对食品安全具有重要影响,但一些类型的食品不易腐坏、常规条件下可长期保存,《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此作了豁免标示生产日期信息的特殊规定。实务中,针对茶叶等因本身属性能够长期储存但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明确规定的豁免标示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食品,能否因未标注生产日期信息认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存在一定争议。笔者认为,针对部分茶叶、酒这类常规条件下可以长期存放的食品,标签缺失信息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明确规定的豁免标示内容或者属于根据食品自身属性能够合理推断对食品安全影响不大的信息(如生产日期),可以认定该类食品标签缺陷不会导致食品安全问题,但如果未标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关键信息,如未标生产者信息或成分信息的,应被认定为不安全食品。

二是未标或错标生产者信息,包括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具有这类标签缺陷的食品多由欠缺正规生产资质的小作坊甚至“黑作坊”生产,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易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发布典型案例,明确表示标签未标明生产者信息或“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应被认定为不安全食品。如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发布的五起食品安全典型民事案例之一,法院认为涉案风干牛肉(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标签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对于标签标示事项的规定,构成不安全食品;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发布的四起食品安全典型民事案例之一,法院认定涉案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食品,认为构成标注虚假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前述两个案例法院均支持了原告要求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求。

三是未标或错标成分信息,包括营养成分表、配料表等。食品的一些成分对于人体健康,尤其是患有特定疾病人群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影响。如食品中的钠含量对于高血压人群而言是其判断该食品是否可以食用的重要参考指标。当标签的营养成分表中未标或错标诸如钠、糖、脂肪等与人的身体健康具有很强相关性的成分时,一般应认定为对食品安全造成实质影响;还有一些食品成分仅关涉食品质量(如各种维生素的含量),与食品安全关系不明显,此类成分出现未标或错标的,除非原告能够举证证明容易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原则上不应将其认定为不安全食品。

以上提及的三类信息均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强制标示内容。除此之外,还有两类非强制标示内容也对食品安全具有重要影响。一是“标注不适宜人群或食用限量”。如果食品因含有某种或多种特殊成分不适宜特定人群(如婴幼儿、孕妇、哺乳期妇女)食用或超量食用,未在标签中标明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实务中,应将“未标注不适宜人群或食用限量”标签缺陷的食品认定为不安全食品。二是致敏物质的标示。食物过敏会引起各种人体不良反应,最严重的可能导致过敏性休克,危及生命安全。《食品标签通则(2011)》仅将致敏物质的标示规定为选择标示内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2027年3月16日正式施行)则将花生、大豆等八大类致敏物质纳入强制标示范围,值得肯定。即使目前致敏物质的标示仍为选择标示内容,未标示常见致敏物质的食品并不能当然地被认定为安全食品。

总之,造成实质安全问题标签缺陷的食品在市场流通,不仅会增加消费者对市场环境的不信任,还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产生实际的不利影响。根据《食药惩罚性赔偿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消费者可以选择以《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向经营者主张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或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向经营者主张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间的竞合关系实现了两部法律的良好衔接,符合体系解释的要求,在未逾越各自立法价值取向的情况下最大程度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仅误导消费决策的标签缺陷。

消费者除了对“食品安全”产生误导外,还可能对食品价格、食品质量等食品安全以外的因素产生误解。实务中比较典型的是实际添加成分但未标示含量、标示虚假质量等级等情形。

一是食品标签特别强调添加或未添加的成分在配料表里未标示该成分的含量。笔者认为,除非该成分的添加或缺失与人体健康具有密切关系,否则未标示含量不会直接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属于食品质量问题范畴。

二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是未达承诺的质量标准。在此情形下,应由经营者对其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经营者声称其经营的食品是“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或是符合特级产品、一级产品等质量等级,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应当认定该食品未达到其承诺的质量标准。由于“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声称与食品本身的安全性无关,不应认定为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标签缺陷。这种情形属于经营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易造成消费者对食品质量的误解,应被认定为误导消费决策的标签缺陷。

针对仅具有误导消费决策的标签缺陷的食品,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主张经营者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不能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要求经营者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这既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法原意,也有利于促进正常市场交易环境的形成。

(三)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造成消费误导的标签瑕疵。

“不影响食品安全”中的“食品安全”应当结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对食品安全的定义进行理解,可以总结为需同时满足“无害性”和“营养性”两点要求。实务中,对“无害性”的理解较少产生争议,对“营养性”的判断标准则较为复杂。符合食品安全的“营养性”应指必要的营养成分,欠缺该种营养成分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就是因为生产者对婴幼儿奶粉中的蛋白质含量虚假标示,使得婴幼儿未能摄入足量的蛋白质,从而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根据《食品司法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判断不以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构成要件。换言之,影响食品安全包括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的潜在危害,由于食品安全不存在零风险,法院应当把认定“影响食品安全”的范围限制在合理限度内,避免对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苛以过重的注意义务。

结合《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标签瑕疵除外条款”规定的“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范围应仅限于与“食品安全”有关。本节讨论的“不会造成消费误导”是指既不会对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方面的误导,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食品质量方面等食品其他属性的误导,否则相关经营者仍有可能构成“欺诈行为”,需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多部法律文件对标签瑕疵的形式进行了列示说明,如《食品惩罚性赔偿解释》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除此之外,北京、上海等地食品监管部门出台的执法指导意见也对标签瑕疵情形进行了列明。个案中,标签瑕疵的认定应当结合标签内容是否真实、是否与食品安全有关、是否对消费者造成健康风险等多重因素进行判断。

在构成该类标签瑕疵的情形下,由于并未影响食品安全且未对消费者造成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误导,消费者以《食品安全法》主张生产者或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不予支持。同时,由于标签瑕疵并不影响标签披露信息的实质内容,不会对消费者造成选择误导,消费者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不予支持。

四、结论

司法实务中,法院对于食品标签问题所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判断标准不统一,易出现同案不同罚现象,影响司法的公信力。研究表明,大多数此类诉讼系由职业索赔人提起,这不仅在道德正当性上容易引发争议,而且也可能因为标签问题判断标准把握不当,使得那些销售标签有问题但并不足以引起实质性食品安全问题的经营者遭遇惩罚性赔偿风险,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笔者结合司法实践案例说明,一方面鉴于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在惩罚性赔偿条款针对“不安全食品”采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表述下,以食品安全标准的具体条款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判断不仅符合法律原意,在操作上也更具可行性。《食品标签通则(2011)》和《营养标签通则(2011)》作为食品标签纠纷中最常被援引的食品安全标准,由于其实际包含与食品安全无关的内容,以其作为安全问题的判断依据时应当采取实质审查原则。另一方面,有必要对食品标签问题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类型化区分处理,不同场景下的标签问题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影响不同,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应所需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也不同,需要区别对待,以实现《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体系规制效应。

统一食品标签纠纷中食品安全问题的判断标准不仅对于保证食品安全、引导消费者合理维权、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意义重大,而且对食品安全领域其他类型纠纷的处理也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未来,应持续关注司法实践中食品标签纠纷的审理情况,结合审判实务不断优化“食品安全”判断标准,促进食品标签纠纷的正确、高效处理,推动我国食品安全建设迈向更高水平。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研究,本文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刘鑫、熊丙万)

2025年度市场监管十大新闻

如约而至,共同见证。“2025年度市场监管十大新闻”正式发布,让我们一起揭晓这份共同的年度记忆,感受新闻背后的时代脉搏与前行力量。

一、助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破除制约要素资源流动的卡点堵点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作出重要部署。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取得扎实成效。2025年6月2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50号主席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加快完善制度规则,4月20日起施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出台《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等5部部门规章,起草药品、公用事业等10部反垄断指南指引,构筑起公平竞争法治的“四梁八柱”,为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更完备的法律保障。1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部署在河北、黑龙江、上海等14省市试点开展地方标准清理,有效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此同时,总局深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快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能力,深入推进市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快统一重点区域内政务服务、企业信用、监管执法等市场制度规则,在畅通和做强国内大循环方面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的保障机制,消除了一大批制约要素资源流动的卡点堵点。

二、质量三强一基建设持续推进,推动质量强国战略实施更加深入

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加强质量基础设施要素资源的系统集成和融合应用,大力推进质量强企强链强县和质量基础设施建设。9月22日,首批质量认证服务强企强链强县融合试点名单公布,试点项目涵盖机器人、人工智能等未来产业,新能源产业、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生态康养、民宿服务等现代服务业;12月30日,以“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质量强国”为主题的首届国家质量强国专家论坛在北京举办,政产学研企各界力量深入探讨质量强国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一年来,总局加大对领军标杆企业的培育支持力度,推动全国30万家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顺利实施质量强链专项十大标志性项目,扎实推进全国百个质量强链重点项目和首批21个跨区域联动项目实施。持续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一体化能力显著提升,全国建成2372个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民生计量智慧监管平台投用;质量强链、标准稳链项目取得丰硕成果,突破产业链关键技术瓶颈23项,填补产业急需质量基础设施空白73项,补齐计量检测仪器设备短板42项,在集成电路、稀土、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发布国家标准134项,有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实施充电宝、电动自行车等高风险产品CCC认证标志试点改革,破解质量溯源难题;“两新”方案294项国家标准圆满收官,支撑设备更新与消费升级;量子领域首个国际标准提案获批立项,“中国方案”赢得国际话语权。

三、市场监管总局37条举措赋能民营经济发展,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2025年2月17日,民营企业座谈会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重申“两个毫不动摇”,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信心与动力。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出台,以法治刚性保障筑牢民营经济发展制度根基。4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紧扣座谈会精神与法律要求,印发《贯彻落实民营企业座谈会精神重点举措清单》,立足市场监管职能,推出37条措施,从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强化规范公正监管、提升精准靠前服务三大维度协同发力,全面推动政策要求落地见效,护航民营经济行稳致远。11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出台《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于12月25日起正式施行,进一步健全信用修复制度。为做好衔接,总局一揽子修订《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4部规章,规范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不同类型行政处罚信息停止公示的期限和条件,确保信用修复规则统一。

四、推动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织密防护网

202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聚焦从农田到餐桌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监管,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贮存、运输、寄递和配送、销售、消费、进口等各环节进行系统梳理,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食用农产品协同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食品贮存监管、食品运输协同监管、食品寄递和配送安全管理、网络食品销售新业态监管、餐饮服务综合监管、进口食品风险联防联控等8个方面需要健全完善的机制措施。一年来,市场监管总局精准施策、全方位织密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网络,积极推动食品安全法关于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实施许可管理的修正工作,规定国家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10月,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国家标准《液态食品散装运输技术规范》。同时全面排查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依托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平台强化社会共治氛围,针对行业监管痛点制定出台《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

五、开展对长和公司等企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公平竞争与国家利益

市场监管总局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垄断问题,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三年来查处垄断协议案件35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25件,罚没款总计29.3亿元。审结民生领域经营者集中案件950件,支持企业通过并购提升经营效率。办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148件,纠治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等妨碍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问题。3月28日、4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两次发声,明确将依法对香港长江和记实业有限公司拟售巴拿马港口交易进行审查,以维护公平竞争和公共利益。7月28日,香港长和公告称,在未获所有相关监管批准前,不会推进任何交易,彰显监管举措的规范作用。9月23日,约谈货拉拉,维护货车司机、消费者等相关主体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与此同时,总局聚焦重点领域攻坚,整治医药、水电气暖公用事业、平台经济及交通教育等民生关键领域,查办上药生化、威海水务等多件重大典型案件。

六、持续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出台企业迁移和“个转企”相关指导意见,经营主体办事成本进一步降低

2025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出台《关于推动高效办成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的指导意见》,通过“流程再造、系统优化、业务协同、完善规则”,解决企业迁移过程中“多头申请、多次跑动”问题,推动企业迁移登记实现“一次办、便捷办、高效办”,企业办事环节由8个压缩为1个,提交材料由32份压减到8份,跑动次数由至少9次精简到1次。6月至7月,总局制定实施《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针对难点堵点,创新制度举措,解决长期困扰个体工商户的网店登记、对外投资、继承经营、跨区迁移等难题。会同九部门出台《关于推进高效办成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的指导意见》,帮扶个体工商户共享统一大市场建设成果,已有近30万经营者享受转企政策红利,可以延续原有名称字号、经营要素、行政许可。

七、牵头实施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多措并举激发市场活力提振消费信心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2025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印发《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系统部署优化消费环境工作。这是首个经国务院批准、针对消费环境建设的政策文件。总局牵头各部门协同推进,狠抓各项工作贯彻实施,11月联合12部门组织开展全国“优化消费环境月”活动,围绕“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主题统筹策划重点活动131项,各地同步举办形式丰富的特色活动,形成全国联动声势。11月26日,全国“优化消费环境月”主场活动在武汉举行。目前,围绕行动方案各部门已制定落实149项工作措施,全国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培育一大批放心消费商店、网店、直播间和放心消费市场、商圈、景区等集聚区。3月15日,“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正式上线,标志着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工作迈入数字化、智能化、现代化新阶段,运行以来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超11.7亿元。“消费查”平台自2025年5月7日上线试运行以来,汇聚线下无理由退换货承诺企业超过21.4万家,多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有效运转,为持续释放消费潜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提供了有力支撑。

八、整治直播电商乱象、规范平台收费和外卖管理、护航新业态健康发展

2025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反映强烈的直播虚假营销、假冒伪劣等问题,组织开展直播电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会同国家网信办起草《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等主体法律责任,构建全链条责任体系与监管闭环。查办电商重大案件,集中发布4批30件典型案例,对成都快购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查办违法案件4516件。1月起,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商务部,聚焦各方反映最为突出的平台规则、平台收费、直播电商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排查整治,推动取消“仅退款”“强制运费险”等不合理规则,“全网最低价”基本清零。专项行动中,各地累计立案查处网络交易违法案件3104件,罚没金额4765万元。5月14日,总局会同中央社会工作部等部门联合约谈京东、美团、饿了么等外卖平台企业,直指行业竞争突出问题。6月12日,制定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的公告》,并组织淘天、美团、京东等企业开展网络交易平台产品质量提升和召回共治承诺活动。8月5日发布施行《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12月4日发布实施《外卖平台服务管理基本要求》国家标准,规范平台收费,针对性破解“幽灵外卖”、配送员权益保障不足等行业痛点。

九、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持续优化

市场监管总局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系统施策,坚决遏制“内卷”乱象,不断提升综合治理成效。2025年,总局推动修订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制定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完善相关监管措施和法律规则,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制定重点领域价格行为合规专项指南,加强制度供给,明确法律界限。整治私域直播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共征集群众及经营主体提供的问题线索7415个,查办违法案件4516件。7月,公布“内卷式”竞争的7类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和可能导致“内卷式”竞争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公布一批产品质量领域“内卷式”竞争典型案例。1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等14个部门联合部署开展网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深入治理网售领域假冒伪劣等突出问题。同时,总局运用信用手段赋能治理“内卷式”竞争,发挥质量、标准支撑作用,引领产业优化升级,大力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

十、“中非质量提升计划”深入实施,《“一带一路”10周年标准化成果报告》发布,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作用凸显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开幕式上宣布的对非合作新举措,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深入实施“中非质量提升计划”,该计划包含4项系统集成、有机衔接、协同发力的子项目,包括建设十万亩中非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中非标准化合作与研究中心、建设中非贸易数字化互信验证平台、开展中非合格评定能力提升行动,均被纳入《中非合作论坛—北京行动计划(2025—2027)》,推动特种设备及标准技术专家团队携技术、装备、服务多次走出国门进行援助和支持。1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一带一路”10周年标准化成果报告》,从5方面总结10年标准化合作成果,全面总结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10年来标准化在促进“软联通”不断深化、“硬联通”走深走实、“心联通”持续深入方面取得的丰硕成果。一年来,总局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4月与越南签署竞争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6月在两国总理见证下,与新西兰签署协议深化食品安全等领域合作,助力双边贸易便利化。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2025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件

2026年2月6日上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2025年知识产权执法情况专题新闻发布会。以下为发布会文字实录: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副司长孙延峰:

女士们、先生们,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场监管总局专题新闻发布会。过去一年,市场监管总局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有力保障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质量强国建设。

为方便大家了解有关内容,今天,我们邀请到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一级巡视员佟波女士,执法稽查局副局长彭增田先生,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姜伟先生,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徐军先生,请他们介绍整体情况,并回答大家的问题。

首先请佟波女士通报2025年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情况和2026年工作部署。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一级巡视员佟波:

各位媒体朋友,上午好!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下面由我向大家简要介绍2025年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总体情况和2026年工作部署。2025年,知识产权执法重点开展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开展专项行动,严查大案要案。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继续深入开展“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领域违法行为。全年共查办各类违法案件3.7万件,涉案金额6.77亿元,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130件。总局直接组织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如,2025年4月18日,总局执法稽查局统一组织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超过1500名执法人员同时行动,对“莆田来啦”公司名下273家连锁加盟店进行突击检查,一举查获销售侵权商品的商铺232家。上述商铺销售的侵权假冒商品涉及耐克、新百伦、阿迪达斯、LV、MLB等19个国际品牌,违法经营额654.4万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共向公安部门移交案件5起。自2024年开展专项行动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办违法经营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30件、1亿元以上案件11件。

二是推进制度建设,强化法制支撑。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发现,涉案网店不在公示地址经营、执法中“找不到人”的情况十分突出。针对上述“幽灵网店”突出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电子商务平台履行配合调查商标侵权案件义务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平台义务,优化了查处程序。该规定已于2025年年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针对商标执法中对仿冒他人知名商标等违法行为认定难的问题,正组织制定《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认定商标近似侵权规则》,为打击“山寨”品牌、“傍名牌”等突出问题提供更加有力有效的法律支持。

三是深化政企协作,推动社会共治。当前,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更加隐蔽。为更加高效地发现侵权违法线索、快速调查取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了“‘守护品牌’政企协作机制”,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回应企业举报,及时对案件线索开展调查,企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反映案件线索,及时提供真假辨认意见,协助执法调查。首批参加政企协作的60家企业全面覆盖了食品、服装、电器、日用品等重点行业,其中既有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也有外资企业,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执法的平等保护。

四是扩大国际交流,唱响中国声音。2025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召开了“知识产权执法国际交流大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刑警组织和欧盟等国际组织,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等9个国家代表以及104家中外企业参加会议,共同交流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经验、问题和对策。中国政府各有关部门向世界各国参会代表介绍了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做法,展示了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10起典型案例,彰显了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举措和成效,产生了积极的国际影响。

以上是2025年的总体情况。当前知识产权执法仍面临复杂严峻的形势,商标侵权屡查不止问题仍比较突出,电商领域侵权问题成为执法的痛点难点。2026年,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力度。特别是要重点打击整治电商领域侵权假冒问题:一是充分发挥“‘守护品牌’政企协作机制”作用,组织查办一批跨省域、案值大、影响大的大案要案;二是对81家电商平台落实2024年《电子商务平台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自律公约》情况开展“回头看”;三是组织电商平台研究提出落实《电子商务平台履行配合调查商标侵权案件义务规定》的具体措施,并督促落实。我们将继续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执法专业人才梯队建设、进一步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谢谢大家!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副司长孙延峰:

下面请彭增田先生发布典型案件。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副局长彭增田:

2025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立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聚焦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严厉打击商标、专利、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现发布十起典型案件:

一、28个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动查处“莆田来啦”连锁企业侵犯19个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二、江苏省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安盾建设有限公司等销售侵犯12个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网络器材系列案

三、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梅某侵犯“Max Mara”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案

四、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等人销售侵犯“马歇尔”“索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音响案

五、河南省孟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郭某某侵犯“始祖鸟”“迪桑特”“北面”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六、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陈某会等人侵犯“Dyson”“PHILIPS”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包某雨团伙侵犯“Lululemon”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八、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服饰经营部等侵犯“GUCCI”“LV”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案

九、贵州省铜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龙威供应链有限公司侵犯“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侵犯“现代”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副司长孙延峰:

接下来,请大家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

人民日报海外版记者提问:

刚才提到将对81家电商平台落实2024年《电子商务平台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自律公约》情况开展“回头看”,同时提到总局正在制定《电子商务平台履行配合调查商标侵权案件义务规定》。这两项工作有无关联?请介绍一下总局对相关工作的主要考虑和下一步安排。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一级巡视员佟波: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持续扩大,电子商务领域商标侵权问题日益受到企业和消费者关注。电商平台能否切实担负起责任,严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行为,对于切实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重大。因此,2024年9月,总局组织全国81家电商平台签订了《电子商务平台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自律公约》,明确了平台的一系列责任义务,包括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审核、投诉处理、协助调查等相关内容。这份《公约》不是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是由81家平台自愿签约、自律执行。

81家平台签约承诺的事项例如:“对平台内店铺类型标注为‘旗舰店’‘官方’‘授权’等相关字样的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求其提供并审核相关权利证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关于平台内经营者侵犯其知识产权)的通知后,及时完成审查。完成审查所需时限在权利人维权页面统一公布”等内容,是否真正得到全面落实?我们将组织调查核实,督促指导企业履行自律公约,对问题突出的将予以曝光。

另外,我们在执法中发现:有的涉嫌售假网店地址信息不实、电话也无法取得联系。违法分子通过这种方式逃避执法打击,我们称其为“幽灵网店”。“幽灵网店”大量存在,仅凭《自律公约》规定的措施难以解决。为此,我们组织制定了《电子商务平台履行配合调查商标侵权案件义务规定》,在《自律公约》的基础上,作出了更加细化、有力的规定,例如:电子商务平台接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通报的“幽灵网店”信息后,应当通知网店经营者主动联系市场监管部门接受调查。对拒不配合的网店,平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规制,确保其停止侵权并受到惩处。平台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仍然为侵权行为提供服务的,依法追究责任。

封面新闻记者提问:

刚刚总局发布了十大案例。我们注意到,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知识产权大案要案力度明显加大,特别是总局直接组织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请介绍一下总局在强化案件查办方面的下一步打算。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副局长彭增田:

案件查办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撑和高素质的执法队伍,需要部门协作和社会共治。围绕知识产权领域案件查办,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做到“五个全面强化”:

一是全面强化打击商标侵权。打击商标侵权是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执法的核心职能之一,是“守护品牌”,护航企业发展的重要任务。例如,2025年7月,某知名品牌汽车生产企业向总局举报称,由于假冒商品的冲击,其在中东、俄罗斯、马来西亚等海外市场汽车配件的销售额下降一半以上。总局于8月组织突击行动,一举查获侵权商品货值1700多万元,打掉了相关售假企业,促进了该企业海外市场发展。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把打击商标侵权作为知识产权执法的重点任务,严查大案要案,支持品牌企业健康发展。

二是全面强化制度建设。近年来,针对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组织81家电商平台签订了《自律公约》,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认定商标近似侵权规则》等一系列规定,推动知识产权执法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三是全面强化部门协作。当前知识产权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呈现更加专业化特征,违法犯罪分子千方百计逃避打击:有的场所隐蔽、流动造假,难以“查到人”;有的快产快销、没有库存,难以“查到货”;有的隐藏账本、删除记录,难以“查到账”;还有的伪造商标使用授权,将故意侵权行为伪装成商业纠纷,增加法律适用难度。针对这些复杂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与公检法等机关的密切协作,形成打击合力,不断提高执法的效能。

四是全面强化社会共治。一方面,要发挥权利人作用,特别是在侵权线索的摸排发现环节,离不开权利人的参与。我们建立“守护品牌——政企协作机制”就是出于这个考虑。另一方面,必须督促电商平台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有效解决“幽灵网店”等问题,进一步提升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执法能力。

五是全面强化队伍建设。在一系列大案要案的查办过程中,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得到了锻炼,知识产权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下一步,我们将启动专门的知识产权执法人才梯队建设,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执法队伍。

中国质量报记者提问:

据了解,2025年1月份,市场监管总局筹划成立了“反侵权假冒政企协作机制”,请问江苏局在知识产权执法领域是如何开展政企协作的?有没有成熟的机制?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姜伟:

2025年,在市场监管总局的悉心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们创新构建了“江苏市场监管政企协作守护品牌机制”,目前已吸纳87家维权需求迫切、侵权问题高发的企业加入,覆盖食品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纺织业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重点行业领域。截至11月底,该机制已收到成员企业维权诉求36件,完成纠纷调解8件、办结诉求21件,帮助徐工集团等12家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累计3800余万元,切实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政企协作守护品牌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得益于我们围绕“力度、温度、速度”三个维度,搭建起线上线下协同的工作体系。

一是挂牌督办显“力度”。成员企业的维权诉求不论大小难易,直接向省局提交,省局作为第一处置人,全程负责线索跟踪、研判、查办与结果反馈,严格落实“件件有回应、事事有结果”的工作要求。我们将工作成效纳入年度知识产权执法核心评价指标,压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责任;针对跨区域、重大复杂侵权事项,由省局直接牵头统筹,或组织全省多地开展统一集中执法行动。例如,针对南京固城湖螃蟹地理标志多次被混淆冒用问题,我们实行挂牌督办,提前2个月与企业深度对接,联合开展线索摸排、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待销售旺季到来后,指导南京市局“露头即查”,最大程度降低了企业因侵权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是贴心服务送“温度”。践行服务型执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已在江苏市场监管部门扎根,企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是企业的“娘家人”。对机制成员的维权诉求,我们不是按照一般流程交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置,而是要求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作为首要处置人,在接到省局工单后,工作日当天就要和企业对接联系,面对面研判,向省局提交初核处理意见。这样的过程增强了企业的获得感和归属感,让企业真切感受到贴心、尊重与温暖。例如,江苏德尔地板反映在外省被假冒侵权,我们第一时间组织企业研判,迅速带领属地局和企业前往该省,在总局的协调支持下,得到该省局有力协助,打击行动取得重大成果。

三是高效处置提“速度”。快速响应、高效处置是知识产权维权的核心需求。我们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维权诉求后,1-2个工作日必须完成与企业对接;5个工作日内需出具初核意见;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部门需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执法、端窝点查源头。经实践,整个维权流程耗时较法定行政执法程序缩短了至少50%。例如,波司登国际服饰有限公司向我们反映,某纺织品经营部门头店招未经授权标注“波司登”字样,我们立即启动快速处置流程,通过现场普法教育,该经营部当天即认识错误明确整改要求,次日完成门头拆换,得到企业高度认可。

下一步,江苏市场监管系统将持续按照总局统一部署,深化知识产权执法创新,加快市场监管执法从“管理型”向“服务型”深度转变。

中国城市报记者提问:

重庆市场监管部门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中有哪些具体举措?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徐军:

2025年以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以“系统治理、精准赋能”为主线,推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迭代升级,为我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支撑。

一是聚焦重点领域深化系统治理,筑牢产业发展与民生保障防线。我们坚持将执法融入于服务大局和保障民生。围绕现代制造业发展,强化对汽车、摩托车等优势产业的全产业链保护,查处汽车配件侵权案75起,拦截出口侵权摩托车配件910套,为“渝企出海”保驾护航。紧扣民生安全底线,以食品、家用电器、儿童玩具等为重点,深入开展一系列执法行动,查办相关案件745起。针对互联网领域销售侵权商品泛滥问题,以物流寄递环节为突破口,与大型物流企业建立联合打假机制;发挥商标权利人辨假优势,协调物流园区为其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发现侵权商品;查扣侵权商品6万余件,涉案金额超2千万元。

二是强化多维协同与全链条打击,构建高效能执法协作新格局。我们着力提升保护合力。一方面,深化跨区域执法联动,与四川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建立20余个基层协作机制,积极保护五粮液、涪陵榨菜等川渝名优品牌。另一方面,强化行刑衔接和司法协同,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重大案件联合挂牌督办机制,成功侦办涉案金额达3亿余元的跨境假冒奢侈品案,捣毁黑窝点23处。同时,与知识产权法院建立协同保护机制,推行“执法+调解”并行模式,帮助企业快速获赔超百万元,维权成本显著降低。

三是推动共建共治与服务前移,打造赋能型知识产权保护生态。我们积极推动执法理念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事中规范、事后提升”转变。建立涵盖477家知名品牌和地理标志产品的名录库,搭建政企协作平台。深入“永川豆豉”“有友食品”等企业开展“一企一策”上门调研,排查被侵权风险隐患。创新推行“处罚+服务”模式,将案后回访纳入必经程序,实现“查处一案、规范一域”,针对某区制鞋行业来样加工中商标权属审查不严、随意印制他人注册商标等问题,引导企业回归以品牌培育为核心的健康轨道,助推制鞋行业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重庆局将持续完善执法体系、创新执法方式,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全力服务高质量发展与新质生产力培育。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副司长孙延峰:

感谢各位记者的提问,也感谢各位发布人的回答。大家如有其他问题,欢迎会后与新闻宣传司联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
介绍市场监管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情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6年2月5日(星期四)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邓志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局长姚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司长朱剑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司长刘洪生介绍市场监管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情况,并答记者问。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贾惠丽: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邀请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邓志勇先生,请他为大家介绍市场监管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局长姚雷先生,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司长朱剑桥先生,标准技术管理司司长刘洪生先生。

现在,请邓志勇先生作介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邓志勇:

谢谢主持人。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和我的同事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首先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2025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坚持“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着力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有力维护和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支撑经济增长和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经营主体发展质量不断提升。经营主体是经济回升向好的重要微观基础,近年来,我们始终把服务经营主体发展作为重要职责,持续完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深化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大力推进企业迁移、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优化企业注销、信用修复等涉企高频事项办理流程,大力整治违规收费突出问题,加强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及时推出一揽子帮扶纾困的政策措施,帮助经营主体减负增效。2025年,全国新设经营主体2574.5万户,在营活跃企业数量同比增长9.8%,占全部企业的比重提高了4.7个百分点。

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加有力。营造放心消费的良好市场秩序,有利于畅通供需循环、释放消费潜力。近年来,我们坚决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突出问题,着力加强消费维权能力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深入实施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培育放心消费场景,营造良好消费氛围。2025年,修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市场监管系统共接收投诉举报2646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3.5亿元,全年共召回消费品823.6万件,统一销毁侵权假冒伪劣商品3683吨。

三是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持续优化。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近年来,我们着力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推动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坚决纠治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挤压其他经营主体发展空间等行为。2025年,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敦促有关政策制定机关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进行整改;查处医药领域系列垄断案件,推动涉案药品大幅降价;查办各类反不正当竞争案件1.46万件。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成本调查、价格检查和约谈指导,有效推动“价格战”“补贴战”及时降温。

四是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更加适配产业需求。高标准才有高质量,测得准才能造得精,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技术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们充分发挥质量支撑和标准引领作用,大力推进质量强企强链强县建设,并持续开展质量技术攻关。2025年,共突破产业链关键技术瓶颈21项,填补产业急需质量技术空白71项;新建国家计量基准14项、国家标准物质1139种;发布国家标准4929项,同比增长56%;完成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重点项目20个,有力支撑了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的提升。

五是平台经济生态治理取得重要进展。我国连续13年位居全球最大网络零售市场,平台经济生态的好坏直接关乎广大商家的收益、从业者的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近年来,我们持续完善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着力推动各方主体共赢发展。2025年,联合国家网信办出台《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着力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信的网络交易生态。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平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规则滥用、收费不合理、虚假营销、算法不透明等问题得到有效纠治。

六是市场监管领域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市场监管的重中之重。近年来,我们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持续加大食品、药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力度,着力防范化解风险隐患。2025年,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率为2.74%,多批次抽检不合格企业数量同比下降了57%;国家药品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在工业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16种产品的不合格率下降超过10个百分点。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大力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加快提高质量技术基础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安全风险,努力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我先简要介绍上述的情况,接下来我和我的同事将和大家作进一步的交流,谢谢。

贾惠丽:

感谢介绍。现在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先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请大家踊跃举手。

极目新闻记者:

当前,我国正持续加力提振消费。我们注意到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牵头开展了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请问目前行动进展如何?谢谢。

邓志勇: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坚持内需主导、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市场监管总局始终把优化消费环境作为提振消费的重要抓手。2025年启动了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目前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在激发消费潜能方面,我们发布家电、家具、服装等大宗消费品以及体育健身、文化旅游、餐饮等服务消费国家标准210余项,制定和推广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旅游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评价模型、家政服务信用体系,持续提升服务品质。相关部门建成充电基础设施1932.5万个,县乡村商业物流配送网点达到3万个,“一刻钟便民生活圈”8132个,不断丰富消费场景。

在破解消费痛点方面,我们部署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儿童玩具质量安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电商领域商标侵权、霸王条款、幽灵外卖等违法行为,大力查处羽绒服以次充好、制售伪劣燃器具、开展加油站计量作弊集中执法行动,查办相关案件7.2万起。聚焦减少消费风险,召回消费品823.6万件,充电宝139.8万台。查办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1932件、罚没7152.9万元。

在改善消费体验方面,我们联合发起“异地异店退换货倡议”,在消费查平台公示线下无理由退货单位21.4万家,修订出台《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完善行政调解等程序,提升消费维权效能,规制恶意索赔、防范制度滥用。制定《关于深入推进消费纠纷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促进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全国12315投诉公示平台的公示率上升到98.4%,多地探索在消费集聚区的公共电子屏上公示投诉信息,从源头减少消费纠纷。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放心消费集聚区建设为载体,出台放心消费标准、放心消费主体培育等政策文件,培育一大批带动面广、显示度高的放心商圈、放心市场、放心景区,让消费者可感可及。我们欢迎社会各界参与到消费环境建设中来,携手共建放心消费品牌。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

当前统一大市场仍然面临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下一步如何精准施治?谢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局长姚雷:

谢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我们深刻认识到,将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转化为高质量发展动能,既要搭建好制度规则,更要大力破除地方保护、及时纠正不当干预市场竞争行为,推动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堵点卡点。过去一年,总局开展整治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行动,立案调查、办结案件数量同比分别上升34%和32%。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拟由本级人民政府出台的重要政策措施开展审查,修改调整1.2万余件,有力保障相关重大政策措施符合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政府行为尺度更加统一规范。

拆掉了“篱笆墙”,才好修“快车道”。今年在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方面,我们将重点从三个方面发力:

在严格执法办案方面,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查处一批重点案件,推动废除一批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全面提升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质效。对突出问题精准识别、督促整改,对严重违法行为强化惩戒震慑,保持高压态势。加强局地协同和专业支撑,压实属地办案责任,进一步增强执法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在加强源头治理方面,我们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研究修订配套实施办法,健全重要政策措施审查机制,严格限制例外规定适用,坚决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加快数字技术赋能,进一步提升审查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持续开展政策措施抽查,做好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强化监督约束,推动制度深入实施。

在注重合规建设方面,充分发挥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作用,加强跨部门风险会商和信息共享,增强政策协同性。聚焦重点领域主动强化合规指导,常态化风险预警,适时通报执法案例、制发工作建议、作出合规提示。持续加大公平竞争执法案件公开曝光力度,明确红线底线,以案释法、以案促治。

近期,我们刚刚上线运行了中国反垄断新媒体平台,常态化发布反垄断领域重要活动、政策解读、案件信息等内容,欢迎媒体朋友们关注。让我们凝聚全社会维护公平竞争的共识与合力,营造共享机遇、共同成长的健康市场生态。谢谢。

中国财经报记者:

优化“两新”政策实施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请问市场监管总局如何助力“两新”政策落地实施?下一步有怎样的工作部署?谢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司长刘洪生:

谢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深入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有力落实“两新”行动的任务部署,加快建设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加速升级生产端标准。聚焦新兴技术融合应用和传统产业更新升级,集中出台174项标准,助力推动行业企业提质增效。

二是迭代更新消费端标准。围绕消费品以旧换新、扩大服务消费、住房改造更新,集中出台230项标准,推动商品、服务、工程质量提升,加快个人和家庭消费升级扩容。

三是扩大供给强制性标准。在标准化工作中,对于涉及健康、安全、环保等关键领域的标准,要尽可能提升实施应用的强制性,我们称之为“能强则强、应强尽强”。按照这个原则,我们通过新制定一批、更新升级一批、推荐性转强制性一批,加快出台11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持续强化标准的刚性约束。

四是加快补齐回收利用标准。围绕二手产品交易、产品回收利用、再生材料使用等循环产业的全链条,集中出台66项国家标准,加快健全循环利用的标准体系,推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2026年优化实施“两新”政策作出新的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将聚焦优化提升传统产业、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大力提振消费等重点发力,布局开展一批新的专项行动:

一是推动传统产业标准更新。围绕石化、机械、轻工、钢铁、有色、建材、纺织、船舶、汽车、电力等十大传统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坚持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推动标准制修订,助力产业转型发展。

二是推进消费品标准升级。聚焦消费者对安全、质量、绿色、智能、健康等方面的新需求,研究制定加快推进消费品国家标准升级工作方案,着力构建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新型消费品标准体系,为增加消费品供需适配性,激发消费潜力提供坚实的基础支撑。

三是加强服务标准建设。研究出台加强服务标准建设的指导意见,围绕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和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的迫切需求,加强传统和新兴服务领域标准建设,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

四是加大强制性标准研制力度。推动实施强制并国家标准更新升级的专项行动,加大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的供给,及时将相关重要领域的推荐性标准转化为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切实筑牢涉及安全的标准防线。谢谢。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近年来,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直播电商、外卖等新业态极大便利了百姓的生活,但也存在一些以次充好、以假乱真、非理性竞争等问题,请介绍一下在平台经济治理方面的重点工作,下一步将如何发力治理?谢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司长朱剑桥:这个问题我来回答。首先感谢这位记者对平台经济治理工作的关注。平台经济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的挑战。2025年,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突出问题导向,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平台经济生态治理取得了重要进展。

一是重点整治平台规则和收费突出问题。我们聚焦平台经济领域突出问题,部署开展了约谈整改和排查整治,有力纠治“仅退款”“强制运费险”“全网最低价”等规则滥用、规则制定不合理以及执行不透明等问题,有效遏制平台乱收费、乱罚款等现象,切实保护中小商家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还联合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出台了《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制定《关于推动网络交易平台企业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着力健全平台经济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是重拳打击直播电商乱象。针对假冒伪劣、虚假营销等直播电商突出问题部署开展了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成都快购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案件,同时指导地方依法查处“太原老葛”“大LOGO”等头部主播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件,集中发布了四批30件直播电商领域的典型案例。我们还联合国家网信办发布了《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直播电商的常态化监管。

三是着力规范外卖平台非理性竞争。针对去年以来外卖行业出现的“口水仗”“补贴战”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问题,我们对主要外卖平台企业加强调研指导,及时开展行政约谈、划出监管红线,推动外卖平台规范促销、理性竞争、守法经营。我们发布实施《外卖平台服务管理基本要求》国家标准,来帮助平台优化管理、提升服务,促进多方共赢发展。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从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健全监管制度机制、强化监管执法约束、加快智慧能力建设等方面来完善平台经济监管,统筹运用挂牌督办、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机制手段,组织查办并曝光一批网络交易的典型案件,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平台经济在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中发挥更大作用。

谢谢。

新华社记者:

我们都知道,质量强国建设是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请问市场监管总局在推进质量强国建设方面取得了哪些具体成效?谢谢。

邓志勇:

感谢这位记者对质量强国建设的关注。质量是发展的根基,也是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市场监管总局以质量强企、强链、强县和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也就是我们说的“质量三强一基”为抓手,统筹推进质量强国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为企业注入强劲动能。我们制定《质量强国建设领军企业培育导则》,在信息通信、工程机械、新能源汽车等关键领域首批培育了34家领军企业,推动全国32万家企业设立了“首席质量官”,为200余万家企业提供了质量培训。出台质量融资增信政策,助力4万家企业获得了超过3000亿元的贷款,为企业质量升级注入了强劲动力。

二是为产业打通循环经脉。我们瞄准重点产业链技术迭代、质量升级中难点堵点和卡点问题,实施质量强链十大标志性项目,投入2.2亿元攻坚289项重点任务。比如,汽车芯片领域完成了25款关键芯片的认证审查,累计装车量突破2000万片,帮助整车企业平均缩短选型上车周期三个月,验证费用下降约40%,为新能源汽车产业提质升级提供了技术支撑。推进全国百个质量强链重点项目和首批21个跨区域联动项目,带动各地实施1856个质量强链项目,组建1420个创新联合体,吸引了5375家链主企业、28万家链员企业参与,成功解决了2.5万个质量堵点卡点问题,有效提升了产业链韧性和竞争力。

三是为区域打造特色名片。我们聚焦质量助力城市可持续发展,探索质量强县培育建设模式路径,推动全国1500多个城市开展培训建设工作,通过建立参考指标体系、搭建数字化服务平台、分析县域质量发展状况、帮助城市持续跟踪质量水平变化,对比同类城市找差距,有针对性的提升质量水平。实施17项质量强县创新试点,组织169个城市开展特色质量实践活动,引导各地打造“一县一品”,持续增强区域质量优势。

四是为发展架起联通桥梁。我们深入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行动,建成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2300余个,在14个地方开展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试点。同时,积极拓展国际合作的朋友圈,探索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建立常态化的交流机制,与古巴、老挝签署质量基础设施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优化质量标准实验室培育试点思路,进一步提升质量基础设施服务产业发展的效能。

下一步,我们将精准对标“十五五”时期质量发展的要求,持续聚焦“质量三强一基”的核心任务,不断提升质量治理效能,为筑牢中国式现代化质量根基贡献更大的力量。谢谢。

大众新闻大众日报记者:

我在此前一些采访中了解到,涉企收费已得到了有效规范,请问市场监管总局是如何推进涉企收费治理工作,减轻企业的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谢谢。

姚雷: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治理涉企乱收费,事关企业活力的充分释放、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事关高质量发展的全局推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涉企乱收费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都多次强调要整治乱收费,为涉企乱收费治理工作指明了方向。市场监管总局坚决贯彻落实,坚持常态化、长效化推进涉企乱收费治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在常态化监管上,我们重点抓好三件事:一是重拳出击查案件。2025年,立案查处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网络平台、行业协会商会以及交通物流等领域违规收费案件5918件,罚没3.47亿元,退还企业13.5亿元。二是规范机制促透明。修订《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落实小微企业优惠减免政策,对商业银行银团贷款、贷款承诺、融资顾问等收费问题提出明确要求,组织商业银行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指导货运平台、网约车平台退还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司机负担。三是智慧监测保权益。推进涉企收费监测信息化,将5200余家企业纳入价格监测与竞争执法信息系统,线上收集数据2400余条,实时监测企业遇到的各种乱收费问题,及时纠治乱收费行为,有力加强企业合法权益保护。

在长效化治理上,我们重点做好三项工作:一是落实收费清单制度。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各地各部门建立了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实现涉企收费项目全覆盖。严查清单之外收费行为,让企业缴费有章可循。二是推进政策评估审核。对存量收费政策全面清理,对新出台政策严格审核,从源头防范乱收费。三是加快长效监管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涉企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出台,明确罚则,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

当前,涉企乱收费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制度性的障碍仍需破解。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标本兼治,通过交叉互查、重点核查、下沉检查,持续推进涉企乱收费治理,让企业轻装上阵、安心发展。

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

经济日报记者:

垄断行为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也损害消费者权益。2025年总局披露了多起经营者集中审查案件,能否详细介绍一下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方面的具体举措?谢谢。

朱剑桥:您提的这个问题比较专业。经营者集中可以通俗的理解为企业之间的合并、收购等行为,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对该类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一方面,要支持企业依法整合资源、做大做强,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形成垄断、破坏竞争秩序。2025年,总局坚持“放管结合”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对合规并购“简案快审”,对存在垄断风险的“要案精审”,有效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生态。主要成效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搭建服务的“连心桥”,为企业申报降成本、明方向。一方面,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将试点委托地方审查转为正式委托,强化局地协同、就近服务。发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推出“行政处罚自算器”工具,让企业“一看便懂,一算便知”。另一方面,我们出台《经营者集中申报规范》《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为企业申报提供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开放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业务系统,提供6000余件历史案例库实时查询,为企业合规申报提供“活字典”。

二是跑出审查“加速度”,让企业并购少等待、快落地。2025年,我们依法审结经营者集中706件,同比增长9.8%,83%的案件在30天初步审查阶段结案。特别在汽车、光伏、锂电池等重要领域,坚持“快审不降质、精审不增负”。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整合资源、优化产能,让好的投资并购项目早落地、快见效。

三是亮出监管“利剑”,为市场守底线、保安全。针对半导体、航运、矿产等关键领域,附条件批准可能损害公平竞争的经营者集中申报5件、禁止1件,有力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公开查处4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罚款695万元。

四是吹响护航“集结号”,为企业出海拉警戒、防风险。国内企业海外并购时可能会遇到境外的反垄断审查,我们帮助国内企业积极应对,组织开展汽车、集成电路、互联网平台等领域200余家企业海外合规培训,加强解读国外法律规则,发布典型案例示范引领,助力国内企业规避风险、行稳致远。

2026年,我们将持续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不断提升审查效率和质量,以“放”激发市场活力,以“管”守护竞争环境,为全国统一大市场注入持久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就介绍这些,谢谢。

贾惠丽:

继续提问,最后两个问题。

澎湃新闻记者:

我们知道,对企业来说,信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是消费者购买产品的重要依据。能否介绍一下在市场监管领域的信用建设工作情况,以及下一步如何利用信用建设推动企业发展?谢谢。

邓志勇: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信用监管是市场监管的基础性工具,也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2025年,我们积极发挥信用在提高监管效能、优化要素配置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通过数据共享、精准监管、服务优化和预期引导,让“无形信用”转化为服务发展的“有形动能”。

一是用好信用数据。我们着力打破信息孤岛,全面提升信用数据质量。截至2025年底,累计归集经营主体各类信用信息154.6亿条,实现跨部门共享数据122.7亿条,通过制定实施《企业信用数据项要求》等国家标准,既精准勾勒企业的信用画像,也促进信用数据在金融信贷、政务服务等领域的广泛应用,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是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我们对全国6400多万户企业实施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现对高风险企业问题发现率超过85%,对低风险企业则“无事不扰”。同时,将1.49万户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通过年报数据分析识别治理大型企业拖欠账款问题,做到宽严相济、靶向施策。

三是优化信用服务。我们深入实施信用提升三年行动,推出“年报服务月”“信用修复服务年”等活动。截至2025年底,累计为4579万户经营主体修复信用,指导1800多万户经营主体合规经营,这种“寓服务于监管”的模式,增强了经营主体的获得感,有效激发了各类经营主体活力。

四是发挥信用导向作用。信用水平是反映宏观经济健康程度的重要指标,我们持续推进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形成了6大类、19项创新试点成果,编制发布中国企业信用指数,2025年该指数达到162.66,较上年增加3.89,印证了我国企业整体信用水平提升,也反映出经济强劲的内生动力。

2026年,我们将持续深化信用监管改革,不断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积极拓展信用应用场景,促进信用要素向优质企业集聚,让“知信”“守信”“用信”成为各类经营主体的坚定共识。

我就讲这些,谢谢。

贾惠丽:

最后一个问题。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网记者:

在国际贸易和产业合作当中,标准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请介绍一下标准国际化方面的工作进展,以及下一步如何推动更多的中国标准“走出去”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谢谢。

刘洪生: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稳步推进制度性开放”列为今年经济工作的重点任务。标准作为世界“通用语言”,是制度性开放的重要内容。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以标准互联互通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主要成效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打通双向通道,推动标准“引进来”和“走出去”协同并进。在“引进来”方面,我们修订发布《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突出“精准采用”“高效转化”,加快将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内标准。截至2025年底,我国总体国际标准转化率已达88.9%,2025年全年转化1510项国际标准,其中文化、气象等领域的转化率达到100%,航空、建材、机械等领域的转化率超过90%。在“走出去”方面,2025年在新能源、传统医学、脑机接口等领域,牵头制定发布ISO、IEC国际标准285项,同比增长26.7%。在生物技术、人工智能、工业网络等领域,向ISO、IEC提出国际标准提案505项,同比增长15.8%。

二是搭建语言之桥,让中国标准走向世界。2025年,围绕“新三样”、大型成套设备等领域部署1176项标准外文版计划,在人工智能、工程机械等领域,发布外文版标准441项。我们成体系部署北斗导航、智能制造、网络安全、共建“一带一路”等4个标准外文版专项行动。依托进博会、中阿博览会、青岛国际标准化大会等平台,开展标准外文版专题宣传,让中国标准成果“一目了然,即取即用”,让中国智慧跨越山海、联通中外。

三是拓展合作半径,深化国际合作。2025年,我们与重点国家签署多份标准化合作文件,累计与75个国家和组织达成130份协议。成功举办首届上海合作组织标准化合作会议、举办第八届虹桥国际经济论坛标准分论坛,“一带一路”标准合作网越织越密,标准化合作“朋友圈”不断扩大。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和自贸区建设等需求,推动开展标准制度型开放试点,邀请国际专家参与我国标准体系的建设,加大重点领域标准外文版供给,培养更多“懂标准、通国际”的复合型人才,支撑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和国际贸易往来,为国际标准体系完善贡献中国方案,书写“中国标准引领开放”的中国答卷。我就介绍这些,谢谢。

贾惠丽:

今天的发布会就到这里,感谢各位发布人,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的参与,大家下次再见。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新网。)

市场监管总局召开2026年首场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

3月20日上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2026年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以下为发布会文字实录: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司司长王秋苹:女士们、先生们,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春风送暖,骏马奋蹄。我们刚刚迈进农历丙午马年,又迎来了“十五五”规划的开局之春。很高兴在这个充满希望的时节,再次与各位记者朋友相聚。我们以季度为约,共同开启今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的序幕。

市场监管工作,关乎发展活力,维系民生冷暖。过去一年,我们以改革破题,用服务护航,致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新的一年,我们将继续秉持“监管为民”初心,勇担“服务发展”使命,在新征程上,奋力谱写新篇章。

下面,我向大家通报近期重点工作进展。

优化营商环境再出实招。近期,总局正式发布两个新规范,《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2026年版)》与《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新版规范将于5月1日起全面施行,通过强化信息精准采集、防范虚假冒名风险、强化电子签名等技术应用,进一步提升登记服务效能。

“信用修复服务年”成效显著。自去年3月启动“信用修复服务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累计为1390.48万户经营主体修复信用。修复的是企业信用,重塑的是市场信心。下一步,总局将持续巩固活动成效,优化升级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出台服务指南,深化创新试点,提供更加规范、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纵深推进。一季度,我们密集出台多项新规,新修订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亮剑行政性垄断;《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与《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聚焦重点领域,引导规范发展;制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稳定市场预期,规范汽车市场价格竞争秩序。

今天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经营者集中委托审查制度的公告》,将进一步提升审查效能,推动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再上新台阶。

新兴领域标准引领发展。今年以来,我们以高标准引领,以精计量筑基,在新兴领域、交通物流、安全生产、民生保障等方面发布国家标准798项,在智能网联汽车、生命健康、智能电表、物理化学等领域,发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32项,有效支撑产业技术迭代升级。

网售工业产品监管持续加力。针对网络售假和产品质量安全顽疾,我们将制定《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清单》,作为《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清单》将有效推动《管理规定》落地实施,近日将公开征求意见。

特种设备安全治理提档升级。2026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今天通过总局官网正式对外发布,5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版规则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行为,有效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筑牢特种设备安全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精准发力。近日,总局部署多项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对相关广告中提示性用语乱象开展为期半年的清理整治,还市场真实清朗;二是针对珠宝玉石、贵金属饰品、红木制品等领域“假证书、假机构、假产品、假网站”等问题,部署开展传统工艺市场“打假清源”联合执法行动,护行业本源正气;三是开展网络食品安全合规提质系列行动,针对直播带货食品、保健食品、网红食品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四是开展酒类产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酒类产品违法违规行为,守牢舌尖安全底线。

此外,特别提示两点:一是《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两部新规今天正式施行。请大家关注。二是《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修正草案)》近日将公开征求意见,诚邀社会各界建言献策。

以上是本次通报的全部内容。

市场监管,使命在肩,步履不停。我们将以更坚定的决心、更扎实的工作,守护市场晴空,护航美好生活。

接下来,进入提问环节。请媒体朋友举手示意,并通报所属机构。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提问:刚才您提到总局部署开展传统工艺市场“打假清源”联合执法行动。请问针对电商平台、直播间等网络营销环节的“假证书”“假产品”等乱象,此次行动有何针对性部署?如果怀疑商家提供的检验报告是假的,消费者能通过什么渠道快速核实或者投诉举报?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司司长王秋苹: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针对电商平台、直播间出现的“假证书”“假产品”等乱象,此次行动,出重拳、亮利器,将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纳入重点监管范畴。

我们将指导督促网络交易平台运用技术手段搭建预警监测模型,强化智能识别能力,及时发现并下架涉假商品。同时,重点查处网络虚假营销、虚假测评活动,严厉打击设立假冒网站或链接提供虚假证书信息的行为。对于未经核验资质、伪造冒用检测报告、违规使用“检验检测”等关键词误导消费者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清理和查处。

如果怀疑检验报告造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验身份。大家可以登录市场监管部门官网,查机构资质,若查无此机构或信息不符,则报告真实性存疑。二是对信息。核对报告中产品名称、型号、批次是否与实物信息对得上,对不上的就要警惕。三是问真伪。通过官方渠道,直接联系检验机构,一问便知是真还是假。四是早维权。发现虚假报告,立刻通过12315平台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在此特别提醒大家,检验报告不是“万能牌”,理性消费才是“护身符”。请消费者多看口碑、多比信誉,别被“一纸报告”迷了眼,不因“一时冲动”买单。让我们共同携手,筑牢质量安全防线,让每一次直播购物,都成为放心消费、开心下单的美好体验。

光明日报记者提问:您刚提到要出台2026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请介绍下新版规则都有哪些方面的特点?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司司长王秋苹:特种设备遍布各行各业,涉及生产生活方方面面。全国特种设备总量已超2440万台,压力管道超百万公里,气瓶超3亿只。这类设备使用场景复杂、安全风险高,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要从源头上筑牢安全防线,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作为核心安全技术规范,新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核心特点,可概括为4个方面:

第一,责任更加清晰。新规细化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统一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设置和配备要求,通过明确安全总监、安全员等关键岗位的职责,做到“权责清晰、责任到人”。

第二,管理更加到位。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有机结合,形成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闭环管理,让隐患早发现、早处置。

第三,监管更加精准。根据特种设备的规模、数量、风险特点,分级分类,精准施策。不搞“一刀切”,而是“量体裁衣”,精准监督,靶向发力。

第四,服务更加优化。推行网上申报、在线核验,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登记流程更简便,办理效能大提升,真正实现利企便民、快捷高效。

下一步,我们将铁腕抓监管,刚性促落实。推动新规全面落地,强化监督,严格执法。让安全责任贯穿始终,让风险排查永不停歇,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人民日报记者提问:能否介绍一下《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出台背景,《规定》有哪些新特点、新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司司长王秋苹:出台《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是时代呼唤,更是改革所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这是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重要落子,这也是推动法律落地的重要一环。

一方面,细化法律条文,让保护清晰可感。《反不正当竞争法》历经三次修订,不断筑牢商业秘密保护的根基;本次《规定》进一步细化,目的很明确:让法律条文可操作,让权益保护可感知,为市场经营者和监管者提供清晰的“路线图”和“说明书”。

另一方面,接轨国际规则,以高水平护航开放。高水平保护,就是高水平开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是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压舱石”,更是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服务全球经营主体的“助推器”。

《规定》的特点,总结起来有以下三点:

一是回应了数字时代商业秘密保护的新需求。商业秘密形态在变,数据算法成为核心资产。《规定》积极应对数字化信息浪潮,明确将“数据”“算法”等纳入受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范畴,列举了针对远程办公、跨境协作等场景下的技术保密措施,并在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中点明了数字化的情形。

二是构建了系统化的行政执法监管体系。界定和细化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并对案件管辖、立案标准、权利人和涉嫌侵权人的证明责任、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监管执法手段、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裁量等予以明确。

三是综合提升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治理效能。推动关口前移,通过组织培训等手段,强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鼓励建立现代化管理体系,通过认证、存证等创新形式,强化商业秘密保护;同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构建商业秘密大保护格局。

新华社记者提问:3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部署的CCC标志试点改革工作正式实施,请介绍一下此次改革的有关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司司长王秋苹:此前,总局聚焦充电宝、电动自行车及安全附件、燃气燃烧器具及安全附件等3大类、11种产品,启动CCC标志试点改革,是为了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压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假冒认证标志、虚假认证等违法行为。

此次改革,我们紧扣问题,注重实效,在原有CCC标志的基础上,集成CCC追溯二维码,构建“获证产品—生产企业—认证证书—发证机构”的认证信息数据链。只需“一键扫码”,就能实时核验产品是否获得有效CCC认证,还能清晰获取生产者、产品规格、发证机构等关键信息,实现“源头可溯、真伪可验、责任可追”。

我们坚持改革不添负担、服务不增成本。试点改革明确要求,认证机构在签发证书时,免费向获证企业提供CCC追溯二维码标识,用于产品印刷或模压,并设置了12个月的准备与过渡期,让企业有充足时间调整适应。待过渡期结束,也就是2027年3月1日起,试点范围内所有出厂销售的获证产品,都要“持码上岗”,规范上市。

目前,试点改革工作已全面启动并有序推进。首批加施CCC追溯二维码的11种试点产品均已投产,陆续上市。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深化试点、总结经验,让监管更智慧,让质量更可靠,让改革红利真正惠及千家万户。

经济日报记者提问:您刚刚提到总局今天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经营者集中委托审查制度的公告》,能否请您简要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司司长王秋苹:完善经营者集中委托审查制度,是总局在2025年8月1日试点委托审查转为正式委托的基础上,采取的又一项深化改革举措,目的是进一步提质增效,让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跑出“加速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委托案件类型“全覆盖”。我们在委托部分简易案件基础上,增加部分非简易案件的委托,实现委托审查制度对经营者集中案件类型的全覆盖,进一步提升审查效率。

二是受委托队伍“再扩容”。我们在原有5个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基础上,增加3个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查简易案件,满足当地投资并购增长需求,更好服务西部大开发、东北全面振兴等区域发展战略。

回溯过往,2022年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启动为期三年的经营者集中委托审查试点工作。三年后,我们将试点委托转为常态化、规范化的正式委托审查制度。委托审查以来,审查效能显著跃升,监管能力稳步夯实,央地协同合力持续增强。

截至2025年底,总局累计委托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5个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1550件,占同期总局收到申报数量的56%,审结1376件,占同期总局审结数量的57%,案件交易总金额约4.26万亿元,占同期总局全部审结案件交易金额的39%。2023年至2025年,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结案件数量从358件攀升至436件,再到491件,年均增速达17%。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审查工作统一、规范、高效,持续激发市场活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

凤凰卫视记者提问:刚才您提到《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清单(2026年版)》将于近期公开征求意见,请问制定《清单》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司司长王秋苹:去年年底,总局发布《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细化明确电商经营者对网售重点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清单》是《管理规定》的关键配套文件,界定了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具体范围。

此次《清单》的编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紧扣网络销售多的产品,优先将销量大、受众广、消费者经常使用的工业产品纳入《清单》管理范畴,如电热水器、玩具等产品。二是紧盯产品质量安全痛点,聚焦那些存在潜在安全隐患、监督抽查不合格率偏高、容易引发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如电动自行车、家用燃气灶具等产品。三是聚焦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充分考量电商平台在审核、巡查等质量管控环节的技术实现能力,确保各项要求能落地、可实施,如安全帽、移动电源等赋码核验产品。

《清单》将为电商经营者销售重点工业产品提供清晰、明确的指引,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

中新社记者提问:总局1月9日宣布对外卖平台服务行业市场竞争状况开展调查、评估。请问目前有何新进展?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司司长王秋苹:年初,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宣布依据《反垄断法》对外卖平台服务行业市场竞争状况开展调查、评估,目的是针对行业存在“拼补贴、拼价格、控流量”等问题,表达竞争关注、评估垄断风险、规范市场秩序。

我们正按照既定方案,抓紧推进调查评估工作。目前,已会同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成员单位,前往相关外卖平台开展现场调查,全面收集情况;组织召开商家座谈会,与行业协会、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交流;并通过面对面访谈,广泛了解平台内商家、外卖骑手和消费者等多方主体的关切与诉求。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通过现场核查、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深入了解外卖平台竞争行为,全面听取平台内经营者、新就业群体及消费者等不同方面的意见,系统梳理市场竞争状况,组织开展分析论证,传导监管压力,并研究提出相应处置措施。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财经节目中心记者提问:针对今年“3·15”晚会曝光的问题,总局目前采取了哪些后续执法行动?能否透露一下最新进展?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司司长王秋苹:您提的这个问题,相信大家都很关注。针对“3·15”晚会曝光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问题,总局迅速部署,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并对相关地方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约谈和挂牌督办,坚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目前各项执法行动已取得以下阶段性进展。

针对“漂白的鸡爪”问题,总局组织专案组,对涉事企业开展突击执法,现场查封过氧化氢(俗称“双氧水”)27桶、鸡爪制品551箱。

针对“‘万能’的外泌体”问题,涉事属地药监部门联合卫健、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组成检查组,现场查扣“外泌体”相关产品。目前,有关部门已依法对4家涉事公司、3家医美机构及医疗机构立案调查。

针对“增高营销的套路”问题,涉事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卫健等部门开展核查处置,对11家经营主体立案调查,相关产品正抽样送检。

针对“私域营销里的专家之谜”问题,涉事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等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已提取涉事公司包括制作虚假课程讲座在内的电子数据和关键证据。

针对“狂飙的租赁电动自行车”问题,涉事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提取涉事经营主体租赁合同和直播电子数据,固定电动自行车牌照、行驶证等相关证据,督促平台关停违规账号。

针对“谁在给AI‘投毒’”问题,涉事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对涉事企业现场核查,公安部门已经启动调查。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深挖彻查、一查到底,对违法行为露头就打。我们的态度是: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市场监管部门将以实际行动,回应社会关切,筑牢消费安全防线。

中纪委新闻中心记者提问:我关注到前阶段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执法队伍“清风铁纪”教育整顿工作,能介绍一下相关情况吗?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司司长王秋苹:为打造一支执法为民、作风过硬的市场监管队伍,在三年行风建设基础上,总局近期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清风铁纪”教育整顿专项行动。目的是:进一步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提升规范文明执法水平,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本次行动,我们主要聚焦三方面任务。

一是筑牢思想根基,坚守“监管为民”。我们将深入开展“为何执法、为谁执法”大讨论,上线网络警示教育基地,通报反面案例。宗旨就一个:让“执法为民”的理念深入每一位执法人员内心,化为行动自觉,让执法更有力度,服务更有温度。

二是锤炼过硬本领,做到“精准亮剑”。我们将组织全员培训,开展比武练兵,强化实战实训。目标是:提升一线人员从线索发现到案件查办的全链条监管能力。我们将组建办案精兵人才库,培养执法办案能手,以专业护公正,以能力赢公信。

三是坚持刀刃向内,从严整肃风纪。我们将以“零容忍”态度,对执法不文明、程序不规范、办案不公正等问题,坚决自查、严查、深查。具体措施是:全面自查自纠,广泛收集线索,依法严肃查处,深化以案促改。对突出问题,我们将通报一批、处理一批、移送一批,绝不护短,绝不姑息。

同时,我们将坚持标本兼治,完善作风纪律建设常态化措施,健全执法风纪监督机制,主动引入社会监督,从根本上严明纪律、改进作风。

为畅通监督渠道,近期我们将在总局官网首页,开设“清风铁纪”举报平台,欢迎社会各界和媒体朋友们积极提供线索,加强监督。

市场监管队伍是维护市场秩序的主力军,也是与百姓打交道最多的服务队。我们将以自我革命的决心,抓严、抓深、抓实此次教育整顿,努力锻造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执法铁军。

感谢各位媒体朋友一直以来的支持与陪伴。市场监管工作的每一点进步,都离不开大家的记录、见证和推动。未来的道路上,让我们继续并肩努力,用事实回应关切,用行动守护信赖,共同维护好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今天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大家!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市场监管部门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

1月29日上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市场监管部门推进质量强国建设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以下为发布会文字实录: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副司长孙延峰:

女士们、先生们,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场监管总局专题新闻发布会。

本次发布会将主要介绍“十四五”以来市场监管部门质量强国建设的基本情况。为便于大家了解具体内容,今天我们邀请到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局长顾绍平先生、质量监督司一级巡视员张宏伟先生、计量司副司长孙华女士、认证监管司一级巡视员梁钢先生、中国质检院院长陈颖女士,请他们介绍整体情况,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

首先,请顾绍平先生介绍有关整体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局长顾绍平: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在这里向大家介绍“十四五”以来市场监管部门质量强国建设的基本情况。

质量是兴国之道、富国之本、强国之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质量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质量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每一次质量领域变革创新都促进了生产技术进步、增进了人民生活品质。”建设质量强国,是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由大向强转变的战略抉择。“十四五”时期,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及相关部门凝心聚力,推动质量强国建设迈出关键步伐,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质量支撑。

一是质量工作机制持续优化,宏观政策体系更加健全。首次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中长期质量工作纲领性文件,也就是《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为质量强国建设提供了全面的行动指南。经党中央同意,国务院调整设立国家质量强国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增至33个,形成跨部门协同推进的强大合力。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专题部署推动《纲要》落实。我们成功举办第五届、第六届中国质量大会和国家质量强国专家论坛,凝聚各方智慧,扩大质量共识。联合开展质量领域考核和《纲要》实施情况评估,推动《产品质量法》《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制修订,加快构建系统完备、运行高效的质量工作体系。

二是质量提升扎实有力,质量优质供给持续增加。我们深入开展质量强企强链强县工作,选树首批34家企业纳入质量强国建设领军企业培育库,质量强链十大标志性项目取得一批重要标志性成果,推动全国1500个城市实施质量强县战略,169个城市开展质量特色实践活动,持续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帮扶中小企业12万余家。小微企业质量认证提升行动成效明显,帮助8.5万余家小微企业培育质量管理人才约13.8万人,参与企业平均年营收增长约10%,利润率提升约8%,质量成本下降约6%。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保持在93%以上,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稳步提升至85.86。全国生活性服务、公共服务质量满意度分别提高到81.33、81.62,持续保持在“满意”区间。

三是质量基础设施效能释放,产业支撑作用更加凸显。我们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启动首批质量标准实验室遴选培育,在14个地方开展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试点。质量标准体系持续健全,制修订国家标准1.3万项,国家标准总数达4.8万项。建立国家计量基准219项,获得国际承认的校准与测量能力2010项,“十四五”期间发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652项,较“十三五”增长18%。全国有效认证证书达442万张,获证组织突破110万家,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5.3万余家,已有83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加入IEC合格评定体系,服务支撑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四是质量安全监管持续强化,民生安全防线进一步筑牢。我们强化源头治理,对14类27种工业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将移动电源、电动自行车头盔等15种高风险产品纳入强制性认证管理,CCC认证已覆盖17大类106种产品,对充电宝等3类11种高风险产品实施“CCC认证标志”试点改革,推进充电宝等10种重点网售产品赋码核验试点。开展备案认证规则专项治理,清退低质认证规则近2万项。进一步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5年来共召回汽车1074次、3803.52万辆,消费品4190次、4040.19万件。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强食品药品全链条安全监管。强化部门协同,加大“双打”工作力度,开展“剑网”“昆仑”“铁拳”等专项行动,老百姓消费安全感进一步提升。

回首“十四五”,质量强国建设取得的阶段性成效,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航掌舵、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踏上“十五五”新征程,质量强国的号角更加嘹亮。我们将以抓铁有痕的劲头,继续坚持以《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为统领,进一步完善质量工作统筹协调机制,纵深推进质量强企强链强县建设,增强质量技术基础能力,提升质量治理效能,让质量工作更加有力、有效、有感,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奠定更加坚实的质量根基!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副司长孙延峰:

谢谢顾绍平先生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媒体朋友先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经济日报记者提问:

党中央、国务院出台《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加快建设质量强国。请问纲要印发以来,实施情况怎么样?取得了哪些成效?

中国质量检验检测科学研究院院长陈颖:

《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是新时期质量工作纲领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各地区、各部门深入推进纲要贯彻落实,并且建立了纲要实施评估机制,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从评估情况来看,纲要实施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纲要设定的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4项量化指标均实现明显增长或保持在较高水平,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和食品抽检合格率均保持在98%以上,达到预期目标值;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2项指标稳步增长,根据趋势研判,预计能够如期实现纲要设定的94%和86的目标。4项定性指标有序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持续提高,消费品质量合格率稳中有升,生活性服务、公共服务质量满意度提升至“满意”区间。

二是纲要明确的重点任务扎实推进。提高质量供给能力,新能源汽车、可穿戴设备等产品质量大幅提升,房屋、水利等建设工程品质稳步提高,商贸、旅游、物流等服务质量持续改善,人民群众的质量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切实增强。强化产业发展质量支撑,质量瓶颈不断突破,攻克产业链质量堵点问题2.5万个,电子通信、医药制造等行业质量竞争力指数突破90。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加突出,视质量为生命、以高质量为追求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

三是七大工程引领带动作用有效彰显。重点产品质量阶梯攀登、服务品质提升、中国品牌建设3个工程成效明显;消费品品种数量超过2.3亿,世界500强中国上榜品牌数量达到50个,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成效显著。区域质量发展示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升级、质量基础设施升级增效、质量安全监管筑堤4个工程进展顺利,质量治理体系不断健全,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监督抽查、缺陷召回的监管手段协同发力,质量安全防线更加牢固。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纲要部署,滚动推进各项任务落实,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质量支撑。

光明日报记者提问:

当前,质量强链作为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与安全水平的关键抓手,已在多个重点领域系统推进。能否请您介绍,现阶段围绕质量强链形成了哪些重点举措,在破解质量瓶颈、支撑产业升级、保障民生消费等方面取得了哪些实质性进展?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局长顾绍平:

质量强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质量支撑和标准引领,服务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我们围绕三大重点方向精准发力、协同推进,取得了一批实打实的成效。

第一,聚焦人工智能、量子信息、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启动实施质量强链十大标志性项目。截至目前,已研制国际标准12项、国家标准103项,以及一批计量、检验检测、认证领域的技术规范和装置,从源头筑牢产业发展质量根基。比如,汽车芯片领域,完成25款关键芯片认证审查,累计装车量突破2000万片,帮助整车企业平均缩短选型上车周期3个月、验证费用下降约40%,为“新能源汽车产业”提质升级提供关键支撑。

第二,紧扣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扎实推进全国百个质量强链重点项目。目前全国已落地项目1856个,绘制质量图谱1388份,形成质量问题清单5656份、质量政策工具清单2388份,累计破解质量堵点卡点问题2.5万个。比如,河北无缝钢管智能制造生产线实现钢管逐支可追溯,人工成本直接降低50%;福建攻克“新型显示产业”核心质量难题,累计节约质量成本超3亿元,这些鲜活案例也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第三,立足区域协同发展,创新推出跨区域质量强链联动项目。首批21个项目覆盖27个省份,涵盖锂电池等新兴产业及煤化工、光伏等传统优势产业,通过联合部署质量攻关任务,整合区域质量技术资源,汇聚4500余家企业、300多家技术机构,合力推动标准共建、品牌共育、成果共享。同步推动家装、羽绒、富硒等惠民生相关产业的质量提升,建立产品质量参数信息数据库和专业知识库,通过人工智能导购,让消费者买到“货真价实”的产品,营造“优质优价”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以质量强链为抓手,强化统筹、聚焦重点,启动实施质量强链二期十大标志性项目,持续推进全国百个质量强链重点项目落地见效,加强跨区域联动,深化民生领域质量赋能,进一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质量竞争力和安全水平,为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质量支撑。谢谢。

中国网记者提问: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要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加强质量监管,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请问“十四五”时期在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主要做法和成效有哪些?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一级巡视员张宏伟:

“十四五”期间,市场监管总局围绕守牢质量安全底线、促进市场良性竞争,统筹发展和安全,监管和服务并举,扎实推进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取得积极进展。

第一,加强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我们动态调整生产许可产品管理目录,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高风险产品强化生产许可管理,截至目前生产许可发证产品已由10类21种增加至14类27种,生产许可证证书总数达5.3万张。制定出台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督促企业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安全员170.5万人,实施质量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层层压实企业关键人员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强化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我们制定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指导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对儿童老年用品、食品相关产品等459种产品加严重点监管,对“内卷”严重的新能源汽车、光伏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在无人机、移动电源等94种产品监督抽查中加强涉及低价产品的抽查。持续对危险化学品、电动自行车、燃气用具等重点产品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整改问题15.1万个。开展电线电缆等9种重点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对充电宝等10种网售产品开展赋码核验试点,构建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质量安全追溯链条。

第三,持续做好助企纾困服务。我们组织开展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行动,帮助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十四五”期间,累计帮扶企业37.8万家,覆盖产业集聚区5806个,助力企业增加工业产值978.1亿元。推动优化生产许可准入服务,实现生产许可证“跨省通办”,网上发证和注销系统与国家政务平台全面对接,审批服务更加高效便捷。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聚焦“内卷式”竞争涉及质量安全领域突出问题,持续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推进助企服务和质量分级,引导企业追求品质品牌竞争,积极营造优质优价、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界面新闻记者提问:

《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和“十五五”规划建议都提出要加强质量基础建设,计量是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专门出台了《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请问规划实施完成情况如何?

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副司长孙华:

计量事关国计民生,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具有基础性战略地位。国务院锚定2035年远景目标,有针对性地提出计量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规划》印发实施以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各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三年一个阶段性行动计划的方式,滚动推进《规划》各项部署落地落细落实。目前,《规划》实施顺利,《规划》明确的2025年阶段性目标均已实现,截至2024年底的第一阶段行动计划确定的274项任务已全部完成,2025—2027年阶段性行动计划确定的259项任务正在稳步实施。

“十四五”时期,《规划》实施总体成效可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计量基础能力实现系统性提升。新一代高准确度、高稳定性量子计量基准加快建设,基本实现国际单位制七个基本单位的量子化复现,在微纳尺度、飞秒激光等领域突破40余项关键技术,新建国家计量基准34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2.3万项,新研制标准物质近8000项,国家计量基标准体系不断健全,有效保证了全国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二是计量服务发展效能显著增强。聚焦集成电路、高端装备、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数字经济、国防建设、绿色低碳等领域,批准建设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32家、国家碳计量中心4家、国家专业计量站8家、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中心16家、计量人才实训中心12家、全国计量技术委员会22个,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初步建立,计量在国家战略实施、重大工程建设、产业创新发展和产品质量提升中发挥了关键标尺作用。三是计量治理体系持续优化完善。健全计量法律法规,制修订计量部门规章18件,出台指导性意见14件,发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652项。深化型式批准、计量授权等管理改革试点,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超1.3亿台件,累计颁发型式批准证书5万余张,组织开展电子计价秤、加油机、民用“三表”等专项整治,有效保障贸易结算、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环境监测等重点领域量值准确和民生福祉。四是计量开放与国际影响不断扩大。深度参与国际和区域计量治理,主导制修订国际建议3项,国际比对主导率达到14.6%,获国际承认的校准测量能力突破2000项,位居世界前列。批准建设3家“一带一路”国家计量测试研究中心。服务大国外交,10余项计量双边多边合作稳步推进,为中国技术和产品走出去提供了技术保障。

下一步,我们将把计量规划落实与国家“十五五”规划落实有机结合,立足“十五五”,锚定2035总体目标,持续深化计量改革创新,加快计量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2035年我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注入更强劲的计量动能。

经济参考报记者提问:

小微企业在我国企业总量中的占比超过90%,数量庞大、活力充沛,是建设质量强国的重要力量。请问“十四五”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在运用质量认证手段助力小微企业提升发展质量方面采取了什么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

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一级巡视员梁钢:

“十四五”以来,市场监管总局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部署开展“小微企业质量认证提升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坚持精准施策,破解小微企业“提质难、融资难”。我们精准识别“提升意愿强、发展潜力大”小微企业,组织认证机构和技术专家“一企一策”开展帮扶。“十四五”期间,累计对8.5万余家小微企业开展了质量认证精准帮扶,帮助解决质量问题4.8万个;联合金融部门创新推出“认证贷”等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达1235亿元,有效疏通融资堵点;引导认证机构减免认证费用约1亿元,支持企业将更多资源投向质量提升等领域。同时,提升行动还通过助力企业拓展市场,间接带动新增就业约14.3万人,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

二是强化梯度培育,激发专精特新发展内生动能。我们通过开展“质量认证服务进园区、进产业集群”等系列活动,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一体化”的综合技术服务。“十四五”期间,面向小微企业开展免费质量管理培训72.2万余家次,培养质量管理人才约13.8万人。创新运用“质量认证工具箱”,推动质量认证与金融、品牌等政策协同,帮助企业降低质量提升成本,促进企业实现跃升式发展。据统计,参与提升行动的小微企业,累计获得专利及各类技术创新成果823项,3724家企业成功获评为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成长动能进一步释放。

三是聚焦产业链协同,助推融入现代化产业体系。我们重点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通过认证提升过程管控能力,持续优化生产工艺。鼓励龙头企业将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向上下游配套小微企业延伸,整体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质量管理水平与稳定性。“十四五”期间,参与提升行动的制造业小微企业产品一次合格率达94.8%,高于全国制造业企业平均水平约1个百分点。引导4033家高新技术领域的小微企业建立标准化研发管理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这些企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平均增长7.7%,技术研发投入强度平均提升6%,实现了质量管理水平与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良性循环。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完善支持企业提质与产业升级的政策体系与服务能力,不断优化帮扶机制,加强质量认证与产业、金融等政策的协同集成,深化产业链上下游协作,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为进一步夯实我国经济微观基础、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作出新贡献。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副司长孙延峰:

今天我们的提问环节就到这里。感谢记者朋友们的提问,如大家还有想了解的其他问题,请会后与新闻宣传司联系。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召开2025年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
十大重大案件专题新闻发布会

1月27日上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2025年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十大重大案件专题新闻发布会。以下为发布会文字实录: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新闻宣传处处长廖芸: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场监管总局专题新闻发布会。

为彰显市场监管部门向“内卷式”竞争乱象“亮剑”、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坚定决心,市场监管总局从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全年执法实践中,精选出十大重大案件,覆盖领域广、执法手段新、惩戒力度大、社会反响强,今天集中发布。

为便于大家深入了解十大重大案件情况,今天,我们邀请到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副司长赵春雷女士、执法稽查局副局长南军先生,反垄断二司副司长谢方先生,价监竞争局一级巡视员杨洪丰先生出席发布会,为大家介绍十大案件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赵春雷女士向大家介绍2025年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十大重大案件的整体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副司长赵春雷: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2025年,市场监管部门强化担当作为,针对“内卷式”竞争较为突出的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以重大典型案件查办彰显整治成效。我们坚持精准识别、重拳出击,坚决整肃行业乱象。同时,对“内卷”现象在不同业态中的复杂表现和潜在危害进行深入研判,力求通过个案的查办,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引导相关行业从无序竞争走向良性发展。今天发布的十个重大典型案件,涵盖了从传统制造业到平台经济等多个领域、从产品制造到认证服务等多个环节。下面,我简要介绍这些案件。

一是查处“莆田来啦”连锁企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通过组织全国性、跨区域集中执法行动,成功摧毁隐蔽性强、规模庞大的体系化制售假网络,有效遏制相关行业通过侵权假冒进行低价恶性竞争的“内卷”问题,推动建立以尊重知识产权和鼓励创新为基础的良性竞争生态。

二是查处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及虚假宣传案。依法查处企业以“低质”产品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传递整治“内卷式”竞争、引导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明确监管信号。

三是查处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垄断协议案。对涉案四家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没合计3.62亿元,并首次对组织垄断协议的自然人经营者作出处罚,有力提升了反垄断执法威慑力,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四是依法无条件批准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批准相关企业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通过优势互补、技术进步增强创新能力,助力企业跳出同质化竞争的“内卷”陷阱,传递积极的政策信号。

五是查处山西老葛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系列案。依法查处当事人通过直播平台为合作方不当推广营销商品等违法行为,累计罚款560万元,有力遏制利用直播营销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业乱象。

六是查处苗古金贴(厦门)大药房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依法查处当事人利用AI技术虚构“非遗传承人”形象进行虚假宣传,并伴有“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有力打击了技术手段新、社会危害面广的新型违法广告,遏制了利用违法广告进行“内卷式”竞争的市场乱象。

七是查处海南环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力电缆产品案。依法查处企业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通过降低质量、以次充好换取市场份额的恶性竞争,严守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底线。

八是查处何某某虚假宣传案。依法对当事人通过私域营销实施食品违法、将抖音平台流量引流至微信进行违规交易的行为予以查处,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私域营销违法行为实施全链条打击的决心,对整治网络营销乱象具有重要警示作用。

九是查处广州赞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该案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合计110万元。在打击单个直播间的同时,对私域直播平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清理整顿源头,震慑相关主体,告诫平台经营者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十是查处认证从业机构系列案件。对CCC指定认证机构开展全覆盖检查,撤销、暂停一批机构资质,并对多家机构及人员进行处罚,防范由于认证失守导致“降质降价”恶性竞争,切实维护质量认证的公信力与有效性。

总体来看,这些案件集中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突出“严”的基调,强化执法威慑。我们坚持对侵权假冒、质量违法、垄断协议等违法行为“零容忍”态度,无论是高额处罚、资质撤销,还是全链条打击,都彰显了监管的刚性约束,有力遏制恶性竞争。二是贯穿“准”的要求,实施靶向治理。紧扣“内卷”在不同行业的表现形式,从低价低质、虚假宣传到平台违规、认证失守,实现精准打击,切实提升执法针对性有效性。三是注重“治”的协同,深化系统发力。通过案件查处等一系列组合拳,从根本上遏制“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推动治理链条延伸,促进市场竞争生态持续向好。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新闻宣传处处长廖芸:

感谢赵春雷女士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现在请大家开始举手提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记者提问:

本次发布的十大重大案件包括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及虚假宣传案,请介绍下案件查处有关情况,对综合整治行业内卷有哪些启示,下一步工作有哪些考虑?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副局长南军:

前期,充电宝安全事件多发、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在国务院安委办有力指导下,部署开展了充电宝质量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充电宝相关违法案件1169件,守牢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其中,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强制性认证规定及虚假宣传较为典型。

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型号充电宝强制性认证证书情况下,擅自委托生产和销售充电宝产品,同时,在明知部分充电宝电芯容量衰减,实际电池容量已达不到10000mAh时,仍在产品显著位置进行虚假标注。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此案查办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加大统筹指导力度,对重大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同时,以点连线带面,对此案涉及的相关电芯生产企业以及认证机构,部署一并依法查处。

通过剖析此案,罗马仕公司为压缩生产成本,未经强制性认证即从事生产销售活动,质量投入不足,源头质量管控流于形式。同时,企业法律意识、质量安全意识淡薄,弄虚作假、夸大宣传,漠视消费者合法权益,反映出企业质量管控不严、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突出问题,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行业存在的重销量、轻质量以及低质低价“内卷式”竞争的问题。此案的查处,有力警示和震慑了行业内相关经营主体,同时也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综合治理“内卷式”竞争、维护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卡点堵点,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工作要求,依托“铁拳”机制,聚焦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严厉打击各类质量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件,形成有力警示震慑,引导市场从低质低价竞争转向高质量竞争。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提问:

我们关注到本次十大重大案件中有两起案件涉及私域直播领域的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是如何整治私域直播虚假宣传乱象的?

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一级巡视员杨洪丰:

近年来,部分不法商家通过“免费健康讲座”“直播领福利”等形式将消费者引流至私域直播间实施虚假营销,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私域直播虚假宣传乱象,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民生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部署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开展专项整治。去年印发《关于开展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的通知》,部署全国市场监管部门严查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违法广告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破坏养老服务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征集群众及经营主体提供的问题线索9268个,查办违法案件6175件,罚没金额1.035亿元,责令4908家主体整改、涉及金额634.77万元,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违规违纪线索134条,取得阶段性整治成果。

二是加强监管执法,全链条打击违法行为。针对保健品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向私域直播领域蔓延发展、规避监管的趋势,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靶向治理,成立专门工作机制,全程跟进指导督办,对相关私域直播平台开展起底核查,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的私域直播平台、私域直播间、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等违法主体,实现了全链条打击。例如,此次公布的十大重大案件中,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微赞”案件中,当事人是一家私域直播平台,为虚假宣传提供技术支持;而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阿宝”案件中,当事人是依托私域宣传销售产品的经营者。两者身份不同,前者作为平台为私域直播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属于帮助虚假宣传;而后者则是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市场监管部门精准适用法律,实现标本兼治,并于前期向社会发布一批私域直播虚假宣传典型案例,发挥“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行业”的作用。

三是压实平台责任,推动对违法行为的治理关口前移。针对一些不法商家利用私域群聊诱导消费者进入私域直播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约谈相关平台企业,要求其压实主体责任、履行社会义务,通过配合监管部门办案取证、采用技术措施对存在涉嫌违法内容的外部链接进行限制访问、加大对消费者宣传提示等方面进行协助治理打击,积极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对违规私域直播平台执法办案。

凤凰卫视记者提问:

请介绍一下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有关情况。经营者集中审查在整治“内卷式”竞争方面发挥了什么积极作用?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二司副司长谢方:

投资并购是经营者通过市场化机制实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及市场出清的重要方式。市场监管总局坚持“快审不降质、严审不增负”,加强汽车、光伏、锂电池等“内卷式”竞争重要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有效支持企业依法通过并购盘活闲置资产、提升经营效率,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走出“内卷式”竞争。2025年共审结相关领域案件129起,所涉案件包括促进技术协同、实现优势互补,优化产能布局、整合区域资源,盘活闲置产能、促进转型升级等多种类型。

十大重大案件中的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2025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收到该案经营者集中申报。双方设立合营企业主要从事锂电池储能系统集成业务,产品主要供中石油体系内油田自用,目的在于围绕油田特定的储能需求,开创“以场景定技术、以需求促创新”的合作方式,摆脱“内卷式”竞争。经过审查,市场监管总局认为交易不会对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且对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整合具有示范意义,于2025年7月无条件批准本案,支持相关企业通过优势互补、技术进步来跳出行业同质化竞争的“内卷”陷阱,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规则,进一步提高审查效能,为企业依法投资并购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提升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工作实效。

上海证券报记者提问: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助长“内卷”乱象,损害消费者利益,请问市场监管部门对此开展了哪些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一级巡视员杨洪丰:

市场监管总局始终高度重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工作,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持续规范网络市场竞争秩序,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加强执法力度。部署开展2025年整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行动。聚焦党中央关心、人民群众关注、违法行为高发的直播电商、老年人药品、保健品、光伏、汽车平台等重点领域、行业,加大对流量劫持、非法获取数据、直播带货中商业诋毁、刷单炒信、夸大产品功效、虚构直播间人气、光伏、汽车、平台等领域互黑互踩以及人工智能领域不正当竞争等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2025年全国共查办各类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1932件,罚没金额7152.94万元。

二是加强监管手段。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利用数字化监管执法平台,加大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测力度,精准打击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鼓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提升对私域直播虚假宣传、网络商业诋毁等违法行为的监测效率和质量,有效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及时固定证据,推动监管执法更具准确性、高效性。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市场监管总局多次召开平台企业座谈会,对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宣贯,要求包括外卖、酒旅、网约车、共享单车等在内的平台企业,认真学习贯彻法律精神,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全面检视自身经营行为,在合规的轨道上行稳致远。此外,以“案情+评论解读”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网络不正当竞争、侵犯商业秘密、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私域直播不正当竞争等5批共31起典型案例,提高执法震慑,划清底线规则,强化公平竞争倡导,着力增强全社会公平竞争意识。

四是加强制度建设。配合立法机关完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于2025年10月15日正式实施,其中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了数据权益保护以及明确平台经营者责任的相关条款。在此我们要特别提示平台经营者,严格落实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平台责任的要求,不仅自身要合规经营,还要引导和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贯彻实施,对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坚决进行打击,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营造更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新闻宣传处处长廖芸:

今天的提问环节到此结束。各位记者朋友如果还有进一步的问题,欢迎会后与总局新闻宣传司联系。感谢各位记者和发布人出席今天的发布会。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召开2025年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
十大典型案例专题新闻发布会

1月21日上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2025年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十大典型案例专题新闻发布会。以下为发布会文字实录: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副司长孙延峰: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场监管总局专题新闻发布会。

过去一年,市场监管总局在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方面,坚持问题导向、打建结合,形成十个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彰显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坚定决心,也体现了提升质量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积极作为。

为了便于大家深入了解十大典型案例的情况,今天,我们邀请到竞争协调司副司长赵春雷女士、反垄断一司副司长刘健先生、质量发展局副局长史新章先生、认证监管司副司长杨冬先生出席新闻发布会,为大家介绍十大典型案例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赵春雷女士向大家介绍2025年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十大典型案例的整体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副司长赵春雷: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今天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是市场监管部门2025年在不同领域整治“内卷式”竞争的监管实践梳理,也是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的总结,更体现了机制优化和治理协同。下面,我简要介绍这些案例。

一是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公开约谈货拉拉。通过运用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采取梯次性监管措施,强化震慑作用和社会监督,有力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有效实现保护市场竞争、稳定司机群体就业、回应社会关切的多重效果,促进平台企业和平台内货车司机共赢发展。

二是光伏行业“内卷外溢”风险预警与整治。通过事前预警、政策协同、指导约谈等方式,有效防范企业因内部行为外溢可能导致的海外反垄断风险,帮助企业规避可能面临的境外法律风险与经济损失,促进行业竞争方式从“价格内耗”到“创新驱动”转变。

三是河南省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开封佰康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利用私域直播虚假宣传系列案。当事人通过私域直播间推送“健康兵法”系列视频,短期内吸引3.7万人观看,通过虚假宣传向老年群体销售口服液,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实现了“从直播间到产业链”的穿透式打击,彰显了对涉老欺诈“零容忍”的立场。

四是市场监管总局就外卖“补贴大战”约谈外卖平台。总局2次召开约谈会,要求外卖平台充分认识低价无序竞争的负面效应,依法诚信经营、强化补贴信息公示、保障商家自主经营、严禁虚假宣传、严禁价格歧视、严禁诱导食品浪费。同时,督促平台主动对外发声,承诺公平有序理性竞争,推动建立多方共赢的行业生态。

五是广东、湖南、北京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移动电源产品实施缺陷调查与召回。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存在缺陷的移动电源产品共实施10次召回,涉及产品共计139.77万台,并督促电子商务经营者、生产企业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线上召回主体责任,推动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是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2025年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首次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开展整车专项监督抽查,聚焦国内主流生产企业中降价幅度较大的车型,在流通领域共抽查6批次,涵盖安全性能检测等7大项34个具体项目,并实施整车碰撞试验,有效督促企业严守质量安全底线红线,形成有力监管威慑。

七是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广告合规助企专项行动。指导支持广大经营主体增强广告合规意识,积极发挥广告业服务实体经济作用,以好广告打造好品牌、助力好企业,深层次引导企业走出“内卷式”竞争。有关数据显示,广告监测违法率保持低位运行。

八是强化一致性管理,提高认证结果有效性。加大产品一致性管理工作力度,防范企业通过降低关键零部件标准、简化关键生产工序等,造成实际生产产品与获证产品不一致的风险,防止低价低质产品流入市场。

九是牵头制定发布组织治理领域国际标准,推动一批新能源汽车标准“走出去”。牵头研制并发布《组织利益冲突指南》等3项国际标准、新能源汽车领域10余项国际标准,推动14项新能源汽车标准被多个国家采用,引导新能源汽车等行业企业由“内卷式”竞争转向质量竞争。

十是扎实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推动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更加规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全年共审查重要政策措施5.8万件,在全国抽查政策措施1万余件并督促问题文件完成整改,从严纠治不当市场干预行为,防止出台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总体来看,这些案例和做法集中体现了以下三个方面的突出特点:一是注重事前预防。在光伏行业开展“事前预警+合规辅导”,帮助企业在“内卷外化”风险形成前及时纠偏;在新能源汽车领域首次实施整车质量抽查,防范可能出现的低价低质风险;通过强化认证一致性检查,防止企业获证后降低质量,从生产源头杜绝“降价降质”竞争。二是注重刚柔并济。不断丰富监管手段,在货拉拉、外卖平台等案例中,运用约谈等柔性工具引导企业自律;在广告合规领域加强指导,显著降低违法率;对私域直播虚假宣传、缺陷产品等问题,实施穿透性打击和强制召回,筑牢安全与诚信底线。三是注重协同治理。积极构建多元共治监管格局,推动平台、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形成治理合力,提升工作整体效能。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标本兼治、多元施策,切实增强整体治理效能,推动形成更加公平有序、良性竞争的市场生态,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副司长孙延峰:

感谢赵春雷女士的介绍。下面我们进入提问环节,请大家开始举手提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财经节目中心记者提问:

请介绍一下市场监管总局通过约谈货拉拉推动整治相关行业“内卷式”竞争的有关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一司副司长刘健:

近年来,我国网络货运行业快速发展,在便利物流与消费、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低价无序竞争等问题逐步显现,社会各方面反映较为集中。经核查,网络货运头部平台货拉拉存在利用算法不合理压低货运价格、利用平台规则实施强制独家车贴等行为,损害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货车司机利益,导致竞争性平台跟随实施低价策略,加剧行业“内卷式”竞争,存在垄断风险。2025年9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公开约谈货拉拉,要求其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落实反垄断合规主体责任,及时规范经营行为,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货车司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平台规则和算法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整治“内卷式”竞争和维护新就业群体利益。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公开约谈货拉拉,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监管措施,通过运用反垄断“三书一函”的方式,在采取柔性监管措施的同时,充分传导监管压力,强化约束作用和社会监督,切实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将督导货拉拉全面落实整改要求,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货车司机合法利益,引导行业回归理性竞争,优化货运平台竞争生态,促进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谢谢。

中国质量报记者提问:

2025年移动电源行业因“内卷式”竞争导致多起爆燃事件发生,总局在召回方面开展了哪些相关工作?成效如何?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副局长史新章:

2025年年初,在全国范围内陆续发生多例移动电源产品起火爆炸事故,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开展了充电宝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同时对移动电源产品安全问题依法开展缺陷调查,督促生产企业履行产品安全主体责任,召回缺陷产品。此次移动电源召回事件直接产生的问题为生产企业对电芯的质量管控出现漏洞,但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移动电源行业快速发展过程中的“价格战”“内卷式”竞争,移动电源零售价不断逼近物料成本线。移动电源行业的内卷,导致生产企业忽视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过度追求规模扩张,最终因内卷引发行业危机的集中爆发。

市场监管总局通过对问题充电宝的缺陷召回工作,在综合整治移动电源行业“内卷式”竞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消除安全隐患,加大产品召回力度。2025年共督促移动电源生产企业实施召回10次,涉及数量共计139.77万台,消除了大量产品安全隐患,有效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二是快速协同响应,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协调相关省局加强指导,督促生产企业及时回应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妥善解决召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目前,相关投诉平台关于移动电源的投诉数量相比2025年7月的峰值降低了85%,并呈持续下降的趋势。

三是促进质量提升,强化移动电源质量安全水平。我们引导生产企业加强质量技术攻关创新,以“行业主导+政府指导”的方式,强化“产学研用检”联动,构建移动电源全生命周期质量管控体系等举措,推动企业由“内卷式”竞争向良性竞争转变,构建良性竞争新范式,突破低效竞争困境。

下一步,总局将持续强化移动电源产品召回监管,加大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产品的缺陷信息收集、调查和召回工作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缺陷产品召回法定义务,对违反《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隐瞒缺陷、落实召回措施不力等行为的企业,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置。谢谢。

红星新闻记者提问:

请问对防止生产企业“内卷式”竞争可能带来的产品质量下降风险,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可以发挥什么作用,已开展的工作和下一步打算有哪些?

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副司长杨冬: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守护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的重要手段。在“内卷式”竞争压力下,企业降成本的冲动增加,产品质量潜在风险进一步加大。加强产品一致性管理成为发挥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用的基础要素。

针对风险,我们提前研判,采取多项措施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一是加严过程管理。如型式试验的样品要在生产企业现场随机抽取,并明确抽样人员、封样程序等具体要求。提高“不预先通知”的飞行检查频率和频次,将关键原材料、关键零部件、关键生产工序等作为检查的重点,发现产品不一致的,立即依法暂停或撤销相应认证证书。二是压实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对生产企业的关键工序提出明确要求,确保生产设备的适配性、工艺流程的科学性以及原材料质量的可靠性。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管控等相关制度,作为认证检查的重点,从源头上推动企业加强生产一致性管控。三是强化全流程追溯管理。明确抽样、检测、现场检查等关键环节的记录要求,并做好样品、全过程档案材料的留存归档,这样可以在发现问题时迅速明确责任归属,快速定位问题源头。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市场监管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决策部署,锚定总局工作重点,深入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守底线”专项行动,进一步提升一致性管理水平。一是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日常监管,开展机构能力条件持续符合性核查,建立重点产品指定机构双月调度机制。二是紧密结合产品特性、生产制造工艺、企业整体状况,修订认证实施规则,形成针对性强、科学性更高的规则体系。三是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要求认证机构加强风险识别,用好“成本核算”手段,对市场上明显低于成本价格产品加强认证监管。四是制定产品认证机构设立认证质量总监和认证项目质量负责人的管理规定,强化责任落实到人。加大工厂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力度,提高法规意识和专业技术能力。五是强化认证实施中对原材料和重要零部件的检查力度,有力推动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水平提升。

极目新闻记者提问:

整治“内卷式”竞争离不开对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的有效规范,请问市场监管部门在这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副司长赵春雷: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政府行为越规范,市场作用就越有效。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是规范政府不当干预市场竞争行为的重要举措。2025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行政性垄断执法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进一步为政府行为划清界限。2025年3月,总局公布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将《条例》规定的4个方面19项标准细化为66个禁止性情形。修订《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增加行为表现类型,强化违法惩戒和责任追究,夯实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的制度基础。

二是扎实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把好政策措施源头关。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审查把关,切实做好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2025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查政策措施5.8万件,修改调整1.2万余件,从源头防止出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三是强化监督保障,依法纠治违反公平竞争的行政行为。总局2025年组织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抽查,督促发现问题文件全部完成整改。指导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公平竞争审查监督保障力度,约谈相关起草单位280余次,及时督促整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的文件。组织开展整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行动,立案调查96件、办结75件,有力制止了不当干预竞争行为。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积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加大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力度,持续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助力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副司长孙延峰:

今天的提问环节就到这里,感谢大家的提问。希望通过今天的发布会,能够帮助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和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在整治“内卷式”竞争、促进高质量发展方面所做的努力与成效。

如果大家还有其他问题,请会后与新闻宣传司联系。谢谢大家!发布会到此结束。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召开2025年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
十大制度建设成果专题新闻发布会

1月9日上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2025年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十大制度建设成果专题新闻发布会。以下为发布会文字实录: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副司长孙延峰: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场监管总局专题新闻发布会。

过去一年,市场监管总局在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方面,坚持系统施策、制度先行,推动出台了一批重要制度,形成了2025年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十大制度建设成果。

今天,我们邀请到竞争协调司副司长赵春雷女士、法规司副司长王丹女士、信用监管司副司长张道阳先生、标准技术司副司长朱美娜女士参加今天的发布会,向大家介绍十大成果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赵春雷女士发布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十大制度建设成果。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副司长赵春雷:

各位媒体朋友,上午好!很高兴在这里向大家介绍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方面推出的十大制度建设成果。

“内卷式”竞争是一种低价、低质、低水平竞争,不仅扰乱市场信号、降低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侵蚀企业长期竞争力,更影响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与高质量发展。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目标导向,于2025年制定、发布了一批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制度标准,系统构建了覆盖全面、衔接有序的规则体系,着力完善长效治理机制,引导企业从同质化低效能竞争转向高质量高水平竞争。今天向大家重点介绍的十大制度建设成果中,既有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也有部门规章的细化落地;既有强制性规定,也有指导性文件;既有对内监管的强化,也有对外标准的衔接,形成了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的治理闭环,为各类经营主体创新发展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十大制度建设成果为:

一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完善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规则,将平台经营者强迫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滥用平台规则实施虚假交易等典型“内卷式”恶性竞争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为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提供有利依据。

二是《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通过规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程序,有序清理失信主体,通过畅通市场退出渠道,有效提高市场退出质量和效率,推动提升经营主体发展质量。

三是《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督促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对拟出台的涉及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责任,防止违规出台政策措施干预市场公平竞争。

四是《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支持和引导平台企业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对新型垄断风险作出明确提示,赋能平台企业更好识别防范垄断风险,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平台企业创新和健康发展。

五是《关于提升网络交易平台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聚焦产品创新和服务标准化,强化平台和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优化维权服务,让群众购物更加放心,推动有关行业从“内卷竞争”向“质量提升”转型。

六是《外卖平台服务管理基本要求》。规定外卖平台服务管理的总体要求,包括商户管理、价格行为、配送员权益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投诉、申诉及处置等要求,提升服务质量,减少无序竞争。

七是《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重点工业产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将电子商务平台成熟的质量管控措施制度化,填补网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空白,更好保障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是《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和光伏产业标准提升行动方案》。部署167项“新三样”领域国家标准研制,以质量安全、能效能耗、分级分类标准研制,推动治理“新三样”“内卷式”竞争,促进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

九是《关于稳步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加强营商环境重点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提高重点服务领域中外标准一致性程度,推动数字经济领域国际标准制定,着力提升标准化对外开放水平。

十是《关于进一步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作的公告》。倡导各方合理完成“三同”产品认定,特别是通过持续推进国内外认证衔接融合相关工作,打通内外贸多元渠道,减少低质“内卷式”竞争,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各位媒体朋友,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列入重点工作。制度建设是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基础工作,也是一项长期任务。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急用先行,推动修改《价格法》等基础法律,健全完善规范“内卷式”竞争的法律和政策工具,加强已出台制度标准的宣贯实施,依法依规治理企业低价无序竞争,持续优化市场竞争生态,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副司长孙延峰:

感谢赵春雷女士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大家举手提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中心记者提问: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何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加强对“内卷式”恶性竞争的规制?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

正如您所说,去年6月修订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近年来反不正当竞争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对新型、典型“内卷式”恶性竞争的规制。

一是针对“刷评炒信”行为,新法明确禁止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二是针对有的经营者雇佣“网络水军”恶意中伤其他经营者的行为,新法将“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纳入规制范围,填补法律空白,让幕后指使者不再“逍遥法外”,同时,将商业诋毁对象由“竞争对手”拓展为“其他经营者”,更全面地规制有关诋毁行为。

三是针对有的经营者钻平台规则“空子”,恶意下单并退货、恶意“刷评”,扰乱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等行为,新法禁止经营者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评价、虚假交易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四是针对平台违背平台内经营者意愿,强制要求平台内经营者降价促销,甚至必须是“全网最低价”等行为,新法禁止平台经营者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五是针对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导致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困局,新法划定行为红线,禁止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自身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切实为中小企业纾困,保障其正常经营。

以上这些新的规定,相信能够为反“内卷式”恶性竞争提供新的法律利器,切实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经济日报记者提问:

畅通市场退出机制是这次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重要切口。请问,《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在完善公司退出制度、畅通市场“出口”方面有哪些举措?这些举措如何有效清理“僵尸企业”,助力破解“内卷”难题?

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副司长张道阳:

一个健康的市场生态,应该是“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我们常说的“内卷式”竞争,往往源于市场的新陈代谢机制出了问题。大量已经丧失经营能力、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僵尸企业”如果长期滞留在市场中“死而不亡”,不仅虚占了名称、住所等市场要素和行政资源,其存在本身也扭曲了市场信号、扰乱了竞争秩序。《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正是为了从制度源头入手,打通退出堵点,优化竞争生态。

具体来说,这个《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构建了高效、规范、畅通的市场强制退出机制。一是明确了标准,破解退出僵局。《办法》清晰规定了强制注销的启动条件,即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后满三年未申请注销的,登记机关可依法启动注销程序。二是优化程序设计,兼顾效率与公平。《办法》设计了严谨高效的程序:比如设置了90天的公告期,期间相关部门、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异议;即便完成注销,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还可以申请恢复登记。这种制度设计,确保了清理工作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三是强化责任约束,筑牢诚信根基。我们强调畅通退出,绝不是让失信者“金蝉脱壳”。《办法》明确规定,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这一规定杜绝了部分人利用“被强制注销”来逃避债务的侥幸心理,强化了企业守法诚信意识。

《办法》从2025年10月10日正式实施以来,政策效应持续显现。截至2025年12月底,不到两个月时间,全国已有29.49万户公司被登记机关启动强制注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持续发布了强制注销公告。这表明大量长期停业企业正被有序识别和清理,市场资源得以加速释放与重新配置。这不仅有效激活了市场存量,也为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推动市场从“数量堆叠”转向“质量比拼”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与实践基础。长远来看,这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励企业专注创新与提质增效,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持续动力,也为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提供基础。

中新社记者提问:

《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和光伏产业标准提升行动方案》编制背景是什么、目前有什么成果、下一步有什么打算?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副司长朱美娜:

近年来,随着全球绿色低碳转型的加速和我国“双碳”目标的深入推进,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和光伏产业快速崛起,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我国已将“新三样”产业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并明确了其发展方向和目标。为推动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和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引领“新三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以强化强制性标准研制、完善分级分类标准、推动标准提档升级为着力点,加快推动产业创新与科技创新相融合,2025年我局制定并印发了《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和光伏产业标准提升行动方案》,针对“新三样”产业部署了167项国家标准项目。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57项,围绕加快新能源汽车安全水平、产品质量、碳足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性能评价等方面推动标准研制,支撑新能源汽车智能化、网联化、国际化发展,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在锂电池领域新制定国家标准30项,聚焦锂电池产品安全、分级分类、质量管理、绿色低碳等方向。兜牢锂电池安全生产底线,提升锂电池能效水平,助力锂电池产业升级和国际化发展。在光伏领域制定国家标准80项,重点聚焦光伏产品质量安全、能耗限额、新型高效光伏电池组件、“光伏+”应用、光伏系统智能运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向,全面支撑光伏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

经过多方努力,我国累计发布57项相关国家标准,其中新能源汽车领域发布电动汽车远程服务、换电安全要求、传导充放电系统等13项国家标准,支撑电动汽车远程操作、车网互动、换电等技术发展。锂电池领域发布锂电池编码规则等2项国家标准,支持锂电池产品追溯,助力守牢锂电池安全底线。在光伏领域发布绿色产品评价、地面用光伏组件等42项国家标准,规范光伏组件产品质量性能和绿色评价指标要求,支撑光伏产品绿色低碳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和光伏产业相关国家标准研制。对于已发布标准,我们通过制作一图读懂、标准云课、专家解读文章或视频加大对标准的宣贯,同时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标准现场宣贯会,推动行业准确把握标准内容,及时实施应用标准,推动标准尽快落地见效,以标准引领带动“新三样”高质量发展。

新华社记者提问:

刚才发布的十大制度建设成果涉及多个领域和司局,能否请您总体介绍一下这些制度在设计和效果上有哪些突出特点?它们如何协同发力,系统整治“内卷式”竞争?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副司长赵春雷:

制度建设是总局2025年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重要工作着力点。今天发布的十大制度建设成果是市场监管总局针对“内卷式”竞争开出的“组合药方”。总体来看,这批制度具有三方面鲜明特点: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针对当前市场竞争中较为突出、典型的“内卷”行为,制度及时回应了社会关注和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例如,针对互联网平台“补贴大战”等现象,出台《外卖平台服务管理基本要求》,获得各方面一致认可。针对网络销售领域存在的“重营销轻质量”“低价低质”等现象,专门制定《关于提升网络交易平台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为推动实现“优质优价”的良性循环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注重系统集成,形成治理闭环。十大制度不是孤立的,而是构成了全链条治理体系。事前,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防止不当干预市场竞争行为;事中,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制企业行为;事后,有《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清理失信主体;长远看,通过标准引领与质量提升政策引导产业升级。各项制度相互衔接、层层递进,形成治理合力,共同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三是体现分类施策,统筹规范与发展。在制度设计中,针对不同领域特点,采取了分类治理策略。对于涉及安全底线的领域,突出刚性约束。如《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网售重点工业产品实行清单管理,筑牢产品安全防线。对于创新活跃、模式复杂的领域,侧重合规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合规机制。对于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产业领域,则通过标准与认证激励产业提质升级。这种差异化制度供给,既划清了企业行为边界和竞争的法律红线,也为企业创新发展留出了充足空间,实现了规范秩序与激发活力的有机统一。

从实施效果看,这批制度已初步展现出协同发力的良好态势。对不当干预行为的规范更加有力,市场竞争更加理性有序,平台“补贴大战”“全网最低价”等现象得到遏制,市场退出更加顺畅,“新三样”标准体系加快构建,有力推动企业从“拼价格”向“拼质量”“拼创新”转变。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新出台的制度落地见效,让这些“良法”真正转化为“善治”,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谢谢。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副司长孙延峰:

今天的提问环节就到这里,感谢各位记者的提问。如果大家还有其他问题,欢迎会后与新闻宣传司联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召开直播电商监管专题新闻发布会

1月30日下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直播电商监管专题新闻发布会。以下为发布会文字实录: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副司长孙延峰:

女士们、先生们,媒体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市场监管总局专题新闻发布会。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有力有效整治直播电商行业乱象,组织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为便于大家进一步了解市场监管部门在直播电商监管方面的工作情况,今天,我们特别邀请到——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副司长舒玲敏女士、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二级巡视员杨键先生、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宇华先生,请他们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

首先,有请舒玲敏女士介绍整体工作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副司长舒玲敏:

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网络交易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面对直播电商新业态快速发展带来的监管新挑战,市场监管总局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平台经济的决策部署,纵深推进直播电商领域突出问题整治,着力完善制度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创新监管方式,持续净化行业生态,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直播电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下面,我向大家通报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加强直播电商监管方面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加强制度建设,筑牢长效监管根基。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网信办制定出台《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办法》着力落实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加强平台经营者的合规管理,向其他主体层层传导监管压力;进一步明确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及其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推动协同治理、系统治理。《办法》创新性地将“流量监管”等手段纳入监管工具箱,为依法开展全链条监管、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同时,我们结合《办法》的实施,正加快推进直播电商平台服务管理国家标准的研制,通过统一明确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指引,发挥标准化在引领行业发展、提升服务水平方面的有效作用。

二、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对直播电商领域存在的虚假营销、假冒伪劣等突出问题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指导山西、福建等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办“太原老葛”“大LOGO”等头部主播虚假宣传案件,充分发挥以查促改、以案促治的震慑作用。今天,我们集中发布一批直播电商领域重大案例,刚才大家也拿到了相关案件材料。近期,市场监管总局依法查处快手电商平台运营主体成都快购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案,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我们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过罚相当,对当事人作出罚没2669.29万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以来,共公布四批30起直播电商领域典型案例,并邀请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负责同志,聚焦平台经济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回答记者提问,释放以监管促发展的鲜明信号。

三、实施穿透式监管,提升精准治理效能。针对直播电商参与主体法律关系复杂的特点,市场监管总局统筹网络监管技术力量,建立健全穿透式监管体系,提升“人防、物防、技防”能力。在这方面,一是健全直播电商主体库,研究制定《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数据报送规范》等,以直播间运营者为重点,关联掌握相关主体信息,强化与平台数据对接,为精准监管提供数据支撑。二是推行商品赋码核验试点,对直播销售的重点商品试点赋码核验,建立“平台亮码、消费者扫码、监管部门用码”的溯源监管模式,压实平台审核责任和生产企业质量主体责任。三是推动建立直播电商监测信息系统,依托直播电商监测平台,部署开展高风险直播活动交叉监测,指导平台经济活跃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直播电商穿透式监管试点,推动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穿透式监管体系。

我先介绍这些情况。接下来,我和相关省份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同志非常高兴回答各位记者朋友的提问。谢谢!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副司长孙延峰:

谢谢舒玲敏女士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媒体朋友先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人民日报记者提问:

此次查处的成都快购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案件,有哪些特点,释放了哪些监管信号?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副司长舒玲敏: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监管,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此案是市场监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具体体现,是在平台经济领域综合运用《电子商务法》等多部法律查处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件,对促进平台企业合规经营,保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直播电商行业创新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第一,释放“零容忍”的执法信号。市场监管部门坚持监管为民,对直播电商领域存在的虚假营销、假冒伪劣等突出问题,始终保持“零容忍”。本次案件查处,通过重点核查当事人是否履行对商家的资质核验义务、是否侵害中小微商家合法权益、是否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采取有效处置措施等关键环节,依法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作出处罚决定,释放了以监管促发展的强烈信号。

第二,强化“全链条”执法导向。在该案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调查询问,全面掌握当事人审核、发布、处置等业务运行逻辑和内部管理流程。加强外围调查,赴多个省市对平台内经营者、主播、商标权利人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主体进行实地核实,推动对关联违法主体和关联违法行为一并追查,强化了全链条监管。

第三,坚持“穿透式”的监管模式。违法行为没有“避风港”。此次案件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穿透表面行为、实施深层次治理的监管逻辑。市场监管总局通过对依法提取的海量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和关联分析,指导监测点开展交叉监测,从协议规则、交易行为、底层代码等多渠道织密证据网,补强证据链,形成闭环证据体系,为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第四,明确“常态化”的监管预期。本案在立案和调查环节,基于日常风险监测、投诉举报数据等进行研判,是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的具体实践。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我们加强对平台企业的合规指导,同步推进《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有针对性地明确平台企业的法定责任,努力实现制度供给与监管执法的双向奔赴,不断提高稳定可预期的常态化监管水平。

新京报记者提问:

在新的一年里,就加强直播电商常态化监管,请问市场监管总局有哪些具体的工作部署和考虑?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副司长舒玲敏:

经过一年的直播电商专项治理,直播电商行业乱象得到初步遏制。新的一年,市场监管总局将坚持问题导向,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直播电商行业常态化监管,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一是进一步压实平台“守门人”责任。结合《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督促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严格履行资质核验、信息报送、培训机制、分级分类管理、信用评价、违法处置、动态管控、信息公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机制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制定出台直播电商平台服务管理国家标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平台经营者的责任。

二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直播电商领域执法力度,综合运用提级管辖、指定管辖、跨区域指挥调度等手段,组织查办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形成有力震慑。推动“一案三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同时核查商家、主播、平台三方责任,构建全链条责任体系,从源头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是加强直播电商常态化监管。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假冒伪劣、虚假营销等较为突出的问题,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直播电商专项治理。以直播电商为重点,开展网络交易平台落实入驻商家核验登记义务专项行动,对平台履行资质核验、信息公示、定期更新等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摸排;对商家资质证照、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四是充分运用新型监管工具。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用好流量监管等新型监管工具,在依法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依据《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违法情况通报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及时采取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等处置措施,防止其通过违法行为获利,从源头上提高违法成本,对违法主体形成有力震慑。

中国质量报记者提问:

市场监管总局近期依法对成都快购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查处。请问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如何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二级巡视员杨键: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快手电商平台运营主体成都快购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为进行了查处。作为属地监管部门,我们将严格督促成都快购科技有限公司对照总局处罚决定深刻反思,对查处的违法行为及暴露的风险隐患立行立改,并以此为契机,举一反三,加强我省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提升网络交易平台合规监管水平,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

一是进一步压实属地监管责任。针对此次案件查处中反映出的平台信息公示、费用收取、消费者安全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广告审核、商业宣传和禁限售商品管控等系列问题,组织对快手电商等属地重点平台开展“体检式”合规评价,采取“资料核查+现场访谈+系统监测”方式,逐项评估平台合规水平,同步开具“合规整改清单”,明确问题、时限、责任主体,以问题为导向倒逼整改,切实将监管压力转化为平台合规动力。

二是进一步压实“守门人”责任。加强对平台企业的行政指导,督促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明确合规管理职责,健全合规风险排查、整改和调度机制,增强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合规风险的能力。督促平台企业进一步优化合规管理体系,将合规要求更好地嵌入资质核验、商品上架、交易撮合、售后处理等关键环节,更加有力地拦截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商品、人员和行为,加强源头治理。

三是进一步推动以案促治。聚焦平台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整治,依法查处各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发布典型案例,持续释放严惩违法、保护合法的鲜明信号,充分发挥以案促改的震慑作用。督促平台企业对广告审核业务环节进行全面评估与彻底重构,部署开展专项监测行动,提升广告合规审核的覆盖面和精准度。鼓励引导平台企业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纠纷解决等制度,推动从源头预防化解消费争议,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南方周末记者提问:

本次发布的四会市万得利珠宝店虚假宣传案是在直播带货过程中涉及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例。请结合这起案例,介绍一下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在加强直播电商监管方面的经验做法。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宇华:

直播带货过程中直观的产品展示和互动式讲解,比传统电商模式对消费者更具吸引力。但一些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诚信守法意识不强,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次四会市万得利珠宝店虚假宣传案就是一起采取虚假、夸大或不实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典型案例。这个案件的成功查办,也反映出加强直播电商治理,监管部门需要不断推动行业合规,强化网络交易监测,提升穿透式监管能力。

广东省直播电商业态发展迅速,大型商家、头部主播较多。近年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强化直播电商乱象整治,助力推动广东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着力构建直播电商“合规生态”。印发实施推动落实网络交易平台合规“两个责任”的具体方案,指导出台《放心消费直播间建设与管理规范》团体标准,组织各地结合实际出台实施促进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系列措施,明责任、强规范、促发展,多维度为经营主体提供全方位合规指南。

二是着力构建直播监测“警戒哨所”。持续优化广东省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测平台,升级直播电商监测应用,通过AI智能感知、语音自动识别、系统一键固证等技术手段,建立“日常检查+专项监测+重点轮巡”的直播电商监测“三维驱动”模式。2025年,我们开展专项监测36项,监测直播间1.2万个,直播场次11.53万场,累计下发线索568条并依法核查处置。

三是着力构建直播电商“安全防线”。2025年,我们集中力量开展直播电商领域监管执法,针对直播电商领域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商品、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问题,全年共查处直播领域违法案件697起,罚没1488万元,有力维护直播电商行业市场秩序。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工作部署,切实抓好《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与宣贯,进一步加强直播电商监管执法,大力整治扰乱网络市场正常秩序、妨碍市场有效运行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在直播电商消费中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副司长孙延峰:

今天的提问环节到此结束。感谢各位记者的积极提问,也感谢各位发布人的详实解答。大家如有后续问题,欢迎会后与新闻宣传司联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召开《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专题新闻发布会

1月7日上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专题新闻发布会。以下为发布会文字实录: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司长王秋苹:

女士们、先生们,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新元肇启,万象更新。很高兴与大家相聚在这里,共同开启新年首叙。

今天的这场新闻发布会,聚焦于两个“新规”,关乎网络交易秩序,更关乎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印发了《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与《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这两个《办法》的出台,意在为网络市场立规,为健康发展护航,为各方权益筑堤,共同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信的网络交易生态。为帮助大家全面了解相关背景与内容,今天我们特别邀请到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司长朱剑桥先生,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女士,中央网信办网络综合治理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李云峰先生。首先,有请朱剑桥司长为大家介绍两个《办法》的总体情况与制定背景。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司长朱剑桥: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平台经济领域两部规章《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两个《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和主要内容。

首先介绍一下《平台规则监管办法》的有关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强调要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网络交易平台规则是治理平台内交易秩序的重要载体,关乎平台经济各方主体切身权益。2025年以来,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聚焦平台规则等问题部署开展了约谈整改和排查整治工作,“仅退款”“全网最低价”等平台规则中存在的制定随意、规则滥用、执行不透明问题得到了初步纠治。为进一步明确平台企业在平台规则方面的责任义务,健全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平台规则公正透明,保障平台经济各方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网信办制定出台了《平台规则监管办法》。

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从四个方面着力强化对平台企业的责任约束。

一是聚焦程序公开,增强平台治理透明度。制定修改程序的正当性是平台规则公平公正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办法》对平台制定、修改规则的要求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公示、公开征求意见、设置过渡期、重大事项沟通协商等,以充分保障平台内商家、消费者等相关主体的参与权、知情权。

二是聚焦执行公正,提升平台治理公平性。对平台规则的有效规制不能仅停留在规则内容本身,还要延伸到规则的执行环节。《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保障申诉权利、建立交易纠纷解决机制、对第三方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等,以有效防范规则执行随意、规则滥用等情况。

三是聚焦突出问题,保障各方主体权益。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平台“仅退款”、平台“罚款”、“会员降权”等问题反映强烈。对此,《平台规则监管办法》明确禁止平台利用规则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合理“罚款”、减损会员权益等行为,以保障平台内商家自主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是聚焦社会共治,建立平台规则监督机制。平台规则量大面广,涉及多方主体利益,需要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监督。《办法》鼓励建立平台发布合规报告、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开展评议的多元治理机制,以推动形成平台规则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下面我介绍一下《直播电商监管办法》的有关情况。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监管,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直播电商近年来发展迅速,作为平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创新、促进消费、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假冒伪劣、虚假营销等突出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为进一步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加强直播电商常态化监管,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网信办制定出台了《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

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监管规范与促进发展并重,重点从四方面入手推动形成权责清晰、多措并举的直播电商治理体系。

一是压实主体责任,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办法》细化了《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进一步明确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主体的法律责任,特别是专章规定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在资质核验、分级分类管理、信用评价、违法处置、动态管控、投诉机制等方面的责任,构建了全链条责任体系。

二是创新监管工具,强化流量监管机制。《办法》针对直播电商行业特点,强化监管手段,将流量管控纳入监管工具箱,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将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违法情况通报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相关主体及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

三是回应技术发展,规范数字人直播。《办法》将数字人主播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监管,避免新技术成为生成或传播虚假信息的“挡箭牌”,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在直播电商领域的规范应用。明确规定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应当进行标识,并持续向消费者提示。

四是强化协同治理,构建跨部门跨平台监管合力。《办法》推动监管部门之间联动处置,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与网信部门之间的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协作机制。同时建立监管部门与平台之间的协同处置制度,以推动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治理合力。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两个《办法》出台为契机,会同国家网信办等部门扎实推进平台规则和直播电商监管执法,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我先介绍这些,谢谢!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司长王秋苹:

感谢朱司长的清晰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各位记者朋友在提问前先通报所在新闻机构,提问时请尽量聚焦一个问题。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中心记者提问:

《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在提升平台规则制定、修改和执行中的透明度、公开性方面如何发挥作用?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司长朱剑桥:

《平台规则监管办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制定、修改、执行平台规则过程中,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办法》通过较大篇幅对平台制定、修改、执行规则的要求作出了细化和创新规定,为保障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参与权、知情权、申诉权提供了依据。

一是完善公示要求。《办法》要求平台应当持续公示平台规则或链接,规则内容应当清晰明了、便于阅读和理解,并以字体加粗等显著方式提示经营者、消费者注意收费、争议解决等重要内容。平台制定、修改一般性规则的,要至少在实施前七日公示,修改重要规则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公示。

二是细化征集意见要求。《办法》要求平台制定、修改平台规则应当在网站、App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全面如实归纳整理收到的意见,对于合理意见应当充分吸收采纳,不采纳意见应当有合理理由。

三是明确告知义务。《办法》要求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采取负面管理措施的,特别是收取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应当充分告知理由和依据,并提供申诉渠道。消费者购买会员服务的,如果会员规则有变化,平台在消费者续费前应当充分告知会员权益的变化情况。

四是建立重大事项协商机制。《办法》要求对于涉及有关各方重大利害关系的平台规则,应当通过定期会商、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常态化沟通协商,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建议。

提升平台规则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是对平台规则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国家网信办指导督促平台企业严格落实《办法》各项要求,推动平台规则更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中国网记者提问:

网络交易中存在的恶意营销、网络水军、个人隐私泄露等问题备受社会关注。针对这些问题乱象,网信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结合《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下一步有哪些工作打算?

中央网信办网络综合治理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李云峰:

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健康运行。近年来,网信部门持续加强网络生态治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净化网络交易环境。主要做了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强化营销售卖类信息内容管理。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加强商品介绍、用户评论、搜索推荐、账号信息等重点环节管理,梳理违规商品清单,明确违规营销行为,严厉打击编造虚假场景人设、无底线带货营销等行为。

二是加大对恶意营销信息处置力度。聚焦恶意虚假摆拍、散布虚假信息、违背公序良俗、违规引流营销等四类恶意营销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督促指导相关平台明确审核和处置标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标签标注功能,健全算法推荐和流量分配规则,优化营利权限管理,坚决遏制和处置恶意营销信息内容。

三是严厉打击网络水军炮制虚假数据等行为。联合多部门建立网络水军长效治理机制,持续加大对网络水军打击力度,严肃查处网络水军有组织刷分控评、刷量增粉、刷单炒信等行为。

四是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系列专项行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系列专项行动,深入治理App、智能终端、自动售卖、扫码点餐等常用服务和常见生活场景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典型问题,公开通报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App、SDK,对重点平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处置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

平台规则治理在平台治理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也是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推动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共赢发展的重要一环。下一步,国家网信办将会同市场监管总局,指导督促网络交易平台排查清理信息、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方面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则,履行平台规则制定修订、规则执行、社会共治等方面义务,充分保障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获得救济的权利,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提问: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直播电商行业各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请为我们具体介绍一下。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司长朱剑桥: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直播电商行业特点,明确了直播电商中的不同主体,在从事直播电商经营活动时的基本法律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手段,推动协同治理、系统治理。

一是细化了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明确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在资质核验、信息报送、培训机制、分级分类管理、信用评价、违法处置、动态管控、信息公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机制构建等方面的责任。同时还将私域直播纳入调整范围,要求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在直播电商活动中的具体服务内容,依法履行相应的平台经营者义务。

二是明确了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法定责任。《办法》明确直播间运营者在建立健全信息公示、身份核验、事前合规审核、直播营销人员纠错、价格展示、数字人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要求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不得提供违法商品或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三是强化了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的管理责任。要求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加强对直播营销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培训、使用、管理等工作。同时规定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直播电商参与主体多、交易链条长、法律关系复杂,《办法》的出台实施将进一步压实直播电商行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更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新京报记者提问:

近年来,网信部门在整治网络直播电商乱象,加强网络直播电商平台规范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针对如何进一步压实网络直播电商平台主体责任,加强直播电商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

中央网信办网络综合治理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李云峰:

中央网信办负有电商平台信息内容管理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我们持续加强电商平台生态治理,集中清理色情低俗、虚假不实等各类违法和不良信息,严惩违法违规账号,对网络主播和MCN机构行为进行规范,督促指导电商平台切实落实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今天发布的《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和《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后,为电商平台合规运营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遵循,我们也将以此为契机,持续加强四方面工作:

一是深化乱象整治。针对直播电商领域虚假宣传、低俗“擦边”、AI仿冒公众人物、打着“特供”旗号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传播违禁商品售卖信息和私域直播诱骗老年人消费等问题,持续开展集中整治,坚决遏制网络直播电商乱象。

二是压实平台责任。督促网站平台进一步加强直播电商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提升违法违规内容发现力处置力,增强自我管理意识和自我管理水平,不断净化直播电商生态。

三是加大处置力度。对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网站平台,以及问题突出、顶风作案的网络账号、直播间和MCN机构,我们也将依法依规从严予以处置处罚,并公开曝光,强化警示震慑。

四是加强人员管理。指导网站平台进一步强化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和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管理,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和教育引导,提升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同时,我们也将以优质网络主播培育工程为抓手,不断引领网络主播群体向上向善,推动直播电商健康有序发展,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直播电商环境。

南方周末记者提问:

我们注意到,《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都对平台责任作了规定。请简要介绍一下两部规章如何从市场监管的角度压紧压实平台责任?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

平台企业是直播电商等网络交易活动中的重要参与者,也是平台经济监管的“关键少数”。对此,有必要对不同场景下的平台责任予以细化、明确,要求其履行与其技术能力、市场地位等相适应的法律义务。这两部规章围绕平台责任,一是将散见于《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平台责任的规定进行归纳整合,并结合监管实际,在规章立法权限内进行细化完善;二是做好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协调衔接。

具体而言,《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平台规则监管实际,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提出规制要求。一是在程序方面,《电子商务法》已对制定、修改平台规则过程中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前公示等事项作了规定,《办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平台规则修改前有关历史版本的保存、平台规则重大事项沟通协调等方面的规定,使制定、修改程序更为科学。二是在实体方面,《电子商务法》已明确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利用平台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列举“二选一”、只收费不服务、强迫低价倾销、强迫参与推广促销并收费等具体违法情形。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已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列举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限制消费者投诉举报权、“大数据杀熟”等典型违法情形。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在《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直播电商活动特点,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专章规定了直播电商平台的责任义务。一是在事前环节,要求平台建立健全直播账号注册注销、平台内交易行为规范、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等方面的机制,并要求平台及时核验直播间运营者以及直播营销人员信息,对直播营销人员进行培训;二是在事中、事后环节,要求平台对直播间运营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对直播电商活动的动态监测,及时处置直播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时限保存相关交易信息并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等。

以上是两部规章对平台责任的主要规定,相信随着新规的出台、施行,能够进一步夯实平台治理责任,督促其依法担负起平台内交易活动“管理者”、平台内竞争秩序“维护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守护者”的责任,切实提升平台依法合规经营水平!

凤凰卫视记者提问:

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部门、平台企业、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形成合力。请问两部规章在协同治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

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确实离不开各方的共同努力。对此,两部规章在协同治理方面都作了一些规定。这里面既有一些共性的规定,也有一些个性化的规定。

在共性的规定方面,两部规章一是在规定市场监管、网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管的同时,要求两部门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二是强化有关主体的配合执法义务,对于市场监管、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管活动,有关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支持。

在个性化的规定方面,《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平台规则社会共治制度,通过消费者组织、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咨询、评议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布年度平台规则合规报告,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邀请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平台规则外部合规评估报告。《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要求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其掌握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与直播间运营者实际经营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共享;进一步完善直播电商领域信用监管制度,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直播电商有关经营主体实施信用监管,将其抽查核查结果、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司长王秋苹:

感谢各位的积极提问和交流。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如各位记者朋友还有其他感兴趣的问题,欢迎会后与我们新闻宣传司联系。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三位发布人,也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的到来!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相关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
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规章第121号令《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下称《办法》),将自2026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办法》修订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 请问《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答:《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实现机构改革“五线合一”、提升投诉举报处理质效、维护消费者权益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形势发展变化,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

一是落实上位法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办法》需全面落实上位法规定,并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细化,确保法规体系衔接统一。

二是回应实践需求。原规章施行5年来,市场监管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例如,电子商务领域投诉总量大、增速快,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需进一步完善管辖权;随着国内超大规模市场扩容,投诉举报数量攀升,需优化处理流程、提升处理效能,并推进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源头减量。

三是保护各方权益。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近年来,一些人滥用投诉举报制度滋扰经营主体,损害营商环境和市场秩序,挤占普通消费者维权渠道,有必要更好统筹消费者依法维权和经营者依法经营,促进消费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2. 您能为我们介绍一下《办法》的修订过程吗?

答: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影响面广、关注度高,市场监管总局在《办法》修订中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监管为民”理念;坚持依法立法,在上位法框架内细化,与其他规章做好衔接;坚持开门立法,多次征求各方意见,注重回应社会公众关切、满足基层急需急用。

具体而言,2025年以来,我们组织召开部分省市座谈会、专家研讨会、立法调研会等,赴地方专题调研,多次听取专家、消费者组织、经营者、基层干部等各方意见;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书面征求意见;8月6日至9月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综合研究吸收各方意见后,2025年12月22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于近日公布。

3. 针对投诉的管辖规定,《办法》有哪些优化调整?

答:管辖权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是提出和处理投诉的第一步,关系资源配置和责任落实。现行的投诉管辖规定与民事诉讼规则基本保持一致,且已运行多年。本次修订未大幅调整,而是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予以回应,主要是进一步完善了平台内经营者(网店、直播间)的投诉管辖权。

原规章第十二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近年来,电子商务领域消费投诉多发高发,已占据所有投诉的一半以上,是消费维权的重点难点。据了解,部分网店身份信息不真实、平台身份核验和协助解决争议不到位、平台和网店所在地存在管辖争议、“实际经营地”也难以确定,导致纠纷难追溯、责任难落实,亟待完善。对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在平台公示的地址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未在平台依法公示地址或者通过平台公示的地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以“公示的地址”代替“实际经营地”,有助于统一标准、定分止争,为消费者维权和市场监管部门确定管辖提供更加明确清晰的指引;如未公示或者公示地址不实,则由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平台履行法定义务。具体而言,如果平台无法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需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民事责任;未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核验、登记及定期更新义务的,还需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

4. 《办法》对提交投诉材料有新规定,请问是如何考量的?

答:投诉材料是投诉处理的载体,需要兼顾便民服务和行政效能。处理投诉需组织双方调解,明确双方真实身份、消费关系、争议事实是必要前提,以确保投诉处理有的放矢、有据可查。因此,202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投诉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明确的事实依据。《办法》第十条和第十六条作了相应的修改和细化。

《办法》第十条作了四处修改:一是增加规定投诉人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是将“真实身份信息”细化为“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等信息,强调上述信息必须是真实的,不能虚构、冒用等。三是将投诉人提供“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修改为“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依据”,落实投诉人的初步举证责任,便于快速厘清事实,提升后续调解效率。四是增设第三款,明确市场监管部门为核验投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办法》第十六条据此作了配套修改,增加规定提供虚假投诉材料、冒用他人名义或者拒不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核验真实身份信息的不予受理。

需要说明的是,全国12315平台多年前已实现用户实名认证功能,消费者可以便捷地在平台注册并完成实名认证。通过热线、来信等方式投诉的,一般也只需登记真实完整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无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但是,对于身份信息不全、不实、使用他人手机或者地址、异常索赔等存疑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核验投诉人身份证明材料,并严格依法保护个人信息。

5. 我们都知道行政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前提是生活消费,请问《办法》对判断生活消费是如何作出界定的?

答:生活消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也是行政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前提。原规章第十五条已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投诉不予受理,但尚未列举具体考虑因素。实践中,经营主体和基层普遍呼吁对此条款进行细化。《办法》借鉴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各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实践经验,本次修订新增了第十七条,探索规定了具体判断情形:

一是消费行为特征,即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二是投诉行为特征,即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集中投诉。三是消费争议的真实性,即不能证明存在已实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自身合法权益已实际受到侵害等真实消费关系或者消费者权益争议。四是投诉人身份的真实性,即多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投诉,如投诉人姓名和手机号码无法匹配,有冒用嫌疑。五是兜底条款,以免封闭列举、挂一漏万。此外,现实情况千差万别,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判断因素。

需要说明的是,《办法》第十七条仅对最常见、最典型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市场监管部门在具体适用时还需要结合个案情况综合考虑。本条款不会提高普通消费者的维权门槛,不会排除当事人合法的救济权利,也不会一刀切将特定群体拒之门外,而是为了把行政资源更好用在为普通消费者解决问题上。对生活消费之外的民商事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解决。

6. 近年来,恶意索赔乱象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映,请问《办法》在防止滥用投诉举报制度方面作了哪些探索?

答: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坚持畅通和规范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和支持公众依法开展社会监督,并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全国12315平台上线以来,已处理投诉举报1.2亿件。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我们注意到,近年来滥用投诉举报制度的索赔情形不断增多,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映。一小部分人以“打假”之名行“碰瓷”之实,刻意追求“小错大赔”“小过重罚”,破坏营商环境,扰乱市场秩序,很多中小商家不堪其扰甚至被迫关门停业;以“监督”之名行“胁迫”之实,穷尽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法定程序,向经营者施压私了,有人一年举报2000多次,但是均不构成案件,极大挤占普通消费者维权资源;还有的甚至以夹带、掉包、造假等违法方式对经营者敲诈勒索或者骗取赔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很多人支持进一步予以规制。本次修订统筹保护各方权益,作出三方面修改:

一是树立基本原则。第七条第二款明确,提出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不得滥用投诉举报权利、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监督管理秩序。各方都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在法治轨道内开展活动,各方合法权益均应得到依法保护。二是完善投诉受理范围。正如前面所介绍的,第十六条规定提供虚假投诉材料、冒用他人名义投诉、拒不配合核验真实身份的不予受理,避免虚假、恶意投诉;第十七条则新增了对生活消费需要的判定考虑因素,为实践中判定受理范围提供参照。三是打击违法索赔。第四十二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投诉举报人涉嫌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信息、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移送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同时,在第二十三条明确对此类情形终止调解,以避免程序空转虚耗。

7. 向行政部门投诉是消费维权的重要渠道,请问《办法》在强化权益保护、完善行政调解上有哪些新规定?

答:市场监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践行“监管为民”理念,努力提高行政调解质效。增强消费者获得感是《办法》修订的重点,主要从六个方面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是新增回访问效机制。第二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采取抽查、回访等方式,加强对投诉处理情况的评估,提高投诉处理效能。二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第七条强调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畅通、规范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第八条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通过全国12315平台、12315热线电话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邮寄地址、受理窗口等渠道进行,细化了原规章“互联网、电话”的表述,增强指引性。三是增加对消费者的告知内容。第十五条规定对投诉不予受理的,还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途径。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终止调解、调解结果不服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其他途径解决,便于消费者及时救济。四是规范委托调解。第十九条新增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投诉委托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的,需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五是完善鉴定检测。第二十二条新增规定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鉴定、检测机构无法协商一致时,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指定鉴定、检测机构,以破解维权堵点,避免技术机构拒绝个人送检或者双方互不信任下陷入僵局。六是优化终止调解情形。第二十三条将调解期限从四十五个工作日修改为六十个自然日,方便当事人计算;新增当事人主体资格灭失等情形。

8. 我们注意到,随着国内超大规模市场持续扩容发展,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公布的接收举报数量也在持续增长,请问本次修订对提高举报处理效能有哪些创新?

答:群众举报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主渠道,也是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线索的重要来源,对于支撑监管执法至关重要。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伴随着庞大的举报量,怎样提高举报处理效能、挖掘举报线索价值,《办法》作出以下修订:

一是完善举报形式要件。第二十八条新增规定举报人除了提供涉嫌违法的具体线索外,还需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以强化举报的真实性、有效性,减少无效劳动,提高“命中率”。二是创新举报处理机制。第三十五条新增规定同一举报人就同一涉嫌违法事实重复举报同一被举报人的,不再另行处理;以补充新的事实为由再次举报的可以合并处理,并从收到最后一次举报之日起重新计算处理期限。三是强化广告的同案管辖。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删除了广告举报的移送。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举报后,首先应当对广告是否违法进行核查;构成违法的,应当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同案管辖,管辖异地主体确有困难的才可转入案件移送程序,而非在收到举报时转入举报移送程序。四是优化对举报人的告知。第三十四条新增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对其中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还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以避免举报无门。此外,考虑到立案为过程性决定,且不同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删除了告知是否立案的统一规定。五是新增统一办理。第四十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统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处理投诉举报,实现全国投诉举报信息一体化。对于各种渠道接收的举报线索,在大数据和AI时代更加有必要统一数据标准、全量归集分析,才能真正发挥举报的“晴雨表”“指南针”价值。

9. 除了通过行政机关处理投诉举报外,请问《办法》对健全消费纠纷多元化解体系有哪些新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健全消费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这就要求我们构建企业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相结合的共治体系,推动从个案解决向共性治理转变,从事后处置向源头预防转变,特别是引导企业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把消费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预防在自觉合规中。

一是新增源头化解。第六条规定鼓励和引导经营者建设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消费争议解决等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鼓励和引导消费者通过上述机制和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我们将继续加强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建设,扩大消费维权“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活动的覆盖面、提升可及性。二是强化源头治理。第三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公布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实践中,全国12315消费投诉公示平台已上线运行两年,截至2025年12月底已公示投诉信息2624.5万条。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提高消费投诉公示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公示的知晓度和有效性。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解读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保障和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1. 《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同时授权部门规章可以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行作出规定。目前,市场监管领域关于违法所得认定的部门规章仅有原工商总局2008年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行政处罚法实施后,部分领域处罚案件适用该规章,在计算违法所得时扣除相应支出;部分领域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将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全部收入认定为违法所得,影响了市场监管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同时,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涉及法律法规多、案情复杂多样、社会危害程度差异大,一律按照全部收入没收违法所得,极易造成过罚不当,对主观过错轻、社会危害程度小的企业有失公平。制定《办法》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的认定作出统一规定,有利于精准落实过罚相当原则,提升市场监管执法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2. 《办法》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概念以及认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办法》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要求,清晰界定违法所得内涵并确立认定原则,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认定违法所得提供明确依据。

关于概念界定,《办法》第三条明确,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取的款项,该款项应当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是当事人基于该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款项。这一界定源自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立了违法所得认定的直接因果关系原则。仅追缴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利益,能够确保处罚的范围、幅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避免将当事人的其他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所得一并没收。

关于认定原则,《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确立了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合法必要支出及直接相关税款的原则,既体现了“禁止不法获益”的原则,即“任何人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使当事人恢复至违法前的利益状态;又符合过罚相当原则,避免对主观过错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当事人没收全部相关款项。该原则与其他部门违法所得的认定规则基本一致,对于食品药品等相关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惩戒,可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高额罚款、吊销许可证件、从业禁止等处罚种类来实现,以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从执法实践来看,统一认定标准能够解决此前各业务条线认定规则不统一的问题,促进市场监管各领域执法的深度融合。

此外,《办法》第十条规定扣除处罚前依法缴纳的直接相关税款,并明确税款的认定和扣除规则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3. 《办法》所规定的违法所得计算规则是什么?

《办法》围绕“合法必要支出”构建计算规则,明确扣除范围以及举证责任,为执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关于扣除范围,《办法》第五条是对第四条原则性规定的细化,目的在于为执法人员提供清晰明确、切实可行的扣除指引。通过列举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增强了扣除规则的确定性,减少了执法过程中的裁量空间与争议情形。同时,考虑到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难以通过有限列举涵盖所有扣除情形,因此明确“当事人认为有其他合法必要支出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执法过程中可以根据个案情况进行认定和裁量。此外,对于“合法必要支出”的具体界定,市场监管总局及国家药监局可以结合实际工作以及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通过制定文件、作出个案答复等途径进行解释。

关于举证责任,《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的义务、时限以及证据要求。同时,对举证不能以及不配合提供真实、完整证据材料的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即“不予扣除”。主要考虑是,《办法》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授权,在规章层面对违法所得的计算作出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明确可以扣除合法必要支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理应由当事人提供认定合法必要支出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最清楚自身经营状况与成本构成,由其在指定期限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真实、完整的单证、协议、会计账簿等证据材料,是认定合法必要支出最直接、高效的方式,既能确保违法所得计算的全面性与准确性,也能减少执法中的调查核实成本。此外,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协助调查的义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也规定“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如果当事人不配合提供认定合法必要支出所需要的证据材料,理应承担不予扣除的不利法律后果。这样的制度设计,可以大幅提高证据收集效率,有效解决基层执法中普遍存在的违法所得计算难、取证难等痛点,提升执法效能。

4. 《办法》对哪些特殊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作出了规定?

针对三类特殊违法行为,《办法》结合行为性质,明确差异化的计算方式,实现了共性规则与特殊情况的兼顾。

一是《办法》第七条规定,多收或者少付价款的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行为多收或者少付的价款计算。其他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二是《办法》第八条明确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活动的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传销活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违法所得的计算,按照本办法其他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是《办法》第九条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

5. 针对违法所得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针对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违法所得认定中长期存在的难点问题,《办法》明确了处理规则。

关于已退赔款项,《办法》第十一条遵循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明确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不予没收,目的是鼓励当事人主动退赔,从而降低相关主体的维权成本,有效解决事后退赔难的问题。同时,在以违法所得为基数计算罚款或者将其作为裁量因素时,如不将已经退赔的款项计入违法所得,可能导致过罚不当,因此规定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虽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

针对立法中的差异化安排,《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同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责任中,部分条款对没收违法所得作出规定,部分条款未作出规定的,对未作出规定的条款所涉及的违法行为,一般视为违法所得无需单独计算。”主要考虑是,当同一部法律、行政法规中部分条款明确规定没收违法所得,部分条款未对违法所得作出规定时,应视为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已经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违法所得可计算性等因素,作出了差异化安排。有的情形是由于违法行为本身不存在违法所得,有的则是在罚则中对应当没收的违法所得予以吸收,将这些情况视为违法所得无需单独计算,增强了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关于违法所得无法查清的情况,《办法》第十四条针对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以及仅部分违法所得能够确定的情况,规定了无法查清或者无法计算的部分,可以不再单独计算,但应当在确定罚款数额时作为考量因素,兼顾过罚相当原则与执法效率。这样规定的考虑是,行政处罚法要求“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但在执法实践中,确实存在违法所得无法查清的情况,有必要对此种情况作出规定。同时,考虑到该规定赋予了执法人员较大的裁量空间,可能引发履职不到位的风险,因此针对这种情况,设置报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的程序,目的是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执法,避免失职渎职。

关于不予处罚情形,《办法》第十五条明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再没收违法所得,但不免除当事人依法退赔的责任。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考虑到,一是没收违法所得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免予处罚理应涵盖免予没收违法所得;二是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前,办案机关已经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进行了全面考量,这种情况往往不存在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极小,予以没收不但没有必要,还会增加执法成本。同时,明确不予行政处罚并不免除当事人依法退赔的责任,以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此外,鉴于反垄断等市场监管领域执法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违法所得计算的复杂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备专业核算能力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违法所得核算、评估,以保障认定结果的客观公正,提升执法的规范化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最高法、最高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规范职业索赔
维护市场秩序典型案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大力提振消费,推动消费市场高质量发展。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持续强化司法服务,强化执法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

近年来,以向生产经营者索赔为业的职业索赔问题日渐凸显,一些职业索赔人滥用投诉、举报、诉讼等维权途径,利用“退一赔十”“退一赔三”等法律制度,达到高额索赔目的,甚至为获取非法利益,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假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破坏消费维权环境,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规范职业索赔维护市场秩序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体现了以下三方面特点:

一是分类施治、精准施策。本次发布的案例,既有职业索赔人购买不合格食品后要求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案例,也有通过餐馆就餐投放异物、伪造预包装食品质量问题等方式敲诈勒索、骗取财物的刑事案例。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织密维护权益和秩序的法网,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类型、特点、情节,以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标准区分处置,依法支持合理维权,不支持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对违法索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彰显了依法规范职业索赔行为,坚决维护广大消费者、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

二是保护权益、维护秩序。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既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依法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既依法保护正当维权,也依法规范职业索赔、惩治违法索赔。案例五中,石某在当地不同的乡村超市购买过期食品,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法院判决各商家在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有利于促使商家纠正违法行为,也有利于让广大消费者放心消费。三个刑事案例中,行为人通过虚构产品质量问题等手段向商家勒索高额赔偿、骗取高额退款,是假借索赔之名实施的犯罪活动,严重侵害生产经营者权益,办案机关依法予以惩处,有效整治违法索赔乱象,维护良好营商环境和市场秩序。

三是部门协同、标本兼治。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民行、民刑、行刑衔接,在处理投诉、举报或者办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全链条惩治违法索赔,共同维护法治秩序。三个刑事案例中,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生产经营者反映后,积极开展调查,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相关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协同发力,推动源头治理,督促规范生产经营、加强内部管理,从根源上净化市场、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案例四中,审理法院制发改进竹笋生产工艺的司法建议,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保护地理标志与实施乡村振兴相结合的新路径,推动当地竹笋行业健康发展。案例五中,审理法院制发加强对乡村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监管的司法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系列整治工作,规范乡村超市经营行为,实现了治标更治本的良好效果。

下一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在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消费者合法诉求的基础上,规范职业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积极营造消费者放心消费、经营者安心经营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和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苏某敲诈勒索案:在餐馆就餐时恶意投放异物并要挟商家、索取财物的,可构成敲诈勒索罪

【基本案情】2024年1月,被告人苏某因敲诈勒索餐饮商家被行政拘留。同年3月至4月,苏某在北京市多家餐馆就餐期间,将事先准备的蟑螂投入饭菜,以吃出蟑螂、举报餐馆违反食品安全法为要挟,五次向餐馆要求免单和索要赔偿,其中四次索得钱款共计1663元。北京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餐馆反映后,通过实地核查餐馆后厨、查阅现场监控录像、排查投诉举报数据等,发现苏某以同样方式在多家餐馆提出索赔,涉嫌敲诈勒索犯罪,遂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苏某抓获,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对苏某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二条规定,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苏某2024年1月曾因敲诈勒索被行政拘留,本案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663元,可认定为数额较大。苏某到案后认罪悔罪,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苏某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餐饮业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是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的重要领域。推动餐饮业高质量发展,既要坚守食品安全底线、提升餐饮服务品质,也要优化餐饮业发展环境、健全餐饮业安全保障机制。近年来,一些不法人员利用经营者担心不良影响扩散的心理,在就餐过程中恶意虚构食品安全问题,以此要挟经营者,索取高额赔偿,损害商家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曾因敲诈勒索餐饮商家受过行政处罚,却不思悔改,继续以同样手段作案,恶意制造商家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假象向商家索赔,严重扰乱餐饮业经营秩序,依法应予惩治。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积极研究恶意索赔类案监督规则,建立线索研判会商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执法中积极查处,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畅通行刑衔接渠道,形成工作合力,依法运用刑事手段打击恶意伪造食品安全问题的犯罪行为,为构建公平竞争的餐饮市场环境提供坚实保障。本案的查处,警示那些以职业索赔为业者,守法守规,诚信交易。

二、向某等敲诈勒索案:恶意在食品外包装中塞入异物并要挟商家、索取财物的,可构成敲诈勒索罪

【基本案情】2022年6月至2024年4月,被告人向某独自或先后伙同被告人简某、郑某等人前往福建省、湖北省、江西省、安徽省等多地的超市、便利店、咖啡店等场所,用事先准备的钢针将食品包装袋扎穿,将毛发或钢丝球塞入包装袋内,再以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商家退款并索要高额赔偿。如果商家提出质疑,向某等人则以通过网络平台曝光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等方式进一步要挟商家并索要钱款。向某作案60余次,索得钱款2.4万元;简某作案50余次,索得钱款2万元;郑某作案8次,索得钱款0.24万元。安徽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食品零售店反映后,通过现场核查发现该店同类食品的包装和品质均完好,且向某存在要挟之举,遂协助店铺报警处理,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抓获向某等三人,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对向某等人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简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向密封包装的食品内投放异物,再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勒索商家,其中向某、简某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郑某多次敲诈勒索,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向某、郑某投案自首,简某坦白罪行,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简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法律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正当维权,同时依法惩治违法索赔,打击假借索赔之名实施的违法犯罪,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本案中,被告人向某独自或结伙,通过向密封食品袋里恶意添加异物、虚构食品质量问题的方式勒索商家,在多地反复作案,形成相对固定的犯罪模式,侵害了商家的合法利益,应依法惩处。此类案件具有数额小、次数多、范围广的特点,商家容易选择息事宁人,长此以往,会导致市场预期降低、市场秩序受到损害。办案机关依法打击违法索赔犯罪,准确把握此类犯罪行为与正当维权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对于构成犯罪的决不姑息,尤其针对“职业化”“团伙化”的犯罪分子坚决“亮剑”,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三、黄某等人诈骗案:虚构买家信息和商品质量问题骗取商家财物的,可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2023年4月起,被告人黄某、张某、高某在江苏省徐州市合伙从事电商经营。同年6月至8月,黄某等人先后组织被告人杨某、孙某等五人,通过伪造买家快递单和食品包装袋胀袋、漏气视频、照片等方式,在网络平台上虚构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鸡爪存在胀袋、漏气等食品质量问题,骗取该公司商品退款共计9万余元。安徽市场监管部门接到该公司反映后,开展现场核查、数据分析、证据收集等工作,研判认为涉嫌诈骗犯罪,商公安机关介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将黄某等人抓获归案,检察机关以诈骗罪依法对黄某等人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黄某等四人数额巨大,其余四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黄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黄某等人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其余被告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处以不等刑罚。

【典型意义】近年来,违法索赔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除捏造产品质量问题向商家施压,敲诈勒索高额赔偿款的常见模式外,部分不法人员瞄准特定商家,虚构商品交易及商品质量问题,骗取侵占钱财,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本案中,被告人黄某等人原从事电商经营,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伪造买家凭证和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的照片、视频,骗取商家巨额商品退款,应依法以诈骗罪惩处。办案机关加强释法说理,督促涉案人员退赃,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同时依法协同打击、治理违法索赔及其衍生社会问题,坚决遏制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蔓延态势,并加强网络治理和舆论引导,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曾某诉陈某、某农副产品加工厂产品责任纠纷案:以合理生活消费为限,规制职业索赔人超出生活消费需要的高额索赔行为

【基本案情】曾某于2023年10月24日在陈某处购买了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的45件(4袋/件×5斤/袋×45件=900斤)鲜竹笋(保质期10个月),每件单价200元,合计9000元。购买后,曾某将所购的一袋竹笋送检,结论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本案鲜竹笋外,曾某还于2023年10月21日购买了100件干竹笋(已另案起诉)。曾某陈述所购鲜竹笋系为2024年春节其父亲80岁寿宴所备,干竹笋系为回礼赴寿宴的亲友所备,但因故未实际操办宴席。曾某上述陈述均无证据予以证明。曾某起诉陈某及某农副产品加工厂,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陈某销售的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的竹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系生产过程中导致的问题,销售者陈某在进货时已尽到了查验义务,故陈某不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经营者,应由生产者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曾某购买案涉竹笋重量高达900斤,远超过其日常生活所需,且不能证明合理用途,结合其短时间内大量购买及送检等事实,能够认定曾某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购买索赔。综合考虑鲜竹笋的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的生活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曾某个人和家庭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为1件竹笋20斤(价款200元),判决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支付曾某惩罚性赔偿金2000元。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职业索赔人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的裁判规则。本案裁判结果与司法解释精神一致,既有利于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也有利于防止职业索赔人通过恶意高额索赔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恶化营商环境。审理法院制发司法建议书,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共同帮助当地企业改进生产工艺、提升产品质量。当地竹笋产品质量分级规范地方标准被采用为团体标准。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保护地理标志与实施乡村振兴相结合的新路径,既保障食品安全,又推动当地竹笋行业健康发展,实现消费者、笋农、竹笋加工企业、地方特色产业共赢的目标。

五、石某诉某超市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系列案:以法治合力维护市场秩序,推动乡村食品安全问题源头治理

【基本案情】2023年5月7日,石某在某超市购买预包装食品某品牌麻油鸡一袋,价格为28元。包装标签载明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1日,保质期为8个月。石某以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为由起诉请求退还购物款28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某超市辩称石某系职业索赔人,其以索赔为目的购买商品,并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保护的消费者范围,拒绝支付赔偿金。经调查,石某于2022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间,在当地不同的乡村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按照相同模式进行索赔,向法院提起多起诉讼。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营者销售已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属于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经营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请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某超市向石某销售明知过期的食品,石某有权请求某超市退还价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对“知假买假”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应当在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石某在某超市购买某品牌麻油鸡一只,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故判决某超市向石某退还价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石某对当地不同乡村超市过期食品提起的诉讼,均按相同规则进行审判。

审理法院办案过程中发现,因乡村超市经营者、乡村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意识,当地乡村超市容易发生售卖过期食品问题,故及时制发加强对乡村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监管的司法建议。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相关线索后,迅速开展系列整治工作,全面提升乡村食品市场规范化水平,从源头杜绝过期、假冒伪劣等有害食品进入市场流通。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定和谐。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职业索赔人提起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请求,既能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又能防止权利滥用,还能充分利用其提供的违法生产经营线索,从根源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乡村地区食品安全基础相对薄弱,石某提起的系列诉讼客观上反映出当地乡村食品安全保护仍存在短板。审理法院根据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及时制发司法建议,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共同推动乡村食品安全问题源头治理,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守护消费公平 提振消费信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一次安全无忧的消费,不仅承载着百姓对美好生活的期待,更彰显法治护航市场秩序的力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的今天,消费已成为连接生产与生活的核心纽带。从“舌尖上”的食材安全,到“指尖上”的线上服务;从银发群体的消费需求,到新兴领域的服务创新,消费市场不断迭代换新,在释放社会活力的同时,也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诸多新问题与新挑战。

2026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司法利剑筑牢消费安全防线,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强劲动能。

减肥食品违法添加:十倍赔偿守护“舌尖”安全

当前,在深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引领下,体重管理作为健康素养提升和慢性病防控的重要环节正加速走进公众生活。当减重瘦身成为一种流行的健康理念,巨大的市场需求也随之撬动了减肥产品领域的快速扩张。

然而,在市场繁荣的背后,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公众对身材管理的迫切需求,销售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产品,严重威胁着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此次发布的案例5即为一起典型的在减肥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案例,对那些以牺牲公众健康为代价攫取利益的违法行为敲响了警钟。

案件要从一次看似普通的网购说起。于某在张某经营的网络店铺中购买了某款减肥食品,支付价款2000余元。该食品宣传图中标示生产企业为某保健品公司。收货后,于某发现该保健品公司竟然十余年前就已被吊销营业执照,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刑事立案(已另案处理)。

经鉴定,案涉食品成分中含有大量的西布曲明——这是一种被国家相关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成分。据此,于某诉至法院,以张某销售的减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判令张某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查验义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放任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风险的发生,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此案中,张某在其网络店铺销售标示生产企业为某保健品公司的减肥食品,但该保健品公司已于十余年前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案涉食品经鉴定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该成分属于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张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减肥食品,于某主张张某承担所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向于某支付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2万余元。

对食品安全的守护,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十倍赔偿,以司法重拳让违法者为其逐利妄为付出沉重代价,让消费者真切感受到法治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食品安全中的磅礴力量。

视频平台“无感续费”:显著提醒义务不可或缺

自动续费是互联网消费中的一项便捷设计。然而,当视频平台未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自动续费,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某视讯公司系某视频平台经营者。2021年8月23日,谢某通过APP购买该视频平台会员服务,选中“连续包年”选项,服务协议约定了自动续费内容,并约定在扣费过程中出现差错,应根据过错原因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时间来到2022年8月10日,某视讯公司在平台内向谢某发送自动续费的提示信息,但未设置信息自动弹窗提醒,且查看信息的路径不明确。同日,某视讯公司又向谢某手机发送自动续费的短信提示,但发送失败。后某视讯公司未再提醒谢某。2022年8月20日,谢某账户被自动扣费。

当发现账户被扣费后,谢某要求某视讯公司退费,却遭到拒绝。谢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视讯公司退费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诉讼中,某视讯公司自愿退还谢某所扣费用,但拒绝赔偿利息损失。

审理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本案中,某视讯公司虽通过平台内信息、手机短信方式向谢某发送自动续费提醒,但平台内信息未设置自动弹窗提醒,且查看信息的路径不明确,在平台内信息同时承载大量广告通知功能的情况下,此种提醒方式难谓显著。在短信发送失败后,某视讯公司也未继续履行提醒义务,其作为经营者未能充分保障消费者关于续费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换言之,平台的自动续费提醒义务不是“发了就行”,而是要真正让消费者看得见、找得到、关得掉。

最终,法院判决某视讯公司对谢某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技术手段的便利不能以牺牲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为代价。此案判决传递出明确信号:无论商业模式如何创新,尊重消费者权利是永远的前提。只有让提醒真正到达、让取消足够简便,自动续费才能回归便利初心,而非沦为协议里的“隐形陷阱”。

理疗产品虚假宣传:退一赔三彰显法治威严

守护“夕阳红”,不仅是一份社会责任,更是一道必须答好的法治考题。

随着“银发经济”的蓬勃发展,老年消费者群体正逐渐成为消费市场的重要力量。然而,由于老年消费者在信息获取、判断能力等方面相对较弱,在消费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和问题。

此次发布的孙某某诉赵某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正是老年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生动缩影。

赵某某在网络平台宣传某理疗产品具有“降三高”“治疗糖尿病并发症”等功效。孙某某(60岁)看到后至赵某某经营的理疗店体验,并与赵某某签订合同,购买了10个疗程的理疗项目,总价1万余元。理疗过程中,理疗店仅使用普通的护肤品进行理疗服务。4个疗程后并无效果,孙某某与赵某某协商退款未果。孙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某退还支付的理疗费1万余元并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赵某某虚假宣传其理疗产品有“降三高”等治病功能,夸大功效,诱导老年人消费,构成欺诈,应当退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赵某某退还孙某某理疗费1万余元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3万余元。

让老年群体放心消费,是“银发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三倍赔偿的惩罚性责任,既是对不法经营者的严厉警示,也是对老年消费者信任的有力守护。让每一次为健康买单都安心、放心,“银发经济”才能向阳而生。

6个典型案例所展示的生动司法实践,传递出人民法院以法治之力守护消费安全、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的坚定决心。展望未来,人民法院将继续紧盯消费领域新问题、新挑战,严格公正司法,强化权益保障,为全体消费者营造优质、无忧的消费环境。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聚焦食品中的非法添加问题
破除全链条打击犯罪难点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并通报了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工作情况。

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3593件5745人,起诉9583件18376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615件651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24件255人。检察机关始终保持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食品犯罪案件5026件9595人,起诉药品犯罪案件2135件4043人。

本次发布6件典型案例,涉及生产、销售未达到国家强制许可标准的电线、添加新型化学衍生物“双辛酚丁”的减肥食品、非法拼装车辆、含有非法添加物质的电子烟烟弹、以食品添加剂或生理盐水为原料配制的假哮喘药、伪劣大豆种子等多类产品,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充分展示了各级检察机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强决心。

这批典型案例的一个突出特点聚焦食品中的非法添加问题,特别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法律惩罚在食品中添加各类新型化学衍生物等。例如,江苏检察机关办理的新型化学衍生物“双辛酚丁”案,检察机关根据消费者对涉案食品食用后出现腹泻等情况的投诉和举报,协调专业机构对涉案食品进行检测,发现其中含有新型化学衍生物,并分析出该物质的分子式。有关部门确认了该物质分子式,将其命名为“双辛酚丁”。专家意见认为,该物质的核心药效基团与酚酞高度相似,具有同等属性和危害,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涉及生产、销售等多个环节,犯罪链条长,地域分布广,涉案人员多,怎样破除全链条打击犯罪难点?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相关工作负责人指出,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注重深挖彻查犯罪线索,全链条打击上下游犯罪。例如,安徽检察机关办理的易某甲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系列案被告人通过“网络销售、快递寄送”的方式销售到全国多地。此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深挖犯罪链条,推动公安机关向四川、河南、山东等地移送犯罪线索40余条,移送犯罪嫌疑人6人。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国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保持严惩伪劣商品犯罪高压态势,深挖上下游产业链,坚决摧毁犯罪网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不断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持续提升打击违法犯罪合力,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一:何某忠、何某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绝缘电线 电子数据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2020年至案发,被告人何某忠在未取得国家3C强制认证资格的情况下,购买生产设备以及铜线、塑胶等原材料,雇用工人在广东省普宁市赤岗镇某工业区租赁的仓库内,生产未达到国家标准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并对外销售。期间,被告人何某利从何某忠处购进未达到国家标准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注册“广州某电缆厂”等21家网络店铺销售至江西赣州等地,并雇请多人从事运营、客服、打包工作。何某忠生产、销售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的金额为2900余万元;何某利销售聚氯乙烯绝缘电线金额为2300余万元。经国家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公安机关扣押的何某利所售聚氯乙烯绝缘电线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2025年2月27日,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何某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何某利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2025年5月9日,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某忠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千三百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某利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千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何某忠、何某利提出上诉。2025年11月21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2024年7月11日,赣州市公安局以何某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何某利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后,重点从以下方面引导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一是针对涉案产品质量认定问题,引导公安机关查明涉案电线种类、型号并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电线进行检测。二是针对该案销售范围广、犯罪行为隐蔽、电子数据多且易灭失等问题,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涉案销售记录、物流数据、资金流水、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等关键电子数据。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涉案电线系不合格产品。根据有关规定,涉案电线均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但涉案电线均未经认证即流入市场。同时,结合鉴定意见关于涉案电线在导体直流电阻、外形尺寸、抗张强度、绝缘等方面不符合国家明确的电线类强制性产品认证所应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认定,网店员工关于销售电线的重量、米数较国标电线有短缺的证言,以及购买者关于涉案电线存在自燃等质量问题的投诉,综合认定涉案电线为不合格产品。二是全面审查电子数据。针对何某利本人注册的网店销量不大但其账户资金流水巨大的矛盾之处,将物流数据与销售记录、资金流水进行比对分析,发现共有不同人员注册的21家网店接单,由同一仓库发货,货款最终均流向何某利。针对部分网店存在交易单价明显偏低、交易数量明显异常的情况,发现何某利存在为提升销量而刷单的虚假交易行为,经审查该部分金额不计入销售金额。三是准确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检察机关结合原料销售方、工厂员工的证言,证明何某忠购进不符合标准的铜线原料,再以拉长、拉细铜材等方式降低生产成本,据此认定其主观上具有生产不合格电线的故意。根据何某利伪造合格检验报告、委托他人伪造合格证的证据,并对比同款国标电线市场价格,认定何某利明知产品不合格仍予销售。

社会治理。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强化协同履职。一是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开展电线产品质量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共排查电线生产企业、销售门店23家,检查各类电线产品32批次,发现标志不清、缺少批次号、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到位等6个问题并全部督促整改到位。二是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微信短视频、社区普法等形式,向群众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辨识假冒、劣质电线等知识。

【典型意义】

(一)依法从严打击电线制假售假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用电安全。电线是支撑工业生产、推动城市运转、保障群众生活的“神经血管”。伪劣电线是“埋在墙体里的火灾隐患”,通过网络渠道将伪劣电线售卖给不特定消费者,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从严打击生产、销售伪劣电线犯罪,有利于规范电线行业的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全面审查电子数据,夯实案件事实证据基础。针对利用网络渠道销售伪劣产品存在的犯罪行为隐蔽、数额认定难等问题,从货物流转和资金流向两方面着手,加强对生产销售记录、物流发货记录、银行流水、钱款流向等电子数据的穿透性审查比对,深挖交易链条、还原真实经营主体,揭露行为人利用他人身份销售伪劣产品的伪装。

(三)坚持抓前端、治未病,推动电线安全多元化治理。检察机关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推动多部门协同履职,持续深化对电线生产、销售领域重点企业、重点场所的隐患排查和重点人员的监督管理,提升治理成效。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用电宣传教育,帮助消费者提升辨别能力和依法维权能力,消除用电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案例二:张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报废试验汽车 全链条打击 区域联动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3年,被告人张某、王某峰、臧某等人先后各自组成犯罪团伙,未经某品牌汽车公司许可,从重庆市江北区、潼南区等地的报废车回收拆解公司以零配件的形式购入该汽车公司报废处置的试验车,并在被告人胡某、曾某刚等人经营的汽车修理厂内非法拼装成整车。后通过被告人周某波、林某县等人非法获取同品牌、同型号未注册登记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等车辆识别信息,由朱某帅、罗某科等人负责打磨刻印车辆信息,刘某、何某强等人负责篡改重置车机系统,寇某建等人提供伪造的机动车合格证、环保清单等注册登记凭证,由王某军等人负责在贵州、陕西、湖北等地车管所为上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车辆办理上牌登记,随后销售至重庆、贵州等10余省市,形成了以品牌汽车报废车为犯罪对象的黑色产业链条。经查,涉案车辆40余台,销售金额共计400余万元。其中,张某销售金额126万元,王某峰销售金额96.8万元,臧某销售金额168.1万元。经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鉴定,涉案拼装车辆均为不合格产品。

2022年5月至2024年7月,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检察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先后对张某、王某峰、藏某等36人提起公诉。2023年8月至2024年9月,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张某等36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王某峰等被告人提出上诉。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本案被列入首批川渝两地公检联合挂牌督办重大案件。两江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公安机关商请提前介入,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协同深挖上下游犯罪链条线索,分析研判证据指控体系和跨区域取证方向,引导公安机关从山西、甘肃等地扣押涉案拼装汽车10余辆。二是邀请鉴定人员就涉案车辆质量安全问题进行专业论证,向行业主管部门专题咨询,解决案件定性争议和鉴定意见问题。三是复核微信聊天记录、快递单据、银行交易明细等电子证据,明确犯罪金额计算和主从犯认定标准。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综合考量,精准指控。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将报废试验车零件拆解拼装后再次销售,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行为,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以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二是深挖线索,追诉漏犯。通过仔细梳理电子数据,摸排交叉关联信息,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关联犯罪团伙立案侦查。三是协同挽损,促进管理。办案期间,多次走访企业,积极倾听企业诉求。办理企业内部人员窃取车辆信息犯罪2件2人,促进企业加强内部车辆信息管理,消除试验车处置环节风险隐患。

社会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废车回收利用和汽修行业监管不到位问题,川渝两地检察机关协同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推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废车回收利用和汽修行业加强监督检查、开展专项治理并建立跨部门长效监管机制。

【典型意义】

(一)全链条打击非法拼装汽车犯罪,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机动车作为常用交通工具,其安全性能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非法拼装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不仅严重影响驾驶人及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也会扰乱正常交通秩序,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追诉犯罪,全链条打击非法拼装车辆上下游犯罪,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多维度开展检察履职,保障汽车制造企业创新发展。将报废试验车零件拆解拼装后再次销售,不仅占用汽车企业的车辆信息资源,扰乱正常生产管理秩序和质量认证体系,而且损害汽车企业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优势,严重影响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多措并举帮助企业避免重大经济损失,推动完善企业管理和风险防控,促进提升企业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三)聚焦一案治理一域,实现三效统一护航产业发展。汽车产业是川渝地区战略支撑产业,本案犯罪链条化特征明显,严重影响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川渝两地检察机关不断加强跨省域司法协同保护,注重全链条打击上下游犯罪,同时聚焦整治报废车行业乱象,通过报送行业情况反映、参与行业调研、协助起草行业工作指引等方式,护航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三:孙某东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电子烟烟弹 替来他明 跨境追逃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至7月,被告人孙某东组织被告人邱某珊等7人,在上海租赁的居民住宅内,共同生产、销售含替来他明(一种兽用麻醉药品,具有成瘾性,目前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同年3月,孙某东以旅游名义前往泰国后,继续通过境外即时聊天软件、微信在境外指挥控制邱某珊等人,通过网络采购不含烟碱(尼古丁)的烟油、弹壳等,掺入从广西地下交易市场采购的来源不明的替来他明粉末,制成电子烟烟弹对外销售。经审计,孙某东、邱某珊等人对外销售上述电子烟烟弹共计170余万元。经检测鉴定,查扣的烟弹中均检出替来他明成分,均系伪劣产品。另外,被告人沈某明知邱某珊等人自制非法添加替来他明的电子烟烟弹,仍从其处进购并销售,销售金额5.7万余元。

2025年4月25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邱某珊、沈某等8人提起公诉。2025年7月25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邱某珊等7人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九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邱某珊提出上诉。2026年1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某东于2024年9月12日被批准逮捕,2024年10月10日被列为红通人员,后于2025年10月17日经劝返回国投案自首。2026年1月15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孙某东提起公诉。2026年2月1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提出以下取证建议:一是针对主犯孙某东在境外、即时聊天软件记录无法固定的情况,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固定孙某东联系购买境内替来他明粉末、联系销售电子烟烟弹的相关证据。结合同案犯对孙某东的指证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锁定隐藏在境外的主犯孙某东,并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由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二是依法对查扣的电子烟烟弹等进行检测鉴定,查明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烟弹对人体的危害性等问题。三是围绕原料采购、生产、销售、运输、收款等环节,引导公安机关厘清各个团伙成员的地位和作用。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核实涉案烟弹危害。走访兽药管理部门,咨询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专家,查阅相关监管文件和与替来他明相关科研成果,进一步明确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烟弹对人体具有实质危害。二是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各涉案收款账户明细,查实全案销售金额。结合各被告人供述、购买者证言,证实已销售烟弹的原料来源、制作工艺、生产方式与被扣押烟弹完全一致,均添加了替来他明粉末,将已销售电子烟烟弹计入犯罪数额。

【典型意义】

(一)依法严惩非法制售电子烟烟弹违法犯罪,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近年来,电子烟产业高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不法分子利用少数消费者猎奇、寻求刺激等心理,在电子烟中非法添加违禁物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替来他明可被用作兽用麻醉剂,目前虽未被列入药用类、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目录,但消费者长期低剂量吸食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后易导致幻觉、意识模糊及神经损伤,高剂量吸食可能导致全身麻醉、呼吸抑制甚至死亡。2024年7月,农业农村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盐酸替来他明属于兽用麻醉药品,严禁供人使用。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严惩滥用、非法添加替来他明成分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二)把握制售“上头电子烟”行为实质危害,依法准确适用法律。行为人在电子烟烟弹中添加替来他明物质替代尼古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和实质危害,属于不合格产品,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本案中,检察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对于参与生产、销售全过程的孙某东等人依法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于仅参与销售环节的下游人员沈某,依法认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强化跨境追逃,彰显全链条打击跨国犯罪坚定决心。对于藏匿境外、遥控指挥境内犯罪活动的主犯,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鲜明立场,协同公安机关通过政策感召、亲情感化等方式开展劝返工作,促使犯罪分子主动回国投案,成功将隐藏在境外的主犯绳之以法,对在逃人员形成强大司法震慑效应,彰显“虽远必追”的坚定决心。

案例四:刘甲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新型化学衍生物 酚丁 网络销售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刘甲等人先后成立A公司、B公司,组织生产、销售含有非法添加物质的梅子、果冻、糖果等食品。刘甲负责购买具有致泻功能的主原料白色粉末用于食品添加、生产;被告人刘乙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与被告人刘丙共同保管、分发使用主原料;刘丙负责指导工人按一定比例添加主原料;被告人谢某负责B公司生产;被告人刘丁为刘甲联络介绍购买部分主原料。上述人员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涉案食品最终通过网络电商平台销售至全国20多个省市。

2022年8月,刘甲得知某被公开打假的食品中非法添加了新型泻药双丙酚丁,与其当时使用的主原料一致,为逃避查处,遂又购进与双丙酚丁具有相同效果的物质作为主原料使用。公安机关在A、B公司等处扣押和调取主原料及梅子、果冻、糖果等食品。经检测,在主原料以及食品中检出双辛酚丁或双环己甲酰酚丁成分,或二者均检出。经查,A、B公司生产、销售非法添加上述成分的食品金额共计2600万余元。

2024年8月13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刘甲等5人提起公诉。2025年3月7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刘甲等5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千万元至三百万元不等。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将涉案食品送交常规检测后,未发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物质,遂邀请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检察机关根据消费者对涉案食品食用后出现腹泻等情况的投诉和举报,初步判断其中可能含有常规检测无法发现的新型非法添加物。遂协调最高检“益心为公”志愿者对涉案食品进行盲检,发现其中含有新型化学衍生物,并分析出该物质的分子式。公安部有关研究部门确认了该物质分子式,将其命名为“双辛酚丁”。检察机关梳理相关规定发现,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将酚酞明确为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2021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因酚酞片和酚酞含片存在严重不良反应,停止其生产、销售和使用,并注销药品注册证书。检察机关结合3位食品药品领域专家的意见,认为本案检出物质的核心药效基团与酚酞高度相似,具有同等属性和危害,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该意见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于2023年10月8日发布的《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酚汀(酚丁)、酚酞及其酯类衍生物或类似物违法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2023年通知》)所附专家认定意见相符。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引导侦查机关查明涉案食品中还含有另一种新型的酚丁酯类衍生物双环己甲酰酚丁,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23年通知》,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引导侦查机关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合成药毒物鉴定,确定涉案食品均含有双辛酚丁、双环己甲酰酚丁成分中的一种或者两种。检察机关认为,因A、B公司成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故不构成单位犯罪。

【典型意义】

(一)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守护民生福祉。不法商家为了牟取暴利,利用人们对美丽、瘦身的向往和追求,在梅子、糖果等消费者喜爱的常见零食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宣称具有减肥瘦身效果并通过网络大量销售,食用后会造成肠道功能紊乱、肝脏损伤等不良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本案中多名从事食品生产的工人接触主原料后还出现皮肤过敏、红疹、眼睛红肿刺痛等情况。被告人为逃避打击不断变化犯罪方法,非法添加难以发现的有毒、有害新型化学衍生物,增加了执法司法办案难度。检察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严惩新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二)借助专业力量辅助办案,破解新型化学衍生物发现难题。随着食品添加技术持续迭代更新,新型化学衍生物层出不穷,潜在的健康风险不容忽视。结合在案证据,高度怀疑食品中含有非法添加物,但根据现有标准和检测方法难以检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检察机关可以寻求食品安全专家、特邀检察官助理等外脑支持,采用专业技术手段,及时发现新型化学衍生物,并通过专家论证等方式明确其属性和危害,确保精准打击犯罪,有力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五:易某平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系列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药罪 布地奈德 销售金额认定 全链条打击 行业治理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2024年3月,被告人易某平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庞某明、庞某喜、庞某彬,在无药品生产、销售资质的情况下,租赁工业厂房,采购“吹灌封”一体机、包装机、喷码机,从被告人马某翠处定制药品外包装袋,以食品添加剂或生理盐水为原料配制“药水”,压制成五连排药瓶,生产假冒药品“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普米克令舒”。被告人黄某丰、农某珠负责在药瓶上印制“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普米克令舒1mg/2ml”字样;被告人易某乙、朱某甲等人负责包装药品并在外包装袋上喷码产品批次、有效期。

易某平使用朱某甲等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收款,通过“网络销售、快递寄送”的方式以每支6至9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朱某乙、蒋某洋(另案处理)。该3人再分别通过网络渠道加价销售给李某庆等9人,涉案药品最终流入个体诊所、乡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至案发,易某平等人生产、销售假药共计37.5万余支,销售金额330余万元。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扣押的涉案药品未检出布地奈德成分,经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涉案药品系假药。

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5月22日,安徽省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销售假药罪对易某平等22人提起公诉。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先后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易某平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三十万元,其他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百八十万元到一千元不等,部分适用缓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庞某明等3人分别提出上诉,2025年4月22日、5月14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本案系公安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挂牌督办案件。经公安机关商请,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组建检察官办案组提前介入并提出以下取证意见:一是深挖犯罪链条。引导公安机关以抓获的药品销售人员李某庆为切入点,分析资金流向、调取快递收发记录,重点侦查假药的来源、去向、涉案人员;建议合肥市肥东县公安局加强与异地警方共同侦查取证,后陆续抓获销售和终端医疗诊所涉案人员;推动公安机关及时向四川、河南、山东等地移送犯罪线索40余条,移送犯罪嫌疑人6人。二是确认涉案药品同源。建议公安机关商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从不同人员处查获的涉案药品逐一抽样检验并出具认定意见,结合涉案药品成分和外包装袋特征,确认假药来源同一性。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销售金额。经系统梳理生产环节易某平、朱某辉等人的资金流水,发现公安机关认定的销售金额与实际不符,遂全面审查生产环节人员数万条微信聊天记录,要求公安机关对查获的假药进行称重,结合生产数量、快递面单计费重量、销售单价等,追加认定180万元销售金额。二是综合认定涉案人员主观明知。针对部分销售人员提出其不知所售药品系假药的辩解,经审查发现,本案销售人员均有药品代理、销售从业经历,熟知药品销售流程,但仍通过网络从不具有药品销售资质的陌生人处低价购买用橡皮筋简单捆绑、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涉案药品层层加价销售,并在部分购买者反馈药品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继续销售,检察机关据此认定销售人员对所售药品系假药具有主观明知。三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涉案人员分工、销售金额、参与时长、获利大小、认罪悔罪态度等综合考量,分层次进行处理。

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协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寄递安全管理的通知》,并组织辖区10家主要快递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组织企业负责人、一线快递员等100余人开展专题培训,联合走访城区30余个快递站点开展现场检查。同时,检察机关函告涉案快递企业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并移送相关证据材料,推动对涉案快递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严惩制售假药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涉案药品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主要用于治疗哮喘等呼吸道疾病,广泛应用于儿童与成人哮喘、慢阻肺等疾病的长期控制。涉案人员使用食品添加剂、生理盐水等非药品原料,在脏乱的厂房内生产假药并流入诊所等医疗机构,不仅无法治疗疾病,还可能因贻误治疗时机、细菌感染而加重病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检察机关严格贯彻“四个最严”要求,依法惩治制售假药犯罪,有力震慑潜在违法犯罪行为,守牢药品安全底线。

(二)加强执法司法协作,合力斩断假药犯罪链条。行为人通过网络渠道销售假药,涉案人员多、涉及地域广、取证难度大。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捕后跟踪等方式引导公安机关深挖资金流、信息流、运输流,成功追捕漏犯、追加认定犯罪金额,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推动公安机关加强与异地警方协作配合,及时移送涉案人员和证据材料,协同开展侦查取证,实现对假药生产、销售各环节的全覆盖打击。

(三)依托“府检联动”机制,筑牢药品寄递安全防线。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制售假药犯罪的同时,针对本案反映出的药品寄递环节安全隐患,依托“府检联动”机制,主动向假药寄出地和寄入地邮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案情并会商治理措施,实地走访快递物流企业并引导其自查整改,促进邮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助推药品寄递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案例六:张某光等人销售伪劣种子案

【关键词】

销售伪劣种子罪 大豆种子 农资打假 行刑衔接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光系北京某种子科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23年2月至9月,张某光伙同被告人郭某全、王某华,在该公司无种子销售资质、无“某农76号”大豆种源的情况下,以“示范种植”推广繁育新品种为名,向河南省淮滨县21户农户谎称销售“某农76号”大豆种子,诱使农户签订《零农残高产大豆种子(非转基因)示范种植收购合同》。随后,将自行繁育且未经检测、备案的“白袋”包装种子冒充“某农76号”大豆种子提供给上述农户,收取种子、化肥款共计40万元。农户种植后,大豆出现植株花期不一、结荚不实、籽粒霉烂等情况,导致大面积减产。经河南省淮滨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测产和田间实验,平均亩产仅40.4公斤,远低于当地大豆平均亩产。经河南华育作物分子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涉案种子与“某农76号”系不同品种。经价格评估,农户因减产造成的损失达216万余元。

2024年12月5日,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对张某光、郭某全、王某华提起公诉。2025年5月28日,淮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张某光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郭某全、王某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光上诉。2025年8月29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现线索后,经调取并核查行政执法卷宗,发现该案涉嫌犯罪,遂建议行政机关移送线索,公安机关随后立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针对张某光“零口供”、同案犯供述不稳定的情况,引导公安机关围绕种子来源、授权资质、物流检疫、销售备案等关键节点,梳理授权、生产、销售、种植流程,及时收集固定销售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物流信息以及种植现场情况、伪劣种子样本等客观证据,全面固定证人、被害人言词证据。通过有效介入,固定关键定罪证据,促使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准确区分“示范种植”与“非法销售”的界限。针对张某光关于其是“示范种植”而非种子销售的辩解,检察机关认为,“示范种植”的本质在于展示品种优势和收集数据,是进行技术推广而非商业交易。通过审查交易模式、资金流向及权利义务关系相关证据,围绕农户需要支付种子款这一事实,认定张某光等人是以牟利为目进行种子销售而非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系以“示范种植”之名行非法销售之实。二是准确认定行为人主观故意。针对张某光关于种子来源于某农业大学、其不具有销售假种子的主观故意的辩解,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围绕“种子来源”补充侦查,向“某农76号”研发单位某农业大学调查核实,最终查明被告人张某光在该农业大学仅获取14斤“某农76号”样本种子,远低于其最终销售的1万余斤种子量,足以证明张某光明知所售种子并非“某农76号”。三是准确查明损失数额。根据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农户购买种子的数量以及现场勘验情况,确定实际种植面积为2100亩。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调取本地农业农村部门发布的大豆平均亩产及市场监管部门大豆交易收购均价等数据,委托专业机构依据实际产量与上述参考数据之间的差距,出具损失数额的评估报告。四是全力追赃挽损。通过证据开示、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三人共赔偿受损农户65.5万元,为受损农户挽回部分经济损失。

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同时,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推动行业监管。针对种子销售监管不严等问题向农业农村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开展市场清查工作,依法查处行政违法案件2件。二是深化助农服务。成立“检察助农工作站”,定期安排检察官现场开展法律维权知识普及,及时登记农户诉求,向民事检察部门移送监督线索3件。三是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针对本案暴露出的行刑衔接不畅等问题,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会签《关于加强涉农案件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畅通行刑双向线索移送、专业咨询、协同治理渠道。

【典型意义】

(一)依法严惩制售伪劣种子犯罪,筑牢粮食安全司法防线。种子安全关乎粮食安全,销售伪劣种子等坑农害农行为,不仅侵害农户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还严重威胁国家粮食安全。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以“示范种植”等方式变相销售伪劣种子的犯罪行为,对违法者形成有力震慑;坚持惩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以检察履职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粮袋子”和“钱袋子”,净化农资市场,护航粮食生产。

(二)强化行刑衔接,凝聚农资安全执法司法合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利于全面、精准打击农资违法犯罪。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托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线索发现、监督移送、立案侦查的全流程衔接,有效破解了伪劣种子犯罪发现难、移送难等问题。推动司法与行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线索互移、联合研判的工作机制,形成行政执法有力度、刑事司法有深度的联动局面,确保查办涉农案件事实清、定性准、效果好,共同守护农资安全、粮食安全。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
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危害健康安全的食品非法添加、“幽灵外卖”、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舒某清涉嫌生产经营添加他达拉非的露酒案

2025年1月,靖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宜春家园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健豪情酒(露酒)”添加他达拉非。经查,当事人通过其注册的贵州省仁怀市喜桥酒业有限公司,在委托贵州民族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健豪情酒(露酒)”过程中,添加了含有他达拉非的“枸杞含片”。经抽检,涉案露酒的他达拉非含量为151mg/kg。至案发,涉案露酒生产经营数量为450件(100ml/瓶×5瓶/盒×6盒/件),货值金额193.86万元。另查明,当事人委托宜春家园百货有限公司通过淘宝销售涉案露酒的销售额为3.9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5年2月,靖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他达拉非是处方药,非法添加可能导致饮用者过敏反应、心脑血管疾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震慑不法分子,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二、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顺生产经营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肉制品案

2025年5月,漳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顺经营的锅边糊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销售的卤汁、卤料以及胡椒粉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卤水(汁)、卤大肠、卤壳肉等5个样品含有吗啡、可待因、蒂巴因成分。经查,当事人将使用“复方甘草片”加工的肉制品卤料(猪大肠、猪壳肉、猪内脏等),加入锅边糊中对外销售,销售额达100余万元;“复方甘草片”的采购和使用数量为400粒,含有吗啡、可待因和蒂巴因成分。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5年6月,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联合公安机关进行收网,对相关人员及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本案中,当事人为提升锅边糊卤料的美味,在制作过程中非法使用“复方甘草片”,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办,对不法分子予以有力打击,对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产生警示震慑。

三、辽宁省葫芦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绥中县绥中镇京九鸭脖店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5月,葫芦岛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执法行动,依法对绥中县绥中镇京九鸭脖店开展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发现大量“日落黄”“护色剂(含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依法对现场查获的21批次样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21批次样品均含有亚硝酸盐,含量在1.5mg/kg至17mg/kg之间;鸭肠中还含有“日落黄”,含量为0.301g/kg。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上,涉嫌构成犯罪,2025年6月,葫芦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食品添加剂在现代食品工业中不可或缺,能改善食品的色香味、保持营养、延长保质期,只要严格遵守使用规范,就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亚硝酸盐和“日落黄”是合法的食品添加剂,可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然而,本案当事人超范围使用这两种添加剂来提升鸭制品的“卖相”,这种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亚硝酸盐禁止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日落黄”禁止用于肉制品。这种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会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潜在威胁,必须坚决打击。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灵山县敏敏姐餐饮店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外卖经营活动案

2025年3月,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灵山县敏敏姐餐饮店在美团外卖平台设立的4家网店所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登记证涉嫌伪造。经查,当事人伪造1张食品经营许可证、3张小餐饮登记证,上传至美团外卖平台,开展外卖活动。

2025年5月,灵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0.7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伪造许可资质,虚构实体信息,伪装成“连锁”经营,非法开展外卖业务,导致消费者按网络登记的许可信息无法找到实际店铺,形成所谓的“幽灵外卖”。这种行为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危害不容忽视。依法打击“幽灵外卖”,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有利于促进外卖行业规范发展。

五、安徽省宣城市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泾县小谈餐饮店“幽灵外卖”无证经营系列案

2024年11月,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泾县小谈餐饮店的经营者夫妻二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同一线下门店在饿了么平台开设多个线上经营主体开展外卖业务。同时,第三方平台马鞍山市木林熠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泾县分公司未履行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查义务。

2025年2月,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餐饮店警告、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第三方平台罚没款合计0.6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教育。

此案中,餐饮店经营者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便开展外卖业务,给消费者健康带来潜在风险。第三方平台未履行审查义务,为违法经营提供便利,反映出平台管理的严重失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餐饮店的“无证经营”行为以及第三方平台未尽审核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外卖平台未履行审核查验义务系列案

2024年8月,媒体曝光“幽灵外卖”事件,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美团外卖平台运营商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并经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管辖,对注册地为上海的饿了么外卖平台运营商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平台内经营者“望京烧烤”的证照进行严格审查,也未履行线下审查义务,导致其实际经营地址与公示地址不一致;另发现该平台在13家商户未上传营业执照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给予审核通过,允许其在平台内开展网络餐饮服务活动,共违法收取技术服务费46万元;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平台审查义务,未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望京烧烤”更换后的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不一致,也未核实并发现其实际经营地址与公示信息不一致,长期为其提供服务,直至舆情曝光,违法所得10.63万元。

2024年12月,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上述两家外卖平台运营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外卖平台涉及千家万户,是网络餐饮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企业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平台审查义务,确保入驻商家证照资质真实有效。然而,上述两起案件中,外卖平台审核松懈,导致“幽灵外卖”现象出现,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督促平台落实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七、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明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陈某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系列案

2024年12月,根据权利人举报,嘉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明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购进234桶假冒“立邦”注册商标的油漆,用于建筑工程包工包料承揽业务,违法经营额3.28万元。2025年2月,嘉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商品234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为进一步查清上游供货商,嘉定区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机关联合办案,一举捣毁李某某、陈某某的3处制假窝点,依法查扣侵犯“立邦”“多乐士”“德爱威”“三棵树”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封口机、搅拌机等加工工具。经查,李某某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1915件,违法经营额8.04万元;陈某某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1215件,违法经营额20.15万元。因涉案货值金额较大,李某某、陈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分别于2024年12月、2025年1月,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本系列案的查办,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安机关的提前介入和商标权利人的深度参与,为线索排摸、证据固定、辨认鉴定、准确定性提供了有力支撑,实现了从制假到售假的全链条打击,进一步压缩了制假售假者的生存空间。

八、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聊城市华衡检测有限公司违法向社会出具检测报告案

2024年11月,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聊城市华衡检测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注销之后,出具了308份带有CMA标志的检测报告,违法所得5.14万元。

2025年1月,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没款合计8.14万元的行政处罚。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是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和社会管理的重要依据,其合法性与真实性至关重要。本案的查办,打击了检验检测弄虚作假行为,促进检验检测行业规范发展。

九、甘肃省庆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正宁县正周加油站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10月,庆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正周加油站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燃油加油机计控主板与指示装置之间接有含微处理器的电路板。经查,2024年4月23日至10月21日,当事人使用了5台未经批准而改动并且破坏了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燃油加油机,违法所得78.68万元。

2025年1月,庆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燃油加油机5台及非法安装的电路板10个、罚没款合计78.87万元的行政处罚。

加油机计量作弊直接关乎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严厉打击加油机计量作弊违法行为,有利于增强成品油零售行业守法、诚信经营意识,维护广大燃油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通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伪劣灶具案

2024年8月,根据监督检查线索,如东县市场监管局对南通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和专用燃气管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279台家用燃气灶具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20)要求,140根专用燃气管的长度项目不符合《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CJ/T 490—2016)要求,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合计6.5万元。

2025年1月,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燃气灶具278台、燃气软管138根,罚没款合计7.77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将当事人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将上游经销商违法情况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本案的燃气灶具及配件用于农村镇区低保户的免费安装项目,属于重点民生实事项目,质量安全红线不容触碰。市场监管部门对危及生命安全的不合格燃气灶具和燃气管采取“零容忍”态度,通过严格执法,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守住安全底线。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
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坚持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偷”为重点,严厉打击计量器具作弊、商标侵权、虚假广告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出租车计价器作弊系列案

2025年4月,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联合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综合运用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开展大数据分析研判,精准锁定部分出租车司机涉嫌实施计价器作弊的违法行为。经查,26辆出租车的电子计价器装有作弊装置,且其中16台电子计价器超期未检定;26辆出租车的司机利用作弊装置增加计价里程,多收乘车费;1名当事人陈某某提供了作弊装置安装服务。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出租车司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器及附带作弊装置共计26套、罚款合计3.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因陈某某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电子计价器属国家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工作原理是以测得的行驶里程和等待时间,与相应单价进行计算后,得出乘客应付车费,其计量准确与否直接关系乘客切身利益。本案不仅严厉打击了计价器作弊违法行为,更将非法安装作弊装置的相关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铄升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5年3月,根据广东省云浮市某运输公司涉嫌使用福建铄升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虚假检验报告案件线索,闽侯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对车辆罐体进行实际检验的情况下,为云浮市某运输公司出具了2份《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报告》,违法所得1000元。

2025年6月,闽侯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案发时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没款合计3.1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未进行检验的情况下,非法出具车辆罐体检验报告,属于典型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违法行为,危及驾驶员、乘客及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扰乱市场秩序,损害行业公信力。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依法从严查处,推动检验检测行业构建“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的良性生态,切实守护群众安全。

三、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某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枕头案

2025年4月,接权利人举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部门联合行动,对李某某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印有“亚朵星球”等注册商标的枕头543件、各类包装盒2206件、印有商标的产品吊牌17245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权产品。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侵权枕头,并通过微信对外销售,违法经营额100余万元。因李某某的行为涉嫌犯罪,2025年5月7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仅侵犯商标权利人利益,也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影响消费者的消费体验。本案的查办,严厉打击了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经营者公平、有序参与市场竞争的合法权益。

四、青海省市场监管局查处青海春寿商贸有限公司发布使用医疗用语的食品广告案

2025年2月,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在网络交易日常监测中发现,当事人通过网络直播带货宣传普通食品具有医疗效果。经查,当事人在网络直播带货过程中,使用医疗用语推销普通食品“江中牌高膳西梅饮”,销售金额20.58万元,广告费6.17万元。

2025年5月,青海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没款合计12.35万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不仅可能误导消费者延误疾病治疗,还会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危害不容小觑。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强化对直播电商违法广告的打击力度,坚决破除不法商家通过网络直播间发布虚假广告的侥幸心理,全力营造网络直播带货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茗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5年2月,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自动扣月度会员费,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经查,当事人在通过“省呗App”销售话费、外卖会员、影视平台月卡等权益包产品过程中,要求消费者开通会员时勾选同意的《增值权益服务协议》中含有“用户购买会员服务后……系统将在会员到期前自动续费”,并在自动续费前,未通过任何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2025年4月,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0.6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本案打击了网络服务商家不履行自动续费前的显著提示义务违法行为,同时也警示相关网络服务提供商,开展业务不能以侵害消费者权益为代价,在创新商业模式时,必须严守法律底线。

六、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开江县童伴服装店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食品案

2025年1月,根据公众举报,开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开江县童伴服装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借童装销售便利,暗中收集产后有减肥需求的女性信息,采取线上抖音引流和线下定向推销等方式,对外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胶囊(西布曲明含量:1.06×105mg/kg),销售金额14万余元。西布曲明曾是减肥治疗药物,但由于其存在严重的心血管风险,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已于2010年,要求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2025年3月,开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2名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本案中,当事人利用收集的潜在产后减肥客户信息,精准推销含有西布曲明且为“三无”产品的减肥胶囊,致使消费者出现心悸、失眠、口苦、口干等症状,必须严厉惩处。市场监管部门迅速查处违法行为,高效开展行刑衔接,让不法分子依法受到严厉处罚。

七、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榆中新美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审查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4年12月,榆中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检察建议书和现场检查榆中童话味蕾餐饮店时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对榆中新美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作为“美团代欢”平台在榆中县的经营者,未对榆中童话味蕾餐饮店等4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违法所得1.78万元。

2025年5月,榆中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没款合计6.78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榆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榆中童话味蕾餐饮店等4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另案处理。

审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必须履行的义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入网审查义务,严防“幽灵外卖”。市场监管部门对“幽灵外卖”相关违法经营者“零容忍”,坚决遏制网络平台经营乱象,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八、湖北省襄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王某林电动车经销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襄阳市市场监管局在电动自行车治理专项行动中发现,王某林电动车经销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对外销售的4辆电动自行车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经查,2024年10月,当事人对购进的上述4辆电动自行车私自进行改装后对外销售,致使其鞍座长度的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涉案货值1.04万元。

2025年4月,襄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4辆,并处罚款2.08万元的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作为普遍使用的交通工具,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对增加鞍座长度、拆除限速装置、加大电池输出电压等非法改装行为,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不断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玉山县七彩饰界饰品店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儿童玩具案

2024年10月,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玉山县七彩饰界饰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奇妙大世界玩具、荟妍公主娃娃玩具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货值2900元。

2025年1月,玉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没款合计1470元的行政处罚。

通过严格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能够有效规范市场秩序,严密防范未经认证的儿童玩具流入市场,有力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权益。广大经营主体,尤其是从事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生产销售的经营主体,必须时刻谨记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
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目标,部署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严厉打击计量器具作弊、商标侵权、虚假广告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新疆蓝润能源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5月21日,轮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疆蓝润能源有限公司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6台“贝林”牌燃油加油机,经现场检定均超过示值误差要求。经查,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5月21日,当事人使用主板和计量芯片被改动,具有修改计量数据和税控数据功能的6台加油机对外销售成品油,违法所得1009.09万元。

因当事人涉嫌犯罪,2024年7月18日,轮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因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轮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继续办理本案。

2025年11月25日,轮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加油机6台、罚没款合计1009.19万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主动提高技术手段和专业能力,不断破解复杂证据的固证难题,依法严厉打击计量作弊违法行为,对不法经营者形成强力震慑,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二、海南省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查处海南虔驰贸易有限公司将禁止销售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用于经营性服务案

2025年5月21日,根据举报线索,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依法对海南虔驰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用于“以租代售”经营性服务的42辆“黑骑士”牌电动自行车,车速限值、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三个安全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要求,货值金额9.85万元。

2025年9月30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42辆、罚款12.8万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即时配送领域电动自行车“以租代售”新业态的发展,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也在新业态中开始蔓延。产品租赁经营者应与产品生产销售者一样,主动担负起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觉遵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海南省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东方八所刘记古方凉茶店、东方八所古方凉茶店生产经营添加药品(麻黄)的凉茶系列案

2025年7月1日,根据举报线索,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市场监管、公安部门,依法对东方八所刘记古方凉茶店、东方八所古方凉茶店进行执法检查,在东方八所古方凉茶店现场查获中药麻黄。经抽样检验,东方八所刘记古方凉茶店经营的“妇科茶”伪麻黄碱含量为161微克/升、麻黄碱含量为153微克/升;东方八所古方凉茶店经营的“润肺茶”伪麻黄碱含量为2130微克/升、麻黄碱含量为3190微克/升,“古方感冒茶”伪麻黄碱含量为74.2微克/升、麻黄碱97.6微克/升,“化痰止咳茶”含有伪麻黄碱2300微克/升、麻黄碱含量为3700微克/升。经查,刘某良为规避监管,在其子刘某负责经营的东方八所古方凉茶店熬制添加麻黄的凉茶后,通过自己经营的东方八所刘记古方凉茶店、其子刘某经营的东方八所古方凉茶店对外销售。

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2025年8月8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刘某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麻黄中含有麻黄碱、伪麻黄碱等物质,麻黄碱主要用于治疗习惯性支气管哮喘,伪麻黄碱能够缓解感冒时带来的鼻部不适,二者均属易制毒物质。本案中,当事人为使凉茶达到“润肺”“止咳化痰”“抗感冒”等效果,以跨经营场所加工的方式非法添加麻黄,将依法受到制裁。

四、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长葛市胤同金属制品厂生产不合格家用燃气防爆管案

2025年6月18日,根据监督抽查线索,长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长葛市胤同金属制品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日生产的1190根(3米/根)家用燃气防爆管,结构与尺寸项目不符合其执行标准《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CJ/T 490)要求,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9520元,违法所得952元。

2025年8月1日,长葛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没款合计1.24万元的行政处罚。

家用燃气防爆管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其产品质量不合格是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办违法案件,倒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破除侥幸心理,进一步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守牢安全底线。

五、四川省自贡市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昭、李某兵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5月5日,根据商标权利人举报,荣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富顺县海丰砂浆王外加剂厂(负责人:张某昭)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大量侵犯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瓷砖胶。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5年4月25日,根据公安机关反向移送案件线索,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至案发,张某昭将纤维素、二胶粉、钙粉、水泥等原材料搅拌均匀后制得瓷砖胶,装袋打码后,通过微信对外联络销售;张某昭生产经营标有“德高”“TTB”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瓷砖胶4078袋,销售价16元至30元/袋,违法经营额7.8万元。另查明,张某昭从李某兵处购进商标侵权包装袋9000个,进货价1.5元/个,货值金额1.35万元。

2025年6月4日、7月1日,荣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李某兵罚款8.1万元,给予张某昭没收涉案产品、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深入研判案件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及时对侵权行为精准打击、巡线深挖,实现对商标侵权商品、包材等非法生产经营者的同步查处。市场监管部门将充分发挥商标权利人作用,及时联合公安机关,深挖彻查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六、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阴猛想星辉游泳健身有限公司违反合同条款案

2024年10月16日,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检查。经查,2023年12月1日至案发,当事人通过抖音店铺销售“夏日健身畅练一日卡”团购项目过程中,页面含有“游泳健身”“会员卡一律不可退款”“转卡需额外支付30%违约金”等内容。

2025年4月15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营者在招揽客户时,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免除自身退还服务费用责任、限制消费者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直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推动电商生态由流量竞争转向信任竞争,严厉打击电商领域“霸王条款”等违法行为,全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武汉市洲腾被服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学生军训服案

2024年9月9日,根据举报,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武汉市洲腾被服有限公司销售的学生军训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涉案军训服的使用说明、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GB/T 5296.4)、《学生军训服》(DB32/T 2074)要求,货值金额30.28万元。

2025年3月17日,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军训服972套(件)、罚款15.14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将当事人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对使用单位进行合规指导。

学生用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学生身体健康,备受家长和社会关注。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迅速进行核查处置,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启动行刑衔接、开展合规指导,切实筑牢校园产品质量安全防线。

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普乐士文具(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橡皮擦案

2024年9月6日,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督抽查中发现的线索,依法对普乐士文具(上海)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橡皮擦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52549个橡皮擦,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限量项目不符合《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GB 21027),货值金额4.14万元,违法所得0.97万元。

2025年2月5日,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没款合计5.11万元的行政处罚。

邻苯二甲酸酯可干扰内分泌,过多接触可能会对人体内分泌系统及多器官功能造成影响。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儿童玩具、学生用品等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九、山东省聊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高唐县运发加油站为加油机增加作弊装置案

2024年11月22日,聊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12345市民热线投诉,依法对高唐县运发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更换加油机主板并在控制加油机的电脑上安装软件等方式,为4台加油机的8条加油枪增加作弊装置。2024年8月26日至11月5日,当事人使用增加作弊装置的加油机对外销售成品油,销售金额合计133.69万元,扣除税款后违法所得114.57万元。

2025年1月27日,聊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计量条例》有关规定,没收涉案加油机4台、作弊电脑主机1台、转换器1台,给予当事人罚没款合计114.77万元的行政处罚。

加油机计量作弊直接侵害车主权益,危害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技术鉴定和数据比对,精准还原作弊过程,依法严厉打击计量作弊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电子秤、加油机等计量器具作弊查处力度,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疆信达睿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9月30日,哈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营养琼脂的配置量严重不满足检测公共用品用具的使用量要求。经查,2024年5月7日至6月5日,当事人在检测公共用品用具过程中,未按照《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4部分:公共用品用具微生物》(GB/T 18204.4)要求的1:1000比例稀释培养细菌总数,并通过伪造微生物细菌总数原始数据的方式,出具了45份虚假的公共场所检测报告,违法所得1.71万元。

2025年1月22日,哈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没款合计4.71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严重违背检测行业基本准则,损害市场公平竞争,还可能掩盖真实卫生风险,危及公共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入打击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警示经营主体必须严守底线、诚信经营。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
典型案例(第四批)

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将打击电子秤、加油机作弊等民生计量违法行为纳入“守护消费”铁拳行动重点打击范围,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市湖里区黄志东家电子产品店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秤系列案

2025年3月,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厦门市湖里区黄志东家电子产品店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7台、遥控器98个、遥控接收装置7块及烧录器等物品。经查,当事人销售作弊电子秤货值达13万余元,涉嫌构成犯罪。2025年4月,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查办过程中,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深挖上下游,依法查办关联案件11起,涉及农贸市场经营主体5家、废品回收经营主体6家,共没收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17台,罚款1.02万元。

销售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属于严重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行为。本案通过行刑衔接,对犯罪分子形成强大震慑,有效维护公平交易秩序。

二、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市北区张先杰水产品商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秤案

2025年3月,根据举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市北区张先杰水产品商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具有作弊功能,消费者(举报人)从当事人处购买水产品715g,复称实际重量为675g。当事人销售水产品的实际量比交易结算量少40g,不符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海(水)产品称重范围m≤2.5kg的负偏差不得超过5g”的规定。

2025年4月,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电子秤、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严重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本案的查处有利于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保障民生消费市场公平。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托克逊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托克逊县曼曼废品收购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秤案

2025年4月,根据举报,托克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托克逊县曼曼废品收购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2台电子秤未经强制检定,具有遥控作弊功能,误差率分别为25%和30%;当事人使用上述2台电子秤完成交易206笔,其中,在电子秤作弊状态下完成交易36笔,违法所得共计1.04万元。

2025年8月,托克逊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电子秤2台、遥控器2个、罚没款合计1.31万元的行政处罚。

电子秤作弊直接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交易的诚信基础。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短斤少两”计量欺诈行为,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维护市场公平的决心。

四、四川省达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睿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和价格违法案

2025年5月,在民用三表计量不准确、收费不规范专项整治中,达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某商铺负责人反映其电费明显高于正常水平问题线索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在该商铺所在小区安装预付费电能表进行转供电计量,在用的94只电能表未经强制检定,且其中5只计量偏差超出法定限值。同时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9月至2025年4月,未执行四川省转供电加价政策,多收取226户商铺转供电价款166.8万元。

2025年7月,达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指导当事人清退多收价款166.8万元、更换电能表94只,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电能表、罚款9.62万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计量行为,利用“纪监监督+市监执法”协同机制,精准查处物业公司计量和价格违法行为,不仅清退了166.8万元多收电费,而且为商户降低了约3万元每月的用电成本,将服务小微经营主体发展落到实处。

五、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镜湖区言钧珠宝首饰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天平案

2025年3月,根据举报线索,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镜湖区言钧珠宝首饰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1台未经检定的电子天平(型号:YB5002)及相关遥控装置。经查,当事人使用具有遥控作弊功能的电子天平为举报人提供服务时,将0.9克的黄金首饰称重显示0.6余克,严重超过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经检定,该天平被私自拆卸并加装芯片改造,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7月,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1台涉案天平、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加装芯片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直接侵害消费者财产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惩,有效震慑不法经营者,既彰显了对计量欺诈“零容忍”的态度,也维护了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

六、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武丰闸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未履行集市主办者义务案

2025年5月,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武丰闸农贸市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在发现市场内少数经营户电子秤存在标签损毁、数据可操控等异常情况后,未及时责令相关经营户停用整改,存在明显管理失职行为。

2025年9月,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武丰闸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另查明,该市场内3家水产经营户存在使用可人为篡改重量数据的电子秤实施计量作弊违法行为,该局依法对上述3家经营户分别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本案既打击经营户的不法行为,又督促市场主办方主动履职,既清晰传递出“计量作弊必查、失职失责必究”的强烈信号,又有力推动构建计量监管齐抓共管的社会共治体系,在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中起到了良好示范作用。

七、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孟连县恒顺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12月,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孟连县恒顺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3日擅自更换92号汽油加油机主板,该主板可通过电脑后台软件“ssg”设置加油机计量误差参数、油量加注示值控制加油,从而实现计量作弊行为。经检定,该加油站92号汽油加油机的1号和2号加油枪示值误差分别为9.14%和9.29%,远超《燃油加油机计量检定规程(试行)》(JJG 443—2023)允许的±0.30%最大误差值。经核算,违法所得14.55万元。

2025年4月,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加油机装置、罚没款合计14.7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将现场检查与计量检定相结合,及时锁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恰当,有效打击和震慑了不法经营者擅自改装加油机主板,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

八、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犍为县友福能源有限公司白鹤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5年1月,犍为县市场监管局对犍为县友福能源有限公司白鹤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加油机数据异常。经检定,当事人经营场所内3台加油机均被判定为不合格。随后将该加油站3台加油机的6块主板送至加油机生产厂家鉴定,鉴定结论为“加油机主板的计量程序非原厂程序,与出厂状态、型式批准报告不一致”。后经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生产商对涉案的6块主板进一步鉴定,鉴定结论为“主板所使用的监控微处理器,非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与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擅自更换加油机计控主板,使用非原厂计量程序,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33.49万元。

2025年7月,犍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加油机3台、罚没款合计333.67万元的行政处罚。

燃油加油机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本案通过技术鉴定、数据比对等手段精准锁定违法事实,严厉打击了加油机作弊违法行为,形成了有效震慑。

九、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阳区北环羲皇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5年3月,淮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当地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反映淮阳区北环羲皇加油站在“10·14”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涉嫌计量违法。经查,当事人通过更换非原厂主板并安装作弊软件,系统性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执法人员依法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4台加油机的8块主板进行软件测试,结果显示8块主板均具备修改计量及税控数据功能。2024年10月10日至2025年3月10日期间,当事人累计违法所得167.21万元。

2025年3月,周口市淮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没收4台涉案加油机、罚没款合计167.39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有效运用行刑衔接,联合打击计量作弊行为。依据公安机关线索,通过技术鉴定固定证据,有力维护了市场计量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实现了对隐蔽性、团伙化计量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

十、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徐闻县前山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5年7月,湛江市、徐闻县两级市场监管局对徐闻县前山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加油站电脑后台软件涉嫌与加油枪联动实现参数修改。经查明,当事人擅自更换了4台加油机上的8块加油机主板,并在电脑后台软件“加油机联网系统(V2.22.08)”加入了按设置的配置参数选择性存储加油数据、调整加油量示值误差的功能。经检定,该加油站加油枪均不合格,示值误差超过《燃油加油机计量检定规程(试行)》(JJG 443—2023)允许的±0.3%。同时,经加油机生产厂家鉴定,结论为:该加油站加油机涉案主板均非原厂主板且计量程序均非原厂计量程序。经委托湛江市粤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核算,2025年4月30日至7月16日,当事人柴油和汽油的销售收入(扣除已缴纳税款)共计132.67万元。

2025年10月,徐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加油机4台、罚没款合计132.8万元的行政处罚。

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件的查处,规范了成品油零售行业计量行为,有力维护了市场公平交易秩序,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八起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025年,市场监管部门继续部署开展整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行动,不断优化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1932件,罚没金额7152.94万元。为有效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共同营造良好竞争生态,现选取八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管局石岐分局查处中山绿信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案【案情介绍】中山绿信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开发并销售“点点蚁”软件,可在多个主流网络平台实现自动识别文字、模拟点击等真人操作效果。该软件未获平台运营方及用户许可,按预设指令抓取平台内其他用户公开的评论、个人资料、ID、性别、地区等数据,并执行自动关注、点赞、评论、私信等34项自动化操作。其通过技术手段自动浏览、检索、抓取平台公开信息的上述功能违反平台用户协议,增加平台管理成本,破坏内容分发机制,显著扩大了软件使用者的信息传播影响和能力,损害了用户体验和平台声誉,妨碍了平台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罚款100万元。

【案件评析】本案中,当事人开发的软件借助安卓无障碍服务实现屏幕识别与自动点击,刻意绕过主流平台的操作频率限制,直接违反平台规则,既破坏数据公平性,又大幅增加平台风控与管理成本,严重扰乱网络服务生态秩序。本案的查办警示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技术中立性”的外衣掩盖违法事实,要坚持合法合规经营,共同营造公平、健康、有序的网络市场环境。

河南省新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乡市红旗区嘉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案【案情介绍】新乡市红旗区嘉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自行开发并销售“替换卡特效”“内录卡特效”等软件技术,上述软件通过修改视频文件等方式,帮助用户绕过网络平台审核机制,骗取平台流量推送,干扰了平台正常运行,违反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05万元。

【案件评析】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在合法合理前提下,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是平台稳定运行的基础之一。本案中,当事人售卖软件技术,帮助他人绕过平台审核,骗取了平台流量推送,这一行为加大了平台审核的难度与成本,也使得部分不符合平台审核规则的违规内容得以传播,妨碍、破坏了其他网络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明显违背了市场公平、诚信的原则与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的查办警示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其他经营者,从而营造更加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市天顶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案【案情介绍】厦门市天顶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成立“爆单侠”网站,主要为两家东南亚跨境电商平台的商户提供刷单服务。当事人通过收取刷单佣金获利,每单佣金8元。此外,加入购物车和商家聊天、点赞、晒图、发布视频等服务将额外收取0.5元至1元的费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件评析】当前,一些不法商家通过虚构交易的刷单行为提升搜索排名和店铺竞争力,该行为误导了消费者,也损害了其他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网络交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本案的查办有利于净化电商市场运营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长期良性发展,也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合法利益、恢复消费信任、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九江银美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数据爬取【案情介绍】九江银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自2022年起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数据搬家”软件,并教授用户操作方法。该软件通过调取第三方接口,绕过电商平台的技术保护措施,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抓取平台内商品信息数据,包括图片、文字描述、价格等,整理排版成商品条目,供买家批量复制搬运,实现“一键复制宝贝”“多个平台搬家”功能,损害了电商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2万元。

【案件评析】数据是企业的重要竞争资源。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售卖软件,未经授权抓取、转移某网络公司旗下电商平台的商品数据,导致平台用户流量与商业机会被分流,削弱了平台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此外,对平台内经营者来说,他们凭借自身努力与投入在平台上积累的商品信息、客户资源等优势,因数据被轻易复制使用而大打折扣。本案的查办警示广大经营者在追求技术创新与商业利益时,必须严守法律底线,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佐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案情介绍】成都佐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主要从事宠物猫繁育及猫舍运营业务。经查,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发布某宠物店“黑心猫舍!近亲繁殖!证书作假!血统作假!猫咪健康有问题”等内容,并推广自家猫舍业务。此外,当事人还发布控诉某宠物店存在抄袭的言论。当事人不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佐证上述内容和言论,其通过网络平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对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造成了负面影响,构成商业诋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罚款15万元。

【案件评析】良好的商誉能为经营者赢得更多交易机会,是企业在激烈竞争中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石。当下,部分不良商家利用网络信息的裂变传播能力,以低成本高危害的“软暴力”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直接侵害了竞争对手商誉,扰乱了公平竞争秩序。本案的查办警示经营者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以虚假信息为武器的“商战”行为,终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连云港创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案情介绍】连云港创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日常经营中发现,在电商平台上出现销售价格低于其规定价格的产品,对自身价格管控体系造成影响,因此委托他人采取P图、虚假对比等手段,捏造侵权内容,编造虚假《鉴定报告》,并利用该虚假《鉴定报告》在电商平台向同行业竞争者发起恶意投诉27条,涉及23家经营店铺。受该恶意投诉影响,相关店铺被平台实施假货违约金、商品删除、账户冻结、店铺屏蔽、清退闭店等多项处罚,正常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干扰,商业信誉遭受损害,同时破坏了平台管理秩序与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罚款20万元。

【案件评析】本案是网络经济背景下“恶意投诉”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典型案例,当事人通过“委托第三方—伪造证据—虚假投诉”的链条化操作,将合法维权手段异化为排挤低价经营者、维持自身价格优势的不正当竞争工具,不仅直接损害了平台内中小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干扰了电商平台正常管理机制,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基本原则。本案的查办警示经营者合法维权需以事实为依据,任何通过编造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精准打击此类“伪维权”行为,为平台经济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同时也为经营者合规开展维权活动提供了明确指引。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造艺企业管理中心商业混淆案【案情介绍】上海造艺企业管理中心(下称当事人)在某园区开展宽带业务时,向运营商申请11条宽带线路。在园区机房内自行架构“宽带池”并通过交换设备对线路分网后,当事人以基础运营商的独立宽带名义进行销售。推销过程中,未告知园区内企业实质为“共享宽带”,且参照运营商同期独立宽带资费标准进行收费,使园区内企业产生混淆,误认为自己享受的是独立宽带服务,实际使用的是低速高费用宽带服务。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万元。

【案件评析】本案是产业园区内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商业混淆的典型案件。随着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推进,宽带成为经营“基础设施”,当事人借园区企业对服务商的信任,以技术手段将“共享宽带”伪装成“专线宽带”高价销售,既损害企业公平交易权,也侵害正规运营商权益,破坏市场秩序。该案的查处警示经营者恪守诚实守信基本商业道德,也提示广大消费者选购网络服务时应核实服务商资质与产品属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空间智慧装饰装修(北京)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案情介绍】空间智慧装饰装修(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主要从事承接室内装饰装修等业务,其实体店铺承担展示装修材料、洽谈签订装修合同等作用。当事人为了扩大店铺的影响力,在其门店装修期间向点评平台支付相关费用参与平台开展的达人探店活动,并向达人说明“店铺正在装修升级中,尽量不要到店拍摄,图文资料加(某微信号)”“如需到店实拍,请去××店”等。当事人为了吸引客源,共开展3次不实达人探店笔记活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罚款1万元。

【案件评析】当今时代,以“达人探店”“网红种草”等形式为代表的互联网营销新模式发展迅速,部分经营者为追求商业利益,采取组织虚假探店、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不实宣传,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诚信是立业之本,本案的查处提示广大经营者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合法经营、创新发展,方能行稳致远。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5起羽绒服产品质量执法典型案例

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开展羽绒服、羊绒衫等纺织品假冒伪劣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坚持重拳出击、源头治理,组织全系统严厉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等违法行为,守牢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现公布5起羽绒服产品质量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波长坡厚雪贸易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翻领羽绒服案

2025年7月3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对宁波长坡厚雪贸易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翻领羽绒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羽绒服316件、没收违法所得29.11万元和罚款33.1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翻领羽绒服(蛋壳色)实施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11月12日、2025年4月2日、2025年4月18日,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产品检验结果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至12月期间委托第三方公司生产翻领羽绒服,通过网络店铺销售。2025年4月28日,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不同色(黑色和紫色)的同款翻领羽绒服执法抽检,均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共销售不合格翻领羽绒服1105件,剩余库存316件,涉案货值金额共计66.36万元,违法所得29.1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卓某杰伪造厂名厂址及商品信息从事羽绒服经营活动案

2025年2月13日,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对卓某杰伪造厂名厂址及商品信息从事羽绒服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羽绒服900件和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6日,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12月6日起,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经营活动。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羽绒服共9款计900件。当事人通过其控制的抖音、快手等平台店铺,以主播带货方式销售上述产品,涉案货值金额共计34.9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常熟百乐马服饰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羽绒服案

2025年6月4日,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对常熟百乐马服饰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羽绒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羽绒服和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对常熟百乐马服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并对其生产的款号为8603和8621品牌羽绒服进行抽检。经检验,上述两款羽绒服中含绒量、绒子含量均不符合服装吊牌明示的GB/T 14272—2011执行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上述两款羽绒服至送达检验报告之时均未对外售出,涉案货值金额8.7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四川省达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达州市达川区露莎服装厂生产、销售不合格羽绒校服案

2025年9月8日,四川省达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达州市达川区露莎服装厂生产、销售不合格羽绒校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98万元和罚款1.7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6日,达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校服质量专项整治中,对当事人生产的冬季校服产品进行抽样送检,判定为不合格。经查,涉案货值金额3.56万元,违法所得0.9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达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庐山市豪轩服装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羽绒服案

2025年7月23日,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庐山市豪轩服装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羽绒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95万元、罚款16.57万元和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5日,九江市庐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庐山市白鹿工业园银翔服饰厂房内办公区开展现场检查,对当事人库存标注品牌为“加菲哇”儿童羽绒服三批次产品抽样送检。经检验,该样品在标志标识、钻绒值、蓬松度、浊度、含绒量等项目上不符合《羽绒服装》GB/T 14272—2021及相关实施细则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三批次产品涉案货值金额共计6.14万元,违法所得5.9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九江市庐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十起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广告市场秩序集中整治,聚焦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儿童近视防护等重点民生领域,严厉打击普通食品疗效化宣传、利用直播发布违法广告、广告引证内容虚假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一批儿童护眼“神器”、抗癌“神药”、长寿“圣品”、仿冒名医名院等严重危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广告。2025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广告违法案件44521件,罚没金额2.52亿元,有力筑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防线。现选取十起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案例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简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经查,广州简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brieye珍悦目儿童叶黄素”“brieye珍悦目润眼丸”“brieye珍悦目护眼灯”“brieye珍悦目眼鼻通益生菌”等普通商品广告中含有“促进眼角膜修复”“有效预防近视,去检查视力已经4.9了!”“适合过敏性鼻炎”“过敏体质得到全面改善”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的内容以及“brieye长期与8位国际权威眼科医生组成顾问团”等虚假内容。

2025年11月,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那拉尊驼(广州)乳业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经查,那拉尊驼(广州)乳业有限公司发布的“驼乳粉”普通食品广告中含有“一带一路签约项目”“有相关省份优惠销售名额”等虚假内容,以及“改善肺结节、降血糖、降脂降压”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的内容。当事人还存在广告中未真实、准确使用引证内容等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西省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景德镇悦鑫亦彩陶瓷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经查,景德镇悦鑫亦彩陶瓷有限公司在直播间销售的陶瓷餐具实为山西、山东、成都等地厂家生产,但在直播间的广告宣传中却使用“中国景德镇”“景德镇瓷器”字样,欺骗、误导消费者。

2025年11月,江西省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28.72万元的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内蒙古草之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经查,内蒙古草之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直播形式发布的“有机紫苏籽油α-亚麻酸”普通食品广告中含有“改善、缓解、抗癌”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的内容。

2025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林晖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经查,重庆林晖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986胚芽生命酶”“航天长寿菌”“北极星1号生物素片”“军特001雨生红球藻片”等普通食品广告以“国宝级密药”“10个诺贝尔奖得主证实”“抗衰老圣品”“返老还童”等虚假信息为噱头,宣称“干细胞生命酶可以治疗癌症、心脏病”“高血压一吃见效”“防治老人痴呆症”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同时当事人还存在广告中违法使用“世界最强”等绝对化用语以及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等行为。

2025年11月,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杭州青碧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广告经查,杭州青碧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近视散光叶黄素护眼贴”普通商品广告宣称“散光+近视,一贴恢复视力”等疾病治疗功能;发布的“九芝堂酸枣仁”“江中制药益生菌”“北京同仁堂牌人参蛹虫草高钙蛋白粉”等普通食品广告宣称“改善睡眠”“促进脂肪代谢”“增强免疫力”“缓解疲劳”等保健功效。

2025年11月,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徽省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康桥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经查,安徽康桥置业有限公司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将未纳入规划的交通、商业、医疗等设施作为宣传内容,且广告宣传中含有升值承诺等内容,误导购房者。

2025年11月,安徽省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部)查处山东乘时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经查,山东乘时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直播形式发布“艾瑞万绵柔巾”“艾瑞万医用牙齿脱敏膏”等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以直播形式发布的“艾瑞万益生菌固体饮料”等普通食品广告,宣称“对便秘、幽门螺旋杆菌、胃炎、溃疡有作用”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

2025年12月,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吉林省松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松原肛肠医院违法广告案经查,松原肛肠医院在微信公众号、医院简介中宣称,该院为“北京‘安氏疗法’松原分中心”“中国医师协会肛肠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卫生部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安氏疗法’分院”等,上述广告内容虚假,影响群众知情权和就医安全。

2025年11月,吉林省松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云南省玉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云南玉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违法广告经查,云南玉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健康科普的形式发布“三七脂肝丸”处方药广告,违反了“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等有关规定。

2025年10月,云南省玉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一批市场监管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持续纵深推进服务型执法,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统一、守底线和促发展相结合,全力推进服务型执法各项工作举措落地见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选取3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帮扶非遗香油坊“破茧重生”

【基本案情】“永喜”“永芳”“永岭”三家香油坊,是植根于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百年李村大集的传统手艺,传承三代,以古法小磨工艺著称,2020年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每逢大集,排队买香油的队伍能绕到巷尾。三家香油坊在改造前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允许现场制售,但因无法达到食品小作坊登记条件,其产品只能局限于集市现售,无法进入商超等渠道,发展陷入瓶颈。为助力传统工艺实现新的发展,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成立帮扶专班,通过邀请专家现场指导,设计低成本改造方案,指导油坊建设现代工艺生产线,完成规范化改造,保住了传统工艺的文化根脉,探索出一条“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传承”的可行路径。

【典型意义】一是推动执法理念从“管理”向“服务”深刻转型。指导三家非遗香油坊建立全流程追溯体系,实现“经验生产”向“标准生产”转变。提供“一站式”帮办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全程指导材料填报与现场准备,实现登记办理“零跑腿、一次好”。积极延伸服务链条,帮助对接商超、餐饮及电商平台等,助力非遗香油走出集市、进入现代流通体系,提升销售额。二是探索出服务型执法新的实践样本。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提炼出“精准识别需求—科学定制方案—全程跟进服务—深度培训赋能—链接市场资源”五步工作法,形成了“诊断—定制—赋能”全周期帮扶机制,推动工作重心从“事中事后查处”向“事前事中事后全程服务”转移,为服务传统工艺实现现代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实践范本。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市场监管局查办平乐县建云鲜肉店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市场监管局通过线上视频巡查、线下暗访核查,结合举报线索,对平乐县建云鲜肉店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加工点冷库、冰柜内存储的猪、牛、羊肉颜色发黑、散发恶臭,随即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8个批次样品中有6个批次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进一步查明,涉案不合格肉品共计25.688吨,货值金额达60.579万元。当事人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食品,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涉嫌刑事犯罪,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6月30日,桂林市平乐县公安局正式立案侦查。目前,当事人已被刑事拘留。案后,桂林市平乐县市场监管局迅速开展专项整治,对辖区内15个农贸市场、农村集市的肉类经营户共103户进行了排查,开展专题宣传11次,上门合规辅导241户次。

【典型意义】推行服务型执法,绝不是要弱化执法。对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利益、挑战道德底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从严处罚。一是突出风险预防,筑牢源头防线。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依托“线上巡查+线下核查”机制,对视频巡查发现的可疑情况及群众举报线索迅速开展实地核查,及时发现并锁定违法加工点,为食品安全防控筑牢第一道防线。二是强化全链条打击,及时阻断重大风险。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腐败变质肉类数量大、货值高、社会危害性大等情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配合深挖彻查违法产业链,有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三是注重举一反三,推动行业规范提升。案后及时开展区域性专项整治,围绕肉品来源、检疫证明、“三防”设施等重点环节进行全面排查。同时,组织普法宣讲和上门指导,督促经营主体合规经营,实现“查处一起、规范一片”,有效提升农村肉类行业规范化水平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三、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成都梯安安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24日,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山名筑小区电梯进行检查,发现成都梯安安电梯有限公司维保人员擅自委托非本公司工作人员对该小区19台电梯进行维保,同时在未进行任何维护保养的情况下在电梯维保记录和公示记录上代为填写记录和签名。经查,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4300元。案后,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迅速对辖区维保单位开展全面排查,目前累计查办电梯虚假维护保养案件7件。

【典型意义】一是在服务民生中加大执法力度。电梯安全无小事,与群众出行安全息息相关。本案执法部门从电梯维保入手,通过案件查处,督促电梯维保单位保证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和维保信息填写真实性,筑牢电梯安全责任链条。同时,通过对辖区开展全面排查,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向社会清晰传递对电梯虚假维护保养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二是在严格执法中体现服务温度。针对此类虚假维保行为,组织召开辖区电梯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行政约谈会,通报典型案件,指导电梯维保单位建立规范的维保台账管理制度和内部质量控制流程,规范电梯维保单位以降低维保标准来支撑“内卷式”低价中标的行为,强化全链条安全主体责任,规范行业秩序。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一批“行风建设助力优化
营商环境”优秀实践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风建设深入开展、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2025年第四批“行风建设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优秀实践案例汇编。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响应,精心组织推荐,最终“天津:18条改革创新举措出实招 全方位提升行风建设获得感”等10个优秀实践案例入选,现予以公布。

一、天津:18条改革创新举措出实招 全方位提升行风建设获得感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把“监管为民”作为行风建设“必答题”、把创新食品安全治理作为行风建设“必选项”、把群众感受作为评价行风建设的“金标准”,推出《关于深化改革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水平的措施》(简称18条举措)。通过问需于民,聚焦农残超标、校园餐安全等重点问题,构建全链条闭环监管体系;问政于民,探索“1+1+N”属地管理等,提升风险防控效能;问计于民,推进智慧监管平台建设等,强化治理能力;问效于民,开展“跟班式调研”、建设检验检测体系等,夯实监管基础。举措实施后,校园餐可溯源率100%、农残检测合格率达99.8%,智慧监管平台覆盖全体干部,基层监管服务效能显著提升,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持续增强。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民心所系。本案中,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以食品安全为切入点,通过“四问于民”机制精准对接群众需求,推动监管力度与温度并存。从机制创新到技术赋能,从基层服务到协同共治,既解决了民生痛点,又检验了行风建设实效,为食品安全治理提供了“监管为民”的天津样板,是行风建设与民生服务深度融合的典型实践。

二、河北衡水赵圈监管所:打造“学习手卡” 践行“监管为民” 打通行风建设“最后一公里”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分局赵圈市场监管所认真落实“三项行动”部署要求,针对监管任务繁重、学习时间有限的痛点,探索打造以“颜色分类、功能划分、情景再现、现场模拟”为特色的学习手卡,助力基层市场监管队伍能力素质有效提升。学习手卡融合“色彩+功能+场景”学习模式,粉色政策卡收录行风规范,蓝色规范卡突出执法服务,黄色案例卡注重案例剖析,绿色整改卡追踪整改成效,橙色分享卡交流心得体会,红色情景卡模拟难点处置,白色查看卡聚焦优化举措,采用活页便携设计,重点突出、内容丰富。学习手卡将行风建设贯穿学习工作全过程,提高了学习效率、促进了学用转化、增强了服务效能,获得辖区经营主体和群众的一致好评,为市场监管所行风建设贡献“赵圈经验”。

【典型意义】加强行风教育是开展行风建设的基础性举措,有扎实的学习教育才会有良好的行风政风。本案中,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分局赵圈市场监管所立足基层实际,探索推出“学习手卡”,将行风建设具象在日常、学习在经常,以轻量化、便携化的学习载体推动行风建设入脑入心、见行见效,既实现行风教育的常态长效,又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展现了提升基层监管执法效能、优化民生服务质量的坚定决心和践行“监管为民”主动担当作为的责任情怀。

三、辽宁沈阳:行风风险“一本清” 闭环防范提效能

辽宁省沈阳市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总局“三项行动”部署要求,积极破解市场监管所“执法、窗口、站所”特点齐集的情况下,行风建设“抓什么、怎么抓”的难题,全域编制推行《市场监管所行风风险防范清单》,将抽象的行风要求转化为覆盖十大关键领域、38个具体风险点的操作性指南,坚持问题导向与实务指引相结合,为每个风险点量身定制可操作、可检验、可追溯的防范措施和实施要求,配套建立“风险识别—措施防范—过程监督—效果评估”闭环管理机制,将清单执行情况纳入行风建设考核评价体系,以“三必”教育强化行风意识,以刚性制度培育作风养成,以标准流程约束履职行为,以统一规范送出窗口清风。清单推行后,有效促使行风要求内化于日常履职,全市142个所自查整改问题203个,实现了群众投诉与风险隐患“双下降”、服务效能与执法公信“双提升”,有效夯实了基层行风治理根基。

【典型意义】行风建设重在市场监管所,难在如何落地见效。本案通过系统构建“教育预防、精细管理、规范履职、强化监督”四位一体的行风风险防范体系,将宏观的行风要求转化为基层可执行、可考核的微观操作,有效破解了市场监管所行风建设抓手不足的难题,为市场监管所行风建设巩固提升,推动行风建设常态化、制度化,提供了务实高效的实践样本。

四、吉林四平:“贴身式、嵌入式、联动式”全链条执法监督 推动行风建设“三项行动”见行见效

吉林省四平市市场监管局紧扣市场监管系统行风建设巩固提升“三项行动”部署要求,聚焦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探索构建“贴身式、嵌入式、联动式”全链条执法监督体系,推动监督从“事后补救”向“全程赋能”转型。通过“半月暗访+定期汇报+线索直报”立体化机制,织密全员参与、全域覆盖的监督网络,确保执法监督“贴身”不缺位;构建“主要领导统筹、分管领导牵头、业务科室负责、监督科室核验”四级责任体系,将行风建设要求嵌入执法各环节;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跨部门联合检查破解“执法扰企”难题,全年联合检查占比达63.37%,有效提升监管效能。同时,依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实现“精准监管”与“无事不扰”有机统一,构建起跨部门、跨领域、全流程的一体化监管格局。

【典型意义】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是行风建设巩固提升“三项行动”重点工作任务。本案中,吉林省四平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全链条执法监督,探索执法监督新模式,进一步推动行风建设与执法业务深度融合,实现了执法刚性与服务温度的有机统一,为营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提供了坚强保障。

五、上海静安:擦亮“市事如意里”金名片 以行风“软实力”筑牢营商“硬支撑”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认真落实“以行风建设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总体思路,打造集“党建联建、优化营商、惠企便民”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阵地——“市事如意里”。阵地依托“启航、领航、远航”三大计划,通过“咖企星期二”“聚惠星期四”等服务IP,构建企业从初创到高质量发展的阶梯式赋能体系,打造专属行风阵地引导多元主体参与治理,形成政企社协同共治合力,实现行风建设与发展赋能同频共振。“静安·市事如意里”自2025年8月运营以来,接待企业及群众2318人次,举办特色活动42场,累计为中小企业融资超1亿元。

【典型意义】行风建设是推动市场监管理念、制度、举措全方位深层次变革,加快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本案中,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以实体阵地为载体,将行风建设要求转化为可感知的服务举措,助推行风建设具象化,向区域经济发展持续传递服务温度,为筑造政企社良性互动的营商环境新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六、浙江湖州:探索“小过快处”执法模式 助力企业基层“减负松绑”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深入推进执法队伍行风建设巩固提升专项行动,率先探索实施“小过快处”执法办案模式。湖州市市场监管局认真落实省局部署,先行先试,首批梳理“过期食品”“食品标签不规范”等10个高频违法事项,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及减轻处罚清单,探索统一类案证据标准、取证要点、笔录模板和裁量执行规则。依托“浙江省市场监管执法在线应用”,针对性开发掌上执法模块,将“小过”案件的前期调查由线下程序转移到掌上终端,执法人员可通过该模块完成现场检查、证据采集、电子笔录制作、文书送达等全流程线上操作。截至目前,全省办理“小过快处”案件3668件,其中湖州办理530件。案均办理时长较以往大幅缩减50%以上,实现企业基层双向减负,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典型意义】行政执法是市场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本案中浙江省局、湖州市局落实服务型执法要求,坚持从企业基层需求出发,聚焦高频轻微违法事项,运用数字化手段,打造了“小过快处”的实践样本,实现案件快办快结、裁量统一、过罚相当,兼顾了执法效率与温度。

七、福建:“四项改革”提质效 优良行风促发展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紧扣行风建设要求,聚焦多头检查、重复执法、监管资源不足等痛点,以统筹全省系统涉企检查为抓手,推进监督检查“四项改革”。确定检查对象上,全面实施“守信免检、失信受管”精准监管与随机抽查、入企扫码公平监管;检查方式上,推行跨层级、跨业务条线、跨检查种类的联合检查,实现同一经营主体多任务“一表通查”和AI巡检等智慧检查;检查质量上,实施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与执法辅导“两张清单”,建立监督检查成效后评价体系,确保检查文明有效;结果运用上,构建“检查—整改—评估—提升”闭环,让检查结果“用起来、管到位”。入企检查频次、舆情转办量分别同比下降42.61%、39.12%,问题发现率和A类企业占比分别提升6个百分点,实现基层与企业“两减负”、检查公平性和有效性“双提升”目标。

【典型意义】总局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执法、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和职能转变等工作作出精准指引。本案中,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以体系化改革思路统筹省域市场监管检查资源,统一市场监管执法,有效破解监管碎片化、综合质效不高、重复多头检查等难题,提供了以行风建设引领改革、以改革实效惠及经营主体、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践样本。

八、广东广州黄埔:“企速通”服务精准破解登记注册痛点难点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管局深入推进市场监管系统窗口单位行风建设巩固提升专项行动,聚焦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流程中面临的股权架构复杂、历史遗留问题等“疑难杂症”,坚持从企业需求出发,在全市率先构建“全面提速+精准破题”登记注册体系——登记注册“企速通”,通过构建“专窗+专员”双轨模式,设立“企速通专窗”及“首席服务官”团队,为企业提供全流程定制化服务,实现疑难问题专人帮办、特殊需求容缺速办、紧急事项即时特办、遗留问题专班跟办,服务范围涵盖开办、变更、注销等近40个登记注册事项。实施以来,“企速通”服务藏粤直流电力、猫眼娱乐等近1400家企业,平均办理时效提升50%以上,显著优化区域营商环境。

【典型意义】窗口单位行风建设是区域营商环境的“晴雨表”,直接关乎经营主体和群众对市场监管部门的信任度。本案中,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业务流程和服务方式创新,系统优化登记注册体系,靶向破解企业登记难题,大幅提升登记注册效率与便利度,为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提供了可推广可复制的实践样本。

九、重庆两江新区:“廉政码+回头看”闭环监督 聚焦行政许可全流程优环境促行风

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紧扣行风建设巩固提升“三项行动”要求,实施“廉政码+回头看”闭环监督,靶向破解基层许可现场核查吃拿卡要等行风顽疾。推行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廉政码”,出具廉政承诺书二维码,经营主体匿名反馈核查廉政意见,做到“无承诺不核查、扫码全程督”,实现核查前置合规、廉政实时预警、政企双向监督。构建“所负责人回访+监管人员登记报备+纪检组随机抽查”三级监督体系,基层所长5日内电话回访、片区监管人员核查登记、纪检部门10日内专项回访,提升经营主体满意度与信任度。紧盯基层所“关键少数”,严禁所长直接参与核查、违规说情干预,划定履职红线,落实刚性约束。2025年以来,全局许可核查报告合格率、经营主体反馈满意度均达100%,纪检抽查未发现一起廉政违规问题,以清廉行风护航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典型意义】基层行政许可现场核查是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的重要抓手,更是彰显监管行风、优化营商环境的前沿阵地。本案中,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将行风建设与许可核查业务深度融合,以小切口推动大治理,以数智化推进廉政监督便利化,构建核查全流程廉政闭环管理机制,全方位约束执法行为、规范权力运行,彰显行风建设赋能监管提质、助企纾困实效。

十、云南楚雄:以行风“微服务”守护城市“烟火气”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巩固行风建设成果,在全州组建“夜间巡查专班”以行风建设赋能夜间治理,对夜市餐饮实行“傍晚到凌晨”延时监管。开展“送法上门”“送知识上门”,重点向夜市摊点面对面宣讲政策法规,以“柔性执法+精准服务”保障食品安全激发市场活力,让“小摊贩”成为稳就业促增收的“蓄水池”。在全州网约配送群体中选聘外卖食品安全监督员和行风建设监督员,对地摊集中区域、网红打卡点环境卫生、食材新鲜度等关键环节进行“随手拍”“即时报”,为餐饮监管环节注入“移动哨兵”力量。

【典型意义】本案破解了监管空白与经营痛点,以行风建设促进治理效能提升,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同时,通过“小切口”改革,换来群众“大满意”评价,取得了民生与治理共赢的成效。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五起人工智能领域
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并要求“加强人工智能治理”。市场监管总局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强化反不正当竞争的监管。一方面积极查办仿冒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等各类案件,为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另一方面对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处置,引导科技向善。为有效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维护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现选取五起案例予以公布。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奥蓝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网络实施混淆案【案情介绍】北京奥蓝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利用其运营的网站推广名为“DeepSeek本地部署工具”的软件(下称涉案软件),并在网页多处使用“DeepSeek”字样以及官方图标。同时,当事人使用竞价排名的方式利用DeepSeek知名度,取得不正当市场竞争优势,获取不当利益,但当事人、涉案软件开发主体均与DeepSeek官方运营主体无关联,系利用用户信息壁垒,借助“DeepSeek”字样“搭便车”,赚取流量热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罚款5000元。

【案件评析】随着我国数字经济高速发展、信息技术创新迭代,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互联网技术花样翻新,且逐渐向人工智能领域延伸,阻碍了行业健康发展。在本案查办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与时俱进关注网络热点话题,及时制止当事人违法行为,通过个案迅速查办警示了其他不法经营主体,对不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持续释放保护公平竞争的强烈信号,展现了市场监管部门执政为民、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责任与担当。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熵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网络实施混淆案【案情介绍】上海熵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开发运营名为“ChatGPT在线”的微信公众号,含有AI对话功能,通过吸引注册付费会员获利。经查,“ChatGPT”系美国人工智能研究公司OpenAI开发的产品,当事人提供的AI对话服务实际是调用OpenAI公司开放的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接入其背后的基础模型,提供类似“ChatGPT”的服务,并非“ChatGPT”产品本身。而当事人使用了高度类似该公司官方图像的图案作为微信公众号头像,并在公众号简介中介绍是“ChatGPT中文版”,将该公众号与“ChatGPT”混淆。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罚款62692.7元。

【案件评析】本案系人工智能领域商业混淆案件。本案中,当事人深知OpenAI开发的“ChatGPT”在行业内的地位与影响力,采用相似图像、名称及服务间接对热点进行攀附,刻意制造提供服务为“ChatGPT中文版”的假象,混淆真实情况谋取交易机会,使消费者误认误购。其行为不仅获取了不正当竞争利益,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办旨在对混淆行为起到警示作用,引导经营者通过合法合规方式提升竞争力,避免通过攀附他人商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俏聘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帮助虚假宣传案【案情介绍】上海俏聘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主要从事“斗星智能”机器人语音AI外拨软件的销售及运营维护。该软件可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使用预先设定的话术模板自动拨打电话,并对通话内容进行分析,为用户筛选出潜在优质消费者。经查,当事人在明知多个贷款中介公司非银行机构且与银行无合作关系或特定联系,同时非免费代办贷款的情况下,帮助上述用户通过“斗星智能”软件,打着银行机构名义或使用免费代办贷款话术模板拨打语音电话,推销中介业务。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件评析】人工智能技术为工作生活带来了便利,然而部分不法商家也将该技术作为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本案中,当事人帮助贷款中介公司利用人工智能软件,使用含有虚假内容的话术模板进行宣传,具有误导性,容易取得相关消费者的信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使用人工智能技术,不仅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更是推动人工智能技术融入消费市场的关键所在。本案的查办警示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无论是AI技术的提供者还是使用者,都应当合理应用AI技术,同时也提示消费者要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闵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案情介绍】闵某某(下称当事人)系某计算公司开发工程师,与该公司签订相关保密协议,负责人工智能大数据产品研发工作。2024年8月21日,当事人在其住所处,使用工作密钥,通过个人台式电脑,登录公司测试服务器,擅自下载包含数据算法技术等大数据完整代码的文件共计15.88GB。公司对上述文件采取了保密措施,经鉴定,属于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6万元。

【案件评析】商业秘密是企业技术创新的结晶,也是其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资产。本案中,作为商业秘密的算法决定了人工智能模型处理数据的方式和智能化程度,正确的算法方向是人工智能有效性的根本保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本案的查处不仅有力震慑了利用技术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时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守护企业创新成果、维护人工智能行业健康发展的决心。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杭州博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利用网络实施混淆案【案情介绍】杭州博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建立“DeepSeek本地部署”网站,并诱导用户付费使用。在上述自建网站中,当事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与DeepSeek官方相同的字样及高度相似的图标进行对外宣传,且整体页面设计、“DeepSeek本地部署工具”字样、图标等内容与DeepSeek官方网站具有高度相似性。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与DeepSeek官方存在特定联系。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罚款3万元。

【案件评析】2025年初,市场上涌现出的大量山寨版的DeepSeek小程序、网站等,其中有涉嫌混淆、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多种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利用自建网站混淆DeepSeek,其搭建和运营简单快捷、传播范围广,容易在短时间内吸引大量用户,造成较大社会危害,对DeepSeek品牌形象也造成了负面影响。本案的查办,既震慑了不法商家,维护了公众对国产科技的信任与期待,同时也助力引导人工智能市场走向规范化、有序化的发展道路。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一批机动车检验机构违法典型案例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协同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严惩机动车检验造假行为,依法撤销了一批违法机构资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河北省张北众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5年7月,根据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河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北众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在移交函中明确认定,该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并建议撤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2025年7月,河北省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撤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行政处罚。

二、上海闵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5年2月,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移交案件线索,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闵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该公司于2024年6月至8月期间对41辆机动车进行排放检测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2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并依据《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认定其违法行为符合情节严重情形,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至上海市市场监管局。2025年5月,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行政处罚。

三、安徽省怀远县现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检验报告案

2025年1月,根据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移送案件线索,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怀远县现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该公司2024年5月至7月期间对80辆机动车进行排放检测时,通过使用“OBD干扰仪”等方式弄虚作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1月,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认定其违法行为符合情节严重情形,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至蚌埠市市场监管局。2025年6月,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行政处罚。

四、广东省广州市玖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检验报告案

2024年10月,根据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移送案件线索,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州市玖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在2024年7月至9月期间对4台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通过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等方式弄虚作假。2025年2月,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并撤销其检验资格的行政处罚。

五、广东鸿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6月,根据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移送案件线索,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广东鸿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于2024年4月至5月期间,对2台机动车进行检测时,通过使用道具轮胎、调换检测轮胎、伪造原始检验数据等方式弄虚作假。2025年5月,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并撤销其检验资格的行政处罚。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5年5月,根据桂林市生态环境局移送案件线索,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全州县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立案调查。该公司于2024年1月至10月期间对254辆机动车进行排放检测时,通过篡改机动车发动机控制单元信息、使用相同的软件标定识别码(CAL ID)和验证码(CVN)代替不同批次的车型OBD信息等方式弄虚作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2月,桂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2025年3月,桂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非罚款类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认定其违法行为符合情节严重情形,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桂林市市场监管局。2025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机构作出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行政处罚。

七、甘肃省兰州华骏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案

2024年11月,根据兰州市交警支队通报的情况,甘肃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兰州华骏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在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期间,通过对同一车辆反复更改车架号、更改模具车辆号牌及部分外观特征等方式进行“无车年检”,为793台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2024年3月,兰州市公安局对当事人立案侦查。2024年4月,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25年3月,甘肃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该机构作出撤销其检验资格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疆大道西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9月,该公司在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通过更换车辆号牌号码等方式弄虚作假。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2025年7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该机构作出撤销其检验资格的行政处罚。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聚民心  出实招  强共治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组织开展“3?15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

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以下简称“3·15”)来临之际,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以下简称“质检协会”)再次组织2000余家重质量、讲诚信的优秀企业开展“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充分发挥质量检验行业社团组织和质量专业社团机构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方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注重标杆带动作用,着力增强消费维权社会合力。

质检协会作为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和质量专业社团机构,自2000年开始,持续在3·15活动中组织开展“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充分结合质量发展实际,不断创新活动内容,积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和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督促引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树立质量标杆,弘扬质量先进,在宣传传递质量信任、推介引导质量消费,普及质量、消费、维权知识,以及提高消费者的主体意识、依法维权能力并营造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激发消费市场活力和内在动力,优化竞争生态和营商环境,是改善消费环境的长久之计。质检协会持续组织企业开展质量诚信承诺,对于激发质量提升动能,增强全社会的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合力推进质量和消费维权社会共治,着力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在新时代迈上新台阶作出质量检验行业组织和质量专业社团机构的努力和积极贡献。

消费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优化消费环境是提振消费信心、激发经济活力的重要举措,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具有重要意义。质检协会组织开展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不仅有利于落实企业主责、促进源头治理,而且对于完善社会共治、强化监督引导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

优质的消费环境和营商环境、生态环境一样,都是一个地方乃至一个国家宜居宜业的基本公共产品,也是当前提振消费的重要支撑。质检协会围绕“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动员组织广大优秀企业对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进行自我承诺,将助力支持优质的商家和品牌、商品和服务、企业和产品脱颖而出,在国家大力提振消费的过程中赢得自身更大发展,助力提升消费供给侧整体质量,引领广大经营者比学赶超,助力消费环境优化。

一个重视质量的民族才是有前途有希望的民族,一个重视质量的企业才是有魅力有发展的企业,一个重视质量的消费者才是对自己生命财产负责任的消费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消费环境,而优化消费环境的前提是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质检协会组织开展的主题活动,就是要发挥广大质量诚信标杆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更多的企业重视质量发展,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抓好质量提升,进而引导广大消费者选择高质量产品,大力协助广大质量诚信示范企业在质量效益明显提升的基础上得到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质检协会在主题活动中组织广大优秀企业作出“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就是要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注质量的浓厚氛围,推进企业建立健全质量诚信体系,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和质量强国的理念,发挥质量和消费维权社会共治的积极作用,督促企业增强质量法治观念,倡导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的质量和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格局,全面提升我国产品和服务质量总体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更高要求。

在此次活动中,质检协会免费为企业提供质量检验、质量管理、产品质量申诉(投诉)、产品质量仲裁和鉴定等方面的专项咨询服务,就是全力为广大企业切实减轻负担,推动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协同、企业主责、社会共治的消费环境建设体系,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

同时,质检协会继续为企业提供3·15质量诚信溯源和防伪验证等专用标识服务。质检协会提供的专用标识不仅可以对产品防伪知识等识假技能进行科普,营造抵制假冒伪劣的良好社会氛围,助力形成多方参与的假冒伪劣治理局面,同时能够有效传播企业资讯,畅通线上线下诉求渠道,而且可以协助企业提升品牌形象,切实赢得消费者对企业品牌和产品的信任,建立完善质量信号传递反馈机制,打消消费者的消费顾虑,进一步增强消费者安心消费、放心消费的信心,营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提高优质产品的销量和市场占有率,增强产品质量优质安全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消费者主体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突出创新引领,统筹提升消费者和经营者获得感。

做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既是关乎14亿多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也是扩大消费需求和提升消费潜力的重要保障,还是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和社团组织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标尺。质检协会组织广大优秀企业对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诚信承诺,就是要将潜在的消费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消费者合法合理诉求也可以通过企业的承诺得到及时满足。同时,质检协会以质量诚信承诺为纽带,既可以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又可以通过社会共治助力构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必将成为推进质量强国建设的重要实践力量。

舟大者任重,马骏者远驰。消费维权事业是践行人民至上理念的具体行动,质检协会始终致力于开创质量专业社团组织在新时代的新作用,当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践行者、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推动者、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格局的参与者。质量诚信承诺是消费环境优化社会共治的“最小共识单元”,随着更多企业加入质量诚信承诺行列,消费环境优化与社会共治的良性循环将加快形成,这也会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助力。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凝聚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引导企业提高质量诚信自律能力,大力督促企业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主体责任,强化引领企业履行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切实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进一步充分发挥质量检验行业社团组织和质量专业社团机构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方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增强消费维权社会合力,助力消费环境优化多元共治,质检协会必将着力唱响“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的最强音,助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

共筑质量诚信  助力放心消费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组织开展2026年“3?15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

在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以下简称“3·15”)活动中,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以下简称质检协会)再次组织开展“3·15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充分发挥质量检验行业社团组织和质量专业社团机构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和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方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助力消费者买得更放心、吃得更安心、用得更舒心。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诚信是企业的立身之本,质量诚信承诺是企业的责任与担当。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是企业对消费者和社会的郑重承诺,是消费环境优化和放心消费的关键。质检协会自2000年起,持续组织开展“3·15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通过树立质量标杆、弘扬质量先进,带动更多企业重视质量发展,推进质量社会共治和消费维权多元共治。

提振消费,保护消费者权益,共筑质量诚信,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需要社会各界多方面同向发力、协同共治。2000多家企业积极响应参与2026年“3·15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不仅促进了经营者的质量诚信意识,还提升了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助力提振消费信心。

消费既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因素,也是经济的“晴雨表”,更是经济增长的“主引擎”、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民生福祉的“温度计”。保护消费者权益,必须督促引导经营主体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放在首位。营造安全放心、公平公正、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也是实现人民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保障。质量既关乎消费者的生命、也关乎企业的生命,如果罔顾质量,不仅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也会损害企业的发展。在本次活动中,质检协会通过向企业提供3·15质量诚信溯源和防伪验证等专用标识服务,切实帮助消费者做出科学理性选择,更好满足消费者高品质消费需求。这些标识不仅可以科普防伪和质量知识,还能激励企业关注消费者对其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关切,畅通线上线下诉求渠道,协助企业提质升级。通过这种方式,质检协会进一步完善了质量信号传递反馈机制,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让消费者直观感受到质量保障,解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切实助力提振消费,推进消费环境持续优化。

质量不仅是竞争力,也是生产力,还是高质量发展的底线要求,更是其价值追求。我国质量工作由上世纪90年代的质量振兴到本世纪初的质量发展,再到当下的质量强国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凝聚着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企业的苦心孤诣和勤劳奉献。质检协会组织广大企业开展“3·15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就是要充分发挥企业在高质量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强化企业的质量主体责任,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进行监督,合力构建质量社会共治、消费维权多元共治格局。

侵害消费者权益就是侵害市场需求,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是保护市场活力。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支持企业提供更加优质、更具特色的产品”“促进商品消费扩容升级”“实施服务消费提质惠民行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清理消费领域不合理限制措施”,“十五五”规划纲要也明确要求“大力提振消费”“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清晰体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长期重视。让人民群众敢消费、愿消费,绝不是一句简单的政策口号,更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惠及人民群众的现实路径。今后,质检协会将继续发挥其在质量检验领域的专业优势,着力为企业和消费者搭建信任桥梁,切实为消费者营造更加放心、舒心、安心的消费环境,推动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唱响消费维权多元共治的好声音。

质量提升是人类社会的不懈追求,质量既表现为产品质量,也表现为服务质量,产品质量是企业应该履行的基本社会责任,服务质量是产品质量的延伸。质量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和前提,没有信用就没有市场,就没有经济活动存在与扩大的基础,就没有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秩序。确保质量诚信既是承担质量主体责任的企业应该切实履行的法律和社会责任,也是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的关键因素,还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证,更是企业必须要对消费者的必然承诺。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诚信不仅决定着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存发展空间,而且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利益。提振消费信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必须要建立健全以法治为基础、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多元共治机制,才能凝聚起向质量强国目标迈进的强大合力。

质量是强国之基、利民之举、强国之策,诚实守信是每一个企业应负的社会责任。“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助力优秀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是质检协会作为第三方全国性质量检验专业社团组织的职能优势。质量的品质决定了效率和动力的提升潜力,质量变革是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的必然选择。质检协会组织开展“3·15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传播质量知识、推动提升消费维权多元共治水平,为全方位提振消费、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助力,就是要讲好中国质量故事,唱响质量社会共治、消费维权多元共治共享、助力提振消费信心的最强音,用实际行动去证明质量创造的价值,让消费者对质量更满意、让消费者对服务更满意、让消费者对消费环境更满意,进而提振消费信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为者常成,行者常至。质检协会组织2000余家企业共同开展的2026年“3·15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专题活动,吹响“提升消费品质,提振消费信心”的号角,唱响“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的最强音,不仅是对质量和消费社会共治的切实助力,更是对消费者放心消费、提升消费品质的同心共鸣。

编者按:原文刊发于《中国质量报》3月20日2版。

质量诚信承诺  助力提振消费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组织2000余家优秀企业开展2026年3·15“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
主题活动

春启新程,我们再次迎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2026年3·15之际,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以下简称质检协会)再次组织2000余家广大重质量、讲诚信的优秀企业开展“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充分发挥质量检验行业社团组织和质量专业社团机构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方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注重标杆带动作用,着力增强消费维权社会合力,助力提振消费信心。

质检协会党支部书记李小波表示,质量和诚信是市场经济中的核心要素,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质检协会作为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和质量专业社团机构,自2000年开始就持续在3·15活动中组织开展“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充分结合质量发展实际,不断创新活动内容,积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和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督促引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树立质量标杆,弘扬质量先进,在宣传传递质量信任、推介引导质量消费和质量、消费、维权知识普及与提高消费者的主体意识、依法维权能力并营造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等方面一直发挥着应有的积极作用。

李小波指出,消费环境既是政府监管出来的,更是市场发展出来的,一个好的消费环境背后一定有一个活跃健康的消费市场。激发消费市场活力和内在动力,优化竞争生态和营商环境,着实应是改善消费环境的长久之计。质检协会持续组织广大企业开展质量诚信承诺,对于激发质量提升动能,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合力推进质量和消费维权社会共治,着力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在新时代迈上新台阶作出了质量检验行业组织和质量专业社团机构不可或缺的努力和积极贡献。

李小波在接受采访时阐述说,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以新需求引领新供给,以新供给创造新需求”“要大力提振消费”;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坚持内需主导,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列为今年经济工作重点任务;“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加快建设质量强国,“大力提振消费”“持续改善消费环境”“提高人民生活品质”。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指出“实施新一轮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加快推进标准升级,强化质量监督和品牌建设,支持企业提供更加优质、更具特色的产品”“综合运用产能调控、标准引领、价格执法、质量监管等手段,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发展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健全服务业国家标准,培育‘中国服务’品牌”“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继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更好支持企业安心经营、高质量发展”。2026年既是“十五五”开局之年,也是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规范与发展年”,质检协会作为我国唯一全国性质量检验行业社团组织,必须强化担当作为、着力创新前行,切实提升服务质量,共筑质量诚信、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提振消费信心,积极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质量根基提供助力。

李小波还指出,长期以来,部分行业热衷低价竞争的“内卷”,但以牺牲利润换取市场份额的做法,导致企业研发投入不足、创新动力减弱,陷入“低价—低质—更低价格”的恶性循环。面对全球市场的深刻转型,单纯依赖成本优势已难以为继,唯有以质量赢得市场认可,才能防止产业“空心化”,摆脱“低端锁定”,筑牢经济发展根基。“十五五”时期必须坚定不移推进质量升级,以质量变革推动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首先,要深入推进质量强企,引导企业从“质量合规”向“质量领先”转型,培育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质量领军企业;同时,也要夯实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使其成为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坚实“底座”;另外,创新是质量跃升的核心动力,还要将质量提升与新质生产力培育深度融合,推动新技术、新工艺在质量领域的深度应用。

李小波还表示,质量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协同推进的治理格局。抓好质量工作、推进建设质量强国,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顶层设计,完善质量法律法规,强化监管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企业要切实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将质量意识融入研发、生产、服务全过程;社会层面要发挥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和消费者组织的监督作用,形成“政府监管、市场导向、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质检协会作为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行业组织,虽然任重道远,但必须以实实在在的努力在奋进中积厚成势、笃行不怠。

中检协联合(北京)质量检验研究中心主任张明作为“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活动在2000年的发起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现代社会,消费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而良好的消费环境则是消费持续健康增长的前提。质量诚信承诺,作为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重要纽带,在优化消费环境、推动社会共治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是优化消费环境、推动消费维权社会共治的基石。只有企业、消费者、媒体、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等各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才能真正实现质量诚信承诺的价值,营造出让消费者放心、安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张明指出,质量诚信承诺是企业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郑重保证,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体现。它不仅关乎企业的信誉和形象,更是构建消费者信任的基础。质检协会组织开展此类活动,就是旨在通过企业对质量诚信的自愿主动承诺,主动推动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提升,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从而为消费者创造一个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当企业作出质量诚信承诺时,意味着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到售后服务,每一个环节都将以质量为核心,以诚信为准则,确保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和服务安全、可靠、优质。

张明还表示,质量诚信承诺是优化消费环境的重要手段。在现实消费中,消费者往往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难以全面了解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而企业的质量诚信承诺,能够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让消费者更加放心地选择产品和服务。实践表明,众多知名企业就是通过公开承诺产品质量标准、售后服务内容等,增强了消费者的购买信心,促进了市场的良性竞争。同时,质量诚信承诺也有助于减少消费纠纷和投诉,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从而营造出公平、公正、有序的消费环境。

张明进一步指出,为了更好地发挥质量诚信承诺在优化消费环境、推动社会共治方面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政府应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明确质量诚信承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科学合理的质量诚信标准和评价体系,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企业应增强质量诚信意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诚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承诺;消费者应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消费环境。

质检协会副秘书长李昭娴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消费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优化消费环境是提振消费信心、激发经济活力的重要举措,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经国务院批准,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部署全面优化消费环境,切实提振消费信心和预期,激发消费市场活力,提升人民生活品质。质检协会组织开展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不但有利于落实企业主责、促进源头治理,而且对于完善社会共治、强化监督引导也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

李昭娴指出,优质的消费环境和营商环境、生态环境一样,都是一个地方乃至一个国家宜居宜业的基本公共产品,也是当前提振消费的重要支撑。在当下的工作中,质检协会持续按照《行动方案》的部署,围绕“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动员组织更多优秀企业对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进行自我承诺,支持优质的商家和品牌、商品和服务、企业和产品脱颖而出,在国家大力提振消费的过程中赢得自身更大发展,助力提升消费供给侧整体质量、引领广大经营者比学赶超、助力消费环境优化,共同推进消费环境优化的社会共治和消费维权社会共治共享。

“一个重视质量的民族才是有前途有希望的民族,一个重视质量的企业才是有魅力有发展的企业,一个重视质量的消费者才是对自己生命财产负责任的消费者,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质检协会会长助理、企业工作部主任王剑在接受采访时谈到。质检协会组织开展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主题活动,就是要凝聚社会各界的力量,引领全社会强化质量意识、精品意识、工匠精神,助力增强中国制造、中国工程、中国服务的美誉度和竞争力,让世界共享中国高质量发展创造的崭新机遇。

王剑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消费环境,而优化消费环境的前提就必须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行动方案》是首个经国务院批准、针对消费环境建设的政策文件,以消费供给提质、消费秩序优化、消费维权提效、消费环境共治、消费环境引领五大行动为牵引,进一步完善质量标准、信用约束、综合治理、消费维权等制度,全面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质检协会组织开展的3·15活动,就是要发挥广大质量诚信标杆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更多的企业重视质量发展,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抓好质量提升,进而引导广大消费者选择质量消费,大力协助广大质量诚信示范企业在质量效益明显提升的基础上取得更好的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质检协会副会长王群在接受采访时指出,质量反映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是企业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也是国家文明程度的体现。质量安全作为质量领域的一个重要维度,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国家形象。质量工作需要人人参与,也正是有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质量的历史才显得更为厚重,也更具价值和意义。质量不仅体现在宏大叙事的层面,每一个组织、每一个市场主体、每一位普通公民都能通过自身的工作和生活去体悟质量并为其作出努力和贡献。

王群表示,质检协会在2026年3·15活动中组织广大优秀企业作出“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就是要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注质量的浓厚氛围,推进企业建立健全质量诚信体系,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和质量强国的理念,发挥质量和消费维权社会共治的积极作用,督促企业增强质量法制观念,倡导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的质量和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格局,全面提升我国产品和服务质量总体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更高要求。

质检协会会长助理、会员协作发展部主任刘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加快建设质量强国,要更好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让提高供给质量的理念深入到每个行业、每个企业中,使重视质量、创造质量成为社会风尚。同时,还要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质量主体责任,打造集质量、标准、技术、品牌于一体的高品质产品和服务。

刘辉指出,良好市场秩序既包括公平竞争,也包括公平交易,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的生命线,是市场运行和消费增长的前提和基础。质检协会在此次活动中免费为企业提供质量检验、质量管理、产品质量申诉(投诉)、产品质量仲裁和鉴定等方面的专项咨询服务,就是全力为广大企业切实减轻负担,推动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协同、企业主责、社会共治的消费环境建设体系,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

质检协会防伪溯源物流管理服务部主任王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随着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增长,我国消费环境建设仍有不少薄弱环节,关系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的消费痛点亟待破解。传统的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秩序问题仍未根本解决,一些企业的质量诚信水平不高,重大消费侵权事件不时发生,既制约了消费意愿,又降低了消费信心。产品和服务质量既关系企业高质量发展,也关系百姓高品质生活。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消费者的选择倒逼供给质量的提升,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

据王强介绍,今年的3·15活动中,质检协会继续为企业提供3·15质量诚信溯源和防伪验证等专用标识服务。质检协会提供的专用标识不仅可以对产品防伪知识等识假技能进行科普,营造抵制假冒伪劣的良好社会氛围,助力形成多方参与的假冒伪劣治理局面,同时能够有效传播企业资讯,畅通线上线下诉求渠道,而且可以协助企业提升品牌形象,切实赢得消费者对企业品牌和产品更多的信任,建立完善质量信号传递反馈机制,打消消费者的消费顾虑,进一步增强消费者安心消费、放心消费的信心,为广大消费者营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提高优质产品的销量和市场占有率,增强产品质量优质安全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消费者主体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突出创新引领,统筹提升消费者和经营者获得感。

质检协会网络工作部主任、k8凯发一触即发旗舰执行主编刘丽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消费是最终需求,是支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因素。中国经济是大国经济,内需潜力大,庞大的国内市场规模、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不断优化升级的消费结构,都是消费持续发展壮大的坚实基础。做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既是关乎14亿多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也是扩大消费需求和提升消费潜力的重要保障,还是实现人民美好生活向往和社团组织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标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持续扩大内需、优化供给,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对于推动我国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意义重大。消费维权提效既是对当前消费领域痛点的精准回应,也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

刘丽指出,质检协会组织广大优秀企业对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进行承诺,就是要将潜在消费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消费者合法合理诉求也可以通过企业的承诺得到及时满足。如此一来,消费者将更有底气,消费意愿的增强和消费潜力的释放也就顺理成章、水到渠成。同时,质检协会以质量诚信承诺为纽带,既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又通过社会共治助力构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必将成为推进质量强国建设的重要实践力量。

质检协会副会长、山东大学教授温德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消费环境的优化,不能仅依靠企业的自觉,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质量诚信承诺在推动消费环境和消费维权优化社会共治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企业的质量诚信承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包括消费者、媒体、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等。消费者作为产品和服务的直接使用者,最有发言权,他们可以通过投诉等方式对企业的质量诚信行为进行监督;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的引导者,能够及时曝光不良企业的行为;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可以制定行业规范,加强对企业的引导和督促;政府部门则通过加强监管,对违反质量诚信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维护市场秩序。

温德成指出,质检协会本身作为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属性就具有“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质检”比较优势,质量诚信承诺也可以让企业赢得消费者更多的信任。质量诚信承诺也能够促进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合作。在一个重视质量诚信的市场环境中,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会自觉遵守承诺,同时也会对同行企业进行监督,形成良好的行业风气。

温德成还表示,消费维权事业是践行人民至上理念的具体行动,质检协会始终致力于开创质量专业社团组织在新时代的新作用,当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践行者、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推动者、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格局的参与者。质量诚信承诺是消费环境优化社会共治的“最小共识单元”,随着更多企业加入质量诚信承诺行列,消费环境优化与社会共治的良性循环将加快形成,这也会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助力。

温德成特别强调:“十五五”时期,是我国经济发展由“量的积累”迈向“质的飞跃”的关键阶段,也是加快建设质量强国、夯实现代化产业体系根基的攻坚期。在全球科技革命加速演进和产业链重构的背景下,质量的内涵外延发生了变化,质量工作已上升为关乎国家竞争力、产业安全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战略核心。基于此,质量工作须臾不可放松,必须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更强合力持续推进。温德成还表示,我国质量发展近年来成效显著,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持续攀升,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覆盖全国,全民质量意识显著增强,沉甸甸的成果为“十五五”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然而,我们也应必须清醒意识到,“十五五”时期加快建设质量强国,定位更全局、要求更标杆、覆盖更全域,质量工作已从“锦上添花”变为“发展关键”,高质量发展也从“可选项”变为“必答题”,加快质量强国建设必将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质检协会副秘书长刘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质检协会以“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主旨所开展的工作,就是要以质量诚信承诺筑牢消费信任的基石。质量诚信承诺不仅是企业承担质量主体责任的宣言,更是撬动消费维权社会共治的杠杆。每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既是全社会对消费权益保护的集中关注,也是企业践行质量诚信承诺的重要契机。作为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行业社团组织,质检协会连续多年组织企业开展“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专题活动,通过凝聚行业力量、创新治理模式,推动形成“企业自律、政府引导、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的共治格局,着力为优化消费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注入了新动能。

刘璐指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凝聚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引导企业提高质量诚信自律能力,大力督促企业承诺产品和服务质量主体责任,强化引领企业履行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切实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进一步充分发挥质量检验行业社团组织和质量专业社团机构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方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增强消费维权社会合力,助力消费环境优化社会共治,质检协会必须久久为功、砥砺奋进。

使命使人奋进,实干成就未来。李小波强调,在“十五五”开局的关键时期,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质量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中的作用,督促引导企业强化质量主体责任,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凝聚社会共识、积极推进消费维权社会共治,切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品质生活需求,推动消费环境优化,营造优质放心的消费环境,助力提振消费政策落实见效,以高品质消费助推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支撑,并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能,质检协会必将走在前列、跬步以至。(记者 佟明彪)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强质量重承诺  引导质量消费

人民网北京3月13日电 (记者孙博洋)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以下简称质检协会)组织2000余家企业开展“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

质检协会党支部书记李小波表示,消费环境既是监管出来的,更是市场发展出来的,一个好的消费环境背后一定有一个活跃健康的消费市场。激发消费市场活力和内在动力,优化竞争生态和营商环境,是改善消费环境的长久之计。

他表示,“十五五”时期需要坚定不移推进质量升级,以质量变革推动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首先,要深入推进质量强企,引导企业从“质量合规”向“质量领先”转型,培育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质量领军企业;同时,也要夯实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使其成为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坚实“底座”;另外,创新是质量跃升的核心动力,还要将质量提升与新质生产力培育深度融合,推动新技术、新工艺在质量领域的深度应用。

中检协联合(北京)质量检验研究中心主任张明表示,消费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良好的消费环境则是消费持续健康增长的前提。质量诚信承诺,作为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重要纽带,在优化消费环境、推动社会共治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是优化消费环境、推动消费维权社会共治的基石。只有企业、消费者、媒体、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等共同努力,才能实现质量诚信承诺的价值,营造出让消费者放心、安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消费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优化消费环境是提振消费信心、激发经济活力的重要举措,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经国务院批准,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部署全面优化消费环境,切实提振消费信心和预期,激发消费市场活力,提升人民生活品质。

质检协会副秘书长李昭娴表示,优质的消费环境和营商环境、生态环境一样,都是一个地方乃至一个国家宜居宜业的基本公共产品,也是当前提振消费的重要支撑。

质检协会会长助理、企业工作部主任王剑表示,质检协会组织开展的3·15活动,要发挥广大质量诚信标杆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更多的企业重视质量发展,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抓好质量提升,进而引导广大消费者选择质量消费。

质检协会副会长王群表示,质量工作需要人人参与,也正是有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质量的历史才显得更为厚重,也更具价值和意义。质量不仅体现在宏大叙事的层面,每一个组织、每一个经营主体、每一位普通公民都能通过自身的工作和生活去体悟质量,并为其作出努力和贡献。

2026年3·15“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举办

在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再次组织2000余家重质量、讲诚信的优秀企业开展“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充分发挥质量检验行业社团组织和质量专业社团机构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方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着力增强消费维权社会合力。

据悉,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作为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和质量专业社团机构,自2000年开始就持续在3·15活动中组织开展“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积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和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督促引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树立质量标杆,弘扬质量先进,对提高消费者主体意识、依法维权能力并营造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党支部书记李小波在活动中表示,消费环境既是政府监管出来的,更是市场发展出来的,一个好的消费环境背后一定有一个活跃健康的消费市场。激发消费市场活力和内在动力,优化竞争生态和营商环境,应是改善消费环境的长久之计。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将持续组织广大企业开展质量诚信承诺,着力激发质量提升动能,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合力推进质量和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推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在新时代迈上新台阶。

中检协联合(北京)质量检验研究中心主任张明表示,为了更好地发挥质量诚信承诺在优化消费环境、推动社会共治方面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政府应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明确质量诚信承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科学合理的质量诚信标准和评价体系,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企业应增强质量诚信意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诚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承诺;消费者应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消费环境。

在此次活动中,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免费为企业提供质量检验、质量管理、产品质量申诉(投诉)、产品质量仲裁和鉴定等方面的专项咨询服务,全力为广大企业切实减轻负担,推动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协同、企业主责、社会共治的消费环境建设体系,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

同时,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将继续为企业提供3·15质量诚信溯源和防伪验证等专用标识服务。该专用标识不仅可以对产品防伪知识等识假技能进行科普,营造抵制假冒伪劣的良好社会氛围,助力形成多方参与的假冒伪劣治理局面,同时能够有效传播企业资讯,畅通线上线下诉求渠道。此外,还可以协助企业提升品牌形象,切实赢得消费者对企业品牌和产品的信任,进一步增强消费者安心消费、放心消费的信心。(经济日报记者 郭静原)

质量诚信承诺为提振消费信心注入新动力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5日讯(记者 佟明彪)春潮涌动,万物竞发。在春回大地的三月,我们迎来了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以下简称“3·15”)。在今年的3·15活动中,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以下简称质检协会)再次组织开展“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充分发挥质量检验行业社团组织和质量专业社团机构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和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方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以春为始,奋进不止。质检协会党支部书记李小波在接受中国经济网采访时表示,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诚信是企业的立身之本,质量诚信承诺是企业的责任与担当。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是企业对消费者和社会的郑重承诺,是消费环境优化和放心消费的关键。质检协会自2000年起,持续在3·15活动中组织开展质量诚信承诺活动,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今年,质检协会再次组织2000余家优秀企业开展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活动,通过树立质量标杆、弘扬质量先进,带动更多企业重视质量发展,推进质量社会共治和消费维权多元共治。

李小波指出,质检协会组织开展3·15主题活动,就是着力引领企业积极承担质量主体责任。对于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来说,尊重消费者是基本的社会责任和商业伦理;损害消费者权益,最终会以损害市场规则和社会信任为代价。2000多家企业积极响应参与质检协会主办的2026年3·15“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充分展示了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对于构建互无猜忌、公平公正的消费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扩大了质检协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声誉和威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的高品质消费氛围。

质检协会副会长王群在接受中国经济网采访时指出,消费既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因素,也是经济增长的“主引擎”、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民生福祉的“试金石”,优化消费环境是实现人民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保障。在本次活动中,质检协会通过提供3·15质量诚信溯源和防伪验证等专用标识服务,帮助消费者识别优质产品,增强消费信心。这些标识不仅可以科普防伪和质量知识,还能有效传播企业资讯,畅通线上线下诉求渠道,协助企业提升品牌形象,赢得消费者信任。通过这种方式,质检协会进一步完善了质量信号传递反馈机制,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让消费者直观感受到质量保障,打消消费顾虑,不断提升老百姓的质量获得感、幸福感,让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助力消费环境优化。

王群表示,质量不仅是竞争力,也是生产力,而且还是高质量发展的底线要求,更是其价值追求。以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质量变革,既是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途径。对于企业而言,质量是基础,质量既关乎消费者的生命、也关乎企业的生命,如果罔顾质量,不仅是对消费者不负责,当然也会损害企业的发展。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信用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础。质检协会在质量诚信承诺活动中,通过向相关企业推广使用“全国质检稳定合格产品”专用标识及“质量诚信溯源验证”“产品真假防伪鉴别”标识,协助企业完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引导企业提高质量在线监测、在线控制、产品生命周期追溯能力,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质检协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人杨晓东在接受中国经济网采访时指出,我国质量工作由上世纪九十年代的质量振兴到本世纪初的质量发展,以及当下的质量强国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凝聚着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企业的苦心孤诣和勤劳奉献。质检协会组织广大企业开展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就是要充分发挥企业在高质量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强化企业的质量主体责任,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进行监督,合力构建质量社会共治、消费维权多元共治格局。

杨晓东表示,质量社会共治必然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质检协会通过组织本次专题活动,将切实助力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质检协会不仅为企业提供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专项咨询服务,还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引导消费者树立绿色健康安全的消费理念。这种多方参与的模式,不仅提升了全社会的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还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注入了强大动力。

杨晓东指出,通过企业对产品和服务质量作出诚信承诺,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就是充分发挥质量领域社团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这也是提振消费信心的重要举措。质量兴则经济兴,质量强则国家强。质量反映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是企业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也是国家文明程度的体现。质量安全作为质量领域的一个重要维度,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高质量发展。

质检协会副秘书长李昭娴在接受中国经济网采访时表示,共筑质量诚信,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新一轮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支持企业提供更加优质、更具特色的产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清晰体现了我国政府对质量工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长期重视。让人民群众敢消费、愿消费,绝不是一句简单的政策口号,而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惠及人民群众的现实路径。在以后的工作中,质检协会将继续发挥其在质量检验领域的专业优势,为企业和消费者搭建信任桥梁,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为消费者营造更加放心、舒心、安心的消费环境,当好消费者的“守护者”。

李昭娴指出,质量提升是人类社会的不懈追求,质量既表现为产品质量,也表现为服务质量,产品质量是企业应该履行的基本社会责任,服务质量是产品质量的延伸。质量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和前提,没有信用就没有市场,就没有经济活动存在与扩大的基础,就没有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秩序。确保质量诚信既是承担质量主体责任的企业应该切实履行的法律和社会责任,也是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的关键因素,还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证,更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对消费者与社会的必然承诺。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诚信不仅决定着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存发展空间,而且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利益。提振消费信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必须要建立健全以法治为基础、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多元共治机制,才能凝聚起向质量强国目标迈进的强大合力,为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由大向强转变注入源源不断的持久动能。

质检协会副秘书长刘璐在接受中国经济网采访时指出,质量是强国之基、利民之举、强国之策,诚实守信是每一个企业应负的社会责任。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助力优秀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是质检协会作为第三方全国性质量检验专业社团组织的职能优势。质量的品质决定了效率和动力的提升潜力,质量变革是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的必然选择。质检协会组织开展3·15“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传播质量知识、推动提升消费维权多元共治水平,为全方位提振消费、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助力,就是要讲好中国质量故事、唱响质量社会共治、消费维权多元共治共享、助力提振消费信心的最强音,用实际行动去证明质量创造的价值,让消费者对质量更满意、让消费者对服务更满意、让消费者对消费环境更满意,进而提振消费信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共筑诚信,提振消费。在2026年3·15这个特殊时刻,质检协会组织2000余家企业共同开展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专题活动,不仅是引导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践行,更是对全社会质量消费意识提升和消费环境优化的切实助力。

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历任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经贸委质量司。

共铸质量诚信  助力放心消费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再次受邀现场观摩中央广播电视总台2026年“3·15”晚会

春风寄信,草木知时。3月15日,以“放心消费 品质生活”为主题的中央广播电视总台2026年“3·15”晚会在央视财经频道现场直播,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以下简称质检协会)副会长王群、副秘书长刘璐和会长助理兼企业工作部主任王剑、会长助理兼会员协作发展部主任刘辉、防伪溯源物流管理服务部主任王强、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人杨晓东一行受邀到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演播大厅现场观摩,并在现场观摩前和央视财经频道相关负责人座谈交流。

今年“3·15”晚会聚焦“放心消费 品质生活”主题,着力关注食品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广告市场等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违法行为。央视财经频道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的“3·15”晚会是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第36届“3·15”晚会。在这36年里,“3·15”晚会见证了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和消费市场持续扩容升级。今年“3·15”晚会一如既往地关注食品安全的选题,坚决曝光个别不法商家躲避监管、危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同时,紧盯数字消费新场景,及时预警可能出现的消费陷阱;另外,揭露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并展示侵害百姓理财投资安全的骗局案例。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第36届“3·15”晚会导演组有关人员指出,“3·15”晚会坚持揭秘相关行业存在的消费陷阱和违法侵权行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大力提振消费,驱动品质升级。同时,“3·15”晚会将通过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持续优化消费环境,使消费潜力充分释放出来,让消费者安心选择、放心消费。另外,中央广播电视总台“3·15”晚会一定会细致客观反映消费者诉求,回应社会关切,有的放矢展开节目调查,推动解决实际问题,中央广播电视总台“3·15”晚会永远在消费者身边。

王群在座谈会中指出,全国市场监管部门2025年通过全国12315平台、电话等渠道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咨询4386.6万件(投诉举报2646万件,同比增长9.8%),其中投诉2036.6万件,同比增长9.3%;举报609.4万件,同比增长11.4%;咨询1740.6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3.5亿元,有力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今年“3·15”晚会将主题确定为“放心消费 品质生活”非常具有现实意义,不但是对广大经营主体的鼓励和鞭策,对于营造讲诚信、重诚信的社会氛围也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王群介绍,质检协会作为质量领域专业社团组织,多年以来都致力于助力广大企业抓好质量提升,引领社会各界共筑质量诚信、关注质量安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今年再次组织2000多家各行各业优秀典范企业在“3·15”之际共同向社会作出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就是着力让广大消费者买得更放心、吃得更安心、用得更舒心,共享品质生活。

王群在座谈中表示,“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和所有人都密切相关,这也是现在越来越多人关注“3·15”晚会的原因所在。一年一度备受关注的“3·15”晚会被誉为消费领域的“年度监督盛宴”,既是市场与品牌的“照妖镜”,也是守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平台,在风险预警、防坑防骗反诈等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警示与舆论监督作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3·15”晚会着力揭露一些行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潜规则,让消费者了解更多的侵权内幕,也是为了帮助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消费权益,助力消费者放心消费。

大家在座谈交流中表示,综合国际比较经验和国内实际情况来看,消费环境是政府监管出来的,更是市场发展出来的,一个好的消费环境背后一定有一个活跃健康的消费市场。激发消费市场活力和内在动力,共铸诚信非常关键,也是改善消费环境的长久之计。消费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让消费者放心消费是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的关键要素,品质消费对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也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

大家在座谈交流中一致认为,只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筑质量诚信,一定会让更多人有信任敢消费、有信心愿消费、有保障放心消费。对于市场经营主体,要秉持质量诚信、让消费者放心,要坚守质量标准、让消费者安心,要履行主体责任、让消费者舒心,要畅通维权渠道、让消费者省心,要提升消费品质、让消费者称心,要积极接受监督、让消费者开心,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拥有品质生活。

今年的“3·15”晚会舞台造型上,以直角为特色,象征着有原则、讲规矩的市场秩序。视觉呈现上,从庄重的发布场景到百姓居家日常再到阳光下的大自然,传递的都是积极向上的氛围,呼应着“放心消费 品质生活”的晚会主题。灵动的舞美设计与节目内容紧密相连,贴合各个环节与篇章。错落有致的立柱在舞台上变换出各式造型,在光影效果的配合下与虚拟裸眼3D和现实场景相结合,让晚会内容更能深入人心。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2026年“3·15”晚会于3月15日晚上八点在央视财经频道现场直播,央视财经、央视频、央视网和经济之声同步播出。本届“3·15晚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机构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主办。

附录:“3•15”晚会历年主题

1991年至1996年:未公布

1997年:世纪的力量

1998年:为了农村消费者

1999年:在法治阳光下安全健康地消费

2000年:我们共同的事业

2001年:生命·安全

2002年:共筑诚信 我们在行动

2003年:净化消费环境,提升消费质量

2004年:健康秩序 健康生活

2005年:健康 维权

2006年:我们的心愿

2007年:责任 和谐

2008年:3·15的力量

2009年:3·15有你更有力量

2010年:新规则、新动力

2011年:护航新消费

2012年:共筑诚信 有你有我

2013年:我的权益我做主

2014年:让消费更有尊严

2015年:消费在阳光下

2016年:共筑消费新生态

2017年:用责任汇聚诚信的力量

2018年:共建秩序 共享品质

2019年:共治共享、放心消费

2020年:凝聚力量、共筑美好

2021年:提振消费、从心开始

2022年:公平守正 安心消费

2023年:用诚信之光照亮消费信心

2024年:共筑诚信 共享安全

2025年:共铸诚信 提振消费

2026年:放心消费 品质生活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

强质量重承诺 引导质量消费

人民网北京3月13日电 (记者孙博洋)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以下简称质检协会)组织2000余家企业开展“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

质检协会党支部书记李小波表示,消费环境既是监管出来的,更是市场发展出来的,一个好的消费环境背后一定有一个活跃健康的消费市场。激发消费市场活力和内在动力,优化竞争生态和营商环境,是改善消费环境的长久之计。

他表示,“十五五”时期需要坚定不移推进质量升级,以质量变革推动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首先,要深入推进质量强企,引导企业从“质量合规”向“质量领先”转型,培育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质量领军企业;同时,也要夯实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使其成为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坚实“底座”;另外,创新是质量跃升的核心动力,还要将质量提升与新质生产力培育深度融合,推动新技术、新工艺在质量领域的深度应用。

中检协联合(北京)质量检验研究中心主任张明表示,消费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良好的消费环境则是消费持续健康增长的前提。质量诚信承诺,作为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重要纽带,在优化消费环境、推动社会共治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是优化消费环境、推动消费维权社会共治的基石。只有企业、消费者、媒体、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等共同努力,才能实现质量诚信承诺的价值,营造出让消费者放心、安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消费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优化消费环境是提振消费信心、激发经济活力的重要举措,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经国务院批准,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部署全面优化消费环境,切实提振消费信心和预期,激发消费市场活力,提升人民生活品质。

质检协会副秘书长李昭娴表示,优质的消费环境和营商环境、生态环境一样,都是一个地方乃至一个国家宜居宜业的基本公共产品,也是当前提振消费的重要支撑。

质检协会会长助理、企业工作部主任王剑表示,质检协会组织开展的3·15活动,要发挥广大质量诚信标杆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更多的企业重视质量发展,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抓好质量提升,进而引导广大消费者选择质量消费。

质检协会副会长王群表示,质量工作需要人人参与,也正是有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质量的历史才显得更为厚重,也更具价值和意义。质量不仅体现在宏大叙事的层面,每一个组织、每一个经营主体、每一位普通公民都能通过自身的工作和生活去体悟质量,并为其作出努力和贡献。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人民网。)

《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发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发布《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是我国首次对绿色产品认证活动系统性作出全面、统一规范,标志着我国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从单一标识管理向认证全链条监管的重大转变。

此次修订发布的《管理办法》立足“统一产品目录、统一评价标准、统一认证规则、统一产品标识”原则,聚焦绿色产品认证活动全过程监管,明确体系分级分类管理思路,清晰界定绿色产品全项认证与分项认证的适用场景。同时,《管理办法》对认证实施、证书管理、标识使用以及监督责任等内容作出细化规定,明确各相关方的主体责任,为相关工作提供明确指引。

截至目前,绿色产品认证目录共覆盖包括电子电器、家具、建材、快递包装、纺织品等在内的122种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产品,有效认证证书近4万张,涉及获证企业8000余家。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完善绿色转型支持政策,健全市场化机制,不断厚植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底色,为我国绿色产品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认证力量。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能消费 敢消费 愿消费 乐消费

——从近五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年度主题之变看提振消费 『加减乘除』之道

餐馆里,一家人围坐在一起,品尝着可口的美食;电影院里,年轻的情侣正在聚精会神地欣赏国产大片;商场里,逛街的女士们正一起挑着好看的衣服;4S店里,以旧换新政策让更多消费者的目光投向了新能源汽车……这一幕幕消费场景,不仅是我们生活的日常,更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底气与活力。

3月15日,我们再次迎来一年一度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的主题是“提升消费品质”。为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中国消费者协会从1997年起,通过每年确定一个主题的方式,开展“年主题”消费者权益活动。年主题不仅文字精练,通俗易懂,还成为贯穿全年的消费维权宣传主题。

其中,2022年的主题是“共促消费公平”、2023年的主题是“提振消费信心”、2024年的主题是“激发消费活力”、2025年的主题是“共筑满意消费”,从近5年的主题变化,不难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始终与让消费者“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乐消费”密不可分。

今年是“十五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政府工作报告作为开局之年的施政蓝图,同样将“消费”摆在了重要的位置——政府工作报告不仅超过30次反复提及“消费”,还将其列入今年首要任务之中。根据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安排,2026年,我国将深入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制定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促进商品消费扩容升级等一系列政策,以“组合拳”形式全面提振消费、扩大内需,切实增强居民的消费能力与意愿。

消费是经济增长的“主引擎”、高质量发展的“试金石”、民生福祉的“温度计”。如何让人民群众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乐消费?需要用好“加、减、乘、除”4个方法。

“加法”,即在需求侧通过增加收入来扩大需求、在供给侧增加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供给,让消费者“能消费”。在质量强国战略引领下,我国产品、服务、工程质量稳步提升,“十四五”期末,我国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保持在93%以上。全国生活性服务、公共服务质量满意度分别提高到81.33、81.62,持续保持在“满意”区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率超过97%,国家药品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质量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体现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在供给侧增加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供给,才能不断提升老百姓的质量获得感、幸福感,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减法”即减轻居民的“后顾之忧”,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让消费者“敢消费”。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是重中之重,必须大力推进放心消费环境建设,培育一大批放心商圈、放心市场、放心景区,同时突出整治消费领域热点问题,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说“不”。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持续组织推动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共查办案件120.24万件,涉案货值金额68.4亿元,有效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切实增强群众消费安全感和获得感,护航高品质生活和高质量发展。今年,还需要继续坚持用执法温度筑牢民生防线,让群众消费更安心、更放心、更舒心。

“乘法”就是要放大政策的倍数效果,发挥乘数效应,更好带动居民消费,让消费者“愿消费”。2025年,消费品以旧换新带动相关商品销售达2.61万亿元,惠及3.66亿人次。根据商务部的数据,截至2月22日,今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惠及3053.2万人次,带动销售额2045.4亿元。今年应当继续用好以旧换新等政策,在消费领域“换”出新赛道、新动能、新质生产力。

“除法”即破除壁垒、清除障碍,进一步清理各类消费限制性措施,畅通消费循环和消费者维权渠道,让消费者“乐消费”。2025年,全国12315平台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超过40亿元,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扩面提质,“消费查”平台新上线无理由退货单位超过20万家。今年,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组织持续加强消费维权能力建设,当好消费者的“娘家人”“守护者”,不断释放消费潜力。

让人民群众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乐消费,绝非一句简单的政策口号,而是中国经济从投资驱动向消费驱动深度转型的内在要求,更是高质量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的现实路径。一个更具韧性、更可持续、更加繁荣的强大国内市场,必将为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持久动能。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中国质量报》2026年3月13日刊。)

以品质之光照亮消费未来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消费,既是民生之本,亦是经济循环的终点与起点。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2026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主题为“提升消费品质”。在“十五五”开局的关键节点,这一主题不仅是对消费者关切的回应,更是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能的战略抉择。

品质,是消费航船行稳致远的“压舱石”。消费品质关乎生活品质,关乎经济发展品质,不容有失。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这一消费观念的蝶变,折射出的是人民群众对生活质感的更高追求。它要求供给体系必须告别粗放、迈向精细,商品、服务必须超越平庸、追求卓越。唯有让每一件商品都经得起检验,让每一次服务都充满温度,才能筑牢消费信心的基石,让“放心消费”成为触手可及的日常。

品质,是“产出来”的,也是“护出来”的。“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高效的维权机制,不仅是消费者的“护身符”,更是倒逼企业提升产品与服务质量的“催化剂”。畅通投诉渠道,优化纠纷解决机制,让消费者的每一声呼唤都能得到及时回应,每一次合法权益受损都能获得公正补偿。这不仅是对个体的守护,更是对市场规则的捍卫,进而引导企业将经营重心归于产品创新与服务优化的本源。

提升消费品质,非一日之功,需久久为功。涵养品质生态的沃土,市场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需同向发力,聚焦民生消费痛点,靶向治理,防范风险。我们期待,通过构建社会共治的多元格局,让“诚信”成为市场的通行证,让“每天都是3·15”从愿景化为日常风景。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中国质量报》2026年3月13日刊。)

政策绘就新蓝图 消费彰显幸福感

过去一个3·15年度,中国消费者的日常消费体验正悄悄改变。这背后,是一套自上而下、精准发力的政策组合拳。以《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为指引,市场监管总局等多部门协同,从筑牢安全底线、打通维权堵点、引领绿色升级、规范新兴业态等多个维度齐头并进,系统性地将优化消费环境、扩大消费需求的蓝图转化为消费者触手可及的获得感与幸福感。

筑牢消费制度根基

过去一年消费领域的变革始于一份文件的出台。2025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印发的《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是首个经国务院批准的消费环境建设文件,具有里程碑意义,为我国未来三年的消费环境建设绘制了清晰蓝图。

该方案以消费供给提质、消费秩序优化、消费维权提效、消费环境共治、消费环境引领五大行动为抓手,构建起一个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覆盖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救济的全周期治理体系,直击不敢消费、不愿消费的核心堵点,着力为释放消费潜力扫清障碍,提振消费信心、激发市场活力、维护群众利益,全面建设诚信、公平、便捷、安全的消费环境。

该方案最显著的特点是摒弃了以往单点突破的策略,着力构建“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扩大消费需求”的良性循环,同时也为纷繁复杂的市场治理提供了统一的指挥棒,所有后续的专项政策如以旧换新、预付卡规范等,均是在此框架下的深化与落实,使各部门、各地方的行动得以同频共振,合力修复消费市场的信任基石,为释放内需潜力奠定了最坚实的制度基础。

激发消费内生动力

消费信心源于便捷、高效的权益保障。过去一年,政府部门、消协组织直面消费维权成本高、程序繁琐的痛点,通过制度与科技的双重赋能,让消费维权更加便利。

一方面,全国12315平台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ODR)全面深化,推动大型企业入驻,让消费者足不出户就能与企业直接协商。另一方面,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正式上线,推动维权工作迈入信息化、智能化新阶段。平台构建“先和解、后调解”机制,消费者可通过电脑网页端、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多渠道便捷投诉。自2024年3月15日试运行以来,该平台注册消费者超247.6万人,发展入驻经营者9.1万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超11.7亿元。

此外,全国多个地区持续开展线下无理由退货、先行赔付等机制的探索。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率先探索的异地异店无理由退换货先行赔付机制打破了行政区划壁垒,消费者在上海购买的商品,回到浙江后可在当地服务站申请先行赔付,再由服务站向商家追偿。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协同推动京津冀经营主体实施《京津冀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规范》,健全无理由退货服务制度,实现消费者就近退货、便捷退货。

中消协还上线了“消费查”微信小程序。作为全国首个线下无理由退货商家查询平台,消费者无需注册,微信搜索即可一站式查找各地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商家信息。平台覆盖全国,目前入驻商家突破22.8万家,查询内容涵盖家用电器、服装鞋帽、房屋建材等11类商品,退货期限从7天至1年不等,真正实现线上可查、线下可感。

这些举措的价值在于将维权从“费时费力”转变为“轻松可得”。当消费者知道投诉有门、处理高效、退款无忧时,敢于尝试、乐于消费的积极性自然被激发,而这正是扩大内需的持久动力源。

实现消费产业升级

2025年1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将以旧换新支持领域从工业、教育、医疗等扩展至电子信息、安全生产、设施农业等更广泛的范畴,体现了对产业链整体升级的考量。

在消费品以旧换新方面,显著扩大了补贴品类,将国四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首次纳入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家电方面,在原有8类产品基础上,新增了微波炉、净水器、洗碗机、电饭煲4类产品,并将手机、平板等数码产品纳入补贴。尤为关键的是,它首次设立了清晰的能效补贴阶梯:对1级能效家电补贴销售价格的20%,对2级能效家电补贴15%,以价格信号强力引导绿色消费。

2025年12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明确将财政补贴与更高能效标准挂钩。消费者购买一级能效的绿色智能家电,可获最高15%的补贴,二级能效产品不在补贴范围。

以旧换新政策的出台,对消费者来说,有助于直接降低高品质商品购置成本、提升生活品质;对产业来说,通过明确的补贴标准传递了清晰的市场信号,强力牵引制造业向绿色智能化转型;对国家来说,助力“双碳”目标实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它将短期经济激励与长期产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实现了消费升级与产业升级的同频共振。

守住消费安全底线

针对群众关注的预付式消费风险,过去一年,全国多地试点建立了预付资金存管机制,消费者预付的资金不再直接进入商家账户,而是由第三方机构进行部分存管,根据服务进度分批释放给商家。这一政策有效减少了预付式消费的投诉量,例如杭州市已有超过4万家次门店接入资金监管服务,累计保障资金安全5.62亿元,截至2025年11月底,该市预付式消费关门闭店类投诉同比下降19.23%。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推出济南“预付宝”,截至2025年底,济南“预付宝”平台已累计入驻商家2万余家,并为入驻商家提供融资支持2500余万元。

食品安全是消费者最关切的领域之一,而网络餐饮的“后厨黑洞”长期困扰着监管部门和消费者。过去一年,“明厨亮灶”数字化监管的全面推广,让阳光照进了曾经不透明的外卖后厨。市场监管总局推动的“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后厨操作实时视频接入监管平台和订餐平台,消费者在点餐时可以实时查看商家后厨情况。外卖平台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9月中旬,已有30万家商户、3000余个连锁品牌及6万家连锁门店参与“明厨亮灶”专项计划。

这两项监管创新,体现了从“被动处罚”到“主动防控”的治理智慧。资金存管相当于为消费者的预付款设立了“安全垫”,大幅降低了商家挪用资金甚至卷款跑路的风险;“明厨亮灶”则通过社会监督倒逼餐饮单位规范操作。当“钱袋子”和“菜篮子”的安全感得到切实提升,消费者在消费时才会更加从容。

保障数字消费权益

面对直播带货、大数据“杀熟”等数字经济新课题,监管没有缺席,而是在鼓励创新与规范发展之间寻求平衡,为行业划定健康发展的跑道。

在数字消费领域,针对直播带货的《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于2026年2月1日正式生效,明确了平台、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各方责任,对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细则。同时,针对在线旅游等领域的“大数据杀熟”问题,监管层也通过案例警示、约谈平台等方式强化规范。

2026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两部新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专门从事外卖服务、不提供堂食的外卖商家必须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要求外卖平台将外卖商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资质信息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掌握的数据进行核验比对,核验不符的不得为其提供平台服务。《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则要求平台企业对入网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对其经营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查,每6个月核验更新相关信息;要求入网销售者对所售食品安全负责,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明确的规则消除了市场灰色地带,让诚信经营的商家脱颖而出,让投机取巧者无处遁形。这为数字经济营造了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确保了新消费浪潮在正确的航道上持续奔涌,最终让消费者在享受数字便利的同时,权益也能得到同等的保障。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2026年3月15日刊。)

标准划出安全线 品质护航新生活

从餐桌安全到出行保障,从家电使用到养老服务,从绿色消费到国际贸易,标准始终是守护品质生活的“隐形卫士”。过去一年,我国国家标准体系迎来全面升级,从“舌尖上的安全”到出行时的安心,再到绿色产品“有标尺”,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一批重点消费品领域的关键国家标准,以严格的要求、清晰的规范将政策导向转化为市场通用语言,为亿万消费者筑牢品质生活的坚实基础,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2025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集中发布50余项食品领域新国标及9项标准修改单,涵盖标签标识、营养健康、污染物限量等核心板块,多项标准实现从推荐到强制的跨越。截至目前,我国已累计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725项,涵盖2.3万余项指标,进一步完善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体系。

2025年3月16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自2027年3月16日起实施,核心升级包括:将8类常见过敏原标示由推荐改为强制,从源头规避过敏风险;强制标注保质期到期日,解决消费者“算不清到期时间”的痛点;新增二维码数字标签规范,实现全流程溯源;明确进口食品需标注原产国与灌装或分装国,杜绝产地误导;新增“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强制提示。

与之配套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将强制标示营养素从“1+4”扩展为“1+6”,新增糖、饱和脂肪两项指标,引导健康消费和企业产品优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进一步收紧铅、镉等污染物限量,尤其强化婴幼儿食品管控。《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新增生酮、防反流、脂肪代谢异常配方等6个产品类别,调整胆碱为必需成分并禁止果糖和蔗糖添加等专用配方,全方位守护婴幼儿健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新增部分营养调整型全营养配方食品,调整特定疾病全营养食品,细化非全营养配方食品的配方要求,更好满足不同年龄患者的特殊营养需求。其中,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准的完善,填补了特定人群营养保障的制度空白,让食品安全防线从“大众”延伸到“小众”。

值得关注的是,2026年2月6日,国务院食安办等部门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制菜》等三份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虽尚未正式实施,但已明确预制菜的定义与管理范畴,界定其为“经工业化预加工制成、加热或熟制后方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产品”,不含主食类、净菜类等产品。

在食品运输环节,针对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乱象,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交通运输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出台一系列新规,补齐运输环节安全短板。其中,《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液态食品散装运输技术规范》两项强制性国标已于2026年2月1日正式实施。《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等配套文件同步推进,明确将食用植物油、食用植物调和油等纳入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管理范围。构建“目录管理—准入严控—过程严管—全程追溯”的制度体系,防范运输过程中的食品污染风险,守护食用植物油从出厂到入口的安全防线。

筑牢出行安全屏障

2025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首次将不起火、不爆炸列为核心要求,统一测试方法与标识规范。同年12月实施的《新能源汽车运行安全性能动态监测预警技术要求》,强制要求实时监测电池、电机等核心部件并上传数据,实现安全风险提前预警。

2025年11月发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征求意见稿,更是对新能源汽车和智能汽车提出系统性安全要求。其中明确规定:乘用车每次上电或点火后,应处于百公里加速时间不少于5秒的默认工作状态;汽车每个车门应配置具备机械释放功能的车门内把手;动力电池必须具备单体级别的实时监测与预警能力。

针对近年来隐藏式门把手在断电后无法开启的安全隐患,2026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GB 48001—2026),将于2027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明确规定:每个车门(不包括尾门)应配置机械式车门外把手和车门内把手;若配备电动式车门内把手,必须同时配备机械式车门内把手作为应急装置。在发生碰撞、动力电池热事件等事故后,非碰撞侧车门应能在不借助工具的情况下通过机械式把手开启。

这一系列标准体现了汽车安全管理思路的重要转变——从依赖驾驶员自我约束转向从源头建立安全默认逻辑。百公里加速不低于5秒的规定,回应了电动车起步失控事故频发的问题;机械门把手的强制标配,则为极端场景下的“生命通道”提供了物理保障。正如业内专家所言,安全新规将推动汽车产业从“加速内卷”走向“安全竞赛”的高质量发展阶段。

智能家电丰富生活

家电领域国标的升级聚焦质量分级、节能降耗、智能安全等方面,旨在推动产品从合格向优质升级。2025年3月发布的《消费品质量分级导则 家用电器》,建立1到3级质量分级体系,覆盖全品类家电,分级指标涵盖安全、性能、能效等,让消费者“按级选购”,倒逼企业提质。

2025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两项智能家电国家标准,将于2026年5月1日正式实施。《智能家用电器的智能化技术要求和评价第1部分:通用要求》明确智能家电须具备数据管理、人机交互、智能控制、智能运维等关键能力,并建立L1至L5五级智能等级评价体系,通过综合评分划分等级。《智能家用电器应用场景第1部分:通用要求》规定了环境管理、健康管理、能源资源管理等9类智能家电典型应用场景的实现方式和技术要求。

这些标准从“智能能力”和“场景效果”两个关键维度清晰界定了智能家电。L1至L5五级智能等级评价体系让消费者一眼就能判断产品智能程度,有效防止伪智能误导;应用场景标准则确保智能互联效果可测量、可评价。正如专家所言,标准让家电智能价值可视化,既为企业研发划定了规范,也为消费者明白选购提供了指引。

规范升级温暖老幼

在养老服务方面,民政部和国家标准委于2025年9月发布《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5版)》,构建服务通用基础、服务提供、服务保障、服务管理四大标准体系。配合此前发布的《老年人交流辅助用图形符号》《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基本规范》等标准,适老化改造标准明确为全国统一清单,助力“原居享老”。2025年10月发布的《养老机构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指南国家标准》则明确养老机构服务保障、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为照护认知障碍老人的专业服务提供系统指导。截至2025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已累计发布262项适老化、无障碍相关国家标准。发布老年用品相关国家标准13项。

2025年3月1日,两项家政服务领域核心新国标《家政服务 母婴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和《0—3岁婴幼儿居家照护服务规范》开始实施,聚焦母婴护理与婴幼儿居家照护两大刚需场景,前者针对“月嫂”服务,强化机构责任与服务分级,明确机构培训、档案管理、上岗资格审核要求;将服务人员分为一至五星级及金牌级6个等级,按等级细化母婴护理操作。后者填补居家育婴统一标准空白,面向“育儿嫂”与家庭照护,规定机构与育婴员基本资质、照护基本原则;覆盖喂养、睡眠、卫生、早教、应急等全流程服务。2025年4月,商务部等9部门还印发《关于促进家政服务消费扩容升级若干措施》,要求完善合同示范文本、推广收费公示、推动企业公开服务标准、强化“信用+”监管,为两项国标落地提供政策保障。

这些标准聚焦母婴照护、认知障碍老人照护等刚需场景,填补了行业规范空白,有效破解了消费者选服务难、辨品质难的困境,减少了服务纠纷。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2026年3月15日刊。)

让品质消费惠及每一位消费者

当玉兰的芬芳漫过街巷,当商超的灯火点亮夜色,“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踏着春光如约而至。今年,中国消费者协会以“提升消费品质”为消费维权年主题,恰似一缕春风,吹向消费市场的每个角落,呼唤更安全的环境、更优质的商品、更贴心的服务。这不仅是消费者的热切期盼,更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生动注脚。

回望过去一个3·15年度,从制度设计到监管执法,从司法机关的天平到社会力量的共鸣,各方以“致广大而尽精微”的匠心,共同编织着满意消费的守护网。

立法执笔,为消费权益立梁架柱。过去一个3·15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直击“卷款跑路”“霸王条款”“预付式消费退款难”等长期困扰消费者的痛点;《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发布,明确提出“完善质量标准、综合治理、消费维权等机制”,为后续地方性法规修订提供顶层依据;《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推出,规范直播电商从“流量驱动”转向“责任驱动”,遏制虚假营销与假冒伪劣两大顽疾。

行政护航,为消费市场激浊扬清。过去一个3·15年度,“铁拳行动”如利剑出鞘,直指食品添加剂“两超一非”、计量作弊等民生痛点;“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计划似春雨润物,推动汽车、家电、家居产业质量联动提升,让好产品触手可及;财政补贴支持以旧换新,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同步完善,绿色消费渐成风尚。

司法亮剑,为消费维权保驾护航。过去一个3·15年度,公益诉讼实践如警钟长鸣,多地聚焦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侵权,通过典型案例诉讼形成警示效应;食品安全领域严格执行“退一赔十”,直播带货虚假宣传适用“退一赔三”,司法裁判扩大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如利剑高悬,大幅提高不法商家的侵权违法成本。

同心合力,为消费环境添暖增信。过去一个3·15年度,消协组织以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架起沟通桥梁,线下纠纷一键和解机制让矛盾化解“如春风解冻”;媒体机构以笔为刀、以镜为鉴,曝光“幽灵外卖”、私域直播乱象,唤醒公众消费维权意识。

消费是经济的晴雨表,更是民生的温度计。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提高人民生活品质”。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促进商品消费扩容升级”“实施服务消费提质惠民行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清理消费领域不合理限制措施”。

让品质消费惠及每一位消费者,是14亿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经济向新向优的底气所在。我们有理由相信,新的一个3·15年度,立法更暖、执法更刚、司法更公,让每一次消费都承载安心,每一次选择都收获信任,每一次交易都传递温暖。

春已至,花正开。“提升消费品质”的号角已吹响,让我们以品质为舟、以信任为帆,共同驶向消费市场的美好未来。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2026年3月15日刊。)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关于组织开展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
(2023-2026年度)调查汇总和质量信誉承诺公告
宣传工作的公告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公告?2026年第3号)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首要任务,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将“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作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并把推动高质量发展确定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既与“十四五”规划一脉相承,又在准确把握未来5年发展大势的基础上部署了新的战略任务。

“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间,也是推进建设质量强国的关键时期。中共中央、国务院2023年2月发布的《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部署:建设质量强国是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由大向强转变的重要举措,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途径。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必须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培育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等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新优势,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坚定不移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质量既是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也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更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大力提振消费”“以新需求引领新供给,以新供给创造新需求”“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坚持内需主导,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列为今年经济工作八项重点任务之首;“十五五”规划建议要求,“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强国内大循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在“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中要求: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发挥公众和舆论监督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鼓励各类媒体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深入报道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对失信行为和事件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倡导诚实守信;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政策,积极回应各界关切,强化正面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质量反映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是企业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部署: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建立健全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质量披露制度,鼓励企业实施质量承诺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及消费者组织等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标准制定、品牌建设、质量管理等技术服务,推进行业质量诚信自律;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作用,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和最佳实践,曝光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质量作为繁荣国际贸易、促进产业发展、增进民生福祉的关键要素,越来越成为经济、贸易等领域的焦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5日)》强调:提高供给质量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攻方向,全面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是提升供给体系的中心任务;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加快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坚持以质量第一为价值导向;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和增强国家综合实力为根本目的;坚持以企业为质量提升主体;围绕重点产品、重点行业开展质量状况调查;倡导优质优价,引导、保护企业质量创新和质量提升的积极性;培育壮大民族企业和知名品牌,引导企业提升产品和服务附加值,形成自己独有的比较优势;推进质量全民共治,创新质量治理模式,注重社会各方参与,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构建以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质量共治格局;建立完善质量信号传递反馈机制,鼓励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开展产品质量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引导理性消费选择;树立质量标杆,弘扬质量先进;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提高全社会质量、诚信、责任意识;持续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切实提升质量总体水平。

消费者权益保护永无止境,人人都是消费者,广大人民群众对消费品质、消费服务的更好需求,对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更好期望,是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体现。随着时代的变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和手段可能会不断迭代,但质量领域社团组织对消费维权的作用将伴随品质生活追求的逐步升级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而愈加凸显。《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就指出:消费是最终需求,既是生产的最终目的和动力,也是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直接体现。加快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优化生产和消费等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构建符合我国长远战略利益的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实现需求引领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互促进,带动经济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互促共进,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源于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部署:建立完善市场主体首负责任制,促使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诚信纳税等方面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义务;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推动企业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也明确要求:充分运用社会力量约束企业违法失信行为;积极推进信用承诺,强化信用约束、社会监督;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发挥行业信用管理作用。

国家的监督,用户的选择,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作为《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的政府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每个年度将公众关注度较高的产品全部纳入国家监督抽查计划,突出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点产品,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产品质量监管职责的一项有效手段,在发现质量问题、风险监测、维护质量安全、提高质量水平、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产品监督抽查制度作为通过对产品抽样检验的方式进行质量监督的一种制度性安排,不仅是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质量问题的利剑,也是衡量产品质量状况的尺子,而且是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规范企业质量行为、引导企业重视质量工作、监督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保障能力、推进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提升我国产品质量整体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和质量信号传递反馈机制,对于更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也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很大程度上是对高质量的需要;不平衡不充分,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质量上的不平衡不充分。检验检测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和平、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健康、促进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以及维护民生的重要支撑。检验检测的本质属性是“传递信任,服务发展”,质量检验作为确保产品质量的基础,贯穿于现代经济活动从研发到生产直至消费的全过程,在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企业、政府、社会、国际之间传递信任,切实解决现代大规模生产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检验检测报告被形象地称为质量管理的“体检证”、市场经济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的“通行证”。检验检测数据及结果是判定产品是否符合质量、环保、安全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具体依据,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作为我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在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用户)、企业、政府、社会之间传递信任也是其本身具有的“传递信任,服务发展”职能特点。

国家强,质量必须强;质量强,质量检验必须强。本协会作为我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和质量专业社团机构,必须充分发挥各级质检中心、省级质检院(所)及地方质检机构等技术机构团体会员单位的质检专业优势和社团组织在质量发展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和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检测结果为依据向广大消费者和用户选购产品提供公正科学的指导,助力质量强企,引导广大企业大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理念,督促企业承担质量安全主体作用,倡导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质量标杆、弘扬质量先进,向全社会提供公正可靠的质量信息和消费信息,有效帮助消费者选择高标准高质量产品,全面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充分发挥质量标杆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动员全社会增强质量诚信意识,充分发挥质量社会共治的积极作用,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奋力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2026年既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的“规范与发展年”。优化消费环境是提振消费信心、激发经济活力的重要举措,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具有重要意义。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视质量为生命,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持续增进民生福祉,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15日)》等重要部署,用好检验技术手段,广泛助力质量提升行动的深入开展,充分发挥质量诚信优秀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着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企业质量提升内生动力,大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积极履行质量检验行业组织和质量专业社团机构的相关职责,充分运用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技术优势和质量专业社团机构的基础作用,切实助力制造强国、质量强国建设,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和方法,营造质量提升良好氛围,弘扬先进质量文化,助力提振消费,帮助消费者选择高标准高质量产品,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本协会决定继续组织近3年(2023-2026年度)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各级监督抽查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及在各级质量检验检测中无任何不合格记录的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生产(经销)企业开展“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调查汇总和质量信誉承诺公告宣传工作。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是党中央立足国际国内大势变化,着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调查汇总和质量信誉承诺公告宣传工作,对于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持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质量在促进企业做强做大中的积极作用,督促引导企业强化质量主体责任,推进质量社会共治,着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助力质量提升行动的深入开展,务实履行章程所赋予质量检验行业协会和质量专业社团机构的相关职能职责,充分运用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技术优势和质量专业社团机构的基础作用,推动提升质量总体水平,共筑质量诚信,助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作出积极贡献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本协会现将该项工作组织开展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该项工作参与的基本条件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在2023至2026年期间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均没有任何情况的不合格记录(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为依据)。

2.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在2023至2026年期间的地方监督抽查或其他相关质量检验、检测中均没有任何情况的不合格记录(以地方监督抽查和相关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为依据)。

3.企业近三年在质量、诚信、安全、环保等方面均无违法行为,并在近三年未发生过任何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维护公平竞争,企业经营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经营,严格关键过程质量控制,严格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切实履行质量担保责任及缺陷产品召回等法定义务,质量诚信管理体系健全,信守合同,依法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坚守诚信原则。

二、该项工作向企业提供的主要服务

1.本协会对参与该项工作的企业简介、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承诺、质量诚信保障承诺等相关内容与企业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的理念、方法、工具(包括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而组织开展创新活动、提升质量水平、提升经营绩效的典型经验在k8凯发一触即发旗舰、中国产品质量信誉网、中国经济网等专业和综合网络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和图文并茂的在线展示宣传及质量品牌资讯传播,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2.本协会向参与该项工作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推广应用“全国质检稳定合格产品”专用的“产品真假鉴别”和“质量诚信验证”的产品质量防伪溯源专用标识,发挥技术优势,协助企业通过“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独有的比较优势”去形成“企业自己独有的比较优势”而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助力畅通投诉受理渠道和消费纠纷源头解决而没有后顾之忧敢消费、消费环境优获得感强愿消费,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改善消费环境,激发消费活力、提振消费信心,帮助企业增强市场综合竞争力,增强全社会质量诚信意识,助力提振消费,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市场环境,既是社会各界的共同心愿,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为方便企业对其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承诺和质量诚信保障承诺进行自我声明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大力宣传,大力发挥质量诚信标杆企业的引领作用,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助力企业推动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用质量信用去打造品牌形象,本协会将据实向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免费出具“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2023-2026年度)”调查汇总和质量信誉承诺公告的书面证明(备注:本协会出具的书面证明谨系对企业主动倡导诚实守信并公开发布产品和服务质量专项承诺与企业质量信誉承诺公告的证明,不涉及评比达标表彰;同时,本协会出具的书面证明不含授予称号、颁发奖章、发布排行榜等变相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的内容),督促企业强化质量主体责任,引导社会各界对企业履行质量诚信承诺进行监督,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对企业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监督作用,引导质量消费和理性消费选择,协助质量诚信企业广泛赢得消费者(用户)更多的信赖和认可,切实发挥信用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作用,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大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诚信社会氛围。

三、该项工作企业参与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企业填报《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2023-2026年度)调查汇总和质量信誉承诺公告宣传申请表》并提出参加该项工作的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商标注册证、生产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荣誉证书与资质证明材料;企业相关产品在2023至2026年期间的所有第三方质量检验报告;企业概况及产品介绍材料和图片资料。

3.企业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的理念、方法、工具或互联网手段,开展质量管理和改进创新活动,以提升质量水平、提升经营绩效、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典型经验(相关材料应体现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典型经验的思路做法、推进要点、实际效果和特色亮点等内容,要求内容详实、逻辑清楚、重点突出,且有必要的数据支撑);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与质量诚信保障承诺(简称质量信誉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企业客观、科学、规范地对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质量标准要求的承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档案的承诺,严格关键过程质量控制、严格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质量水平、切实履行质量担保责任及缺陷产品召回等法定义务的质量责任承诺,维护公平竞争,依法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承诺及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等内容)。

四、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1.本协会根据全国监督抽查信息和地方监督抽查信息的调查汇总情况邀请相关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该项工作,企业按照该项工作的相关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本协会将对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按照相关部门公告的全国监督抽查信息和地方监督抽查信息进行调查汇总并结合相关质量检验、检测结果进行审核;符合调查汇总条件并自愿参加相关宣传服务的企业,按照《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2023-2026年度)调查汇总和质量信誉承诺公告宣传申请表》中的宣传服务内容自愿支付相关宣传服务费用。

2.本协会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坚持“传递质量检验信任,引导质量消费意识,督促企业诚信自律,营造质量提升氛围”活动宗旨,杜绝形式主义,按照“切实为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相关有偿服务工作,不乱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干扰公平竞争,不干扰营商环境,不干扰市场秩序,不干扰企业、企业相关负责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也不涉嫌评比达标表彰,更不借活动名义向企业摊派收费、搭车收费”的工作原则,务求取得实效,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抓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切实为广大企业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持续推动质量提升,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奋力推进质量强国建设,营造崇尚质量、追求卓越的浓厚氛围,让人民群众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为持续增进民生福祉、建设质量强国贡献力量。

特此公告。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

2026年1月12日

(编者按:本文刊发于《中国消费者报》2026年3月15日刊。)

“全国质检稳定合格产品”质量诚信溯源
和防伪验证专用标识介绍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指出:消费是最终需求,既是生产的最终目的和动力,也是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直接体现。

追溯体系建设是强化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放心消费和公共安全、服务消费升级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就指出:追溯体系是采集记录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信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行业协会要创新自律手段和机制,推动会员企业提高积极性,主动建设追溯体系,形成有效的自律推进机制;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提升服务功能,为会员企业建设追溯体系提供专业化服务。

检验检测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和平、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健康、促进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以及维护民生的重要支撑。检验检测的本质属性是“传递信任,服务发展”,质量检验作为确保产品质量的基础,贯穿于现代经济活动从研发到生产直至消费的全过程,在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企业、政府、社会、国际之间传递信任,切实解决现代大规模生产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检验检测报告被形象地称为质量管理的“体检证”、市场经济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的“通行证”。检验检测数据及结果是判定产品是否符合质量、环保、安全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具体依据,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作为我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在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用户)、企业、政府、社会之间传递信任也是其本身具有的“传递信任,服务发展”职能特点。

当前影响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仍然存在假冒伪劣的因素。假冒伪劣的存在,既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伤害创新者、发明者的利益,甚至影响国家形象。质量是企业设计和生产出来的,抓质量关键要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协助企业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体系,引导企业提高质量诚信自律能力,督促企业对产品质量保障措施作出承诺公示,切实落实企业对于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履行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公开承诺,主动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从源头上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与行业诚信自律作用,提高消费者主体意识和维权能力,着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营商环境,本协会决定根据相关调查汇总结果并通过创新服务向相关企业推广应用具有“质量诚信溯源验证”和“产品真假防伪鉴别”功能的“全国质检稳定合格产品”专用标识,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助力推动构建法治保障、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的消费维权多元共治格局。

“全国质检稳定合格产品”专用标识的推广应用,对于务实发挥本协会作为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和质量专业社团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与行业诚信自律作用,着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大力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严厉打击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全面提升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健全打击侵权假冒长效机制,维护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消费者的选择去倒逼企业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助力企业通过第三方质量专业机构和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比较优势去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切实提振消费信心,为无忧消费保驾护航,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切实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全国质检稳定合格产品”专用标识具有专属的知识产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国家版权局对“全国质检稳定合格产品”专用标识颁发了《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国作登字-2015-L-00188456),集电话电码防伪查询、二维码在线扫描、微信验证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综合运用了纽索币纹、微缩文字、荧光激发油墨等多种防伪技术;加贴在产品或包装上,消费者只需要用座机(手机)电话拨打全国范围内都不需要加区号的特服号码95105365或使用手机扫描二维码或登陆网站(http://www.12365114.cn)就可直接查询验证加贴专用标识的产品为本协会调查汇总证明的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助力企业通过“质量检验”的比较优势去赢得消费者更多的信任。

“全国质检稳定合格产品”专用标识不仅是向消费者对企业和产品直观有效的直接宣传,也便于消费者查询验证所购买产品的真伪,而且可以用本协会作为第三方质量专业机构和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名义向消费者传递对企业产品质量的信任,为广大消费者选购产品提供公正、科学、客观的指导,助力加大消费者对企业品牌的消费信任度,切实增强消费者对企业产品的消费信心,进而吸引消费者购买其加贴专用标识的产品,以“质量检验”的比较优势去有效提高企业产品的销量和市场占有率,切实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全国质检稳定合格产品”专用标识除标准版形式外,还可提供纸质揭开标、激光揭开标、塑膜标、易碎纸标、“质检”专版开天窗安全线纸等不同工艺、材质的个性化标识,并可结合二维码应用的查询功能而协助企业实现产品溯源管理、物流防窜货管理、积分促销、微信红包等个性化的质量诚信验证、产品防伪与溯源和物流管理及大数据、物联网先进理念综合应用解决方案。

“全国质检稳定合格产品”专用标识在消费者查询后回复参考内容为:你所查询的产品为近3年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经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调查汇总,该产品在近3年的各级质量检验中均为合格。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感谢查询!

“全国质检稳定合格产品”专用标识的查询,还可根据企业需要而将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企业宣传词等具体内容免费添加在“个性化”语音回复的内容中,比如:你所查询的产品为安莉芳(中国)服装有限公司生产的安莉芳内衣;经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调查汇总,你所购买的产品为近3年各级质量检验中合格的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安莉芳,你放心的选择。感谢你的查询!

(编者按:本文刊发于《中国消费者报》2026年3月15日刊。)

相关报道链接摘要:

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相关新闻报道掠影

新华网报道:质量诚信承诺 助力提振消费——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组织2000余家优秀企业开展2026年3·15“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
https://www.news.cn/food/20260313/d1df38bb2838443ebdef254dfd1b5924/c.html

新华网客户端报道:质量诚信承诺 助力提振消费——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组织2000余家优秀企业开展2026年3·15“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
https://app.xinhuanet.com/news/article.html?articleId=2afe4d2b48edd37e8abf26ded3bf6d3f×tamp=68093

人民网报道——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强质量重承诺 引导质量消费
http://finance.people.com.cn/n1/2026/0313/c1004-40681625.html

人民网客户端报道——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强质量重承诺 引导质量消费
http://finance-app.people.cn/n1/2026/0313/c1004-40681625.html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网报道:质量诚信承诺 助力提振消费——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组织2000余家优秀企业开展2026年3·15“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
https://tech.cnr.cn/techph/20260313/t20260313_527550659.shtml

经济日报发布:2026年3·15“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举办
https://proapi.jingjiribao.cn/detail.html?id=643179

中国经济网发布:质量诚信承诺 助力提振消费——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组织2000余家优秀企业开展2026年3·15“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
http://www.ce.cn/cysc/newmain/yc/jsxw/202603/t20260313_2826745.shtml

中国经济网发布:质量诚信承诺为提振消费信心注入新动力
http://www.ce.cn/cysc/newmain/yc/jsxw/202603/t20260315_2829339.shtml

中国经济网报道:聚民心 出实招 强共治——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组织开展“3·15产品和服务质量 诚信承诺”主题活动
http://12365.ce.cn/zlpd/yw/tt/202603/t20260313_2826980.shtml

光明网报道:质量诚信承诺 助力提振消费——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组织2000余家优秀企业开展2026年3·15“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
https://economy.gmw.cn/2026-03/13/content_38646282.htm

中国青年网报道:质量诚信承诺 助力提振消费——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组织2000余家优秀企业开展2026年3·15“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
https://t.m.youth.cn/transfer/index/url/d.youth.cn/xw360/202603/t20260313_16555161.htm

中国质量新闻网报道:聚民心 出实招 强共治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组织开展“3·15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
https://www.cqn.com.cn/zgzlb/content/2026-03/13/content_9148309.htm

中国质量新闻报道: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的公告
https://www.cqn.com.cn/zgzlb/content/2026-03/13/content_9148399.htm

中国质量新闻网客户端报道:聚民心 出实招 强共治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组织开展“3·15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
https://www.cqn.com.cn/zgzlb/content/2026-03/13/content_9148309.htm?t=pc https://m.cqn.com.cn/zgzlb/content/2026-03/13/content_9148309.htm

中国质量新闻网客户端报道: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的公告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59535980017417102&wfr=spider&for=pc

新浪网报道——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强质量重承诺 引导质量消费
https://k.sina.com.cn/article_2090512390_7c9ab006020036auk.html http://k.sina.com.cn/article_7517400647_1c0126e470590899by.html

新浪网报道:质量诚信承诺 助力提振消费——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组织2000余家优秀企业开展2026年3·15“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
https://news.sina.com.cn/minsheng/2026-03-13/doc-inhqvamt7893382.shtml https://finance.sina.cn/2026-03-13/detail-inhqvams1116184.d.html 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6-03-13/doc-inhqvams1116184.shtml

新浪网报道: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企业公告
https://k.sina.com.cn/article_5953741034_162dee0ea06703bu6m.html

新浪网报道:聚民心 出实招 强共治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组织开展“3·15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
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6-03-13/doc-inhqvnzr4129959.shtml

新浪网报道: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的公告
https://finance.sina.cn/2026-03-13/detail-inhqvtih4105431.d.html 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6-03-13/doc-inhqvtih4105431.shtml

腾讯网报道:质量诚信承诺 助力提振消费
https://news.qq.com/rain/a/20260313A02ODE00

腾讯网报道——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强质量重承诺 引导质量消费
https://news.qq.com/rain/a/20260313A07U5900

搜狐网报道:质量诚信承诺 助力提振消费
https://www.sohu.com/a/995877056_362042

搜狐网报道——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强质量重承诺 引导质量消费
https://www.sohu.com/a/996093912_121345914

搜狐网报道:质量诚信承诺 助力提振消费——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组织2000余家优秀企业开展2026年3·15“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
https://www.sohu.com/a/995872306_121345914

搜狐网报道: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企业公告
https://www.sohu.com/a/996613835_122014422

网易网报道: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企业公告
https://www.163.com/dy/article/KO1RDCDJ05568W0A.html

网易网报道——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强质量重承诺 引导质量消费
https://www.163.com/dy/article/KNU450I70514R9KQ.html

北青网公众号报道——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强质量重承诺 引导质量消费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59545533677897463&wfr=spider&for=pc

东方财富网报道——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强质量重承诺 引导质量消费
https://finance.eastmoney.com/a/202603133671494395.html

和讯新闻网报道——质量诚信承诺为提振消费信心注入新动力
https://news.hexun.com/2026-03-15/223703567.html

齐鲁网报道——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强质量重承诺 引导质量消费
https://sdxw.iqilu.com/w/article/YS0yMS0xNzA4NTEzMQ.html

《中国质量报》(2026年3月13日刊)发布: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的公告(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公告·2026年第19号)
http://zgzlb.183read.cc/art.html?id=1016206&p=1391693457&mid=6521331

《中国质量报》(2026年3月13日刊)发布:聚民心 出实招 强共治——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组织开展“3?15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
http://zgzlb.183read.cc/art.html?id=1016206&p=1391693442&mid=6521308

《中国质量报》(2026年3月30日刊)发布:共筑质量诚信 助力放心消费——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组织开展2026年“3?15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
http://zgzlb.183read.cc/art.html?id=1017102&p=1391709790&mid=6532068

《中国消费者报》(2026年3月15日刊)发布: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的公告(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公告·2026年第19号)
https://zxb.ccn.com.cn/html/zxb/20260315/136957.html

《中国消费者报》(2026年3月15日刊)发布: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关于组织开展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2023-2026年度)调查汇总和质量信誉承诺公告宣传工作的公告(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公告·2026年第3号)
https://zxb.ccn.com.cn/html/zxb/20260315/136864.html

《中国消费者报》(2026年3月15日刊)发布:“全国质检稳定合格产品”质量诚信溯源和防伪验证专用标识介绍
https://zxb.ccn.com.cn/html/zxb/20260315/136865.html

中国经济网“质量经济频道”发布:聚民心 出实招 强共治——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组织开展“3·15产品和服务质量 诚信承诺”主题活动
http://12365.ce.cn/zlpd/yw/tt/202603/t20260313_2826980.shtml

科学求实  开拓创新  团结协作  专业引领
尊重科学  尊重人才  尊重创新  尊重公平
开门建会  民主办会  服务立会  创新兴会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领域的相关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与质量检验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社会各界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登记机关为民政部,行业管理部门为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经济,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着力“传递质量检验信任,助力质量诚信建设”的工作实效,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发挥政府部门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包容、开放的态度集聚质量检验行业、质量检验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智慧和作用,助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我国质量强国建设战略实施贡献积极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本协会成立于1992年,在行业主要管理部门的对口司局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牵头对口司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组建成立之前,本协会历任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